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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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2.17•【文号】•【施行日期】2003.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2003年12月17日)经清理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国家广电总局决定废止127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

附件: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决定废止的法规性文件目录1、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2、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3、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4、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5、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第707号,(63)财文王字第462号)6、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第1369号)7、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8、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79)文电字第728号)9、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79)文电字第1036号,(79)财事字第381号)10、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037号,(79)财事字第382号)11、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79)文电字第1136号)12、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记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80)文电字365号)13、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14、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15、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16、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17、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1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九日发布)19、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20、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21、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22、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3、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二月二十日发布)24、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发布)25、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个意见(文化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发布)26、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日发布)27、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8、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29、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30、广播电视部关于改进外事承办程序的通知(广发外字〔1985〕921号)31、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32、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九日发布)33、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一九八五年七月三日发布)34、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五年七月六日发布)35、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36、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37、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38、关于卫星广播电视有关事项的通知(广发术字〔1986〕316号)39、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1986〕490号)41、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42、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43、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像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44、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5、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广发录字(86)738号)46、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分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47、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4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49、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0、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51、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52、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53、关于电影制片、洗片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54、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55、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56、关于贯彻执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广发保字(87)366号)5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58、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59、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60、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61、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62、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3、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64、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1号)65、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66、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67、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68、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69、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70、印发《关于加强我部高校教材建设的意见》和《广播电影电视部高等院校教材编审出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281号)71、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办字(88)424号)73、关于建立健全全国广播电视监测网的通知(广发技字〔1988〕510号)74、关于贯彻执行国家教委、人事部‘印发《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干字〔1988〕691号)75、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7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技字〔1988〕781号)78、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79、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80、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81、关于加强部属高等院校举办成人高等教育《专业证书》班管理工作的补充规定(广干发教字〔1989〕168号)82、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83、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1989〕185号)84、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85、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86、关于作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8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8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8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90、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91、关于转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92、关于印发《广播电视中等专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修订说明》的通知(广发干字〔1989〕850号)93、关于立即停止进口、播放海外激光视盘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481号)94、《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95、印发《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1990〕570号)96、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的暂行规定(广发影字〔1990〕670号)97、关于收取进口音像制品审查费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672号)98、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99、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1990〕773号)10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发地字(90)817号)101、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02、关于核定新闻纪录影片各类稿酬的规定(广发影字〔1991〕138号)103、关于冻结机构、编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人字〔1991〕609号)104、《关于加强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施工招标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计字〔1991〕766号)10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1992〕175号)106、关于采用固定格式中文图文电视(CCST制)作为我国图文电视广播制式的通告(广发技字〔1992〕722号)107、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108、广播电影电视部企业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广发技字〔1993〕262号)109、关于重申摄制发行、放映环幕电影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757号)110、加强电视剧题材规划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视字〔1994〕84号)111、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影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广发计字〔1994〕238号)112、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113、关于印发《广播影视文教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1995〕452号)114、关于改进和加强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74号)115、关于做好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5〕499号)116、广播电影电视部广播电视技术维护奖励暂行办法(广发技字〔1996〕9号)117、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0’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6〕125号)118、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1996〕735号)119、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调整无线电台注册登记费和频率占用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广发技字〔1997〕267号)120、播音员主持人上岗规定(广发人字〔1997〕322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直属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的暂行规定(广发教字〔1998〕95号)122、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明电〔1998〕324号)123、关于实行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09号)124、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125、关于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科教片汇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1999〕680号)126、关于加强广播影视技术研讨会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0〕36号)1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实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368号)。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89]824号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广发影字[1989]824号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1989年11月2日广发影字(1989)824号)为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1989〕201号)端正经营思想,确保广大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保证“少儿不宜”影片放映制度的贯彻执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凡经我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审查通过定为“少年儿童不宜”(以下简称“少儿不宜”)的影片、中影公司负责及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二、“少儿不宜”所指的“少儿”系指16周岁以下(含16周岁)的少年儿童。

凡属此范围的少年儿童不得观看定为“少儿不宜”的影片。

三、凡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单位,对少年儿童一律不售门票,不准少儿入场。

放映单位必须指定专人查验监督、严格执行。

对难以认定为“少儿”的观众,各放映单位不得凭视觉或口头申明售票,必须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确认不是“少儿”者方可售票。

入场时,仍须再次查验上述证件方可入场。

无上述证件提供查验者,亦不得入场。

四、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单位,对“少儿不宜”影片均不许组织少儿专场放映;在组织成人专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在入场前均须认真查验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户口本,凡属第二条规定者,一律不准入场。

