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研北大法学院周旺生法理学讲座录音笔记01
法理学讲义-周旺生
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导师,北大立法中心主任,国内最著名的法理学专家,长期从事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法理学指定教材主编,曾经多次参加过律考和司法考试的命题,教学严谨,经验丰富,其深入浅出,层层剖析的授课风格,理论与实务相渗透的授课方法深受学员的好评,命题预测准确率非常高,是一名极具权威性的司法考试和法硕考前辅导名家。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一)如何理解法律职业法律职业是与法律打交道的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的职业。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的行业,它是由专门的法律理论、知识等作为其学术支撑的。
注意:以法律为出发点为归宿、专门同法律打交道是法律职业的关键所在。
例如:张三在法院工作,李四在检察院工作,关于他们所从事的是否法律职业,就很难说。
如果他们在法院、检察院所从事的不是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如开车、做饭、收发报纸等,那么他们所从事的就不是法律职业。
只有不仅在法院、检察院以及其他法律机关、法律部门工作,而且还要在这些机关从事同法律打交道的工作,才是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的基本特点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它们都是与法律直接相连的方法和思维。
这种方法和思维是强调理性、强调法律根据、强调逻辑关系、强调程序的。
理解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避免把有关问题绝对化,比如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是强调理性的,这就意味着它在同暴力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不是一概拒绝暴力。
判断正误: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强调理性、强调程序而反对暴力的。
(这种判断是不正确的。
因为法律思维和法律方法是以法为中心的思维和方法。
而法就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的,因此法律思维和方法尽管是强调理性、强调逻辑、强调程序,但它也仅仅是拒绝简单使用暴力,而决不完全拒绝使用暴力。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主要的方法和思路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形式、作用、法律规范、立法、司法、守法等等。
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旺生
爱考机构-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周旺生
周旺生
教授,法学理论
教育背景 1984 法学硕士 北京大学法律学系 1989 年 10 月—1990 年 12 月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 1996 年 9 月—1997 年 7 月美国伊里诺依大学访问研究 研究领域 主要从事立法学和法理学研究和教学。在国内率先创建立法学学科并取得成功 科研成果 独著著作主要有:《立法学》、《立法论》、《立法学教程》、《规范性文件起草》、《法理探索》、 《法理学》等。合著著作主要有:《中关村立法研究》、《立法研究》、《中国法律制度》、《法 理学》。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北京大学学报》等核心刊物发表万字以上论文近百 篇 主张法学应当经世致用,注意参与中央和地方立法,以其研究成果和立法理念为法治国家建 设服务。由周旺生担任专家组组长、首席顾问、起草小组负责人之一的中关村立法,以一系 列先进理念和制度创新为诸多立法提供了典范性经验 荣誉奖励 获国务院特殊津贴奖、国家教委跨世纪优秀人才奖、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 国家级优秀教学奖、司法部首届育才奖、北京市科技进步奖、北京大学优秀教学奖、北京大 学优秀主干基础课奖、北京大学最受欢迎教师奖、北京大学十佳优秀教师奖等十多项奖项
为北京大学本、硕、博学生开设和讲授立法学、法理学、立法学专题研究、法理学专题研究、 当代中国立法研究、法学经典著作解读、比较立法制度、法律导论、法学前沿等十多门课程。 还应邀为清华大学、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等 十多所大学讲学,应邀为全国人大、中纪委、中组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交通部、国 家质检局等许多中央国家机构讲学或讲座,应邀为北京、黑龙江、辽宁、吉林、上海、浙江、 福建、广东、云南、甘肃、山西等十多个省级人大或政府或党委讲座;担任国资委《中外名 家讲坛》等高级论坛主讲人。1989-1990 年底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1996-1997 年在美 国伊利诺依斯大学作访问研究和讲学。1994 以来屡次在香港、澳门作短期讲学。周旺生的 讲授,生动幽默,深入浅出,深受校内外学生欢迎;在有关方面为众多名家学者、高人润士 所进行的讲授评估中,大都折桂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_制度化
[文章编号]1009-8003(2003)03-0029-08论中国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周旺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摘要]立法原则的法律化和制度化是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
中国立法原则经历了由观念化向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转变。
现时期中国立法原则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
