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表(二维码必须)
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
(一)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洗浴、美容保健、歌舞、游艺、旅业、餐饮服 务、网吧、营业性射击,冶炼、铸造、电镀、漂染印染、染料、制革、造纸、电 力生产、农药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危险化学品、易 制毒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一址多照登 记申报
是否全封闭式或半封式卡座 □是 □否 】 □同一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有投资关系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区管委会同意一址多照
申请一照多址登 记申报
□在申报的地址登记的商事主体已不在该地址经营
是否申请一照多址 □是 □否
申请人:
日期:
注: 1、申请人签署说明:未设立的商事主体,企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或拟任)签名,合
特此证明。
物业管理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
1、商品房住宅指产权证的房屋性质为商品房的住宅,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律视为商品
房住宅。 2、本证明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出具;没有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服
务)机构的,由住宅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行政、事业单位也可以为其自行管理的住 宅小区的住宅出具“征得全体利害关系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二)从事住所(经营场所)托管服务的企业及集群企业; (三)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四、申请人承诺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 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文广新、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监管、城市 综合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依法办理相 关许可审批前不开展经营活动。 五、申请人知悉《肇庆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相关 内容,申请人承诺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不属于禁设区域目录禁止开展经 营活动的场所或不在禁设区域目录规定的场所内从事禁止性经营活动。 六、申请人对提交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表》内容 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事实、虚假申报、违反承诺造成的相关经济、法律 责任。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正文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工信局、财政局,高新区经发局: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供需对接活动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联函运行〔2024〕135号)要求,为推广和普及福建省工业企业供需对接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支持企业通过平台开展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活动,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工业企业供需对接活动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一、申报条件1.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市工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组织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工业产品供需对接活动的举办单位,包括委托企业法人、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或其他社会服务组织开展的对接活动。
2.参加供需对接活动的企业平台入驻率60%以上,且企业在平台上发布过主营产品信息。
3.举办单位没有涉黑涉恶,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奖励标准(一)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供需对接活动。
参加工业企业25(含)至50家、达成意向签约项目5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1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5万元奖励;参加工业企业50(含)至100家、达成意向签约项目8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2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10万元奖励;参加工业企业100家及以上、达成意向签约项目10个及以上、意向金额超5亿元(含)的,给予举办单位每场20万元奖励。
(二)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作为指导单位(或支持单位),由市、县(区)工信部门牵头组织的全省性重点产业供需对接活动。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工商规[201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22【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工商规〔2014〕6号)各市、县(区)工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4年12月1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加强宣传报道,注意总结经验,健全工作制度。
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2月22日福建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全省市场主体抽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注册登记、在福建省内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抽查,是指工商部门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市场主体名单,并依法对其公示信息情况和经营行为情况进行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场主体抽查遵循随机、公正、规范、均衡的原则。
第四条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督查、考核全省工商系统市场主体抽查工作。
各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州市、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工商局)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工商部门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协调、督查、考核本辖区市场主体抽查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晋政发〔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4〕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4年12月31日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充分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类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的所在地,其基本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和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及行政管辖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包括营业场所。
市场主体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以有多个。
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
第四条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申请人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应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公示。
第五条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之一,即可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三)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使用权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9•【字号】沪市监法规20200197号•【施行日期】2020.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通知沪市监法规〔2020〕197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融合,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现就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深化“一网通办”、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上海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一网通办”为统领,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融合,持续转变政府职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全面规范、公开公平、便捷高效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不断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
(二)基本原则——锐意改革。
做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者,凡是市场主体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调节、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或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事项,坚决取消审批。
更多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创新、模式创新。
——统一规范。
