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幸福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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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康德的幸福观

摘要:康德将纯粹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作为人们道德实践的普遍准则,即道德律,在他看来只有立足于自身理性的实践原则所获得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一切质料的和隶属于自爱这一原则之下的实践原则都不能当做实践准则,这些都属于经验范畴,康德反对经验论的幸福观,在伦理道德领域必须将它与种种经验划清界限,康德所追求的幸福就是处于不可达到的“彼岸”,我们所拥有的知识只能尽力去接近它,而却永远也不能达到它,是我们人类永远追求而永远达不到的最高统一者。但是他的幸福观具有一定的积极性,不仅在道德领域而且在当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康德;道德原则;幸福;至善

康德的伦理学思想集中体现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一书中,他在序言中写到“这本书的任务并不是批判‘纯粹理性批判’,而是立足于无人可以怀疑的‘纯粹实践理性’去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康德从人的纯粹理性现实具有的实践能力出发并以之作为标准,批判和评价一般的理性在实践活动中的种种表现,从中确认纯粹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康德将纯粹理性的先天普遍规律作为人们道德实践的普遍准则,即道德律,只有立足于自身理性的实践原则所获得的幸福才是真正的幸福,一切质料的和隶属于自爱这一原则之下的实践原则都不能当做实践准则。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出的表现为希望的幸福论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虽然这种幸福理论不能解决任何现实问题,但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生活境界,一种追求的希望。

康德说:“一切质料的实践原则本身全都具有同一类型”,他把感性分为形式和质料两个方面,感性认识就是先天的直观形式,质料是后天的感觉经验。在他看来所有质料的实践原则都带有主观目的性,是来源于我们的后天感觉经验,不能当做实践法则,即我们的肉体感官被刺激所产生的快感,以这种方式给我们主体所增加的快乐或者幸福都是同一类型的,都隶属于自爱或自身幸福,这样的幸福带有自爱的倾向,带有主观目的性,属于我们主体的低级欲求能力,属于感性的范畴。这些低级的欲求能力只能被我们后天的经验所认识,而不能被我们先天地认识到。这样的幸福是康德坚决反对的,他不赞同人们追求带有自身目的的幸福。因为这样的意志规定是建立在主体所期待的快意或不快意的情感之上,这些情感是消极混乱的,没有普遍必然性的,在康德那里,普遍的、必然的道德法则就是所谓的义务或责任。那么他无论被哪一个表象刺激起来,这对于主体来说都是一样的,因为这样的实践准则是带有经验性的,不能被普遍化,不能适用于一切人,因为这样的道德选择含有感性经验、情感和功利的成分,不能作为道德的基础和价值标准。

幸福对于有限的理性存在者来说,是一种属于本质性的必然存在,任何想否定或忽视幸福的道德理论都是站不住脚的。而作为我们的理性存在着,我们的实践理性的前提也就是对至善和幸福的追求只能通过时间规则的形式来规定意志,无需任何主观情感掺杂在里面,也无需那些快适或不快适的表象作为前提,因为这些表象在任何时候都是经验性条件,不是出自于理性的善良意志,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

普遍法则的约束力。因为康德所追求的最高道德的目的就是至善,幸福,这一目的在康德看来是属于不可知领域,不受我们经验界规律的制约,我们永远也不可能去知道它,我们所拥有的知识只能尽力去接近它,而永远也不能达到它,这个范畴就是康德所谓的“物自体”。康德的“物自体”既是认识的开始,又是认识的归宿,也是通向伦理学的门户。“物自体”在认识论中是感性的来源,认识界限和理性理念,处于不可达到的“彼岸”。这个“彼岸”在道德实践领域,却是康德认为能对现实起作用的“此岸”,它是我们人类永远追求而永远达不到的最高统一者,我们对于“物自体”只能思之,不能知之,是理性的先验理念,康德认为先验理念是现象后面的本质,是无数相对条件后面的总根据,是无数因果链条之上的总原因,是道德行为力求实现的目标,是我们的认识永远追求而又达不到的最高统一者,这就是至善,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是不可达到的“彼岸”。

简言之,康德在这里想要阐释的是:理性是以一个实践法则直接规定意志,不需要我们的主观经验参与到其中,因为任何受经验制约的,与经验有关的“实质”的原理都不能作为普遍的道德标准,在康德看来,要想获得普遍必然的科学知识,人们必须把头脑中先天固有的认识形式加在所要认识的表象上。康德说“理性只是在按照自己的计划而产生的东西里面才有洞见,绝不可使自己让自然的引带牵着走,而必然自己依据固定的规律所形成的判断的原理来指导前进的路,迫使自然对理性自己所决定的各种问题做出答案来。凡不是依照预先设计的计划而作出的偶然的观察,是永远不能够产生任何必然规律的”。

具有普遍道德价值的东西,不是来自上帝的意志,也不是来自人的自然本性和世俗权威,只能是来自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来自带有普遍必然性的先天认识的知识,只有这种善良意志的善,才是无条件的善。作为唯一的无条件善的善良意志,在康德伦理学中,是一切道德价值的必要条件。于是康德认为,只凭它纯粹理性能够实践这一点才使人为自然立法成为可能,只有形成—“成为普遍立法的形式自身”才是道德律令的最高原理。“立法形式”成了道德律令本身,它舍弃了所有“实质的”道德原理所具有的这样那样的经验性质和感官内容,所以说这样不带有经验性质的道德律令才具有客观必然性,才能成为普遍的道德标准。

在伦理道德领域内,康德认为经验论危害最大,因为经验论的幸福主义把道德归结为追求快乐,认为这是人的“本性”,经验论的这一观点得到康德的严厉批判,康德认为“人的本性”自然的也好,先天的也好,后天的也好,都不可能确立普遍必然的道德律令,它“把道德性连根拔去”,取消了道德之为道德的特征,要求必须于种种经验划清界限,只有超人性的纯粹理性,才能建立这种普遍必然。康德认为人对幸福的追求完全由于个人的善良意志,他再三强调这种善良意志不是本能的意志,这样不是去单纯地追求感性快乐和幸福的意志。他认为,如果单纯的靠本能意志去指导行为,就会产生对理性的憎恨,即使这一追求到了幸福和快乐,那这样的幸福不是由善良意志去指导,带有了后天经验的、目的的成分,所以只有理性才能引导人们去追求更高的目的和价值。理性的最高一直就是产生善良意志,善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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