[关键词]立法原则;观念化;法律化;制度化[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03-02-08[作者简介]周旺生,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一、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新特色当代中国立法制度的一个鲜明特色,在于它以立法法这样一种专门规制立法活动的宪法性法律,集中且系统地确立了立法应当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从而使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不仅以观念形态存在着,而且还以明确的法律制度形式存在着,使立法基本原则实现了法律化和制度化,成为中国成文立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立法活动非常需要讲原则,因为立法活动作为国家政权活动中尤为重要的活动,不能没有准绳以为遵循,不能没有内在精神品格以为支撑。
立法基本原则同立法指导思想一样,对立法的功能或作用十分突出。
立法遵循一定的原则,有助于立法者采取有效的方式把一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政权意志,使所立的法有效地实现立法者的目的;有助于立法者站在一定的思想理论高度来认识和把握立法,使立法能在经过选择的思想理论指导下,沿着有利于执政者或立法者的方向发展;有助于立法者从大局上把握立法,集中地、突出地、强调地体现立法者的某些重要意志;有助于立法者协调立法活动自身的种种关系,统一立法的主旨和精神,使各种立法活动以及立法同它所调整的对象之间,有一种一以贯之的精神品格在发挥作用。
古往今来的立法,无论立法者有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事实上一般都是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运作的。
最新 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一)-精品
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一)第一部分学习指南一、法在司法考试中的位置法理学是的主要理论学科,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和法律专业的核心课程,是全部法学的必修课程,是二十多年来中国各种关涉法律主题的考试都必然要考的科目,自然也是国家司法考试所必考的科目。
为此,参加司法考试的所有考生,都需要学好法理学,攻克法理学。
而要学好和攻克法理学,就需要认识法理学,需要认清法理学的显着特征,需要明了法理学同其他学科或科目的关联,需要知晓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位置。
首先,法理学是一门具有很大跨越性和辐射性的专业基础学科。
法学体系中其他各门学科,包括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其他13门科目,没有不同法理学发生关联的,也没有不受法理学的辐射的。
法理学是所有这些学科或科目的专业理论基础,法理学所阐述的原理和原则,所阐释的方法和知识,所界说的概念和命题,对其他各门学科或科目都有普遍指导意义。
比如,学好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制定、法的监督、法和经济、法和、法和****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原则、方法和知识,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学好法的渊源、法的体系、法的要素、法的效力、法的适用、法律责任、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基本原理、方法、知识和概念,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诉讼法等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学好法的历史发展、法的传统、法的现代化等方面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对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法制史学科,就有直接的帮助。
在法学体系中,没有哪个学科能够像法理学这样,站在整个法学的制高点上,向其他所有学科辐射。
在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过程中,不理解法理学的特征和它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不充分发掘法理学的价值,就无以大力发挥法理学对其他13门学科的指导作用和基础作用,就不可能有效地使法理学为这13门学科提供服务,就是严重地浪费理论、方法和知识方面的资源,也就绝非聪明智慧的考生。
事实上,法理学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是愈见明显的。
其一,法理学作为司法考试14门科目之一,在试卷一中一直占有不可或缺的位置。
北京大学周旺生教授法律导论笔记
一、目录第一讲如何认知法律 (2)为什么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 (2)如何认知法律:(基本方法) (2)※※法的基本特征: (2)(一)法的本质: (2)(二)法的基本要素: (3)第二讲目前中国法治的基本态势 (4)三种最基本形态: (4)如何认知法治: (4)当代人治的全部要义 (4)法治的要义: (4)澄清中国人法治理念的误区: (5)中国法律制度的规模: (5)31年来仍然落后的原因: (6)中国法律制度的质量状况: (6)1.婚姻法,与法治国家不一样,法治国家:实用 (7)2.妇女权益保障法 (7)为什么呈现“笨法”的状况 (7)中国法律制度的实行状况: (8)判断标准: (8)严峻局面的原因: (9)第三讲法的起源和发展 (9)两种法的起源观 (9)法是怎样起源的: (9)法的起源的标志和规律: (10)法的历史发展的根本动因: (10)古代法: (10)资本主义法 (10)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 (12)法的继承和移植。
(13)第四讲法的制定 (14)一.关于法的指定的基本理论 (14)1.如何认知立法? (14)二.制度问题(看书) (14)三.方法和技术问题: (14)一、法的形式 (17)二、法的渊源P184 (20)三、法的体系问题(第八章) (20)四、法的实施 (21)五、法的适用P218 (22)六、法的遵守P225 (23)七、法的解释 (23)七、法律责任 (23)第一讲如何认知法律为什么对法律的认识存在分歧1.历史范畴,时空印痕。
2.看似中立,但在制度产生过程中各方面对此施加意志,法律因此是有差别地反映众人的意志和利益,并首先反映强势者的意志和利益。
→主体差异问题(法律并不是公正、正义的象征,而是对生活有选择的制度化)3.法律制度本身也是文化现象,文化现象作为依托存在差异性。
4.人们在认知法律时,有方法上的问题存在。