加强统筹规划,强化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的系统性和整体性,统一审批平台,统一行政审批的信息公示。
——分类施策。
坚持实事求是,分层分类规范,综合考虑公共安全相关性、法规调整可行性、群众办事频率等因素分类分步推进。
——高效便民。
优化“一网通办”行政审批流程,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完善各项便民服务机制和设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促进廉政。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行政审批目录公开、结果公开,可查询可跟踪。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明市监信〔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三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明市监信〔2024〕32号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为贯彻落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扎实推进监管增效工程”的工作总目标,汇总制定《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提增监管效能。
深入贯彻省委“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和行风建设三年攻坚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扎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监管效能最大化、监管成本最优化、对市场主体干扰最小化,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作出市场监管贡献。
二、实施分级分类,推动常态监管。
依托“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动态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不同风险分类企业要细化抽查比例,实施差异化监管,不断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发现违法违规线索的精准性和靶向性,做到对诚信经营主体“无事不扰”。
三、强化工作统筹,圆满完成任务。
要结合市局制定的抽查计划,统筹2024年抽查任务,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本级抽查计划。
工作中要根据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重点,配合做好对大型企业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年报公示信息的检查。
要主动把心理咨询经营、法律咨询(服务)等新兴行业、新兴业态主体纳入抽查计划。
在抽查、检查工作中要聚焦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精准性和有效性,避免重复多头布置。
开一家KTV俱乐部公司证照注册流程
开一家KTV俱乐部公司证照注册流程一、事项名称:我要开KTV(个体工商户设立)二、联办事项(一)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二)食品经营许可证新发(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四)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六)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七)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八)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九)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十)涉税事项办理(H~一)公章刻制备案三、办理结果(一)《营业执照》(二)《食品经营许可证》(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审批表》(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备案表(六)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情况登记表(七)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情况登记表(八)《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九)《娱乐经营许可证》(十)申请刻制备案公章的,备案后生成《公章备案证明》四、申请材料(通用情形提交)1.《KTV设立登记表》1.1寸/2寸免冠照片原件3.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原件,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规定的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茶楼(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茶楼(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广告原始实景效果图,制作后实景效果图原件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原件7.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原件8.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面积在300以上需提供(2)加盖申报单位、施工(土建及消防施工)、监理单位印章且经有关人员签名9.消防竣工图纸(包括消防设计说明、图纸)原件(1)面积在300πf以上需提供(2)总平面图、给排水总图、节能设计专篇、建施图、水施图、电施图、两自动消防图(注:结施不要,其他图纸每页全部提供蓝图并每页加盖竣工章,装订成A4大小成册,图纸书脊、封皮处写好工程名称及类别)10.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1)面积在300肝以上需提供(2)装修材料”主要是指PVC电工套管(线槽)、石膏板、龙骨架、防火涂料、地毯、窗帘、墙面等材料的检验报告及防火性能等级IL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原件(1)面积在30011f以上需提供(2)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新建、扩建、改建(不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工程,应取得相应资质的消防专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装修工程可提供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施工单位出具的消防设施调试开通报告)12.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1)面积在300面以上需提供(2)各单位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施工单位包括消防施工单位和土建施工单位)13.其他依法提供的材料复印件(1)面积在300nV以上需提供(2)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14.消防安全制度复印件(面积在5011T以上需提供)1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复印件(面积在50nr以上需提供)16.场所平面疏散布置图复印件(面积在50Itf以上需提供)17.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面积在50rtf以上需提供)18.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原件19.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20.娱乐设施设备情况登记表原件21.娱乐场所相关设备是依法生产或进口的证明材料复印件(特殊情形提交)1.办税人员身份证原件(适于法人与办税人员不是同一人的情况需提交)2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适于经办人代办情况需提交)23委托书原件(适于经办人代办情况需提交(其中办税增加纳税人办税授权委托书,经营者签字)五、特殊环节及要求(一)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人先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注册和实名验证。
国家关于民宿的政策
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民宿是乡村旅游的重要业态,是带动乡村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是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推动民宿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顺应人民群众乡村旅游消费体验新需求,引导民宿开发和建设,推动乡村旅游提质升级,带动群众就业增收,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
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持乡村传统风貌,倡导低碳环保、朴实自然、和谐共生。
坚持文化为根。
培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乡村文化蕴含的优秀传统、人文精神、道德规范,凸显文化特色、乡村文明。
坚持以人为本。
把保障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民宿发展,同时兼顾旅游者的利益。
坚持融合发展。
丰富民宿产品,创新乡村旅游业态,延伸产业链、拓展价值链,助力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和城乡融合。
坚持规范有序。
加强政府引导和统筹规划,防止大拆大建、盲目复制。
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质量监管,持续提升民宿安全保障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内涵丰富、特色鲜明、服务优质的民宿发展格局,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平衡态势更为明显,更好满足多层次、个性化、品质化的大众旅游消费需求,民宿产品和服务质量、发展效益、带动作用全面提升,成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和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标志性产品。
二、重点任务(一)完善规划布局,优化资源开发将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民宿发展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题及答案
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试题姓名: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5 年。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4、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距离垃圾场、公用旱厕、粪池等污染源应在 25米以上。
5、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6、《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提出申请换发。
