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提接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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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JWX X X X X X X X X X X X公司企业标准

Q/KJWXG1002205

代替:无

客户提接车管理办法

2019 - 00 - 00发布2019 - 00 - 00 实施

XXXXXX公司发布

目次

1 目的 (3)

2 范围 (3)

3 职责 (3)

3.1 物流部资源管理 (3)

3.2 物流运输计划科 (3)

3.3 监控协调科 (3)

4 工作流程 (3)

5 支持文件 (6)

6 表单 (6)

提车委托书 (7)

产品备货交接单 (8)

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 (9)

文件更改状态记录 (10)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XXXXXXXXXXXXXXXX公司发展要求而制定的,本标准按GB/T1.1-2009给出的编写规则进行起草。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公司物流部提出。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公司标准化部归口管理。

本标准由XXXXXXXXXXXXXXXX公司物流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XXXXXXXX

本标准会签人:相关部门

本标准审核人:部门领导签字

本标准批准人:公司领导签字

客户提接车管理办法

1 目的

规范商品车提(接)车工作的程序,避免供、求双方的损失,疏通操作流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范围

适用对经销商的提(接)车、物流供应商和零散客户提车的过程管理。

3 职责

3.1 物流部资源管理

负责售前质量质损商品车处理,负责公司商品车的仓管、出入库;

3.2 物流运输计划科

负责公司商品车的出入库系统操作,并开具《产品备货交接单》;

负责组织物流供应商从商品车库向经销商所在地进行发货,并开具《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

3.3 监控协调科

负责处理经销商在接车时对商品车产品质量问题抱怨,交车时产生的运输质损处理。

4 工作流程

4.1 提(接)车信息要求

4.1.1 提(接)车人员应经过各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并报我公司物流部登记备案,无授权书人员不予提车。

4.1.2 提(接)车人员在提(接)车过程中代表提(接)单位法人的权力,在提(接)车全过程中出现的一切后果均由提(接)单位法人负责。

4.1.3 当授权的提(接)车人员发生变更时,各单位应立即停止其工作,收回书面授权书,同时各单位应将新的提(接)车人详实情况及书面授权书原件连同作废的书面授权书一同寄回物流部。由于各单位通知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4.1.4 鉴于提(接)车地址、提接车人员等资料的严谨性,各单位在我公司备案的资料不予随意更改,经销商每六个月与物流部进行确认一次。

4.1.5 提(接)车人员必须按照我公司的规定进行商品车的提接车工作,配合商品车的交接工作;4.2 各经销商应为提(接)车业务注册专用的有编号的业务章办理提接车业务或公司公章;

4.3 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销商每张订单的车辆数应符合我公司运输技术条件,否则我公司将不予免费运输。

4.4 提车单位到整车仓库提车须知

4.4.1 我公司根据整车物流网络发展计划,在全国部分城市设立中转库,在已经建立中转库城市的提车单位应自行到中转库提车;

4.4.2 提车人需持有效提车凭据进行登记确认

4.4.2.1 提车单位委托个人提车时须持提车单位开具并盖公章的《提车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提车委托书》中应包括所提车订单的订单号和订单内容),作为提车凭据;仓库管理员确认有效的提车凭据、提车人身份证件并与系统中订单核对无误后方可付车。受委托的个人必须是提车单位法人授权的提车人,其他人到整车仓库提车无效;

4.4.2.2 个人购车提车时须持合同和本人身份证作为提车凭据;个人购车委托他人提车时,提车人须持购车人的购车合同、《提车委托书》、原提车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提车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作为提车凭据;

4.4.2.3 各整车仓库负责确认提车凭据和提车人身份,提车人应主动出示提车凭据,配合核验,若提车人无《提车委托书》或所出具的证件有误或与物流公司原件不符,商品车管理员将有权拒付商品车;

4.4.2.4 各整车仓库通过查询所提车辆售前整备情况后,确认具体的提车时间、地点,并发放入门凭证(驳运证);

4.4.2.5 提车人在指定的区域内等候提车,未经批准,任何人严禁私自进入物流公司整车仓库场地内,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均由提车人承担。

4.4.3 商品车的交接

物流公司交车员将车提出后,在接车场地与提车人进行交接。商品车出库之前,按规定做好售前检查。

4.4.4 提车确认

商品车交付后,提车人应对车况予以确认,在《产品备货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将车驶出物流公司整车仓库。若签字与整车仓库存档的提车人备份不符,整车仓库有权拒绝车辆出库。

4.5 物流公司负责组织车辆运输,接车单位在其所在地接车

4.5.1 通过公路运输方式发运的商品车,在已规定大型车辆白天禁止驶入的地区,接车单位应具备夜间接车、白天验车的能力;

4.5.2 在其所在地接车的单位,必须提供双层车停放及装卸的场地,否则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各接车单位承担;

4.5.3 在其所在地接车的单位必须提供洗车设备,专业洗车人员,清洗后每板车辆在3小时内验收完毕;

4.5.4 物流公司负责运输的商品车,由承运单位严格按照《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上规定的地点和时间送达各接车单位的所在地,由各单位授权人负责接车及办理交接手续。

4.5.5 承运单位将严格按《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上注明的地址、单位名称、接车人员等项目核验接车单位,接车单位要根据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接车。如有不符,承运单位将拒付所承运的商品车;

4.5.6 接车单位在接车时,接车人应与承运单位一起按产品的出厂标准(特殊约定除外),在 3 小时内对商品车验收完毕,并将验收结果在《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上如实填写,车辆验收后接车单位应在《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上收货人处签字盖章进行确认,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产品提货运输交接单》;

4.5.7 如交接双方在交接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应及时将情况反馈给物流公司,由物流公司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不签字、不加盖公章。

4.6 商品车交接时提(接)车人对商品车做如下验收:

4.6.1 车身油漆

有无划痕

4.6.2 车身外饰件及轮胎

各种装饰条、灯罩及车型标识、标牌是否齐全或缺损,轮胎是否完好;

4.6.3 车身、内饰件、仪表板、门护板、顶棚、座椅、地毯是否整洁,有无破损;

4.6.4 随车文件

《产品合格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技术参数表》、《使用说明书》、车架号、发动机号拓印号;各一份是否齐全,并核对各项数据与车辆本身数据是否相符;

4.6.5 随车工具

千斤顶、轮胎扳手、开口扳手、一字起各一件是否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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