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州办理入户复核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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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入户复核须知

来源:广州市公安局

凡经省、市进人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入户的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及积分制入户类等人员,必须持审核部门签发的批文及《广州市入户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入户卡)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复核。复核有疑义的,不予通过的,由区公安分局出具复核意见反馈审核部门;复核通过的,凭区公安分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办理广东省内户口迁移一站式的除外)回原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后,再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一)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办理入户复核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提供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属集体户的,则提供集体户首页及同意入户意见,下同),以及审批部门签发的批文(含《调动通知》或《招工通知》、《录用证明》等,下同)。属随军家属调动(随迁)的,提供《随军报告表》、《军官证》,以及随迁家属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2.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的,提供入户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房产证明,以及就业报到证明(含《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录取通知书》或《事业单位聘(录)用毕业生通知书》或《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广州市20年需要非广州市区生源中专毕业生申请表》等,下同)、《户口迁移证》(含市内户口迁移证;如属本区内户口迁移的提供学校学生集体户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

3.属政策性安置类(包括军队的转业干部、离退休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的,提供入户人员的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接收证明或安置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本人的《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注销户口证明,以及转业证(复员证、退伍证、离休证、退休证)。属军队离退休安置的,还需提供三联单。随迁家属还需提供随迁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出生证。

4.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复核的,提供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以及省级人社部门介绍信以及签发的《领取准予迁入证明登记表》。

5.属积分制入户人员,提供入户人员的户口簿、身份证、入户卡、合法住所证明及入户地址房产证明。

以上申办入户复核人员中如有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如父母离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离婚证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上述第1、2类人员,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且原籍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不需提供户口簿、身份证。

(二)到拟入户地的区公安分局(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属人才引进类人员的,凭入户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卡(经复核盖章)、本市工作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以下简称“单位接收证明”)、入户地址房产证明,以及《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

2.属本市区辖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生,凭入户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卡(经复核盖章)、单位接收证明、入户地址房产证明、以及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明、《户口迁移证》(含市内户口迁移证;如属本区内户口迁移的提供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办理。

3.属政策性安置类,由省、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批准来穗入户人员,凭入户人员的入户卡(经复核盖章)、单位接收证明(自主择业的除外)、入户地址房产证明,以及本人的转业证(或复员证、退伍证、离休证、退休证)、审核部门签发的接收通知书(接收证明或安置通知书或入户介绍信)办理。随迁家属的,还需凭随迁人的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办理。

4.属博士后及其家属入户的、凭入户人员的身份证、单位接收证明、入户地址房产证明、《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含市内户口迁移证;如属本区内户口迁移的提供学校学生集体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以及省级人社部门或国家教育部介绍信(经复核盖章)办理。

5.属积分制入户人员,凭入户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卡(经复核盖章)、《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地址房产证明办理。

以上办理落户人员中如有配偶随迁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有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如父母离异子女随迁的,还需提

供父母离婚证及经民政、公证部门确认的抚养协议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及生效书等法律文件。如属引进出国留学人员且原籍已注销户口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及入户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备注:

1.凡提供的出生证、结婚证等证件为国外签发的,还应提供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2.符合规定条件的申办人员,属集体户口人员或迁入地为单位集体户口的,还应提供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可复印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集体户管理部门出具意见;与户主或业主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业主之一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与户主、业主属非直系亲属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及户主身份证、同意入户意见。属立户的,还应提供所有业主的房产证明、身份证和同意立户意见。

3.本文所规定的入户地址登记顺序:首先应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房产并供其居住的房屋、合法承租的有一定期限的房屋部门的公房(含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政府或用人单位拥有产权安排提供其居住的本市房屋地址登记入户;如没有以上规定住所的,准予在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街(镇)公共集体户登记入户;以上方式均无法办理落户的。准予与实际居住地、工作地所在区的亲戚朋友搭户。

4.本文所规定的合法住所证明,指的是本人或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的合法产权证明(市房管部门签发的房产证及个人名下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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