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正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44-16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

全要求(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一、提高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认识

国家在取消大量行政许可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国家对高危险的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是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设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多发,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是根本性的原因。做到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其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或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停止其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再坚决关闭和淘汰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矿山(以及资源整合),提高矿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矿山的各类事故。

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认真执行国家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的要求,对全区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一律定为20xx年底,20xx年实行持证生产(矿山、尾矿库、地勘单位与勘查工程)。凡是在年底前不申报安全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已经申

报的企业但在规定限期内整改未能达到发证条件的,也要依法关闭。

对于没有按期提出许可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收缴相关证照,停止水、电、火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

对于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有多个开采主体在同一地区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地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一、取证单位:9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要求,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也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发证对象:对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管部门再依法对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办证条件: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如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一)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必须合法生产。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必须达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地质勘探单位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经单位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

(二)地勘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或探矿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其中巷探工程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并将探矿项目审查或同意的意见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未通过审查的,

不得开工。

(三)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自治区安监局核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四)地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地勘单位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六)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七)地质勘探作业环境条件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

作业。

四、审查标准:

(9号令)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