如何认知法律:(基本方法)1.注重法律的时空性(什么时间,什么国家)2.搞清楚法律作为一个整体,而理想的法(对公正、正义的追求)与现实的法两个方面组成。
北大法学本科法理学笔记
2004-7-278点法理学(周旺生)说明:1、教材,传统不明确指定教材,但遵循所考的内容尽可能具有规范化、常规性,也尽可能是中等水平以上教材都涵盖的内容。
尽可能在常规范围内寻找教材。
辅导以教材为基础,但不限于此,今年仍是红、蓝宝书。
现在的考试在贴近司法考试,我们从两本教材中挑选内容进行讲课。
最近两三年来,本专业老师的作品。
(不要以自己的方式寻找,要全面寻找。
)2、考题,多少有可能因为老师的个人偏好的影响。
考生要避免这种倾向,不要坚持某种特别的观点,而是以表达自己了解知道的基础和知识。
(我认为什么……,是很不正确的方式,需要有扎实的基础,因此学生不能说这种话。
需要将考试与其他划清界限。
)关键是要搞懂,对于有实力的同学不要出问题是关键。
基本理论的共通之处必须掌握,对于矛盾冲突的问题要掌握其冲突的关键。
3、挑一本教材,系统、牢固的掌握。
在此之上有所选择(根据辅导班)的做出一些准备,就够了。
老老实实的将法学当成科学来搞。
老师主要找关键词。
正式讲课专题一关于法理学的几个问题一、中国先秦时期的法家法治学说不是系统的讲,注意以下要点:1、法治理论学说与实践不是近代以来才有的,而是古已有之。
法治与近代民主相联系是历史缺乏的表现。
(如后面将提到的亚里士多德)2、中古先秦法家学说是建立在对人性分析的基础上的,法家认为人在本性上是好利恶害的,决定了人与人之间不免发生利益冲突。
对于统治者来说要使国家和社会处于“治”的状态,就需要抑制这种冲突。
而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以既定的制度作为根据来管理国家和社会。
法就是这种制度中最有效的形式。
如商鞅、韩非对这一理论有透彻详尽的理论。
(严家无害儿,慈母多败子)3、法家所主张和追求的法治不是解放社会,不是使人成为人,不是近代所讨论的为实现民主,而不过是为了寻找到更有效的实现zhuanzhi集权统治的思路和方法。
所以这种法治应当划入旧法治的范围。
对于今天意义在于,我们在建设法治的时候,应当强调我们所建设的法治应当是何种法治。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真自学考试版本周旺生 PDF 法理学串讲笔记第一编第一章法学绪论第一节法学的性质和特征单选法学是社会科学的组成部分是法发展到一定阶段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产生的。
多选在促成法学产生的种种条件中立法的广泛发展和专门研究者的出现是尤为重要的两个条件。
单选法学就其根本特质而言属于经世致用的学问。
第二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多选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三个要素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
单选历史上法学曾和政治学、哲学、神学等长期结合起来直到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建立和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占据统治地位立法的全面发展和人类科学水平的提高使法学成为一门完全独立的、近代意义的学科。
第三节法学体系和法学学科一、法学体系释义单选法学体系的中心问题是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和设置问题。
二、法学分支学科的划分标准多选总结国内外法学分支学科划分方面的经验和成果我们认为划分法学分支学科应坚持三个结合第一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第二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第三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这三个结合就是我们所主张的划分法学分支学科的基本标准。
三、法学分支学科的具体划分多选法学体系中分支学科应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四大类别每一类别又包括若干下一层级的具体学科。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一、法学研究方法释义多选法学研究方法是一个整体通常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法学的专业方法。
第二层次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
第三层次是法学的指导方法。
多选、简答法学研究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关系。
法学研究方法相对于法学方法论而言是个实体性概念它是实在的和有迹可辨的事物而法学方法论则主要指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学说它采取观念形态的存在形式是个综合性概念。
二、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名词解释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也就是法学的特定研究方法、法学本身的研究方法。
它解决法学研究的专业路向问题和各种具体的专业问题因而也是法学方法体系中的关键方法。
单选法学的专业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其创始人是奥斯丁。
法学博士读书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学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涉及广泛的领域和复杂的理论。
作为一名法学博士研究生,阅读大量的法学著作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是我对几本重要法学著作的读书笔记摘抄,旨在梳理法学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并为未来的学术研究提供参考。
二、著作一:《法理学》摘抄一:法的本质“法是一种社会规范,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准则。
”(张文显,《法理学》,第3页)摘抄二: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
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具体化,道德是法律的升华;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道德是法律的补充。
