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安枪击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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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安枪击案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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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在庆安火车站带着母亲和三个未成年孩子的农民徐纯合与警察发生冲突,最终被击毙。

此案发生后马上酝酿发酵迅速的传播并轰动了全国。

于此我们来回顾并分析一下此案的警方处置的合法性与否:
1、徐纯合与警察发生冲突后警方在第一次制服后为何不考上手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八条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而在第一次制服时的情景根本不满足使用手铐条件。

警察当时倘若使用了手铐就是违法了。

2、在第二次冲突时警方为何对其使用手枪进行了枪击以及枪击行为的合法
与否?
在徐用矿泉水瓶扔警察时就已经满足了袭击人民警察这一条。

因此警察使用警棍执法无可厚非。

之后,更是与警察抢夺警棍对警方进行了暴力抗法,更有夺取警方手枪危害公共安全的意图,在无其他警械的情况下警方只能使用枪支进行枪击以维护车站公众的生命安全。

下面是暴力抗法的解释以及针对暴力抗法的法律相关规定。

根据《人民警察法》及《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相关规定,对于暴力袭警、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直至将其击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定义: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即使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只要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警方的执法过程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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