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调对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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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促进检调对
接工作
检调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大调节机制的对接,体现一种执法为民,以人为本的恢复性司法理念,是新形势下人民检察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是检察机关促进和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公诉科结合当前刑事政策和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并在深入学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调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将公诉检察监督职能向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社会管理创新、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延伸,制定了公诉“检调对接”工作机制。
一、深入学习意见实质,提高对检调对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公诉科在不断的深入学习《意见》,认真领会《意见》实质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刑事政策,科室干警充分的认识到检调对接工作是检察机关服务大局、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方式,是检察机关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检察机关实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的重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以服务民生、修复社会关系为宗旨,综合运用法律监督、协商调解等多种方法,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促成轻微刑事案件刑事和解的对接,是检察工作与社会矛盾
“大调解”的对接,对今后的公诉工作有着鲜明的指导性意义。
二、规范检调对接机制,确保刑事和解运转有序
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以及当前刑事政策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意见》,建立和完善刑事和解政策,规范检调对接机制,进而确保刑事和解工作有序开展。
1.规范公诉工作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规范办案流程,确保科室干警在办案过程中做到实体和程序上公正合理,通过民事调解促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二是自愿公正原则,开展检调对接工作必须遵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公平公正地办理每一起案件,坚决杜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引诱、欺骗双方进行和解,实现所办案件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主动原则,积极主动的告知相应的权利义务,必要时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当事人进行和解,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四是接受监督原则,在刑事和解中,适时邀请人民监督员等社会各界参与,自觉接受监督;五是对被不起诉人建立跟踪落实回访原则。将达成刑事和解的被不起诉人的处理情况向其所在社区通报,在督促社区强化帮教措施的同时,全力配合社区做好对被不起诉人帮教工作,巩固“检调对接”工作的成果。六是落实回访。对以刑事和解而结案的案件,由协助调解的检察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落实情况,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并协调处理当事人履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全方位实现“检调对接”工作的目标。
2.规范适用范围和条件。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高
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指导意见,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年龄、职业、动机、目的、情节、后果、悔罪表现等,对于轻微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除毒品案件、影响民生群众深恶痛绝的案件外,通过“检调对接”工作机制开展刑事和解,适当适时适用不起诉处理。
3.规范调解主体和启动程序。刑事和解的启动即可以是由犯罪嫌疑人提出,也可以是由被害人提出,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的,经承办人审查认为可以提起的,经科室领导审核,并报主管检察长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承办人提出刑事和解的建议,由当事人双方决定是否和解。
三、规范多方协调机制,确保检调对接工作取得实效
加强与相关单位部门或科室的沟通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就公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召开工作联席会,积极配合并切实履行好相应的办案职责,提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以确保检调对接工作机制的顺利进行。
四、细化公诉工作检调对接流程,促进检调对接工作顺利开展
1.承办人应当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内,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检调对接机制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应当于告知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双方有自行和解或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程序以及达成调解协议后的案件处理方式。
2.承办人在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及
起诉意见书、相关案件材料复印件通过本院统一对外的工作部门移送人民调解组织。
3.人民调解或当事人自愿和解并达成和解协议的,在处理案件时应充分考量。若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未能达成和解;或在调解过程中,若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调解程序终止意见书。逾期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检察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有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依法及时办理案件。
4.对于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承办人应认真审查协议并当面听取当事人双方对协议的意见,加强释法说理工作,告知当事人法律后果和双方的权利义务,促进当事人自愿履行调解协议,并记录在案。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办理,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在法定幅度范围内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公诉科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