”(张文显,《法理学》,第56页)三、著作二:《宪法学》摘抄一: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衡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韩大元,《宪法学》,第8页)摘抄二: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法,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
宪法对行政法具有指导和制约作用,行政法必须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
”(韩大元,《宪法学》,第40页)四、著作三:《民法学》摘抄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事实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王利明,《民法学》,第5页)摘抄二:民事权利与义务“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
民事权利与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王利明,《民法学》,第18页)五、著作四:《刑法学》摘抄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张明楷,《刑法学》,第10页)摘抄二: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张明楷,《刑法学》,第30页)六、著作五:《行政法学》摘抄一: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
北京大学法学院考研参考书目综合a和综合b、复试才考专业课程初试用书包括:1、《法理学》周旺生著(远程教材)人民法院出版社2、《法理学》沈宗灵著北大版。
3、《宪法学》周叶中著北大和高教出版4、《宪法司法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5、《选择宪法》王磊著后一本不详。
6、《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姜明安高等教育出版社7、《经济法》杨紫北大和高教出版。
8、《国际法》王铁崖法律出版社。
9、《刑法学概论》刘守芬北大出版社备注:国际经济法,不考海商,其它的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都得考,前两个是重点。
国际投资考的可能性很大。
具体的书目,最好多方涉猎,最好看北大老师的笔迹。
10、《民法学》魏振瀛高等教育和北大出版(俗称《红宝书》不考商法和知识产权。
11、《民事诉讼法》潘剑锋著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淡蓝色封面)。
12、《刑事诉讼法》汪建成北大出版社(21世纪教材)备注:在6、7月份之前,专业课的东西最好适当涉猎。
如果确定要考经济法专业,建议在今年招生简章出来前按照综合课程的要求复习经济法,不需要看的那么深。
如果确定了与去年的考试方法相同,那时候再全面复习专综合课程也不会太迟。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包含的书目有:具体重点熟读《经济法》杨紫,另外包括13、《企业与公司法学》甘培忠北大出版社14、《税法原理》(第2版)张守文著北大出版社15、《财政税收法》(第3版)刘剑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6、《金融法概论》(第4版)吴志攀北大出版社,著。
备注:竞争法方面看看盛杰民的论文吧。
,张守文老师的论文先上经济法网站看看:,财税法网站.《经济法研究》一定要看,然后,还有《财税法论从》。
经济法的专业课程的复习很注重论文和热点问题,务必多看看,尤其是北大老师的论文。
17、《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张守文北大出版社1993年北大法学硕士考试参考书目(远东版)1、Q:如何选择参考书?A:一般本科生教材即可,还要注意看一些老师的专著和论文。
法理学读书笔记周旺生
庞德教授五卷本《法理学》已由法律出版社以中译本形式于近期推出。
中国学人由此可以直接而便利地晤面这部法理学鸿篇巨制。
这无疑是学界读书生活的一件幸事。
18年前,我在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作访问研究。
那年深秋的某个午后,我徜徉于墨大法学院藏书富足的图书馆时,就首度为庞德这套装帧考究、气度不凡的大开五卷本著作所深深感染。
此前我在北大读研究生时,虽曾于检索学校图书馆馆藏法学著作时见过此著书目,但当时感觉并不怎样:庞德固然是个大家,却需要以五卷本的规模才能摆平法理学,这恐怕是他自身也未得法理学的精要。
如今,这部煌煌巨著真的矗立在自己面前,真所谓人怕当面,我不大好意思继续“在战略上藐视”西方人的作品了。
相反,我从书架上径直取下这五本著作,办了借阅手续,又径直抱回我在墨大法学院三楼那间办公室去了。
当时国内主流法理学,还被人们谦逊地称为法学基础理论,其体系、内容和基本指向,同西方学人的主流法理学几乎毫无相似之处,而这种巨大的差异既不是一句中国特色的解释所能了得,更不是我强他弱所造成的结果。
相形之下,我为中国法理学和法理学人感到惭愧。
为参与到尽快摆脱中国法理学落伍局面的努力中去,我终日泡在人家的图书馆里收集法理学方面的资料,而在所有这些资料中,给我印象更深的主要作品之一,便是庞德先生的五卷本《法理学》。
我在当时以至于今天的一个主要想法是,中国法理学乃至于整个中国法学的繁盛,需要有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分为若干阶段依次递进,而开始的时候选择西方经典作品中一些带有学科框架性或体系化的著作,并且这些著作也有相当的纵深,推介于中国,比之偏重于翻译一些阐述细小主题或具体主题的著作,应当更适合中国学术发展的规律和近期需要。
翻译介绍后一方面的作品也有必要,但那主要应当是稍后的事情,否则效果不会甚好。
受这种想法的驱使,我希望国内法理学界和译书界能关注像奥斯丁的《法理学讲演集》、霍兰德的《法理学原理》、萨尔蒙德的《法理学》、弗里曼的《劳埃德的法理学总论》、费里德曼的《法律理论》、特别是庞德的《法理学》这样一类作品。
周旺生
周旺生: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2005年5月18日晚在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演讲人民大学和北京大学是相隔不远的邻校,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者和学生在国内学界素来引人瞩目,能应邀来这里同这么满满一屋子的法学博士生、硕士生和我们的法理学同仁,就法理学的有关问题砥砺切磋,我不能不感到荣幸。
记得上一次来人民大学法学院作讲座,也是在这个处所,也是在一个晚上,那一次也是这么有气氛,只是一晃就是好长时间过去,当时听过我讲座的同学恐怕大多已经毕业离开了这所大学,如今已是屋是人非,所以我对今晚再一次有机会来这里与同学和同仁作学术的聚合,颇有一番特别的情绪。