五、成人、集体购票或包场入场时,凡遇有持票少年儿童,均须按第二、三、四条规定严格执行。

六、凡属“少儿不宜”影片,制片厂除在影片片头加注“少儿不宜”字样的字幕外,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和一切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放映单位,都应该在电影海报,影院门前的大小广告牌(画)、路牌、报纸广告、文字宣传材料、售票窗口及口头广播宣传中,明显注明此系“少儿不宜”影片,以向观众明确展示看片范围。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1.28•【文号】•【施行日期】1991.01.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1991年1月28日)一、继续有效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001中央广播事业局、邮电部、中国人民解放军通信兵部关于颁发《划分大中城市无线电发信区域和选择电台场地暂行规定》的联合通知(59)广科字第1250号002中央广播事业局、全国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发《小功率电视转播台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81)681号003中央广播事业局关于使用调频专用频段的暂行规定广发术字(82)417号004关于建立中、短波、调频、电视广播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季报制度的通知广发术字(83)977号005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管理规程广发术字(84)418号006农村有线广播技术维护规程广发术字(84)418号007农村有线广播技术安全规程广发术字(84)418号008农村有线广播站内设备技术要求广发术字(84)418号009农村有线广播用户设备技术要求广发术字(84)418号010农村有线广播线路传输质量要求广发术字(84)418号011农村有线广播线路建筑质量要求广发术字(84)418号012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013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鉴定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5)61号014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铁路电氧化影响有线广播乡以下邮电通信线路及设施的防护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术字(86)618号015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办法广发技字(88)237号016广播电影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广发术字(88)781号017广播电影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广发术字(88)781号018广播电视部关于市、县建立电台、电视台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84)224号019广播电视部关于加强对电视节目的管理、纠正滥播香港和外国电视剧的通知广发地字(85)925号020广播电视部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85)962号02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剧的审查标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地字(90)817号022广播电视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3)54号023广播电视部、对外经济贸易部、海关总署关于录音录像制品出口审核程序的通知广发录字(83)244号024广播电视部关于必须做好录音录像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3)435号025广播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录音录像制品产销以及市场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4)146号026广播电视部关于当前音像制品管理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报广发录字(84)600号027广播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录字(85)385号028广播电视部关于严格控制成立新的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的通知广发录字(86)20号029广播电影电视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录音录像制品市场、制止违章翻录销售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6)67号03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6)271号03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印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录字(86)646号032广播电影电视部、文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帮助“个体户”处理放像设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57号03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没收市场上违章翻录海外录音带、唱片的通知广发录字(86)699号03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物版权保护暂行条例》的通知广发录字(86)738号03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发布《录音录像出版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广发录字(86)738号036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禁止购买录像带用于无线电视播出的通知广发录字(86)802号037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音像资料馆(室)管理的通知广发录字(87)103号038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的意见广发录字(87)613号03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增加电影放映单位兼营录像放映业务的通知广发录字(87)776号04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国务院〔1987〕6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7)815号041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印发《关于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广发录字(87)853号042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认真做好整顿音像出版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发录字(87)960号04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收取录像片审看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5号04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继续加强音像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88)181号04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音像事业管理坚决取缔违章违法录像放映活动的通知广发录字(88)421号046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各地不得收取引进音像制品初审费的通知广发录字(88)770号047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管理办法》禁止旅游饭店接收外国卫星电视节目的通知广发办字(88)904号048广播电影电视部、司法部关于禁止录制、出版正在服刑的罪犯表演的音像出版物的通知广发录字(88)1014号04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音像出版、发行工作中若干部题》的通知广发录字(89)88号05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播放激光视盘和卡拉OK带(含激光唱片等)的通知广发录字(89)183号051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规定广发录字(89)821号052广播电影电视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广发办字(89)912号053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补充规定广发录字(90)520号05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国家旅游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贯彻《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650号055关于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申请制作许可证问题的通知广发录字(90)727号056关于加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录字(90)773号057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的通知广发政字(89)150号058转发《关于接待外国和港澳地区广播电视记者采访拍片归口管理的请示》的通知广发外字(84)312号05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国外人员来华审批权限的规定》的实施细则广发外字(86)490号060印发《关于广播电视地方外事工作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外字(88)905号061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制片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外字(89)190号062关于《台湾电视从业人员来大陆摄制节目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外字(90)570号063印发《关于对台湾影视交流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88)802号064转发《关于开展与台湾合作拍摄影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广发编字(89)226号065文化部关于影片保密问题的规定(61)文电夏密字第38号066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83号067文化部关于发行内部参考影片的补充通知(61)文电夏密字第155号068文化部关于各地不得自动禁映影片的通知(62)文电齐密字第1211号069文化部、财政部关于管理电影发行收入的若干规定(63)文计光字707号070文化部关于加强电影放映技术工作的领导和修订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的暂行规定的通知(63)文干夏字1369号071优质影片生产奖励试行办法文化部1979.8.22.072优秀电影创作奖暂行办法文化部1979.8.22.073关于改革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管理体制的财务实施办法文化部、财政部1979.11.15.074电影剧本、影片审查试行办法文化部1979.12.15.075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利润留成的管理与使用试行办法文化部、财政部1979.11.6.076文化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闻纪录、科教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节录)文化部1980.4.077关于颁发拍摄电影借用演员酬劳的通知文电字(82)529号078各省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及各类放映单位宣传工作职责文化部1983.12.9.079电影发行放映技术管理条例文化部1984.2.20.080流动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文化部1984.2.20.081固定电影放映单位放映技术操作规程文化部1984.2.20.082电影放映单位安全与防火条例文化部1984.2.20.083电影放映设备的保养与检修规程文化部1984.2.20.084电影放映设备技术检验标准的规定文化部1984.2.20.085影片拷贝使用技术管理办法文化部1984.2.20.086文化部关于调整影片租价的通知文化部1984.6.20.087文化部关于改革电影票价的几点意见文化部1984.8.14.088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规定文化部1984.9.20.089关于影片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