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6-07-13【生效时间】2016-10-01【关键词】食品安全【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已于2016年3月15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6年7月13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 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网络食品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销售食品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确保网络销售的食品安全、合法。
第二章监督指导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指导和培训。
第五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网络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查处工作第六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安全。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平台内的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
第五章信息真实性第十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发布的食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发布虚假、夸大、误导性的信息。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对平台内发布的食品信息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性。
第六章配合查处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应当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查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章鼓励措施第十三条鼓励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及其提供者建立食品安全奖惩机制,对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安全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和法规,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秩序。
然而,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网络消费的日益增长,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查处,不仅能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也有助于网络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概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销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违规添加有毒有害物质,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
2.网络食品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过期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后,隐瞒产品的真实情况,虚假宣传,导致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侵害。
3.网络食品从业者不遵守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未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配备正确的检测设施和人员,未按规定保存样品,无法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4.网络交易平台未按规定对销售的食品产品进行审核,未建立销售食品的信用评估体系,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缺乏有效管理和监控。
5.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运营者不按照规定进行食品流通和检测,未建立必要的食品追溯体系,未对食品销售企业和产品进行核查和认证,对网络食品从业者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和惩处。
以上违法行为不仅深刻地反映了现阶段网络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更贴切地说明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二、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惩处,以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网络食品安全市场能够健康、稳定的发展,国家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做出以下规定:1.建立全面、科学、有效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检查监测体系。
所谓全面科学有效体系,是指国家建立完善的网络食品安全行业监督体系,确保各级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职责、权力清晰,工作职责互相衔接,形成合力;全面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预警、评估、检查、调查、处罚和案件处理机制,情况摸底、专项治理、防范化解、打击整治、从严惩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1. 背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食品销售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购物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增加。
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权益,相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打击和惩罚那些在网络食品销售中违法行为的商家和个人。
2. 查处范围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网络食品销售的商家和个人。
无论是传统的食品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只要在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都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会依法查处并给予相应处罚。
3. 违法行为的种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虚假宣传:商家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的食品信息,包括产品成分、制作工艺、保质期等内容。
•食品标签欺诈:商家故意篡改或伪造食品标签以掩饰低劣食品质量,或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标签。
•销售过期食品:商家以低价甚至捆绑销售的方式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带来安全隐患。
•无证经营:商家在网络平台上从事食品销售却没有相应的营业执照或许可证件。
•食品质量不合格:商家销售食品质量不合格,如添加有害物质、超过安全标准的农药残留等。
4. 查处程序当相关部门接到关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或发现线索时,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查处:4.1 接收举报或发现线索任何人都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也会自行监测和发现线索。
4.2 调查核实相关部门将对举报或发现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这涉及到现场勘察、取证、采样等工作,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4.3 处理决定一旦核实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责令整改等。
4.4 公示通告相关部门将会将处理结果公示,并通告相关网络平台,告知其需协助执行处理决定。
4.5 进一步追责若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相关部门有权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刑事追责。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食品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喜爱。
然而,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网络食品安全查处办法。
本文将探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期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一、建立健全网络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制度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需要依法行政。
各国应该立足于食品安全的国情和网络经济的特点,制定健全的立法法规,明确相关的责任和权限,规范网络食品市场的行为。
此外,还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网络食品追溯体系,实现对网络食品的全程监管。
二、加强网络食品企业的自律管理网络食品企业是网络食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他们的自律管理对于保障网络食品安全至关重要。
各国可以建立网络食品企业的自律组织,制定自律规范,促使企业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同时,加强网络食品企业守法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三、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测和抽检工作网络食品的安全问题往往需要通过监测和抽检工作进行检测和评估。
各国应该加强对网络食品的监测力度,重点关注网络食品中的有害物质、禁用添加剂以及虚假宣传等问题。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通报,并依法查处。
此外,还应加强对网络食品企业的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检,确保网络食品的质量安全。
四、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平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需要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测,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各国可以建立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向社会公开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同时,建立舆情监测平台,关注网络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社会舆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五、加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是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也是对食品违法行为者起到震慑效果的重要手段。
各国应当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从源头上杜绝网络食品安全问题。
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优秀精选例文: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三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2)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2)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为便捷的购物方式,但也存在着一些食品安全隐患,如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以及假冒伪劣食品等。
因此,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查处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销售过期食品。
•销售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
•销售虚假声明的食品。
•销售未获准生产许可的食品。
•以低价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以上行为的实行者可能是食品交易平台、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等。
这些行为都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安全带来重大威胁。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的方法为了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相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的标准以及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同时加大对网络食品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意识,从源头上遏制网络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2. 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建立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平台,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销售产品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包括过期食品、不合格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加强对网络平台的监管力度。
3. 增强网上巡查加大网上巡查力度,对疑似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快速处置,防止网络销售违法食品平台的建立。
要加强自身的监管能力和技术,深入挖掘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尽早发现和解决问题。
4. 强化责任追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实行者进行打击和惩戒,落实好从严治罚的原则,提高打击力度和威慑力度。
结论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对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和查处工作。
根据以上方法所列的几个措施,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促进网络食品行业的良性发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新问题,由于越来越多人通过网络购买食品,其食品安全情形的把握就在很大程度上倚靠于网络。
但是网络的开放性,也可能导致企业为了努力探求利益而在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着肯定的遗漏甚至违法行为。
因此,如何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工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下是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方法。
一、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制是保障网络食品安全的紧要举措。
重要包括以下几点:1.建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网络食品安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理。
2.加强专业人员培训:对网络食品安全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工作的水平和本领,保障监管工作有效打开。
3.订立法律法规:建立与网络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确立网络食品安全的监管范围和标准。
同时,要订立惩罚措施,严格打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4.与相关部门合作: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监管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形成合力,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如与卫生监督、质量监督、公安等部门进行合作,从食品生产、销售、检验、监管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和管理。
二、完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流程为了更加有效的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需要对查处流程进行完善。
重要有以下方面:1.取得证据: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认真了解,借助调查、取证、材料审核等方式取得证据。