我想以“中国法理学的若干迷点”作为今晚的讲题,意思是就近些年来中国法理学的研究和教学中所存在的有关问题,并且是我和大家都真切地感知或真实地遇到的一些问题,发表我的一些见解或观感。
因为讲的都是发生在我们学术实际生活中的问题,大家可能容易揣摩我讲的问题的针对性,而我事实上并非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所以我在这里先要借用港台影视中的一句台词以为说明:本讲座的内容属于虚构,如有类同,纯属巧合。
我讲的内容主要涉及法理学总论、法的基本范畴、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几个方面。
具体说主要包括下列问题:第一个问题:法学的本性或特质是什么?搞清楚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认清法学的价值和作用,也可以使我们这些法学的研究者和学习者从基本点上明了究竟我们是在研究和学习什么样的学问,以及应当怎么研究和学习这样的学问。
这个问题的提出,不是基于纯学术方面的原因,而主要是考虑到法学研究中存在着这样一类的现象:不少人把法学搞得很玄,或者说他们在很玄地搞法学。
受他们的影响,我们的学生中,很多人立志要做思想家。
你如果发现他们不适宜做思想家,根据他们的“国情”建议他们在成长目标的定位上务实一些,他们会很失望,会觉得你对他们的定位很没有“格调”。
这是让人担忧的一种境况。
其实,法学不是也不应当是一门很玄的学问,更不能被人为地搞成很玄的学问。
北大法理学讲义
第一讲法学导论主讲人:周旺生教授一、法理学的两种含义:(一)拉丁文Jurisprudentua,所有法学和法律知识、理论、学说的总称。
这是法理学一词在最广泛的意义上被人们所理解和使用,也是法理学原初的含义。
(二)研究法学和法的一般问题,作为法学体系中一门分支学科存在的专门学问,这是法理学一词在学理意义上、专门科学意义上被人们理解和使用,是一般法学著述尤其是教科书上阐述的法理学。
二、西方学者对法理学一词的理解:(一)布莱克法律词典:法理学是阐述实在法的原则和法律关系的法律科学。
(二)牛津法律指南:法理学是研究法的最基本、最一般问题德一门法学学科。
(三)普奇塔:法理学是关于权利历史、权利制度的科学知识。
(四)萨尔蒙德;法理学是关于国内法基本原则的科学。
(五)斯通:法理学是关于法律原则、法律观念、法律方法的研究成果。
(六)波斯纳:我所指的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的最基本、最一般、最理论化的分析三、法理学称谓在中国的发展(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四、法理学与法哲学(一)法哲学的两种含义:1、指称法理学中的那些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的法理学或更高层次的法理学,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与立法、法社会学以及法解释学相对应。
这种意义上的法哲学要早于奥斯汀(JohnAustin)创建的近代意义上的法理学。
2、作为法理学的同位语。
与法理学含义大致相同。
(二)法哲学在西方的发展1、18世纪末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胡果:《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哲学的自然法教科书》(1798)2、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21)3、实证主义的贝格博姆:《法律学和法哲学》(1892)4、分析法学派奥斯汀:《法理学讲演录》(1885)五、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的发展历史(一)作为学科意义上近代法理学诞生的标志1、具备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范围2、拥有自己的专门学者和专门著作3、本身已经形成理论体系4、既是法学整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又同其他法学有明晰的界限。
周旺生法理笔记
周旺生法理笔记一、中国法理学历史鸟瞰1、春秋战国时期(1)儒家主张实行礼治、德治和人治:“为国以礼”、“为政以德”、“为政在人”。
(2)墨家主张用法来“壹同天下之义”:提出“尚同”说与“兼爱”说。
(3)道家主张“道法自然”,主张“无为而治”。
(4)法家从分析人的本性出发来阐述法治学说:人生来好利恶害、趋利避害的,人的这种本性使得人们之间不可避免地要互相争夺,要抑制争夺,就必须实行法治;另一方面,人的这种本性,也使得统治者只能用注重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说服教化之类的手段来进行统治。
实行法治也是避免人治的弊病和适应当时形势所必需。
2、从秦汉至鸦片战争时期:法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儒家思想(1)董仲舒:封建正统儒家法思想的形成;春秋决狱(2)律学的出现:马融(汉)、郑玄(汉)、张斐(晋)、杜预(晋)、长孙无忌(唐)(二)法理学与法哲学法哲学的两种意义:一是用来指法理学中的更注重理论抽象或更注重以哲学方法研究问题的法理学,它是法理学中的较为纯粹或更高层次的组成部分,也可以说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具体的分支;二是法理学的同意语。
法哲学的内容,在古希腊、罗马和古中国就已存在,但该概念的出现,却是晚近的事。
胡果、黑格尔是最初使用法哲学一词的人物,尔后,这个名词在愈益广泛的范围得以使用。
二、什么是法学(一)并非没有争议的问题民法法系:法学是关于法的制订、实施、研究及教育等领域的各种科学性活动的总体;或者法学是关于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所采用的确定的常规准则英美法系:法学在美国,作为一门学术研究科目来说,可以是指研究法的一门独立学科(分析法学);可以是指对正义本质的研究(哲理法学);也可以指对法与社会的关系的研究(社会法学)。
中国: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二)法学是历史的、国情的范畴法学是个历史的、国情的范畴,在不同历史时代、不同国情之下有着含义不同的法学:第一,法学的产生需具备的条件:立法已在整体上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社会上已出现了职业法学家集团。
北京大学周旺生《法理学》课程期末考试往年试题吐血整理26页版