1985.7.3.090文化部重申关于进口影片、影片录像带统一归口管理的通知文化部1985.6.19.091关于加强电影拍片经营机构管理的规定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7.6.092关于解决当前农村看电影难问题的意见广发影字(86)351号093关于改变故事片结算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6)975号094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86)1042号095关于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筑税等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广发影字(86)1074号096关于改进和加强电影企、事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7)387号097关于调整上浮票价影片节目的通知广发影字(87)493号098关于设立摄制重大题材故事片资助基金的联合通知广发影字(87)772号099关于印发《电影制片、洗印企业成本核算规程》的通知广发影字(87)800号100故事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101科教影片摄制酬金暂行规定广发影字(87)820号102关于印发《关于内地电影机构与香港领都机构有限公司合作关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88)145号10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国营电影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率》及《国营电影放映企业固定资产按场提取折旧的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8)289号104关于调整对外合拍片我方工作人员生活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广发影字(89)184号105关于对部分影片实行审查、放映分级制度的通知广发影字(89)201号106关于做好儿童影片的宣传、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89)325号107关于供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电视台播放影片意见广发影字(89)349号108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广发影字(89)351号109关于调整电影片发行权价格的通知广发影字(89)425号110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走私影片严厉打击走私影片活动的通知广发影字(89)788号111关于转发中影公司《关于放映“少儿不宜”影片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影字(89)824号112关于修订故事影片科学教育影片各类稿酬规定的通知广发影字(90)670号11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修订《电影制片、洗印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广发影字(90)834号114广播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83)784号115广播电视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实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干字(84)286号116广播电视部播音员津贴暂行办法广发干字(84)330号117广播电视部关于贯彻执行《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暂行规定》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答意见广发干字(84)615号118广播电视部关于县级及乡、镇广播电视外线工列为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广发干字(85)268号11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86)921号120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安徽等六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87)605号121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青海、甘肃、宁夏、新疆四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87)854号12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山东等七省(市)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88)007号123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东等八省(区)广播电视系统部分专业技术工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广发干字(88)553号124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安部关于贯彻《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通知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广发保字(87)366号125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设计单位资格认证实施细则》和《广播电影电视工程设计证书公级暂行标准》的通知广发计字(86)785号126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127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编审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128广播电影电视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办法广发计字(86)839号129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广播电影电视科技三项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7)261号130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电视剧制作费用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87)915号131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电影洗印废水回收白银奖励暂行规定》和《电影洗印企业(车间)胶片节约奖励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820号132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执行《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的会计处理办法》和《音像产品编录出版费会计处理办法》的通知广发计字(88)928号133关于发布《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90)349号13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广发监字(90)824号二、自行失效和已废止的广播电影电视行政规章及规范围性文件001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4)1009号002广播电视部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办法(试行)广发术字(84)1009号003关于广播电视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补充通知广发术字(85)66号00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实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政字(86)210号005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立法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广发政字(86)217号006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广发计字(86)839号007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施行细则文化部1951.5.9.008关于影片审查分工办法的几项规定文化部1951.7.16.009关于《颁发保护影片技术检查制度暂行办法》等五项制度的通知文化部1955.6.2.010关于优秀新片评奖的规定附:奖励办法草案文化部1956.4.011关于电影票价问题的通知文化部1957.1.012关于注意搜集解放前电影资料并指定专人办理定期函报的通知文化部1958.1.25.013关于改进军队协助拍摄影片工作的规定文化部、国防部1958.9.27.014关于改进和加强全国影片厂间协作关系的通知文化部1958.12.22.015关于《国产黑白电影胶片的基本规格及检验方法》(草案)的通知文化部1960.2.11.016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文化部1961.4.22.017关于试行《国产电影胶片的基本技术规格及其验收标准》的通知文化部1961.5.19.018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技术操作规程》等九项技术管理制度和办法的通知文化部1961.7.21.019关于试行《电影录音技术标准》、《电影录音工艺过程》及其推行办法的通知文化部1961.12.11.020关于对违反当前政策精神的影片停止发行的通知文化部1962.9.8.021关于试行《电影放映单位登记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文化部1962.9.10.022颁发《关于故事片各类稿酬的暂行办法》自1963年起试行的通知文化部1962.12.11.023颁发《关于各种电影剧本与影片审查的规定》(草案)自1963年试行的通知文化部1962.12.11.024颁发《文化部、国家科委关于共同领导科学教育电影工作的试行规定》的通知文化部、国家科委1963.2.4.025文化部颁发《关于各级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机构职责、任务的规定》(草案)的通知文化部1963.5.25.026关于电影制片厂相互借用演员的费用结算问题的规定文化部1963.10.21.027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学生专场电影交纳文化娱乐税问题的联合通知文化部、财政部1964.7.21.028关于科教片片租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文化部1965.8.17.029关于降低在农村放映电影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化部、财政部1965.11.30.030关于试行《改变电影发行体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化部、财政部1976.6.7.附:1980——1990年有关广播、电影、电视的行政法规001进口影片管理办法国务院批准、文化部、海关总署发布1981.11.13.002国务院关于批准广播电视部制定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国发(82)154号00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发(87)40号004国务院关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的批复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国函(90)30号005国务院关于《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国函(90)94号。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8•【文号】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施行日期】2015.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该篇法规中《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已被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四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2021年第10号)自2021年10月9日起修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经2015年8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6号)、《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50号)经商务部同意修订,《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修订。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2015年8月28日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的要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商有关部门同意,决定修订以下18个规章和5个规范性文件。

