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教学总结

合集下载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

物权法知识汇总1一、概述物权法是指保护并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权益的法律制度,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旨在系统总结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对象及内容等方面的知识。

二、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人们对具体物体的直接支配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

具体物体可以是物质的、可见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不可见的。

三、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独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依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组织。

四、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包括自然物、建筑物和知识产权等。

自然物是指自然存在的有形物体;建筑物是指人工建造的建筑工程和其他固定在土地上的设施;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知识、技术和创作的独立支配权利。

五、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占有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权利;使用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和享有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对物所获得的利益的享有权利;处分权是指物权人对物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处分权利。

六、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合法取得和义务取得。

合法取得是指依法通过占有、约定、继承、赠与、交付等方式取得物权;义务取得是指依法通过抵押、法定强制和公共利益等情形下由法律规定的方式取得物权。

七、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主要包括查询权、优先购买权、担保物权和共有物权等。

查询权是指他人可以查询登记物权情况的权利;优先购买权是指特定情况下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通过提供担保物权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担保;共有物权是指多个人对同一物体享有共同的物权。

八、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物权登记、物权约定和侵权责任等方式进行。

物权登记是指将物权情况登记在相应的物权登记簿册上,以确保物权的真实性和公示性;物权约定是指通过合同等方式明确物权人的权益和义务;侵权责任是指当他人侵犯物权时,物权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并获得赔偿。

物权法知识汇总30

物权法知识汇总30

物权法知识汇总30物权法是我国民法典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规范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种类以及物权的获取和保护等方面对物权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总结。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人们通过占有物体来实现自己的意愿和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占有所带来的权利即为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1. 绝对性:物权可以对他人产生直接的约束力,他人不能侵犯权利人的物权。

2. 有限性:物权是对特定物的权利,不涉及其他物体。

3. 私权性: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权利,是个体之间的权益。

二、物权的种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可分为主权和从权两种。

1. 主权是指权利人对某一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即充分支配权利。

2. 从权是指主权人的选择、决定和行使权利给予他人的权利,即相对支配权利。

物权的种类繁多,包括所有权、担保物权、相对人物权等。

三、物权的获取和保护1. 物权的获取:物权可以通过占有、合同、法律规定和其他方式来获得。

其中,占有是最常见的获取物权的方式,通过实际控制特定物体,形成占有关系,从而获得相应的物权。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依靠法律手段。

当他人侵犯你的物权时,你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了更好地保护物权,我们还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如签署合同、登记注册等。

四、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双方通过合同将物权进行转让;在房地产领域,产权的确立和转移需要依据物权法进行;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权、商标权等的保护也离不开物权法的支持。

总之,物权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物权的概念、种类、获取和保护等内容。

了解和掌握物权法的知识对于我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护自己的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行使物权,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共同构建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

法学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征:1、支配性:物权人对物具有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排他性:同一物上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同时存在。

3、绝对性:物权是一种对世权,权利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不特定的任何人。

二、物权的分类(一)所有权所有权是对物的全面支配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收益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三)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主要有法律行为和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

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等;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包括继承、建造、法院判决等。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2、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公示方式。

四、不动产登记(一)登记的种类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

(二)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2、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五、动产交付(一)现实交付指将物直接转移给对方占有。

(二)简易交付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买卖等合同生效时视为交付。

(三)指示交付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四)占有改定出让人在转让物权后,仍继续占有动产,通过约定由受让人间接占有。

六、所有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如生产、先占、添附、善意取得等。

(二)继受取得通过法律行为或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从原所有人处取得所有权,如买卖、继承等。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引言概述:本文将继续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和解析。

通过这篇文档,你将了解到更多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概念和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及保护1. 所有权的基本要素:物、意思自治、物权主体、物权客体等。

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从属取得和衍生取得。

3. 所有权的保护方式:禁止侵权、侵权责任和追索权等。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特点1. 用益物权的种类: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2. 用益物权的特点:虽非所有权,但具备享有、限制和保护的特征。

3. 用益物权的效力:权益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及实现方式1.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合同约定、物权法律规定和财产登记等。

2.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公示、与财产法律分离和依法行使权利等。

3. 担保物权的目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和变动1. 物权的限制:限制权和相邻关系等。

2. 物权的变动:转让、继承和抵押等。

3. 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法依约享有其债权,并追求救济。

五、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 物权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土和海域内都适用。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实施人员的职权等。

结论: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知识点。

对于任何涉及物权问题的情况,这些知识都将成为我们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参考。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一)引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律常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显得尤为重要。