2.立案:依据检查结果,对网上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形成处理案件的依据。
3.惩罚: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责任人进行处理,依照法规程序查处,并对其行为进行惩罚。
4.公示:通过网络平台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公示,提示消费者,加强监管力度。
三、加强社会监督力度社会监督是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紧要手段。
对于存在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企业,应通过举报、曝光等方式进行社会监督。
在网络平台上,消费者可以通过提出疑问、进行投诉、监督举报等方式,对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监管。
2021年最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最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一、总则1. 为了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3.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网络食品经营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违法行为认定1. 网络食品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行为:(1)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从事食品经营;(2)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3)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4)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入市场;(5)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2.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法行为:(1)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资质审查;(2)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报告;(3)未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措施;(4)未对消费者投诉举报及时处理;(5)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罚措施1. 对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5)限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6)拘留;(7)追究刑事责任。
2. 对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吊销营业执照;(5)限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经营活动;(6)拘留;(7)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程序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食品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网络食品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第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第七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
第八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以及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第九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评价,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鼓励消费者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权利第十一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经营者有权要求入网食品经营者提供真实的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卫生状况。
第四章网络食品经营者的责任第十五条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网络食品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至关重要。
针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查处和处理。
首先,加强监管力度。
对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对网络食品销售平台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
同时,建立健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对网络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全流程的监管,确保食品安全。
其次,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同时,加强对网络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另外,建立投诉举报机制。
鼓励消费者对发现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建立便捷的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同时,对举报属实的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鼓励更多人参与到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中来。
此外,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针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界定和处罚标准。
同时,对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
最后,加强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网络食品安全工作的开展。
通过合作,共同制定网络食品安全管理的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处理。
综上所述,针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办法,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宣传教育,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加强合作与交流等措施,共同维护网络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推动网络食品安全工作向更加规范和健康的方向发展。
(标准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5篇
(标准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5篇(Standard Version) measures for investigation and punishment of illegal acts of Internet food safety(标准版)《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5篇前言: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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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新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什么主要内容?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
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
《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主要内容新颁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有什么主要内容?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规范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保证网络食品安全,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毕井泉局长签署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强化平台和经营者义务。
《办法》明确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
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检查经营行为、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停止提供平台服务等义务。
二是细化严重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
《办法》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是明确违法行为的管辖。
《办法》规定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
编号:SM-ZD-80350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734-53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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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734-53 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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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查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或者自建的网站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第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六条鼓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均可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二章网络食品安全义务第八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省级和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备案号等。
第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第十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第十一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档案,记录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时间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一)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相关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三)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
第十六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第十七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网上刊载的保健食品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等信息与注册或者备案信息不一致;(三)网上刊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四)对在贮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网上刊载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说明和提示;(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
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第十九条入网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公示相关信息外,还应当依法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持有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还应当公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并链接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保健食品还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不得进行网络交易。
第二十条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第三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管理第二十一条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分支机构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而没有取得许可的违法行为的查处,由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因网络食品交易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也可以由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违法行为结果地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二十二条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由最先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因网络食品安全违法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所在地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当事人网络食品交易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网络交易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三)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其从事网络食品交易行为的相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交易数据、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五)调取网络交易的技术监测、记录资料;(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网络购买样品进行检验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抽样单,记录抽检样品的名称、类别以及数量,购买样品的人员以及付款账户、注册账号、收货地址、联系方式,并留存相关票据。
买样人员应当对网络购买样品包装等进行查验,对样品和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手段记录拆封过程。
第二十六条检验结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检验结果通知被抽样的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停止生产经营、封存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样品的,应当同时将检验结果通知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制止不合格食品的销售。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不详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协助通知。
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法联系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服务。
第二十七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引发食品安全风险蔓延的;(二)未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举报的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三)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排查、消除食品安全隐患,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四)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责任约谈不影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理,责任约谈情况及后续处理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被约谈者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要求落实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