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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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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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网络《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

校车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建立校车安全制度,提高校车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学校组织学生乘坐的校车,包括校内校车和校外租用或购买的校车。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负责人,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资质认证。

第四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的组织、监督、考核等具体办法。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车,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司机,司机应当持有校车驾驶资格证,并定期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校车应当配置安全设备,如防护栏、报警装置、安全带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校车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超速、疲劳驾驶,禁止酒后驾驶。

第十条校车停靠、候车等地点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牌,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安全管理规范,明确校车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和责任分工。

第十二条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应包括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的配置要求、校车驾驶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要求、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处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对校车的维护、检修记录、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记录等进行归档和保存。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的校车安全监督员,对校车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和检查。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对校车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三章校车安全设备和装置第十八条校车应当配置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防护栏,确保学生的上下车安全。

第十九条校车应当配备报警装置,司机和学校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能及时报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________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文是WTT收集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内容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2年 3月 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 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 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 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4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4篇)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为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____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____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管理条例

校车安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校车乘客的安全,规范校车运营,营造良好的交通安全环境。

第二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适用于所有学校及其委托的校车企业或个人。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校车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和校车企业或个人的责任意识。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对驾驶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校车运营第六条学校应当根据校车乘客数量和需求,合理规划校车运营线路和车辆数量。

校车运营线路应当经过学校所在地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告于校。

第七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的要求购置安全、可靠的校车,并及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况良好。

第八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保险,对校车乘客及第三方责任进行保险赔付。

第九条校车运营期间,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负责校车乘客的搭乘和下车工作,保证车辆及时到站、准时发车。

第十条校车企业或个人应当设立适当的票务系统,并在车辆内明示票价和购票方式。

校车乘客应当按规定购票,未购买车票的无权搭乘。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当进行规范的校车驾驶培训,掌握校车驾驶技能和紧急情况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服从调度、文明驾驶、维护车辆等。

第十四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配戴安全帽,并按规定着装,不得穿着拖鞋、高跟鞋等不便驾驶的服装。

第十五条校车驾驶员不得驾驶超员的校车,乘客座位应当与座位号相符。

第十六条校车驾驶员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酒等影响驾驶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学校与家长的责任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对校车运营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问题。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条例。

第二条本制度条例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等相关人员。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五条校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第六条校车应当安装安全带、灭火器、急救包等安全设施,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七条校车颜色应统一,车身应喷涂明显的校车标识,便于识别。

第八条校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2. 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3. 通过校车驾驶员培训,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4. 身体健康,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5. 无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记录。

第九条校车乘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2.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3. 熟悉校车安全操作规程;4. 熟悉学生安全知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和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行车管理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二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平稳,不得在行车道上随意变道、超车。

第十三条校车行驶途中,驾驶员应关注学生动态,确保学生安全。

第十四条校车行驶途中,乘务员应协助驾驶员做好学生安全管理工作,如遇紧急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校车不得在规定线路以外行驶,不得擅自更改行驶路线。

第十六条校车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接送学生,不得超员、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校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严禁接送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学生安全第十八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 上车前,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2. 上车后,应找到座位,系好安全带;3. 行驶途中,不得随意走动、站立;4. 不得将头、手伸出窗外;5. 不得在车内打闹、玩耍;6. 下车时,应排队有序,不得拥挤。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 校车运载学⽣,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以及⾃然灾害、恶劣⽓象条件或者重⼤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

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的校车优先通⾏。

校车运载学⽣,可以在公共交通专⽤车道以及其他禁⽌社会车辆通⾏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的路段⾏驶。

第三⼗⼆条 校车上下学⽣,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第三⼗三条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标志。

校车在同⽅向只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

校车在同⽅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

校车后⽅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灯光催促校车。

第三⼗四条 校车载⼈不得超过核定的⼈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第三⼗五条 载有学⽣的校车在⾼速公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80公⾥,在其他道路上⾏驶的最⾼时速不得超过60公⾥。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载有学⽣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的道路上⾏驶,或者遇有雾、⾬、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象条件时,最⾼时速不得超过20公⾥。

第三⼗六条 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为的前提下先予放⾏,待校车完成接送学⽣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进⾏处罚。

第三⼗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定期将校车驾驶⼈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政部门。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前言校车是学生上下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同时也是学校的重要财产。