特别是在涉及到物权法的相关知识时,了解和掌握基本的法律要点是保护个人权益和财产安全的关键。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的重要知识点进行概述,以帮助读者对物权法有更全面的理解。

正文: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物权法的定义和范围2. 物权法与合同法的区别和联系3. 物权法的主体和客体4. 物权法的法律性质和规范作用5. 物权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二、物权的取得和转移1. 不动产和动产的取得方式2. 以合法方式取得不动产权的要件3. 动产的转移和交付4. 非法占有与物权的取得5. 物权的继承和赠与三、物权的保护与限制1. 不动产和动产的登记制度2. 物权的确权和争议解决方式3. 物权债权的权益平衡原则4. 物权的负担与利益平衡5. 物权的行使和滥用禁止四、物权的限制和收回1. 土地使用权的限制和收回2. 财产征用的程序和补偿原则3. 财产保全和查封的程序4. 物权的抵押和担保5. 物权的强制保全和执行五、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1. 物权法的改革和完善2. 国际物权法的趋势和影响3. 物权法与技术发展的关系4. 法律人格与物权法的问题5. 物权法的应用与案例分析总结:通过对物权法知识点的汇总和阐述,我们了解到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和转移、物权的保护与限制、物权的限制和收回以及物权的制度完善和发展趋势等重要内容。

对于面临物权法问题的个人和组织来说,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点不仅能保护自身的权益,还能在遇到法律争议时更好地应对和解决问题。

希望本文对读者有所帮助,促进法律常识的普及和应用。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

物权法期末重点总结一、引言物权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是指个人对特定财产物拥有的权利,同时也是民权意识的基本体现。

物权法是以物为对象,以权利为基础,以抽象抵押权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物权往往与人的生活距离较近,因此理解和掌握物权法是非常重要的。

二、物权法基本概念及法律主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民法权利,以及依法对物权所适用的法律规范。

物权法分为绝对物权和相对物权。

绝对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对物权是指物权人与非物权人之间的相互关系。

(二)法律主体物权法的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公民和军人;法人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是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物权的取得与消灭(一)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直接取得、经由无偿转让、配偶共有、继承、赋予担保物权等。

依法直接取得是指通过依法订立合同方式取得物权,包括现物交付和标的物交付。

无偿转让是自愿性的,是指无偿让与人将自己的物权转让给受让人。

配偶共有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共有财产的权利。

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利的一种方式。

赋予担保物权是指以一方的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

(二)物权的消灭方式物权的消灭方式包括合同解除、返还(被占有的物应返还给原所有人)、遗失、抑制性强制执行、抵销、终止共有、授权等。

四、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使权利和保护权利两个方面。

行使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对自己的物权行使主体权利的活动。

保护权利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得国家维护自己物权的权力和方式。

物权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侵害、排他性、优先权和优先受偿权四个方面。

禁止侵害是指国家对非物权人进行侵权行为的禁止和惩罚。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有权妨碍他人与物权客体的接触。

优先权是指物权人的财产权利优先于他人的其他权益。

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清偿时,物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五、抵押权(一)抵押权的基本概念与特征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设定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物权。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培训总结一、物权法基本概念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的控制和支配以及对其他人不能侵犯的权利。

2.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保护权利人利益等。

3.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物权。

4. 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和变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二、物权的取得、行使和保护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依法取得、占有取得、占有保护和公示交割。

2. 物权的行使所有权人、用益权人和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对物权进行行使,包括使用、处置、收益和处分。

3.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包括公示交割、占有保护、侵权行为救济和强制执行等方式。

4. 物权归属、流转和消灭物权的归属、流转和消灭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三、不动产物权1.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物权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后,才能对不动产物权进行行使和利用。

2. 不动产转让不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不动产登记等程序。

3. 不动产抵押不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四、动产物权1.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确立和变更需要通过动产交付等方式。

2. 动产转让动产物权的转让需要通过书面合同和交付等程序。

3. 动产抵押动产物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用于借款和债务履行。

4. 动产赠与动产物权的赠与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五、知识产权1. 专利权专利权是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

2. 商标权商标权是对商标的使用和保护权利。

3. 著作权著作权是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立使用和保护权利。

4. 汇编权汇编权是对他人作品的整理和编辑权利。

六、担保物权1. 抵押权抵押权是以不动产、动产和其他财产为抵押的权利。

2. 质权质权是以动产为抵押的权利。

3. 留置权留置权是对他人财产的留置和保管权利。

4. 转质权转质权是将质权物的占有和处置权利转移给受质权人的权利。

物权法教育工作总结范文(3篇)