一、规章新闻出版方面:1、《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删去第四条第三项中的“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删去第四项中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影视作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影视作品档案管理制度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影视作品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影视作品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影视作品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强影视作品档案的管理。

(二)科学管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提高影视作品档案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三)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影视作品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

(四)安全保密:加强影视作品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档案的丢失、损毁和泄密。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本单位设立影视作品档案室,负责影视作品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影视作品档案室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影视作品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影视作品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三)负责影视作品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负责影视作品档案的查询、借阅和利用工作。

(五)负责影视作品档案的销毁工作。

第三章影视作品档案的收集与整理第六条影视作品档案的收集范围:(一)影视作品的剧本、分镜头脚本、拍摄脚本等。

(二)影视作品的拍摄、制作、发行等相关文件、资料。

(三)影视作品的宣传、推广、获奖等相关资料。

(四)影视作品的研究、评论、报道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影视作品档案的整理要求:(一)按照时间顺序、类别、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

(二)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三)对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方便查询和利用。

第四章影视作品档案的保管与利用第八条影视作品档案的保管要求:(一)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设施。

(二)档案员应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严禁将档案带出档案室,特殊情况需经单位领导批准。

第九条影视作品档案的利用要求:(一)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室的管理规定,爱护档案。

(二)档案利用者需填写借阅单,经档案员审核后,方可借阅档案。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4.25•【文号】[2008]影字35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25日[2008]影字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广电局,各院线公司、发行公司、制片厂(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城市影院发展协会,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办公室: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中国电影大发展大繁荣,电影局在总结近年来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工作的基础上,对国产影片发行放映的考核奖励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大力推动中国电影的大发展大繁荣,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精神,对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制定如下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范围(一)广电总局电影局对每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情况进行考核并对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考核的对象为进口影片发行公司(指中影集团公司和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电影院线公司,未组建院线的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电影院,电影制片单位。

(二)对发行放映较好的中小成本推荐影片视情况给予宣传和拷贝费补贴。

(三)对积极组织或参加公益放映活动的优秀单位视情况给予奖励。

二、考核内容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和推荐国产影片的部数、观众人次、票房收入和兑付片款等情况。