为了保护学生安全、维护学校形象,加强校车管理是每个学校必须要做的工作。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系列校车管理制度,规范校车运营,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校车管理的必要性1.学生人数增多,学校需扩大服务范围,加强校车管理具有现实意义。

2.校车安全事故屡屡发生,必须加强管理,确保学生安全出行。

3.校车作为学校重要的资产之一,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加强物资保护,保障学生合理出行。

校车管理条例第一章校车管理基本原则1.校车应遵守国家、地方及各项规定要求,维护公共道路秩序,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与管理。

2.校车运营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建立学生家长联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3.校车管理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维护及保养工作,定期听取学生家长意见,及时修复车辆缺陷。

4.学校应定期收集分析校车运营数据,及时反馈学生家长关注的问题,完善校车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校校车管理机构1.学校应设立专门的校车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校车管理制度,保障校车安全运营。

2.校车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校车学生乘车管理;–校车驾驶员管理;–校车维修保养管理;–校车安全管理;–学生家长反馈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三章校车驾驶员管理1.校车驾驶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明,受过专业培训,熟悉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

2.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车辆和行驶路线的稳定性,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保证学生安全运营。

3.校车驾驶员应接受定期的健康检查,确保精神状况良好,防止身体不适导致行车事故。

第四章校车维修保养管理1.学校应根据校车维修保养制度要求,定期为校车进行维修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稳定性,延长寿命。

2.各校车维护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校车维修保养档案,保证维修保养工作的实时记录和记录的合法性。

第五章校车安全管理1.校车安全管理应针对校车的运营过程及各个方面,对校车安全管理所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全方位预防和核查。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

校车管理安全条例校车是学生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保障校车安全是学校和家长的共同责任。

为了规范校车管理,保障学生乘车安全,制定本条例。

一、校车驾驶员资质要求。

1. 校车驾驶员必须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且具有良好的驾驶记录。

2. 校车驾驶员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具备应急处理能力和安全意识。

3. 校车驾驶员需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确保能够安全驾驶校车。

二、校车车辆安全要求。

1.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车辆状态良好。

2. 校车车辆必须配备安全设施,包括安全带、紧急破窗工具等。

3. 校车车辆必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项安全设施完好有效。

三、校车乘车安全管理。

1. 学校应当配备专业的校车管理员,负责学生乘车的安全管理。

2. 学校应当定期开展校车安全教育,提高学生乘车安全意识。

3. 学校应当建立校车乘车名单,确保每位学生乘车安全。

四、校车行车安全管理。

1. 校车行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不得擅自改道或超速行驶。

2. 校车行车过程中,严禁驾驶员接打电话、疲劳驾驶或违规停车。

3. 校车行车过程中,学生应当遵守乘车纪律,不得大声喧哗或乱扔物品。

五、校车事故处理。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校车事故处理机制,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处理校车事故。

2. 校车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 校车事故后,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心理疏导和安全教育,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六、校车安全监督管理。

1.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校车安全检查。

2. 家长也应当积极参与校车安全监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学校和相关部门。

3. 社会各界也应当关注校车安全问题,共同努力营造安全乘车环境。

七、校车安全奖惩机制。

1. 对于遵守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驾驶员和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

总之,校车管理安全条例的制定旨在保障学生乘车安全,需要学校、家长、驾驶员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及其校车使用单位。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教育、公安、交通、质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校车安全。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六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第七条校车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取得校车标牌,并在车辆显著位置设置校车标志。

第八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校车安全。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校车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条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交通拥堵、事故多发地段,确保校车安全通行。

第十一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校车乘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校车乘务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校车不得超员、超速行驶,不得违反规定路线行驶。

第三章学生乘车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学生乘坐校车应当遵守乘车纪律,服从校车乘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乘车登记制度,掌握学生乘车情况,确保学生乘车安全。

第十六条学生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学生乘坐校车的监督,配合学校、幼儿园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校车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八条发生校车安全事故时,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学校、幼儿园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标准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最标准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

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安全管理规定校车安全管理规定(2024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在乘坐校车过程中的安全,促进学校校车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专业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小学、初中、高中等各级学校的校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校车管理应当坚持以学生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强化安全意识、提升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确保校车安全有序运行。