物权法教育工作总结范文(3篇)

第1篇一、前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物权法作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提高全民物权法律意识,增强物权保护能力,我单位紧紧围绕物权法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了一系列活动。

现将本年度物权法教育工作总结如下:一、工作目标1. 提高全民物权法律意识,普及物权法知识。

2. 增强物权保护能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3.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构建法治社会。

二、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物权法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宣传教育工作有序开展。

2. 制定宣传教育方案。

结合实际,制定物权法宣传教育方案,明确宣传教育内容、形式、时间节点等。

3. 开展多形式宣传教育活动。

(1)举办物权法知识讲座。

邀请专家学者为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学校等举办物权法知识讲座,普及物权法知识。

(2)发放物权法宣传资料。

制作物权法宣传手册、海报等,广泛发放至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提高物权法知晓率。

(3)利用网络平台开展宣传。

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物权法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分析等内容,扩大宣传覆盖面。

(4)开展法律咨询活动。

组织法律志愿者为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提供物权法法律咨询服务,解决实际问题。

4. 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

与司法、公安、住建等部门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物权法宣传教育工作。

三、工作成效1. 物权法知晓率明显提高。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物权法知晓率从年初的30%提高到本年度的80%。

2. 物权保护能力显著增强。

广大人民群众对物权保护的认识和维权意识明显提高,有效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3. 社会和谐稳定得到巩固。

通过物权法宣传教育,化解了多起物权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部分群众对物权法知识掌握不足,维权意识较弱。

改进措施: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物权法知晓率;加强法律援助,为群众提供维权帮助。

2. 存在问题:部分单位对物权法宣传教育重视程度不够,工作落实不到位。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权法律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律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律知识点总结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物权法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物权的概念、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取得方式以及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等方面,对物权法律的相关知识点进行总结。

一、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对特定物体所享有的全部权利。

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可转让性等特点。

排他性意味着物权人可以排除其他人对该物体的使用和支配;绝对性则决定了物权人可以将其物权与其他权益进行抵押、出租或出售等自由处理;可转让性则意味着物权可以通过交易转让。

二、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使用权是物权人对物体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收益权是指物权人可以从物体上获取的利益,如租金、利息等;处分权则允许物权人通过转让、抵押或者担保等方式对物体进行处分。

三、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合法占有、协议和依法制度三种。

合法占有是通过对他人物体的实际占有,获得该物体的一种取得方式;协议是通过双方达成协议,转让或者抵押物体;依法制度则是根据法律的规定,通过拍卖、继承等方式取得物权。

四、物权的限制和保护物权的行使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护。

法律规定了物权行使的红线,即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依法制定的法律途径来实现,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

五、物权的保护和发展的措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发展物权,法律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完善了法律制度,建立了物权登记和交易制度,保障物权人的权益。

其次,加强了对物权的保护力度,提高了物权纠纷的处理效率,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推动物权的多元化发展,鼓励创新和转让,激发市场的活力。

六、物权与经济社会的关系物权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

物权的有效保护和发展能够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繁荣。

通过物权的交易和质押,可以为企业提供资金和信用支持。

同时,物权的稳定和有序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可靠的投资环境。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学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是指对于特定的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它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

物权法是指规范人们对物的支配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包括物权的取得、转让、限制和消灭等内容。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物权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各项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物权的主体物权的主体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包括物权人和义务人。

1. 物权人物权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享有支配和利用特定物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权利享有人。

物权人应当依法行使和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己的物权,并依法保护他人物权。

2. 义务人义务人是指在物权关系中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的主体,是物权关系中的义务承担人。

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义务,尊重和维护物权人的权利,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物权的客体物权的客体是指物权行为的对象,即受到法律保护的特定物。

1. 动产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包括货币、证券、珠宝、家具、电器等。

动产的物权规则适用比较广泛,适用范围较广。

2. 不动产不动产是指不能轻易移动的土地和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植物等物品。

不动产的物权规则也适用比较广泛,但其转让和利用可能受到更多的限制。

3. 权利物权利物是指象征权益的标记物,如合同、证券、股权等。

权利物作为物权法客体的一种新型物品,其法律地位和保护也逐渐得到了加强。

四、物权的取得物权的取得是指物权人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法定方式、合同约定和其他途径进行。

1. 法定方式法定方式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依法获取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常见的法定取得方式包括依法遗赠、依法继承、依法占有及依法返还等。