三、考核标准(一)中影公司、华夏公司考核标准为:年度发行国产新片不低于35部,其中推荐影片不低于12部;年度发行放映国产影片(含复映片)的票房总收入不低于1亿元,其中推荐影片票房不低于1000万元;认真履行发行合同,按期、足额支付片款;无违规操作行为。

电影制作与发行管理规定

电影制作与发行管理规定

电影制作与发行管理规定导言:电影制作与发行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电影产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影艺术的繁荣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程、标准和规范。

本文将从电影制作、发行、院线管理以及市场监管等方面展开论述,以期营造一个良好的电影市场环境。

一、电影制作规范电影制作是一个多环节、多岗位的复杂过程,需要各个环节的紧密配合与合作才能完成一部优秀的电影作品。

为了规范电影制作行为和提高电影质量,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应得到充分遵守:1. 剧本创作规范剧本是电影制作的基础,应遵循创作原则、文化传承、社会价值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

对于创作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应避免涉及暴力、色情、低俗话题,传递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2. 拍摄过程规范拍摄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严禁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和器材。

保护演员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拍摄地点的安全,同时遵循环境保护原则,不破坏自然景观。

3. 遵循版权规范电影作为一种重要的文化载体,应尊重原著权利人的版权,提交版权合规的材料,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涉及改编、翻拍的情况下,要遵循相关法规和道德规范。

二、电影发行管理规定电影发行是将电影作品推向市场,让观众能够观看到优秀作品的重要环节。

电影发行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以确保观众的权益和提升电影市场的品质。

1. 影片审查与评级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观众的合法权益,应对影片进行审查与评级。

评级制度应公正、科学,明确告知观众适宜观看的人群,以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内容。

2. 电影发行许可证为了保证发行环节的合法合规,电影发行公司应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按照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对于未经许可的电影发行行为,应予以制止和处罚。

三、电影院线管理规定电影院线作为电影的重要传播渠道和观影场所,对于电影市场的运行和电影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力。

因此,电影院线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 影院设施与管理电影院应具有安全、舒适的观影环境,确保观众的人身安全,并适时维护和更新设备设施。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1992.04.18•【文号】[92]财文字第057号•【施行日期】1992.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92]财文字第0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闻出版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人民团体: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等出版单位样本赠阅的财务管理,特制定《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财政部和新闻出版署。

附件: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十八日附件一出版物样本赠阅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国营出版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报社成本管理实施细则》、《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图书、报纸、期刊(杂志)、音像等出版单位样本赠阅的财务管理,降低成本开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列入本办法进行管理的样书、样报、样刊、样带、样片(以下简称样本)包括:图书、报纸、期刊(杂志)、录音带、录像带、唱片等出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出版社(含音像,下同)、报社、期刊(杂志)社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音像单位。

一、国营综合出版社、专业出版社、出版公司;二、国营报社和党政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报社;三、国营期刊(杂志)社和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期刊(杂志)社;四、国营音像企业和机关、事业、团体附属的音像单位。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06.19【实施日期】1996.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0号)《电影管理条例》已经1996年5月29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6月19日电影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2.29•【文号】广发地字[1992]250号•【施行日期】199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1992年2月19日公布广发地字〔1992〕250号)第一条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

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宣传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台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

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中央电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

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

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播电影电视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5.06•【文号】•【施行日期】1992.05.0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6年12月24日实施日期:1996年12月24日)废止录音录像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92年5月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录音录像资料的收集和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录音录像资料,促进广播、电视及录音录像事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录音录像资料事业的根本宗旨是为广播电视事业服务,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

第三条根规定所称录音录像资料,是指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值的录音带、录像带、唱片(含激光唱片)、激光视盘以及有关文字、图文资料。

第二章录音录像资料馆的设立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综合性的音像资料馆,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审核,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不设立音像资料馆,如确需设立,由计划单列市政府报省级广播电视厅(局)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音像资料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必须是独立的事业单位;(二)人员编制不得少于10人;(三)要有必要的办公用房、库房和内部观摩厅;(四)要有价值3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五)建馆初期要有必要的开办费,建馆后每年要有专款用于资料的收集和保存。

第六条录音录像资料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

中国录音录像资料馆受广播电影电视部的领导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音录像资料馆受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厅(局)领导和监督。

第七条各录音录像资料馆每年应将所存的录音录像资料片目及业务工作情况,书面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和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电影法律法规

电影法律法规

电影法律法规
一、引言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电影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进行解释和注解。