第四条校车的所有权应当明确,学校应当依法对校车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健全校车运行台账。

第五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校车管理人员,负责校车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监督工作。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学校各项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校车运行安全管理第七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范围、条件、要求和运行期限。

第八条校车在运行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检查和维护,并定期进行技术性能检测。

第九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升驾驶员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条校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和职业素养,经过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校车驾驶员从业前和在岗期间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校车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驾驶员队伍管理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和评价,实行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在驾驶校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学生乘车的安全。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确保校车的车况良好,保证校车定期维修保养,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可靠。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随车人员,负责学生乘车的管理和安全监护。

第三章校车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当组织开展校车安全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配备校车安全装置,如安全带、灭火器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车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校车安全事故的发生情况,并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学生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所有校车及其驾驶员、乘务员、学生及家长。

第三条校车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校车管理第四条校车车辆管理1. 校车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标准,并取得校车使用许可。

2. 校车外观应统一标识,便于识别和管理。

3. 校车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4. 校车使用期间,禁止进行非法改装、加装、拆除安全设施等行为。

第五条校车驾驶员管理1. 驾驶员必须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并持有有效驾驶证。

2.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行驶路线及沿途交通状况。

3. 驾驶员应定期参加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驾驶意识。

4. 驾驶员不得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行驶、违章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校车乘务员管理1. 乘务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熟悉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2. 乘务员应负责协助驾驶员维护校车秩序,确保学生安全。

3. 乘务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七条学生及家长管理1. 学生应自觉遵守校车秩序,听从驾驶员和乘务员的管理。

2. 家长应加强对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醒孩子注意校车安全。

3. 家长应配合学校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共同保障孩子安全。

第三章校车行驶规定第八条校车行驶规定1. 校车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变更行驶路线。

2. 校车行驶过程中,应遵守交通信号灯,确保行车安全。

3. 校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限速标志,保持安全车距。

4. 校车在停靠站点时,应确保学生安全上下车。

第四章校车安全检查第九条校车安全检查1. 学校应定期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2. 驾驶员和乘务员应每日对校车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

2024年校车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校车的使用管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的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等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条校车指的是学校自有或委托专业机构运营的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

第四条校车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应确保校车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车辆年检合格,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校车使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责任人和操作规范。

第七条学校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包括驾驶员、校车管理员和安全教育员。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校车司机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和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学校应与家长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共同参与校车使用管理。

第二章校车第十一条学校应购买或租赁质量可靠、符合国家标准的校车,车辆应配备安全设施,包括防抱死刹车系统、安全气囊等。

第十二条校车应制定固定的运行路线,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行驶。

第十三条校车应配备GPS定位装置,学校应及时掌握校车的运行情况。

第十四条校车应保持车况良好,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

第十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校车应配备安全窗、应急出口等安全设施,保障学生的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制定校车使用规定,明确校车的使用范围和时间。

第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校车安全演练,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三章驾驶员第十九条校车驾驶员应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并具备一定的驾驶经验。

第二十条校车驾驶员应经过严格的选拔和培训,并定期进行安全驾驶培训。

第二十一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严禁酒驾、超速行驶和使用手机等娱乐设备。

第二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文明接送学生。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定期对校车驾驶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状况适合驾驶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校车的安全运行,维护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校车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熟悉校车车辆结构与性能,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并定期参加交通安全培训。

第三条校车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装配安全防护装置,包括安全座椅、安全带、应急锤等,确保乘车学生的安全。

第四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保持车辆的良好工作状态,防止故障、事故发生。

第五条校车应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各项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别是制动系统、轮胎、灯光等,必须保持良好状况。

第六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校车运营的相关规定,严禁超员、超速、疲劳驾驶,确保安全行驶。

第七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如不抢道、不强行变道、不超车,确保行车稳定,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八条校车应按照学校的安排按时、准确地到达学校,准时接送学生,不得私自改变行车路线。

第九条校车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学生应急疏散能力,增强他们的自救自护意识。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向学生和家长宣传校车安全知识,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学校应与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进校车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车安全信息报告和事故处理机制。

第十二条校车驾驶员应遵守车辆停靠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整洁,定期清洗、消毒车内环境。

