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资问题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后工
资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
事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 2008 ] 9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执法
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 2009 ] 178 号)规定,经报国
务院批准,现就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为警员职务后的工资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执行警员工资政策的人员,仅限于列入人社部发[2009 ] 178 号文件规定实施范围的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中列入国家政法专项编制、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的人员。
二、基本工资标准
各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每人每月分别为,一级警长760 元,二级警长590 元,三级警长 480 元,四级警长440 元,一级警员410 元,二级警员380 元,三级警员340 元。
警员的级别工资标准,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相同。
三、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和级别工资。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套改警员职务后,由办事员套为二级警员、科员套为一级警员、副主任科员套为三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拟任警员职务
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到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一个级别;由副主任
科员套为四级警长,现级别未达到四级警长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最低级别,已达
到对应最低级别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其他的级别和级别工资不变。晋升级别时,
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新任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四、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晋升警员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警员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
任职务的最低
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由一级警员晋升为四级警长的级别和级别工资
不变,其他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和晋升级别工资档次,按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
印发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 ] 58 号)规定执行。
五、其他政策
(一)、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套改警员职务后,对按职务确定标准的津贴补
贴,按所任警员职务执行;对其他津贴补贴,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列入艰苦边
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的人民警察,一级警长和二级警长执行县处级的标准,三级警
长、四级警长和一级警员执行乡科级的标准,二级警员和三级警员执行科级以下的
标准。规范后津贴补贴的执行办法,由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配到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
确定基本工资。如所任科员职务低于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合管理类职务对
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和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综
合管理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相同的警员职务确定。
(三)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在警员职务序列与公安机关综合管理机
构和公安机关之外相互交流的,按照在接收单位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
员确定工资。
(四)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新录用的警员的试用期工资,仍按国人部发[ 2006 ] 58 号文件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的工资待遇,另行规定。
六、执行时间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的工资政策,从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七、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实行警员职务序列及相应的工资政策,充分体
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基层一线人民警察的关怀和重视。各地区要加强领导,
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在当地人
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会同公安部门认真抓好工资兑现工作。
要加强指导和监督,严明政策和纪律,确保各项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附件: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2
警员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级别警员职务
十二一级警长
十三
十四二级警长
十五
十六三级警长
十七四级警长
十八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十九三级警员
二十二十一
二十二
二十三
二十四
二十五
二十六
二十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 (转载 )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 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实施《意见》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警、从优待警、以人为本,体现公安特色,倾斜基层一线,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力争在2008 年底基本完成全国公安民警职务序列分类、称谓规范和相关人员职务套改工作,并
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完善公安民警分类管理制度和选人用人机制,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为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公安队伍,圆满完成各项公安保卫任务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实施范围
(一)下列单位在编在职、已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各级公安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2.各级公安行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中,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列入评授人民警察警衔范围的机构;
3.已完成司法体制改革、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海关缉私部门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4.其他属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建制单位的机构。
面试 ,工资 ,福利 ,薪水
上述机构中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以及尚未完成司法体制改革、未纳入公务员法管理的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构人员,暂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二)下列人员不列入《意见》实施范围:
1.不担任人民警察职务的;
2.已批准离休、退休或者在2008 年 9 月 30 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3.正在办理调离公安机关和辞职、辞退手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