7、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者,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8、企业的分支机构从事食品经营,各分支机构应当分别申领《食品经营许可证》。
9、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10、食品添加剂在标签上应当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11、加热食品应使中心温度达到70度以上才能保证杀灭食品中的微生物或防止微生物的生长繁殖.1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13、散装食品要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14、食品运输时,不得将食品与有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15、“三无”食品是指无厂名厂址、无品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罚款。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
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22•【字号】•【施行日期】2024.11.22•【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年5月3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24年9月20日六安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改根据2024年11月22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六安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绿色振兴赶超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激励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涉及营商环境的重大问题,营造全民优化营商环境的浓厚氛围。
市、县(区)人民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数据资源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在管理区域内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城市交流合作,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机制和改革举措等高对接,推动政务服务相互协作,构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统一开放市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开展干部联系企业、走访企业等活动,主动收集企业诉求,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难题。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安全、质量、劳动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定义务,在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三小”行业市场主体登记共享信息采集表
类别:口食品小作坊口小食杂店口小餐饮店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
浙江省市县(市/区)
面积
(m1)
加工地址(制售分经营项目
生产加工:
口粮食加工品口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口调味品口肉制品
口饮料口方便食品口饼干□冷冻饮品口速冻食品
口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不含果冻)
口茶叶及相关制品口酒类口蔬菜制品口水果制品
口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口蛋制品口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口食糖口水产制品
口淀粉及淀粉制品口糕点□豆制品□蜂产品
销售:口预包装食品口散装食品口保健食品
制售,口热食类食品口冷食类食品口生食类食品口糕点类食品
□自制饮品口简单加工制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厦府办规〔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已经第2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9月15日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行为,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称商事登记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商事主体登记、备案工作。
第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建立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备案事项。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简化商事主体登记、备案手续,实施登记、备案全程网上办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的事项包括:(一)名称登记;(二)设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三)备案;(四)换发、补发、增发、减发营业执照;(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商事主体包括法人商事主体和非法人商事主体。
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非法人商事主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具体组织形式按照国家规定的分类标准确定。
第七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公司: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出资人(主管部门)名称;(三)合伙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委派代表、出资额,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承担责任方式;(四)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住所、类型、投资人姓名及居所、出资额;(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名称、住所、类型、法定代表人、出资额;(六)各类分支机构:名称、住所、类型、负责人;(七)个体工商户:名称、住所、类型,经营者姓名、住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7.27•【字号】•【施行日期】202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石狮市、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现将《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执行,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7月27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确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地区的通知》,省市场监管局确定我市为试点地区,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为因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范围1.试点单位: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二、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一)备案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以及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歇业备案。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格
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
地”一栏,并可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
栏。
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签署;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
支机构由隶属单位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
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
字。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方位示意图。
基础资料审核标准
基础资料审核标准((第一版/第1次修订)20XX年XX月XX日基础资料审核标准一、细则二、标签和说明书审核类型适用范围审核依据审核标准关联审核处理措施药品标签药品的标签是指药品包装上印有或者贴有的内容,分为内标签和外标签。
药品内标签指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的标签,外标签指内标签以外的其他包装的标签。
《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一、药品标签=内标签+外标签1、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生产企业等内容。
包装尺寸过小至少标注药品通用名称、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警示语2、外标签:药品通用名称、成份、性状、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规格、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等内容。
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禁忌、注意事项不能全部注明,标出主要内容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3、用于运输、储藏的包装标签:药品通用名称、规格、贮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根据需要可以注明包装数量、运输注意事项或者其他标记等必要内容。
4、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药品规格和包装规格均相同:标签的内容、格式及颜色必须一致;药品规格或者包装规格不同:标签明显区别或者规格项明显标注。
同一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包装颜色明显区别。
5、对贮藏有特殊要求的药品:标签醒目位置注明。
6、药品有效期:格式1:年、月、日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者“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格式2: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7、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注册标准;治疗用生物制品有效期:分装日期,其他药品有效期的标注自生产日期计算。
福建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