1、简述法律是为主体提供行为准则的社会规范/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存在的社会规范C周旺生笔记整理:由法律的特征拓展1.法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政权与国家的区别;2.法的产生是通过与政权相联系的两个途径:制定和认可(认可包括对案例和习惯的认可);3.法具有普遍性、明确性、肯定性普遍性并不是指一定在政权范围内到处通用(反例: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性是指法律条文的成文性肯定性是指法律有确定的含义4.法以调整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并不是法律的全部内容对权利和义务有清晰的表述总体上权利和义务是对称的5.法是调整社会主体行为的社会规范不调整精神、思想不调整不涉及社会利益的行为6.法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暴力物质设施不以被强制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有一套完整的程度A人大法理学笔记:一、法是社会行为规范法的外部特征(或基本特征)是指法在外部形式方面的特点。
人们一般将法的外部特征归结为四点,即法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以权利义务为机制调整社会关系;法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法是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这一特征包含以下三层意思:(一)法具有规范性。
所谓规范性,是说法本身是一种规则或范例,它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和行为判断标准,以指引人们的行为。
法规定了哪些行为是可以做的、哪些行为是必须做的、哪些行为是不能做的。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则,有三个特点:1、概括性。
法律并不规定社会中的某一件具体的事件或某一个具体的行为方案,而是从各种具体社会现象中抽象出某一类行为或某一类事件的标准,并进而规定这些类行为或这类事件的法律意义。
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是以类行为或类场合为对象的,具有概括性。
2、普适性。
是指法律规则并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的,而是对某一类具有共性的主体都具有效力,这就是效力上的普适性。
当然,普适性并不是说在所有情况下对所有主体都适用相同的规则,在具体问题上对特殊的类主体也可以适用特殊的规则。
周旺生:考点和习题精解(三)
第⼆部分考点习题精讲 第⼀章法的本体 本章知识总析 本章阐述法理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概念和知识,是司法考试中法理学试题最多的⼀章。
本章所阐述的法的本质、法的特征、法的作⽤、法的价值判断、法的价值种类和冲突、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的渊源和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效⼒、法律关系的特征和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的产⽣和变更、法律责任的分辨、法律责任的归责和免责、法律制裁等⼀系列⽅⾯的基本原理、知识和概念,都是考试命题难以割舍的素材。
特别是其中的法的本质、法的作⽤、法的价值、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权利和义务、法的渊源、法律体系、法的效⼒、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等⽅⾯的重要原理、知识和概念,更是考试的重点所在,考⽣务必牢牢掌握。
本章考点习题精讲 ⼀、法律职业、⽅法和思维 【典型试题】 1.下列说法中正确的说法是:() A.法律职业是以专业法律知识为基础的法律⼯作 B.从事法律职业的⼈需要拥有专门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C.张三在法院⼯作,因⽽他所从事的是法律职业 D.李四不在法院⼯作,因⽽他所从事的不是法律职业 【考点】法律职业的含义 【解析】法律职业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专门的⾏业。
判断⼀个⼈所从事的职业是不是法律职业,主要看他所从事的职业,是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是不是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
张三虽然在法院⼯作,他所从事的也未必是法律职业,因为他有可能是在法院从事烧饭或开车⼯作,他的⼯作不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含量。
李四虽然不在法院⼯作,也不等于他所从事的就⼀定不是法律职业,如果他在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作,所从事的是以法律为出发点和归宿的,以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的⼯作,那么他的职业就是法律职业。
因⽽本题的A和B两个选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C和D两个选项的说法都可能是不正确的。
【答案】A B 【典型试题】 2.下列表述中合乎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特点的表述是:() A.⽤说理的⽅式解决问题 B.拒绝⽤暴⼒解决问题 C.根据法律和事实说理和解决问题 D.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问题 【考点】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的特点 【解析】(1)法律⽅法和法律思维的重要特点在于:注重⽤说理的⽅式,注重根据法律和事实,并且强调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来解决相关问题。
【北大法学院周旺生】大学就是学习“大本领”-周旺生pdf
【北⼤法学院周旺⽣】⼤学就是学习“⼤本领”-周旺⽣pdf 开学典礼致辞19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如今我们已经是⼤学⽣,⼤学⽣活最⼤的要领是要学到⼤的本领。
在未来形形⾊⾊的博弈中,本领是最基本的⼒量和资本。
要学到⼤的本领,就要有眼界、讲⽅法。
我们要把世界和历史当书房,要把学界和社会当书房,要把⽼师和课堂当书房⼤学就是学习“⼤本领”□周旺⽣新学年开始了,此刻,新同学正怀着如梦的⼼境加盟北京⼤学法学院,⽼同学孕育着饱满的情绪准备深⼊展开在北⼤的学习和⽣活,⽼师们⼜将开始为新⽼同学作新⼀轮⼴泛服务,⽽北⼤法学院新⼀届领导集体也终于诞⽣了。
