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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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务派遣制度

发表时间:2013-09-02T15:50:59.123Z 来源:《中国商界》2013年第8期供稿作者:黄明容/

[导读] 通过对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得出劳务派遣的优势是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促进了人力资源配置。

黄明容/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摘要】劳务派遣为企业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条新途径,是帮助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营效率、优化人才结构、赢得竞争优势、推动企业发展的一种新型用工管理模式。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时期,转轨所带来的隐性失业显性化和经济快速增长所带来的结构性失业矛盾正在不断加深。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劳动用工方式在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就业方面显示出巨大潜力,因而也得到企业的青睐。结合我国2008年 1月 1 日起执行的《劳动合同法》,理解和分析劳务派遣的现状和存在问题,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对策,推进劳务派遣在我国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制度建设

一、我国劳务派遣的现状分析

我国的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从90年代中后期兴起,最近几年得到迅猛发展。

从地区情况看,东部地区劳务派遣发展较快、规模较大。目前已开展劳务派遣的地区覆盖了东北、华北沿海和中部地区。从行业情况看,采用劳务派遣的行业主要是服务业、制造业和建筑业以及一些IT部门。从企业情况看,劳务派遣特别受外资企业、优势企业和国有大企业的欢迎。从就业人员情况看,劳务派遗就业的从业人员以城市外来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企业下岗分流人员以及专门人才为主。从职业情况看,劳务派遣的职业、岗位估计有4O多种,主要有制造业企业操作工、秘书、话务员、销售人员、客户经理等。从经营单位情况看,经营劳务派遣的主要是专业的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劳动部门下属的职业介绍中心、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转制而成的劳务派遣公司等。从法律、规章建立情况看,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专门对劳务派遣进行了法律规范,自此,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在法律上得到了承认。许多省市还出台了地方法规和条例,劳务派遣已经开始走上了正常化、规范化轨道。

二、目前我国劳务派遣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工单位劳动保护政策不到位,派遣工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劳动者依法享有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力,但在多数企业里,正式职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住房公基金等社会保障。但在劳务派遣中,由于劳务派遣期限较短,并且派遣机构和派遣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也不是连续性的;他们的社会保障权益往往得不到维护。

(二)派遣工劳动稳定性差。劳务派遣工流失严重,队伍稳定性差,这是当前劳务用工中普遍存在的最突出问题。由于承担着随时丢饭碗、朝不保夕的风险,而企业的用工“自主权”被无限放大,劳资关系是不对等的、失衡的,因此,派遣工工作时心理没有稳定感。由于在用工身份、薪酬、待遇等方面与正式职工存在差别,导致了劳务工心理不平衡,再加上本身劳务工流动性大,客观上造成了他们对企业的忠诚度不高,使劳务工对企业产生疏离感,导致整个企业内部人际关系紧张。

(三)很多企业劳务用工不规范,存在法律风险。劳务工的招聘方式不尽相同。有的是企业自主招聘,先试用后委托劳务公司代管;有的是劳务公司根据企业需求,直接派遣。如此造成员工由于来源不同,在待遇上会有所差别的现象,打击了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劳动合同不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权责约定不清晰,出现问题相互推诱,致使员工的利益受到侵害。

(四)企业用人理念存在差异,同工不同酬,劳务派遣工人在用工单位难以获得与单位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同等的民主权利、同等的劳动报酬、同等的晋升机会等合法权益,这样对劳务派遣工人是不公平的,有违公益原则。

(五)劳务派遣机构数量繁多,资质良莠不齐。我国赢利性的劳务派遣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根据接受派遣方的要求,与接受派遣方所确认的候选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方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手续。接受派遣方终止聘用后,可将雇员退回至派遣方另行安排工作。另一种是劳务服务公司,如为居民提供家庭小时工、保姆的“家政服务”类公司。这类派遣公司市场发展定位不明,许多承办派遣业务的公司,今天做家政服务,明天经营人才派遣,或者干脆什么都试,办成“小而全”的租赁企业,没有自己的特色主业。

三、完善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对策

(一) 国家宏观制定劳务派遣基本的发展战略

1.有针对性地鼓励发展一批劳务派遣企业。一是发展一批专业的劳务派遣合同公司;二是发展一批有规模的连锁经营劳务派遣企业;三是鼓励多元劳务派遣机构的发展。

2.扶持一批公益性劳务派遣组织。在企业劳动力调整时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于某些地区,发展公益性的劳务派遣组织作为促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吸纳破产关闭企业职工、以及失业人员就业的有效途径,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3.严格实行劳务派遣许可审批制度。鉴于劳务派遣业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开办劳务派遣必须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单位资质的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实行年审制度。

4.对劳务派遣从业人员采取灵活的社会保险政策。劳动立法、劳动制度和政策对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高,对非正规就业保护的程度越低,对劳务派遣的需求就会越高。

(二) 完善《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制度的相关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健康发展。1.明确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立法应该对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作出具体规定。2.劳务派遣主体违法的规范。3.被派遣劳动者的退回机制和劳动关系的解除与终止。4.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及合同期限的规定。5.劳务派遣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及追偿。

(三) 构建有效的激励监督机制,加强对劳务派遣机构的监督管理

1. 加强对劳务派遣的执法监察。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受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严肃惩处劳务派遣中的违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的情况。加大对非法黑中介清理、整顿的力度。

2.规范劳务派遣的费用体系。劳务派遣的费用体系应包括受派遣人员的基本薪酬、奖励津贴、补贴、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四) 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组织中的工会或互助组织

1.努力做好被派遣劳动者的入会工作,切实维权。对劳务派遣单位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要督促其与用工单位协商,及时建立工会组织,组织被派遣劳动者入会。

2.对用工单位,要督促其工会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应合理协调被派遣员工与正式员工的利益冲突,让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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