2. 合同约定合同约定是指物权人依据合同协议,通过双方自愿的方式取得对特定物的支配和利用权。

合同约定的取得方式具有合法性和约束力,受到法律保护。

3. 其他途径除了以上两种途径外,物权的取得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如公示、侵占、拾得等。

但这些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将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物权的取得1.通过占有取得物权占有是物权的取得方式之一,也是最主要的方式。

占有是指行使物权人对一定对象实际支配、使用和收益的行为。

占有的对象可以是不动产、动产或者其他类型的物。

2.通过依法取得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通过依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如通过无偿赠与、继承、通过对保留物的基础交易等方式。

3.通过侵占在我国物权法中,规定当一个人的物权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侵占侵权人的物权。

二、物权的行使和保护1.物权的行使对于物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了所有权的行使、用益物权的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等。

所有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用益物权的行使包括对物的使用和收益等;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进行担保等。

2.物权的保护在物权的保护方面,主要包括了物权的侵权行为处理,物权的保全,物权的排除干扰,物权的恢复和物权的追索等。

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理,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进行调解等方式进行保护。

三、物权的转让1.移转和消灭物权的转让主要包括了移转和消灭两种情况。

移转是指权利人将其所有权转移给他人;消灭是指权利人的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被取消。

2.依法转让在法律上规定了通过出售、赠与、继承、交换等方式来实现物权的转让。

在进行转让时需要满足一定的规定和条件,否则转让行为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四、物权的限制和其他规定1.物权的限制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对物权的限制。

这些限制包括了对物权的限制在时限上,限制在空间上,限制在数量上等。

此外,还对于对事物上的限制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对一些特殊的物品进行了国家所有制的规定。

2.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物权的设立和变动是指权利人对物权利益进行设立和变动的法律行为。

在这方面,物权法规定了一些设立和变动的规定。

如对于物权利益的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对于物权利益的变动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

3.物权的保留和担保在我国法律中还规定了对物权的保留和担保。

对于物权的保留是指权利人对其物权利益在一定条件下进行保留的行为。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

物权法基础知识点总结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一定的物的绝对支配和利用的权利。

物权法是规定了人们对于物的支配和利用权利的法律,是用以保护和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1. 物权的构成要素物权的构成要素包括权利主体、物、物权。

权利主体是指享有物权的主体,即拥有物权的主体。

物是指客体,是物权的客观内容。

物权是权利主体对于物名下享有的绝对支配和利用权利。

2. 物权的内容物权的内容包括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是指在权利范围内对物进行支配和利用的权利,使用是指对物进行合理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收益是指权利主体因为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指将物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二、物权的种类物权根据其内容和方式可以分为多种不同的种类,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主体对物享有的最充分、最完备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的一种,是其他物权的基础。

2.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在所有权范围内对物进行合理使用和支配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使用权等。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或他人的债务作为担保,以债务人的物权入股为担保主张的一种物权。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1. 物权的取得物权的主要取得方式包括依法依约、继承和侵占等。

依法依约是指通过依法合同的方式取得物权,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

继承是指通过继承取得物权,侵占则是指通过侵占他人财产的方式取得物权。

2. 物权的转让物权可以通过买卖、赠与、继承等方式进行转让,主要的形式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契约等。

四、物权的保护1. 物权的行使物权的行使是指权利主体对于物权进行支配和利用的过程,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权利主体在行使物权时,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对于物权进行保护和维护的行为,包括依法保护和自我保护。

依法保护是指通过法律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起诉、仲裁等途径进行维权;自我保护是指通过自己的方式保护物权,例如通过围堵、抗议等方式进行维权。

物权法的课程总结

物权法的课程总结

物权法的课程总结物权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主要研究个人与财产之间的权益关系。

通过学习物权法,我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转让和约束等方面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本文将对物权法课程进行总结,包括课程内容、学习体会以及实践应用等方面。

1. 课程内容物权法课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1 概念和基本原则物权法首先介绍了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其中,概念包括了物权的定义、特征以及与其他权益的区别。

基本原则包括了物权归属、物权保护和物权约束等方面的原则。

1.2 物权对象物权对象是指能够成为物权对象的具体财产。

物权法课程中介绍了物权对象的种类和特点,包括不动产、动产、无形财产以及其它特殊财产。

1.3 物权的获取物权的获取是指个人取得物权的方式和条件。

物权法课程中详细介绍了物权的原始取得和衍生取得的方式,例如占有、侵占、买卖、继承以及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物权。

1.4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是指个人对其拥有的物权进行维护和保护的手段和措施。

物权法课程着重介绍了保护物权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应用,例如物权保护的救济措施、对物权的侵权行为的追究以及物权保护的诉讼程序等内容。

