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带班制度及带班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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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制度

1、“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

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3、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考核奖惩等内容,严格定期考核。并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

4、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

5、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项目日常工作。

6、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认真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附件2)。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

(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二)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

(三)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

(四)防抗台风、暴雨、泥石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时;

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7、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落实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

(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

(四)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

(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

8、考核规定

(一)、现场带班人员未按规定执行的,每次扣罚责任人100元。

(二)、现场带班人员请假后,安保部未及时安排人员造成空岗的,每次扣罚安保部负责人50元。

(三)、带班期间出现安全事故的,一并给予严肃处理和处罚。

(四)、对限期整改的隐患问题未及时复查验收的,每次扣罚责任人50元;因防控措施或整改措施制定不合理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不低于100元的处罚。

施工现场领导带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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