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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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有效防控风险,促进国内保理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合同法》、《物权法》、《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理业务,是指以卖方(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我行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管理、催收、坏账担保和融资中的一项或多项产品的综合金融服务。
(一)应收账款管理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和逾期情况等分类、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其进行应收账款管理的服务;
(二)应收账款催收服务,是指我行根据应收账款的账期,主动或应卖方要求,采取电话、函件、上门催收、法律手段等,督促买方履行商务合同的付款义务,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催收情况通知卖方的行为;
(三)坏账担保,是指由我行或与我行合作的保理机构为买方核定信用额度,并在核准额度内,对卖方无商业纠纷的应收账款提供约定的买方信用风险担保的服务;
(四)保理融资,是指我行在受让应收账款的基础上,为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保理融资的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应
收账款预支、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开立进口或国内信用证、开立保函等。
以应收账款为质押的贷款,不属于保理业务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债权人)因提供货物、服务、设施或出租资产等其他原因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包括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益、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等。
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不属于应收账款债权的范畴。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热以及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建设设施等产生的债权;
(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五)其他经我行认定的债权。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的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商务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由卖方向买方提供货物、服务或设施等各项合同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供应电水气热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和租赁合同等。
商务合同的形式可以是我行认可的各种载体(包括纸质、电子介质),包括合同、协议、订单或其他能确定权利义务的商业文件。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即买卖双方均在境内的保理业务,境内不含境内保税区、自贸区、境内关外等区域。
第七条经营机构办理保理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或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按照“权属确定、转让明责”的原则,严格审核并确认债权的真实性,确保应收账款初始权属确定,各次转让凭证完整,权责明晰无争议。
第二章业务分类
第八条按照发生买方信用风险时我行是否保留对卖方的追索权,保理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
(一)有追索权保理,是指根据卖方申请,我行受让其与买方因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买方不论何种原因到期不付款时,我行有权向卖方追索或反转让应收账款,或按照保理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从我行回购应收账款并归还融资本息,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卖方承担。
有追索权保理又称回购型保理。
(二)无追索权保理,是指卖方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我行,在其所转让的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而到期无法收回时,我行不能够向卖方进行追索,所转让应收账款的坏账风险由我行承担。
无追索权保理又称买断型保理。
第九条按照是否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宜通知买方,保理分为公开型保理和隐蔽型保理。
(一)公开型保理,是指应收账款转让一经发生,卖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