二、电影产业概述
2.1 电影市场发展及影响因素
2.2 政策支持与监管
三、电影创作与制作
3.1 编剧创作与版权保护
3.2 电影项目立项与备案
3.3 拍摄许可与拍摄地管理
3.4 摄影棚与设施管理
3.5 影视特效与后期制作
四、电影发行与传媒
4.1 电影发行许可与管理
4.2 院线放映管理
4.3 屏幕配额和票房结算
4.4 影片宣传与营销
4.5 电影禁片与审查制度
五、电影市场监管与维权
5.1 电影市场价格监管
5.2 电影市场竞争与反垄断
5.3 消费者权益保护
5.4 违法行为处理与处罚
六、法律责任与争议解决
6.1 合同法律关系与纠纷解决
6.2 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
6.3 行政诉讼与行政责任
6.4 仲裁与调解
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文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附件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市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摘要
法律名词及注释:
1、电影产业促进法:指中国国家法律,旨在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并规定了相关的制度和管理要求。

2、电影发行管理暂行办法:指中国国家法规范文件,对电影发行的许可与监管进行了详细规定。

3、电影市场发展规划(2021-2025年):指中国电影市场的发展规划文件,包括市场规模、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等内容。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

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正文:----------------------------------------------------------------------------------------------------------------------------------------------------国家电影局公告2019年第1号国家电影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家电影局对现行电影领域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截至2019年11月1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0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电影局2019年11月15日附件国家电影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0件)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广播电影电视部、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广发影字〔1993〕335号1993-5-31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聘用境外主创人员参与摄制国产影片管理规定广发影字〔2001〕1451号2001-12-13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印发《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519号2001-12-18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报批程序的通知广影字〔2002〕第69号2002-3-5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口分账影片拷贝供应的办法(试行)广影字〔2002〕第334号2002-7-1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415号2003-7-17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革进口影片供片机制的暂行办法广影字〔2003〕第418号2003-7-21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内地与香港电影业合作、管理的实施细则广影字〔2003〕第658号2003-10-2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院线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2003-11-211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特种电影统一进口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4〕第67号2004-2-101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影片贴片广告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4〕700号2004-6-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计算机售票系统安装、验收、变更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5〕第28号2005-1-281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影字〔2005〕537号2005-7-181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对计算机售票影院管理的通知〔2005〕影字593号2005-11-211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历史题材影视创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6〕51号2006-11-231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院线公司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2007〕影字224号2007-4-111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2007-5-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组建数字电影(中档技术)院线公司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07〕87号2007-8-201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广发〔2008〕62号2008-5-132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专业数字电影院(厅)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2008〕影字430号2008-6-262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场次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广发〔2008〕108号2008-11-1322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调整国产影片分账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8〕影字866号2008-12-192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的通知2009-2-1024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广发〔2010〕7号2010-1-2125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19号2010-2-426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素材收集工作的通知〔2010〕影字972号2010-11-2627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少数民族语公益电影数字化译制、发行、放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广发〔2010〕110号2010-12-628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规范影片片头的通知〔2010〕影字1022号2010-12-15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促进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11-2930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电影片数字母版有偿收集的通知〔2011〕影字1060号2011-12-193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影送审数字母版画面字幕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影字〔2013〕297号2013-6-332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影字〔2013〕618号2013-12-133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电影市场管理规范电影票务系统使用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12号2014-1-1734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试行国产电影属地审查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27号2014-2-183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职责下放省级新闻出版广电行政部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广电发〔2014〕61号2014-3-1836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转发《电影院票务系统(软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影字〔2014〕407号2014-7-2137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规范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新广电发〔2017〕81号2017-4-2138国家电影局关于印发《国产电影复映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影发〔2018〕2号2018-11-839国家电影局印发《关于加快电影院建设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影发〔2018〕4号2018-12-1140国家电影局关于开展点播影院、点播院线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影字〔2019〕90号2019-5-23——结束——。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

电影放映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放映管理制度

放映管理制度

放映管理制度一、引言放映管理制度是指为保持放映设备的正常运行,优化放映效果以及提升观影体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本文档旨在规范放映管理流程、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放映设备的有效运行和影片的准确放映。

二、管理责任1.放映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放映设备的维护和日常运行,确保影片顺利放映。

2.影院经理负责监督整个放映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做出合理的管理安排和决策。

3.放映员负责具体的放映操作,并保证放映质量。

4.综合部门负责放映计划的制定,与电影发行公司协商影片放映时间和排片安排。

三、设备维护1.放映设备定期维护:每月对放映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护,包括清洁镜头、检查放映机构件的磨损程度、调整投影机的聚焦等。