值此引⼈瞩⽬的重要时机,作为⽼师代表,我向新同学表⽰热烈的欢迎,欢迎你们来到北⼤和北⼤法学院,预祝你们在这⾥度过⼈⽣美丽的岁⽉;向我们的⽼同学表达热切的期望,期望你们在北⼤的学习和⽣活持续⾛向纵深和⾛向成功,迎来属于你们的⽬不暇接的⾦⾊收获时节;同时也向新⽼同学表明我们⽼师们的⽕热⼼迹:我们将在法学院新的领导班⼦带领下,更加负责地引领你们、陪伴你们、⽀持你们和服务你们!当然,在这专门⽤来迎新的庆典上,此刻我更想以⽼师和⽗兄的⾝份,向2010年迈进北京⼤学的新同学们抒发以下感怀:如今我们已经是⼤学⽣,⼤学⽣活最⼤的要领是要学到⼤的本领。
在未来形形⾊⾊的博弈中,本领是最基本的⼒量和资本。
要学到⼤的本领,就要有眼界、讲⽅法。
我们要把世界和历史当书房,要把学界和社会当书房,要把⽼师和课堂当书房。
我们要讲究⽅法但⼜不迷信⽅法,我们要懂得在各种各样的⽅法中,最可靠的⽅法就是⼀个“⼲”字!我们从早上⼲到夜晚,我们连贯地真⼲、猛⼲和巧⼲⼏年,⽽不是胸⽆⼤志地混上⼏年,不是有时真⼲有时偷⼯减料地假⼲⼏年,不是让交友和恋爱昏头昏脑地耽误⼏年,我们必然会成为出⾊的青年才俊。
我们要讲究创造,讲究独⽴思考,讲究诸如此类。
但⽔到⽅能20Legal Information // 2010.9-10渠成,我们现在更基本的还是要接受学养。
法教网基础班周旺生法理学法的本质1-2讲义
第一章法的本体20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这门课程变化比较大,其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部分内容,单独列举出来,作为一门专门的课程并且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其内容。
此外,法理学还有一些局部性的变化。
总体结构来讲2009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依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在法的概念问题上,中西方法学家,众说纷纭,历来的法学家有种种不同的阐述和观点。
2.在法的概念的问题上,分歧的焦点在于是否强调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
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
3.实证主义在法的概念上的主要观点。
一种是否认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认为道德和法律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法可以离开道德。
第二种是实证主义观点认为法的概念强调两个要素:一个要素是法的权威性,也就是法是由有权威的机构及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这就意味着,法具有约束力。
与法相关的主体都要遵守法、遵循法。
第二个要素是法的社会实效性,也就是说法应当反应实际生活需要,应该对实际生活发生效果、发生影响。
4.非实证主义在法的概念上的主要观点。
非实证主义学派认为法与道德不仅有联系而且有必然的联系。
非实证主义学派强调道德对于法基础性、指导性的作用,强调法应当体现道德,强调道德是判断法正确与否的重要尺度。
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
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重点)1.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
法是由本质与现象两个要素构成的一个整体。
2.如何理解法的本质(1)法具有正式性。
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
读书笔记-----周旺生《立法学教程》――周旺生《立法学教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周思莲6120XX年0006周旺生的《立法学教程》分三编,分别是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解决立法这一活动的理论基础和理论背景,解决为什么立法这个问题;第二编立法制度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有关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第三编立法技术问题则是解决如何立法中的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
在第一编中,笔者比较关注的是这样几个问题:1、如何理解并非任何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原因?2、立法范畴的概念3、立法原则由概念形态乡法律化和制度化转变;4、如何理解国情的两重性?5、《立法法》对立法主体素质没有具体的制度规制、不尽职守没有对应的法律责任;6、当代中国立法的发展;7、立法的发展规律。
其中第2、3、5、6、7个问题在书中都有比较详尽的阐述,本文就第1、4各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何理解并非任何立法现象都可以从物质生活条件中找原因?马克思主义从社会关系中,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认识法律的本质,把握立法活动的运动规律。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但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偶然和幻想出来的东西,立法也不是主观臆想的随心所欲。
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意志总要受到社会的客观条件及其发展规律的制约。
在阶级社会,一定的阶级都有由社会历史条件决定自己的利益和要求,他们也会根据自己在社会关系中的不同地位对改造社会提出自己的看法,并也试图以自己的利益、要求为尺度来改造社会。
但是,不管他们的意志多么合理,以及这种意志形成的合力有多么的大,他们只能在已经客观存在的条件下进行改造活动。
这种客观条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立法活动不仅体现了阶级性和社会性,而且也具有客观性,立法是体现执政阶级意志的活动,但执政阶级的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在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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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旺生法理录音笔记
录音一
主要讲以下问题:
1、什么是法学?