1.5 物权的限制和转让物权的限制和转让是指个人对其拥有的物权进行约束和转移的方式和条件。

物权法课程中探讨了物权的限制和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例如担保物权的设立、限制物权的解除以及物权的转让等内容。

2. 学习体会在学习物权法课程的过程中,我收获了许多知识和体会。

首先,我认识到物权法对于个人财产权利的保障至关重要。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个人能够依法取得、行使、转让和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利。

其次,我学到了物权的获取和保护是有条件和程序的。

在实践中,个人要注意合法取得物权的方式和条件,同时要了解并运用合适的维权途径和手段,保护自己的物权。

另外,物权的限制和转让是受到一定制约的。

个人在物权的限制和转让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同时要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

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

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物权法重点知识归纳》物权法啊,就像是一个社会财产关系的大管家,管着各种各样关于物的权利。

那这里面都有些啥重点呢?咱先说物权的种类吧。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这就好比一个大蛋糕,所有权就是这个蛋糕完全属于你,你想怎么切怎么吃都由你决定。

用益物权呢,就像是你从别人那租来这个蛋糕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你能享用这个蛋糕,可你不能说这蛋糕就彻底是你的了。

担保物权就更有趣了,它就像是你拿这个蛋糕做抵押,去换点别的东西,要是你还不上了,那这个蛋糕可就归人家了。

所有权可是物权里的重头戏。

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占有就像是你把蛋糕捧在手里,这是最直观的一种状态。

使用呢,就是你开始吃这个蛋糕或者把蛋糕用来做别的事,像拿蛋糕去做装饰。

收益呢,要是这个蛋糕能下小蛋糕,那小蛋糕就是你的收益啦,当然在实际生活里可能是房子出租得到租金这种情况。

处分权可不得了,你可以把这个蛋糕送人,也可以把蛋糕扔了,你想怎么处置都行。

用益物权里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这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像农民伯伯在土地上种庄稼,这片土地在承包期间就由他来经营,收获的粮食都是他的劳动成果。

建设用地使用权,那就是盖大楼的时候,开发商得有在这块地上盖楼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村的村民有在自己家宅基地上盖房子的权利,这是属于自己的一片小天地啊。

担保物权里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就像是你跟银行借钱,把房子抵押给银行,要是你按时还钱,房子还是你的,还不上房子可就归银行处置了。

质权呢,就好比你把自己的金项链押在典当行换钱,金项链在你还钱之前就归典当行管着了。

留置权就有点像你去修手机,你没给修理费,那修理店就可以把你手机留置下来,什么时候你把钱给了,手机才会回到你手上。

物权的变动也是个重点。

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就是交付生效,就像你在市场上买个苹果,你把钱给了,苹果交到你手上,这个苹果的所有权就归你了。

物权法实践教学总结(3篇)

物权法实践教学总结(3篇)

第1篇一、前言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物权法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践,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本文将结合自身在物权法实践教学中的经历,对实践教学进行总结。

二、实践教学过程1. 实践教学准备在实践教学开始之前,我们首先对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学习,掌握了物权法的基本框架。

同时,我们还查阅了大量案例资料,了解物权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问题。

2. 实践教学活动(1)模拟法庭在模拟法庭活动中,我们模拟了物权法纠纷案件,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等。

通过角色扮演,我们熟悉了法庭审理程序、证据规则、诉讼策略等,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2)法律援助我们积极参与法律援助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解答他们关于物权法方面的疑问。

通过这一活动,我们了解了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增强了法律意识。

(3)实习实训在实习实训环节,我们进入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法律实践场所,跟随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学习,了解物权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通过实习实训,我们掌握了物权法案件办理的基本流程,提高了自己的实践能力。

3. 实践教学总结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认真总结了自己的收获和不足,为今后的学习和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实践教学收获1. 理论联系实际通过实践教学,我们深刻理解了物权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制度,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了自己的法律实践能力。

2. 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在实践教学活动中,我们与同学、律师、法官等专业人士共同合作,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提高了沟通能力。

3. 增强了法律意识通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我们了解了物权法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增强了法律意识,为今后从事法律职业打下了基础。

四、实践教学不足1. 实践经验不足在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由于经验不足,对物权法案件的处理不够熟练,需要进一步积累实践经验。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总结一、实物权1、定义:实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分类(1)占有:占有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特定的物行使直接支配、利用和处分的权利。