2.定期更新设备软件:根据设备厂家的要求,定期更新放映设备的软件,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兼容性。

3.预防性维修:在系统巡检中发现问题或故障,需要立即维修,以免对放映带来影响。

4.录像带、光盘和硬盘的保养:录像带、光盘和硬盘必须妥善保养,定期检查并销毁无法使用的媒体。

四、放映质量控制1.影片准备:在放映前,放映员需要对影片进行准备,确保影片没有任何异常,如画面清晰、声音正常等。

2.放映环境检查:放映员在每场放映前需检查放映设备、音响系统和座位的状况,并确保影院环境整洁舒适。

3.设备调试:在每场放映开始前,放映员需要调试放映设备,包括投影机的聚焦和光圈,音响系统的音量和音质等。

4.影片放映:放映员需要按时开始影片放映,并确保放映过程中没有故障和干扰,如画面模糊、声音杂音等。

5.放映结束:影片放映结束后,放映员需要对放映设备进行关闭,清理影院现场,并做好放映记录,如播放时长、观众反馈等。

6.客户满意度调查: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收集观众的意见和建议,以不断提升放映质量和观影体验。

五、紧急情况处理1.设备故障:在放映过程中,如遇到设备故障,放映员需要立即停止放映,并及时联系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2.电源故障:如发生电源故障导致放映设备停电,放映员需要保持冷静,及时与相关部门联系,并妥善安排观众的安全。

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管理制度

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影发行放映业务,提高电影市场管理水平,保障电影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在电影发行放映过程中的一切业务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管理职责,规范业务流程,加强内部监督,确保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合法、合规、高效运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公司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管理制度,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第五条电影发行放映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电影发行放映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二)制定公司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发展规划;(三)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审批、报批工作;(四)监督、检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执行情况;(五)处理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中的投诉、纠纷等事宜。

第六条各部门职责:(一)国内业务部: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策划、组织、实施;(二)放映网管理处:负责电影放映场所的管理、维护和监督;(三)宣传处:负责电影宣传、推广工作;(四)计划研究室:负责电影发行放映业务的市场调研、数据分析、风险评估等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七条电影发行放映业务流程如下:(一)策划与审批:根据市场需求,策划电影发行放映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二)选片与引进:根据电影类型、受众群体等因素,选择合适的电影进行引进;(三)发行与放映:制定发行计划,协调放映场所,确保电影按时上映;(四)宣传与推广:开展电影宣传、推广活动,提高电影知名度;(五)票房管理:建立健全票房管理制度,确保票房收入真实、准确;(六)售后服务:对观众进行售后服务,收集观众反馈意见,改进电影发行放映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公司设立电影发行放映监督小组,负责对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监督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三)对电影发行放映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2]88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影字[2002]886号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文化部关于加强影视摄制活动管理的通知(2002年8月30日广发影字[2002]886号)为确保我国影视事业的健康发展,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影管理条例》;2000年6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了《电视剧管理规定》。

此外,广电总局对境内影视制作机构与境外合作拍摄电影、电视剧,以及聘用境外人员参与影视制作活动等方面,都颁布了有关规定。

根据国家影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对参与拍摄电影、电视剧人员(包括各影视制作机构、表演院团、自由职业等相关人员)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单位和个人在签订拍摄电影、电视剧(含器材和场地的租用等)合同前必须查验其有效批文和证件:(一)境外(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下同)电影制片者不得在我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协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凡与内地电影制片单位(或内地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二)我国内地电影制片单位在内地摄制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

(三)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凡与我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或内地电视剧制作机构与境外电视剧制作者)协作或合作拍摄电视剧,必须持有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

影视作品发行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影视作品的生产和传播方式也在不断变化。

为了促进影视产业的健康发展,规范行业秩序,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发行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影视作品发行的角度探讨这些规定及其对行业的影响。

一、影视作品发行的定义与要求影视作品发行是指将影视作品送达观众的过程,包括制作、制式转换、印制、储存、销售、出租、放映等环节。

影视作品发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版权合法:发行的影视作品必须经过相关版权机构的授权,确保合法合规。

2.内容审查:发行前需要进行严格的内容审查,确保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传播违法、违禁等信息。

3.质量监测:发行后应进行质量监测,确保影视作品的画面、声音等质量达到标准,保证观众的观影体验。

4.发行渠道:发行应选择正规渠道,如电影院、网络平台等。

不得通过非法途径进行发行,如盗版、侵权等。

二、影视作品发行的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影视作品发行行为,相关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影视作品的发行。