第十三条校车驾驶员应保持文明礼貌,尊重乘车学生,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

第十四条在紧急情况下,校车驾驶员应冷静处理,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生的安全。

第十五条对于校车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学校应及时进行处理,对严重违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学校、家长和学生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校车违规行为,包括超载、超速、疲劳驾驶等,相关部门应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员,可以采取行政处罚和扣减相关业绩的方式进行惩戒。

第十八条本条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

校车管理条例校车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校车管理,确保学生安全上下学,保障校车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校车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包括车辆技术状况、车载设施、驾驶员资质等。

校车必须经过年检和定期检修,保证车辆安全性能完好。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管理机制,明确校车管理的责任和工作要求。

第四条学校校车必须经过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取得合法的营运资格。

第五条学校校车的驾驶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并持有校车驾驶员资格证。

驾驶员必须常年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校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校车运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校车运行的路线、时间、站点等。

学校应当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校车运营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学校应当为学生上下学提供校车,并对校车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校车的安全性能。

第八条校车停放地点应符合交通管理规定,确保学生上下车安全。

第九条学校校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须严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不得超速行驶、违法停放、疲劳驾驶等违章行为。

第十条学校校车在运营过程中,不得超载、超员。

车内座位不得使用不合格座椅,确保学生乘车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一条学校校车驾驶员不得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二条学校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包括应急疏散装置、灭火器、应急包等,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与学生的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校车运营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做好校车运营的后勤保障工作,确保车辆的燃油、润滑油等供应充足。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以安全为第一原则,学校领导要高度重视校车管理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确保校车管理的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定期对校车管理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校车管理制度,提升校车管理工作水平。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宣传教育、交通安全知识培训等方式,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安全乘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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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标准版)
确保校车的行车安全,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学校行车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建立校警随车制度。

学校每天有一名值日校警随车,负责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学生的秩序与安全。

随车校警必须认真填写随车记录。

3、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

(3)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4)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5)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6)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8)载送教职工和学生的车辆,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4、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队长联络协助处理。

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
由驾驶员与学校共同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与学校各负担一半。

5、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要求:附件齐全、螺栓、螺母不松、不缺,保持轮胎气压正常制动可靠、转向灵活,润滑良好、灯光喇叭正常等。

(2)车辆必须保证在不延误解送学生的情况下,进厂修理(特殊情况例外)。

(3)车辆需维修或保养时,应提前报告队长人,由队长报告后勤主任,经主任同意并签名即可。

由队长记录公里数,并会同司机一起进厂,否则校方将不承认此款项。

(4)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队长、另安排检修。

6、司机接送学生规定
(1)家长未在接送地点等候、接回学生,可在附近打电话通知家长,或者将学生送回学校。

绝不可以让学生独自回家。

(2)若有家长要求司机在沿途增添停车点或更改线路。

司机可示意家长写申请信,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更改。

(3)司机应按校车表的时间准时到达停车点,若提前到达应确定已上齐学生,否则需等候至预定时间方可开车。

7、司机日常工作规定
(1)除经常洗车辆,保持车厢内外清洁整齐外,也不准将车厢内的垃圾抛弃在停车场上。

(2)除早、晚接送学生外,司机必须持有队长签署的《派车单》方可将校车驶出学校。

否则后果自负。

(3)除学生或队长同意的人士之外,司机不得私下允许其他人(包括教职员工)搭乘校车,否则将按学校有关规定惩处。

(4)若司机于工作期间违反交通规则而遭交警处理,司机必须即时呈交案发报告,由后勤处按情况评估相关费用并由个人分担相应部分。

8、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司机每天抽适当时间擦洗车辆,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

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不得将学生载入加油站加油。

加油单据先由队长签名,然后由后勤处签名,方有效。

(5)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队长,队长报后勤处,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

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6)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锁好保险锁。

(7)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8)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
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9)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10)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不予以报销。

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1)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2)司机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13)司机接送学生,要准时出车,不要误点。

(14)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办公室,随时等候出车。

(15)司机要服从队长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6)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队长,并说明原因。

(17)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8)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9)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21)后勤处每学期负责对司机期考核、评级奖励。

9、驾驶员守则
(1)努力学习专业技术,熟悉掌握车辆的技术性能,精通本职业务,遵守交通法规。

(2)具备崇高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文明素质,高度的事业心、责任心,敬岗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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