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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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制度
2015年5月1日出台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种金融保障制度,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保费”谁出?
投保人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而非存款人。
“保”哪一类?
“保”被保险存款,包括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范围?
凡是存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都算在其中。
“保”多少?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原因:银行作为信用中介,基本特征是高风险性和不稳定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的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
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
积极影响:
影响1:增强储户风险意识
由过去长期以来隐性的政府担保(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为银行存款为担保。因此存款人心理上,个人存款是全额担保的。)逐渐转向明确的保险制度,这样民众意识上能清晰的意识到,哪些情况下受到保护,保护的程度是怎么样,打破民众刚性兑付的思维惯性。
“储户不能再停留在“银行不会倒闭”的老观念上,要正确认识“银行也是企业,经营不善一样会倒闭”——那不是万能的保险箱,你的钱仅仅是交给他打理而已!”
补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有利于非银金融机构,或使部分存款转而流入保险、券商等非银机构,对于原先的储蓄大户,会将部分资金配置于理财产品、股票和信托产品。从这点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股市增量资金入场。
影响2:助力银行改革提速
存款保险制度将助力银行改革提速,银行体系改革将在两个层面受益。
第一、改变目前银行体系国家信用背书的局面,以后由保险公司对风险违约进行赔付,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风险更高的银行也将承担更高的保险费率;这种做法将促进银行为了减少保险成本,加强资金配置的效率,改善信贷结构;
第二,存款保险制度能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在银行体系引入民间资本方面,存款保险制度会提升民资银行的风险担负能力,增强其信用等级,促进民营银行的发展并丰富银行体系的资本结构。同时意味着存款
保险制度之后会有民营银行准入放开、金融机构并购重组及破产的市场化退出机制等配套措施,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
对银行来说,可能会因“存款搬家”而对业绩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过,竞争变大下各家银行估计也会使出浑身解数,力求差异化发展,面临优胜劣汰,会促使银行优善其业务运行的结构等。
影响3:金融体系稳定性增强
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
同时由于存款保险机构可通过对有问题银行提供担保、补贴或融资支持等方式对其进行挽救,或促使其被实力较强的银行兼并,减少社会震荡,会对公众心理产生积极作用,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
影响4:利率市场化再下一城
利率市场化,从字面上来讲,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让金融市场在竞争中产生合理的利率水平。但竞争也意味着风险。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增强了金融系统稳定性,降低了系统性风险,存款利率上限可能会逐步放开,为利率市场化搭好舞台。
消极影响:
存款保险制度其最根本的问题在于它可能诱发道德风险。
一方面,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使得存款者风险意识下降,特别是在利率市场化实现后可能不顾银行经营风险,将钱存到愿意支付最高存款利息的银行,从而损害经济资源和市场约束的效率。
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的风险约束机制也会弱化,在经营活动中就可能为追求高额利润而过度投机。(存款保险制度刺激银行承受更多的风险,鼓励银行的冒险行为。风险程度高的金融机构会得到实际的好处,而经营稳健的银行会在竞争
中受到损害,从而给整个金融体系注入了不稳定因素并增大了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这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本来目的背道而驰。)
(我国暂时不存在)存款保险制度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在自愿参加保险和存款保险费率统一的情形下,经营好的银行将会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经营不好的银行也要缴纳更高的保险费用,从而威胁到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性,银行体系性风险也将扩大。
我国不存在的原因:参保强制性。明确要求属于保险范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要参加保险。
特征:
关系的有偿性和互助性
存款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一方面是有偿的,即只有在投保银行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后,才能得到保险人的资金援助,或倒闭时存款人才能得到赔偿;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险是众多的投保银行互助共济实现的,如果只有少数银行投保,则保险基金规模小,难以承担银行破产时对存款人给予赔偿的责任。
时期的有限性
存款保险只对在保险有效期间倒闭银行存款给予赔偿,而未参加存款保险,或已终止保险关系的银行的存款一般不受保护。
结果的损益性
存款保险是保险机构向存款人提供的一种经济保障,一旦投保银行倒闭,存款人要向保险人索赔,其结果可能与向该投保银行收取的保险费差距很大。因此,存款保险公司必须通过科学的精算法则较为准确地计算出合理的保障率,使得存款保险公司有能力担负存款赔付的责任。
机构的垄断性
无论是官方的、民间的,还是合办的存款保险都不同于商业保障公司的服务,其经营的目的不在于盈利,而在于通过存款保护建立一种保障机制,提高存款人对银行业的信心。因此,存款保险机构一般具有垄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