FJQTS/民生关注43◎ 福建省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系统微信申请界面福建省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为进一步提升大众就业创业的积极性,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日前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的通知》,提出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
这意味着今后在福建申办个体工商户,只需在手机上操作就能随时随地轻松完成全部流程。
智能审批,线上服务不打烊据介绍,此次在全省推广的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采用“微信申请+直接登记+自动审核+自助打照”的便利化登记模式。
申请人只要手机微信关注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点击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系统,录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获取验证码后即可登录,并可按照“请勾选”和“下一步”等简单明了的提示申报。
申请人提交后,由系统自动审查、核准,并直接反馈结果,24小时后就可到就近的自助打照机打印营业执照,完全实现免预约、不见面、零干预、无纸化,365天全天24小时不打烊。
便捷规范,绿色行政暖人心申请更加便捷。
申请人无需下载APP,无需注册用户,无需使用U 盾等载体,无需窗口联络员备案,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更无需电脑设备,随时随地在手机上简单操作,系统就可自动审查核准,整个流程10分钟内全部完成。
流程更加规范。
申请人与登记机关全程“零见面”,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数据全部由系统自动查重、自动审查、自动核准,登记人员“零干预”,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经营范围和住所等登记事项全面实行标准化勾选,最大限度方便申请人自助申报。
制度性成本最小。
申请人在核准24小时后即可凭身份证到就近的自助打照机上进行身份验证并当场自助打印营业执照,申请全程无任何费用,避免了往返注册窗口、扎堆排队办理等麻烦,基本实现零成本,有效促进了低碳绿色行政。
自2018年8月起福建省在泉州试点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改革,一年多来试点取得良好成效。
截至2020年3月底,全省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超309万户。
开一家泡菜店的公司证照注册流程
开一家泡菜店的公司证照注册流程
一、事项名称:我要开泡菜店
二、服务对象:自然人、法人
三、联办事项:
(一)市场主体设立登记;
(二)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
(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备注:办理门头招牌的,需办此项);
(四)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备案(备注:涉及场所建筑面积300门以下或投资额30万元以下的无需办理);
(五)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六)涉税事项办理;
(七)公章刻制备案。
四、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是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
五、材料清单
六.办理流程
七、办理说明
1.市场主体设立登记:申请人先通过〃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进行注册和实名验证。
可进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在网站首页右侧扫描二维码即可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也可到登记窗口现场扫码下载〃登记注册身份验证APP〃。
2、涉税事项办理:实名办税信息登记已实现全省通办。
办税人员选择网上办理形式的,通过省电子税务局提交实名办税信息登记申请后,系统直接分配至
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办理。
单位法人、办税人员、财务人员如未在税务系统进行过实名认证的,需本人(法人、办税人员、财务人员)在统T言用代码生成并推送到税务系统后,进行实名认证。
3、门店招牌设置管理:在综合窗口申请时只需提交电子版材料,纸质版在管理人员现场监管时提供。
八、审批时限。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4.15•【字号】闽农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农规〔2024〕2号各市、县(区)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打造“福农优品”品牌,推动我省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我厅制定了《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2024年4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使用申请第四章推介扶持第五章标识管理第六章工作监督第七章附则福建省“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业品牌建设,提升“福农优品”品牌的知名度、美誉度,规范“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保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发挥品牌对福建特色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的促进作用,结合我省实际,依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农优品”是指在福建省辖区范围内生产的绿色、优质、特色农产品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
第三条“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是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持有版权、授权使用的专用标识。
标识外观为“福”字造型与二维码的结合体。
第四条“福农优品”品牌标识使用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自愿申报、部门推荐、专家评审、规范授权、无偿使用、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福建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标识管理相关工作。
福建省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具体负责“福农优品”品牌标识授权、发布、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福农优品”品牌推广、市场营销、宣传推介等。
第六条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一)落实“福农优品”品牌培育规划。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全省复制推广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全省复制推广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宁政办〔2015〕111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全省复制推广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2015〕111号市直有关单位: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省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号)转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做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闽政办〔2015〕79号精神,抓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对接落实,特别是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人社等单位要加强与省直对口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按照省里要求开展“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二、市工商局作为全市“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做好“一照一码”企业登记手续的统一受理、统一出件,并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落实受理窗口、档案管理等所需要的场所和软硬件设备,配合做好网络运行环境保障。
市公安局要按照闽政办〔2015〕79号要求,及时做好公章刻制审批程序改革,筛选一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印章刻制企业进驻服务中心,方便企业刻制公章。
市数字办负责做好全市电子证照系统与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对接。
三、市直各部门要做好相关信息报送,最新工作进展及时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联系人:练青权,联系电话:2831872),市行政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告市政府。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复制推广福建自贸试验区“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5〕79 号福建自贸试验区自2015年5月4日起实行“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试点以来,进展顺利,成效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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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备注:1.本表作为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中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适用于我省内、外资各类市场主体及其分支机构。
2.申请人请按照格式规范填写,并在相应的“□”中打“√”。
无法提供详细地址的需填写《方位示意图》;其中如有申报“生产经营地”的,应填写申报承诺表中的“生产经营地”一栏,并可
另附页填写“生产经营地”对应的“房屋所有权人”、“取得方式”等栏。
3.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签字(盖章)”按照相应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材料中的委托书进行签署;
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本企业(农专社)加盖公章,分支机构由隶属单位
加盖公章;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签字。
4.申请书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的,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签署。
方位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