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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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于1987年成立行政院劳工委员会,于1992年成立劳工安全卫生研究所。该委员会采用全方位安全卫生预防策略,除了加强对各行各业职业危害状况重点监督检查,要求用工单位依法办理劳工安全卫生教育,督促改善防护设备外,其推广的各项安全卫生制度,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危害风险。一、企业自主加强卫生管理及自动检查制度。依据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法》(以下简称《安卫法》),雇主应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实施安全卫生管理,并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对于相关设备及其作业,企业应制订自主检查计划,实施自主检查。企业规模在100人以上的,须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管理部门,及劳工安全卫生委员会。企业劳工安全卫生人员,有劳工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劳工安全管理师、劳工卫生管理师、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员等。目前,台湾监管检查机构对均将设置劳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列为检查重点。目前,台湾列入管理的100人以上单位4670家,已依规定设置组织的单位4162家,占90%;列入管理的30人至100人单位12745家,已设置安卫人员的企业9578家,占75%。中小型企业劳工安全卫生管理工作较为薄弱。二、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制度。台湾《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制度》规定,对危险性机械或设备操作人员,劳工安全卫生人员,作业环境测定人员,施工安全评估人员,急救人员,有机、铅等有害作业主管,建筑作业主管等,均需进行10余项特种作业训练。而一般作业劳工也必须进行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培训课程、课时、举办方式、考试均有规定。台湾职业培训训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安卫人员、作业环境测定人员的技能鉴定。三、承包工程中的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台湾《安卫法》规定,发包者应于事前告知该承包人有关其事业工作环境、危害因素及有关安全卫生规定应采取之措施;承包人就承包部分负本法所定雇主之责任;发包单位就职业危害补偿负连带责任。并签订有关协议。协议的执行多靠劳动检查机构强力督导落实。四、劳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制度。台湾《安卫法》规定:雇主雇佣劳工时,应施行体格检查;对在职劳工应施行定期健康检查;对于从事特别危害健康作业者,应定期施行特定项目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手册,发给劳工。检查应有医疗机构或事业单位设置的医疗卫生单位医师进行,检查记录应予保存。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负担。目前,台湾指定的劳工体格检查及健康检查医疗机构有406家。已办理健康检查的企业约占台湾企业的48%,已进行健康检查者在75%~80%。劳工受检率仍偏低。五、作业环境测定确认制度。建立作业环境测定确认制度:由主管机关指定实施作业环境测定的作业场所范围。这些指定场所包括中央空调设备建筑室内作业场所、坑内作业场所、显著发生噪音作业场所、高温作业场所、粉尘作业场所、铅作业场所、有机溶剂作业场所、四烷基铅作业场所、特定化学物质作业场所及其他指定的作业场所。目前,台湾有作业环境测定机构32家,工业卫生实验室认证机构13家。中小企业作业场所的测定率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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