这个问题需要搞清楚下面几个具体的问题:
①法学的特质。
强调两个要点:一个是法学是历史的国情的范畴。
主要是要搞懂,法学是一个过程,是一个状况。
作为一个过程,是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的,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之下,法学是有种种差异,有时差异还很大。
最初的法学和今天的法学有很大的不同。
作为一种状态,法学与一定的国情相联系,这个国家和那个国家的法学相比较,都有自己的特色。
搞清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意义在于,我们不能用一个统一的、固定的模式来看待它。
了解法学是历史的范畴,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以今天的眼光来评价以往,不能说古代的法学是落后的。
一种学问发达与否,取决于其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反映。
如果满足了当时的需要,就是当时发达的法学。
如罗马法学在当时达到了历史的盛况,但与今天的法学相比,还是有不足,但不能说罗马法学比现在的法学落后。
搞清法学国情的范畴,意味着我们不能以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法学模式作为评价其他国家法学的标准,不能套用。
各个国家的法学与作为历史范畴的法学不一样,不同国家的法学的确有先进和落后之分,是因为法学与具体国情下的多种多样的状况相联系,如文化、经济、政治体制和社会生活,这些要素是由先进和落后之分的。
第二个要点是,要搞清楚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法学具有实在性和实用性。
法学来自于社会生活,又为社会生活所服务。
搞清这个的意义在于,我们在学习或研究法学的时候,一定要与现实生活相联系。
此外,强调这个的理由,还在于,现在国内有些人搞法学,离开了实际生活。
这说明中国的法学还是相对落后的。
这还涉及到如何评价法学。
法学是法律实际生活在观念上的表现,法律实际生活是落后的,这就决定了法学在总体上是落后的。
但不排除有些法学研究是先进的,但从全局上说是落后的。
②法学的研究对象。
这个问题简单讲,考到的可能性不大。
法学就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内容。
法就是法本身的问题,各种部门法等等。
法的现象,是基于法所产生的现象,如立法、司法、法律建构等。
与法相关的问题范围很大,一方面是法与其他事物相关的问题,另一方面虽然不是法与其他事物相关的问题,但与法相关。
③法学的体系和分科。
这个问题曾经考过(北大)。
这个问题有两个要点,一是法学向来就是一个整体,只是在不同时空条件下以不同形态表现。
二是构成这个整体的各个组成部分,在近代以来,成为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
到底有哪些学科?学术界比较乱。
法学到底有哪些分支学科构成?如何分类确实受分类者和分类的时空条件所制约,这就造成了分类的纷繁复杂。
但另一方面,分类也需要有自己的标准。
就现在的条件来看,法学可以分三四个类别,每个类别又可以分若干个分制学科。
类别: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综合法学。
理论法学主要包括法哲学、法理学等,法经济学、法社会学都可以归类为综合法学。
④法学的研究方法。
(重点问题)
之所以能够作为一个学科,就在于它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自己的研究方法,也就是它能够自立。
第一个要点是搞清楚状况。
现在国内研究法学的状况:传统的因素强调,以马克思主义
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指导法律问题;第二就是用研究其他学问的方法研究法学。
第二个要点搞清楚,法学的研究方法也是一个整体。
主要包括三方面方法,一种是法学本身的方法,另一种是法学所摄取的方法,第三种是法学的哲学指导方法。
法学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就应该有专门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学自己的研究方法主要是规范分析方法。
法学所摄取的方法,包括两种,一种是跨学科方法,另一种是其他学科的方法。
法学的哲学指导方法,这是有中国特色的方法,具体内容就是马克思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但并不是说法学哲学方法是中国化的,所有的法学,不管是自觉还是不自觉,都是有哲学指导方法的。
只是中国的是马克思。
第三个要点是,法学方法与法学方法论的问题。
要分清法学方法和法学方法论的区别。
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体系和理论主张,讲方法的道理,而这些道理不是方法。
⑤法学的历史发展
历史上的三大法学流派。
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状态、社会契约、天赋人权等
重点要搞清楚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和哲理法学派。
很强调分析法学派和历史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是以奥斯丁为起点,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起点,是跨时代意义上的。
奥斯丁的主要贡献是努力划清法和非法的界限。
主张法学应当研究法,附带研究其他的。
以他的学说为标志,法学以一门专门的学科而崛起。
在英国及其他国家,法理学同奥斯丁的学说,实际上是一个概念。
历史法学派在二十世纪没有传人了,历史法学真是历史的法学。
实际上,历史法学派在二十世纪已经化整为零了。
周旺生认为历史法学派根本就不是独立的法学派。
二十世纪以来的三个学派——规范法学、法社会学、经济分析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