(2)所有权:所有权是指人对特定的物享有最广泛的支配、利用和处分权。

(3)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土地所具有的管辖权,即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4)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5)留置权:留置权是指有关合同债务的债务人在没有得到履行债务的保证时,依法对债务人的动产或者占有物享有的权利。

3、取得:实物权的取得可以通过依法取得、合法占有、遗失拾得以及合法取得等方式。

4、侵权:实物权的侵权主要包括侵犯占有、侵犯所有权、侵犯抵押权、侵犯地役权以及侵犯留置权等。

5、保护:实物权的保护主要通过处分保护、追索保护、排除妨害以及排除危险等方式。

二、担保物权1、定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债权人的,以保证债务的清偿的物权。

2、种类(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设定为债权人的担保物。

(2)质权: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

3、设定:担保物权的设定主要是通过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

4、行使:担保物权的行使包括出质人履行义务、质权人利用质物、质权人与第三人交易以及质权人给与质权等。

5、变更和灭失:担保物权的变更和灭失主要是通过债务履行、解除合同、拍卖处分和追索等方式进行的。

三、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1、关系: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之间主要是一个以他人财产为担保的实体法律关系和一个法律行为。

2、异同:担保物权与担保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以财产为担保,后者则是以法律行为为担保。

3、关系转换:担保物权可能转换为担保合同,而担保合同则能够形成担保物权。

四、查封、扣押和冻结1、定义:查封、扣押和冻结是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和追索公共债权为目的,对特定的物权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

物权法归纳总结一、物权法概述物权法是指规定人对物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法律规范,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物权法在保护人们的财产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所享有的绝对权利。

刘明(2005)在《物权法》中明确指出,物权的基本特征包括绝对性、实体性、直接性和衍生性。

1. 绝对性: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力,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即一份权益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无论其他人愿意与否都无法侵犯。

2. 实体性:物权是与具体物联结的权利。

只有与具体物体相联系才能形成物权,而无形物、抽象物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3. 直接性: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无需通过他人的中介。

权利人可以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物的权力。

4. 衍生性:物权是可以转让的,即权利人可以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根据物的性质和权利行使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所有权、用权和担保物权。

1.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最全面的、排他的和效力最高的权利。

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 占有权:权利人对物实际控制、占有并使用的权利。

- 使用权:权利人对物进行使用或者取得物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收益权:权利人获得物所产生的收益的权利。

- 处分权:权利人对物进行处分即转让、消费或毁灭的权利。

2. 用权:用权是指权利人对物使用的权利,包括公用物的使用权和专有物的使用权。

3.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物权为基础,以债权的履行为目的,对担保财产享有的权利。

四、物权的取得和保护物权的取得途径主要有法定取得和契约取得两种方式。

1. 法定取得:法律规定了一些情况下物权的自动产生,如占有、依法领养、物的自然增产品等。

2. 契约取得:通过民事契约等方式取得物权,如买卖、赠与、抵押等。

在物权的保护方面,要求维护权利人的物权不受侵犯。

当他人侵犯物权时,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物权法还规定了对侵犯物权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责任。

物权法知识点2024

物权法知识点2024

引言概述:正文内容: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1.登记制度物权登记的基本概念和作用不动产登记与动产登记的区别与联系登记不抵押效力和抵押效力的含义和区别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程序和要求2.占有占有的概念及其作用占有的要件和种类不正当占有和善意占有的区别占有权的保护和维护3.使用与收益使用权和收益权的概念和特点使用与收益权的取得和消灭条件使用权和收益权的保护措施使用与收益权的限制和约束4.质权质权概念及其主要特点质权的种类和效力质权设立和转让的条件和程序质权的保护和限制5.担保物权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点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与联系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条件担保物权的保护和实现方式二、物权的限制和约束1.接待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范围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依据2.人身权利的保护人身权利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人身权利与物权之间的关系人身权利对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人身权利的保护措施和途径3.法律对物权的调整物权法对物权的规定和调整法律对财产权益的限制和约束法律对物权的保护和维护措施法律对物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4.技术对物权的影响技术对物权产生的变革和挑战技术对物权的保护和限制措施技术对物权的创新和发展5.国际物权法的发展与趋势国际物权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国际物权法的发展历程和趋势国际物权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和互动国际物权法的实践与前景展望总结:本文全面介绍了物权法的相关知识点,从物权的保护方式及效力、物权的限制和约束以及物权的未来发展等方面进行了阐述。

物权法是维护和规范财产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它的深入理解和熟练运用对于保护个人和社会的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本文能对读者对物权法的理解和应用提供帮助,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发展。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

物权法期末知识总结一、物权的概念和分类物权是指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享有和处分的权利,具有排他性、绝对性、继承性和追索性等特点。