这些管理机构包括: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作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协调、管理全国的影视作品发行工作,制定相应政策和法规。

2.地方广电部门:各级地方广电部门负责本地区影视作品的发行,协助国家广电总局进行统筹协调。

三、影视作品发行的流程与标准影视作品发行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制作出版:影视作品制作完成后,需要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出版,包括制作出版许可证的办理、影视作品的登记备案等。

2.储存备份:影视作品应当进行合理的储存备份,以防止损坏或丢失,并确保能够在需要时进行查档调取。

3.发行范围:影视作品的发行范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院线电影的发行范围可能是全国范围,而网络电影的发行范围可能是特定的平台或地区。

4.发行市场监测:影视作品发行后,需要进行市场监测,了解观众的反馈和市场情况,为后续的宣传推广和影片运营提供参考。

四、影视作品发行中的法律责任与处罚为了确保影视作品的合法合规发行,对于违反发行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5.25•【文号】广发[2007]52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2007]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合,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为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范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现将《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依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工作方案。

要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贴。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音像制品出版的管理,促进我国音像出版事业的健康发展与繁荣,根据《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音像制品是指录有内容的录音带(AT)、录像带(VT)、激光唱盘(CD)、数码激光视盘(VCD)及高密度光盘(DVD)等。

第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版含有《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四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音像制品出版的监督管理工作。

音像出版单位的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对音像出版单位的出版活动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国家对出版音像制品,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音像制品的出版活动。

音像制品出版的许可证件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音像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第七条设立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取得国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编辑人员,其人数不得少于10人,其中从事音像出版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其固定工作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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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发文单位:广播电影电视部
发布日期:1986-8-2
执行日期:1986-8-2
生效日期:2003-12-17
为了贯彻落实《关于改进文艺节目录像带供应并加强录像放映管理的通知》,今年7月召开了全国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工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经理和广播电视厅、局音像管理处的负责人。

会议论论并拟定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电影录像带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由各地试行。

一、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出版发行中外电影录像带,是改变目前录像市场和录像放映活动片源不足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电影发行放映部门的一项重要业务。

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应端正业务指导思想,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配备人员,制订办法,做好电影录像带发行工作。

二、中影公司是经国家批准的经营中外电影录像带的单位,对其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拥有版权,应受到保护。

各级电影发
行放映公司,是代理中影公司在各地从事发行业务的经营管理机构,未经中影公司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翻私录电影录像带,或进行其他违章违法发行放映活动。

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将严格遵守规定的审批程序:已发行的中外电影片,经部电影局审查批准;进口只做录像带发行的海外电影片,报部审查批准。

中影公司下达的停映,删剪电影录像带的通知,各地应依照执行。

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在带中必须印有出版单位的名称和商标。

从海外进口的电影录像带,还须印有批准证书,盒套贴有统一印刷的封面。

电影录像带原则上不进城市电影院的放映厅放映。

三、中影公司出版发行的电影录像带,通过各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面向全社会发行,包括逐步开展向家庭出租业务,凡音像系统已经建立了录像发行渠道的地方,电影、音像两个发行渠道应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当地的广播电视部门应协调好两个渠道之间的关系。

四、中影公司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的需要,向全国供应电影录像带子带。

关于发行方式和结算办法,按照影片的代理发行方式试行,暂不出售。

中影公司负担版权费、译制费、所供宣传品印制费;省、市公司负担录像带费和在当地支付的各项费用。

本着合理分配、有利于调动基层单位积极性的原则,按录像发行收入实行分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的分成比例,由中影公司核定。

各市、县公司的留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核定,报中影公司备案。

其他录像出版单位如委托中影公司代为发行文艺录像节目,可参照上述办法发行和结算,亦可由双方本着自愿互利原则,另行议定。

电影录像发行收入,均应纳入各级电影公司的收入,不得转入集体所有。

录像放映的票价,原则上不高于电影票价,参照当地物价部门和广播电视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电影录像带的业务报表,各发行放映单位应认真填报。

五、中影公司向全国发行电影录像带的供应计划,应及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公司发行电影录像带的计划,也应及时报送广播电视厅(局)。

各地广播电视部门,应吸收当地电影公司参加录像市场的管理:
(一)拟订有关录像管理的法令、、条例,以及放像点发展的方针、规划,应有当地电影公司参加讨论。

(二)电影院和以放电影为主的影剧院等电影放映单位,如兼营或改营录像放映,应先经当地电影公司初审同意,然后再报请广播电视部门批准。

(三)吸收电影公司对放像点播映的节目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参加管理事项,以及采取的形式,可由各地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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