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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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北京XXXXXXX有限公司

2018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2)

第三章劳动合同 (4)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4)

第五章岗位管理 (5)

第六章培训考核 (6)

第七章员工奖惩 (6)

第八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9)

第九章社会保险 (10)

一、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 (10)

二、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 (11)

四、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 (12)

五、社会保险的停止和退出 (13)

第十章休假及假期管理 (13)

第十一章附则 (16)

第一章总则

一、为加强内部管理,维护公司的工作秩序,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进行,保障

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劳务派遣员工是指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派往公司工作的劳动者(以下简称派遣员工/员工)。当前与公司建立劳务派遣关系的公司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遣公司”),如遇公司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变更,不影

响本制度执行。

三、派遣员工应如实向公司及派遣公司提供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婚姻证明、子女证明、近期体检报告以及亲笔填写准确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派遣公司及本公司。

四、派遣员工在派遣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依法制订的派遣员工管理制度及其他规章制度,忠于职守,诚实可靠,服从公司的管理,积极完

成公司分配的各项任务。

第二章招聘及录用

一、应聘者由派遣公司推荐面试的,面试时须提供有派遣公司出具的介绍信。

二、应聘者应如实向提交公司规定的下列应聘材料:

1、个人简历或填写员工职位申请表

2、学历证书或资格证书(具有特殊技能的员工)

3、身份证或可以证明身份的证明

4、公司指定的其他材料

三、参加应聘人员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公司保留调查核实员工作经

历及个人背景的权利。因个人资料失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承担。

四、入职员工必须持有入职体检结果正常的体检报告,身体状况不符合条件

者,不予录用。

五、被聘人员接到录用通知后,应在指定日期到达公司办公室报到,报到程

序包括:

1、办理报到登记手续,提交个人入职材料(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离职证明、体检报告),如实填写员工登记表,领取工作用品等;

2、入职培训;

3、与部门主管见面,接受工作安排;

4、新入员工须经过3天工作适应期;

5、三天适应期满后确认上岗的,由办公室负责采取该员工指纹,按公司考

勤制度实行考勤;

六、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由公司确定。

七、派遣员工与派遣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合同时,须经公司签署

同意意见后方可继续派往公司服务。

八、派遣员工辞职或被退回派遣公司,应按规定办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

公司的商业机密。

九、公司新进派遣员工试用期正常情况下为2个月,试用期满前10天,公司通知待转正员工申领并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该员工提出转正考核申请,所在负责人应对试用期人员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并进行应知应会考核,所在负责人提出试用考核转正意见交人事办公室。转正考核合格后,经副总经理批准予以

转正,办理相关手续。

十、试用期原则上不能请假,如确实有需要请假的,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

若请假超过一个月,则作自动离职处理。

十一、试用期间离职须提前7天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程序;未办理离职手续擅自离岗的,扣发未结算薪资部分,办理离职手续后发放。

十二、试用期间,公司会指定入职引导人帮助新员工接受在职培训。入职引导人的职责包括介绍本岗职责、人员情况,讲解本职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帮助新员工了解公司有关规则和规定。

十三、有下列情况的员工公司不予录用:

1、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

2、曾涉及刑事或经济案件,受处罚者;

3、有不良嗜好者;

4、患有精神病及传染病者;

5、年龄未满十六周岁者;

6、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7、其他不符合劳动法之规定者;

第三章劳动合同

一、由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低于两年。试用

期限按照不得超过两个月。

二、经用工单位书面要求,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期满需要续签劳动

合同时,须经本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确定。

三、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金

的支付等依据《劳动合同法》执行。

四、劳务派遣人员辞职或被公司解聘,应按规定办理档案、办公、财物、技

术资料的清理交接工作,并有义务保守本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与劳动纪律

一、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

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四、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

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五、劳动者应严格按照此劳动纪律执行:

(一)考勤要求

1、所有人员考勤采用指纹打卡制度,迟到30分钟以上(30分工以内算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30分钟以内算早退)视为旷工,确因事需要晚到或早

走的,须征得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2、临时外出办理业务,必须到单位办理打卡手续,向分管领导说明情况后方能外出。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单位的,需通过电话征得部门负责人批准。

3、因公出差者需跟考勤人员说明情况,一般考勤登记。

4、行政后勤人员由综合办专人负责考勤统计;仓储、分拣、送货及保安人员上下班考勤由本部门负责人负责。出勤记录应当准确无误,不得涂改。次月1日,各部门将考勤、请假、销假材料等汇总后交综合办(休息日延后),月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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