物权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物权按照物的性质可以分为动产权和不动产权。

动产指可以移动的物,如货物、家具等;不动产指不能移动的物,如土地、建筑物等。

物权还可以按照方式分为所有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主体对物享有最高权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担保物权是指为担保债权设定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等。

二、物权的设立和变更物权的设立包括合法来源和合法取得两个方面。

合法来源是指物权的起源合法,如依法继承、依法创造等;合法取得是指取得物权的方式和程序合法,如依法约定、依法登记等。

物权的变更包括转让和变更方式两个方面。

转让是指原权利人将其物权转让给他人,实现物权变更;变更方式是指物权人通过契约、遗嘱、法律等方式变更物权的内容和条件。

三、物权的限制和消灭物权的限制主要指国家法律对物权实施的一种制约,如环境保护、土地征收等;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终止或失去有效保护力。

物权的消灭主要包括合法方式和非法方式两个方面。

合法方式包括物权消失、物权人放弃、物权终止等;非法方式包括抵触法律的行为、侵犯他人物权的行为等。

四、物权的保护和救济物权的保护主要包括行为保护和诉讼保护两个方面。

行为保护是指借助国家机关进行合法维权行为,包括查封、扣押等措施;诉讼保护是指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诉讼,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物权的救济主要包括撤销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等。

撤销权是指物权人依法解除他人的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返还物或被动行为的权利;损害赔偿是指物权人因他人侵害其物权而受到损害,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五、物权法的适用和效力物权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物权关系,在物权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物权法具有普遍适用性、排他性和绝对效力。

物权法的实施要坚持平衡权益、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原则,维护主体权益、保护中小投资者、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种类物在未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3、主物与从物根据两物之间客观存在的主、从关系,有主物与从物的区分。

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其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从物是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物。

也叫“附属物”。

分类的意义是: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按照物的性质或者法律地位是否可以分割,有可分物和不可分物。

可分物是可以分割并且不因分割而损害其效益或改变其性质的物。

如油、米、布等。

不可分物是指按照物的性质不能分割,否则会改变其效益或性质的物。

区分的意义主要是:(1)有利于共有财产的正确分割。

共有财产是可分物的,共有人可分割实物,各得其所;共有财产为不可分物的,不得分割实物,只能是有人得实物,其他人从得实物人处取得。

合理的折价补偿。

(2)便于明确多数人之债的债权债务。

数人共享同一债权或共负同一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担按份债务;相反,标的物不可分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负连带债务。

5、原物与孽息根据一物按照客观规律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另外一物的关系,有原物和孳息的区别。

原物,是按照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

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发生利息的银行存款等。

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或者法律规定产生的物,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原物和孳息分类的意义是: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第二章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依占有有无权源为标准,有此划分。

有权占有又叫正权源占有,是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的占有。

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占有,是无本权或欠缺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法律对不同占有的保护程度不同。

1.有权占有人可排除他人的占有请求,而无权占有人遇有本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有返还义务。

2.因侵权行为占有他人之物,不发生留置权的效果。

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其他法律关系,只要没有占有的权源,占有人都有义务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

(2)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占有人有无所有的意思为标准有此分类。

自主占有指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买受人依合同占有标的物。

他主占有指不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如借用人、监护人等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是:1所有权取得时效之占有、先占之占有,均须为自主占有;2在占有物毁损灭失时,自主占有人责任轻,而他主占有人责任重。

(3)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按照有无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形式,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直接占有是占有人事实上直接掌控物的占有。

间接占有是事实上虽未直接掌控物,但是基于一定法律关系,对他人直接占有的物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的现象区分的意义在于明确:1.间接占有不能单独存在。

法律关系中有直接占有的,才有间接占有;没有间接占有的,也无所谓直接占有,直认占有即可2.不同的占有,对物管领力的实现不同。

直接占有人是依对标的物的现实、直接控制而实现管领力。

间接占有人,通过返还请求权维持占有的对物管领力。

3.间接占有也有占有的效果。

除法律特别规定外,法律对占有的规定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如善意取得,也适用于间接占有。

4.有无自力救济效力不同。

直接占有,占有受到侵害时,占有人有自力救济权,而间接占有无此效力。

5.最大限度地方便交易。

间接占有使占有出现观念化,助长交易方式多样化和灵活性。

观念交付的动产物权变动公示方式,以间接占有为条件。

若不认间接占有,拘泥于直接占有,该类交付就不能成立。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以占有手段是否和平,分为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和平占有是不以法律禁止的手段的占有。

强暴占有是以法律禁止的强力手段的占有。

区分的实益是:(1)原占有人对强暴占有人有物上请求权;(2)质权、留置权不因强暴占有而丧失;(3)取得时效以和平占有为要件。

(5)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以占有是否公开分为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公然占有是不故意避免他人发现之占有。

隐秘占有是恐怕他人知晓而隐匿之占有区分的意义是:公然占有具备法定条件时适用取得时效,产生有权占有的推定效力。

隐秘占有不适用取得时效和占有推定效力的规定。

(6)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对无权占有,以占有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无占有的权源,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是不知且不应知无权源而相信有正当权源的占有。

恶意占有是明知或应知权源而为的占有。

区分的意义:(1)平衡原权利人和善意占有人之间利益关系,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2)区分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的不同责任。

根据《物权法》:善意占有是特别规定的物权变动要件。

从无处分权人受让标的物的,善意占有是取得所有权的要件之一(第106条)。

而恶意占有者,即使支付了合理价格也不能取得物权。

(2)采取公示对抗主义的物权变动,在未经公示前,物权人不得对抗善意占有人,可对抗恶意占有人3.占有人对返还请求权人的义务,因善意和恶意而有不同.恶意占有人造成占有物损坏的,有赔偿义务。

善意占有人则不负此项义务;物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善意占有人有费用给付请求权,恶意占有人无此权利;第三人致占有物毁损灭失其赔偿不足补偿损失的,恶意占有人负补充赔偿义务(第244条),善意占有人无此责任。

(7)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以占有人是否亲自占有为标准,区分为自己占有和辅助占有。

自己占有是占有人亲自对占有物为事实上的管领的占有;占有辅助是指根据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为事实上管领之占有。

二、占有的推定效力包括两方面的推定效力。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是指占有人有占有的事实的,推定其在占有物上所行使的权利适法而有此权利。

按占有之权利推定,发生下列效果:因占有标的物权属发生争议时,占有人免除权源之举证责任,但官员例外(刑法对其有巨额不明财产来源罪的特别规定);第三人可以援用此推定;在动产善意取得,即使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受让人因善意并支付了合理代价而取得之占有,受法律的保护。

(2)占有之事实推定。

没有相反证明的,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占有,所有的意思的占有,善意、和平等常态下的占有。

三、占有之保护占有是法律承认的事实,予以必要的救济是应有之义。

有三种救济方式。

(一)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包括:1.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即占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被侵占时,占有人有权向侵占人行使返还请求权。

该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时起计算。

在此期间未行使返还请求权的,该权利消灭。

2.占有的排除妨害请求权。

即占有人对妨害占有行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3.占有的消除危险请求权。

即占有人对可能危害占有的情形,可请求危情制造者消除危险。

(二)占有人的债权请求权对占有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占有人得请求损害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占有人自力救济权。

包括两种:一是自力防御权。

即占有人对于侵夺或妨碍其占有的行为,得在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防御。

二是自力取回权。

即占有人对被侵夺的财产,得于法律限度内以自己力量取回,回复占有原状。

四、无权占有人的责任。

在无权占有时,占有人使用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致其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善意占有人则免责;占有人因占有物毁损灭失而受有积极利益,如赔偿金、保险金等,应返还占有物权利人。

如返还之利益不足补偿权利人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对不足部分有补偿责任,善意占有人无补足义务。

第三章物权总论一、物权的种类(1)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在他物权,依设立的目的可区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之使用价值为目的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但报价值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质权。

他们设立的目的不同,所包含的客体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

(2)登记物权和非登记物权物权依变动是否须经登记,可区分为登记物权和不登记物权。

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不经登记不生效或者不得为处分之物权;不登记物权是物权变动无须登记而经交付即可生效的物权。

二者的成立要件和变动方式不同。

(3)本权与占有。

占有是指实际上控制标的物的事实状态,而不是权力。

基于物权或者其他权利控制标的物的,相对与占有的权利,称为本权。

区分的意义在于对他们采取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物权的效力(一)一般效力即各种物权都有的效力。

也叫物权的共同效力。

包括:对标的物的支配力、对债权的优先力、妨害排除力。

1.对物支配力。

物权具有保障物权人对标的物直接为一定行为、享受其利益的效力。

不同的物权有不同的支配力。

所有权是完全物权,有完全的、最高的支配力。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具有不完全的且受所有权限制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物权具有比标的物上的债权优先行使的效力。

债权和物权发生冲突的,债权不能对抗物权、物权优先行使。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者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