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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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案例讲解
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
Tel:0791-******** Email:*********@qq.com
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 的客管中心执法人员在西客站送客平台例行检查 时,发现一辆东风标致508轿车驶入平台。经查, 车内有驾驶员和乘客共3人,无营运手续。
2007年3月26日,仲崇江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仲崇江诉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第67条规定,处罚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区运 管所处罚仲崇江个人是错误的。
被告区运管所认为:仲某挂靠在昆山市海联仓 储运输公司名下,既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 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处罚对象认定无误。
庭审焦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 (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1.执法主体要素
权
法院、检察院?
联合执法办?
名 行政主体 交管站、治超站?
公安派出所?
责
水电气、银行、高校?
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交通运输局
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 联仓储运输公司的货车,满载货物途径107国道岳 阳收费站时,被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实际长度为9.6米,而营 运证上记载的车辆长度为10.4米,明显涉嫌改装。
2006年12月18日,区运管所作出处罚决定,以 仲崇江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货道路运输为 由,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的规定,对仲崇江处以罚款6000元。
运管局(处、所) 盖章问题 稽查支队(科、大队)
3.知识延伸: 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公路管理
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水路
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4年,《航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成为法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制度特点
查处分离: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罚缴分离:决定、收缴、归属三分离。
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
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①罚个人50元以下; ②罚单位1000元以下; ③处以警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制度特点:
①罚款20元以下;
简易程序时
为了不影响过年用车,司机当日主动缴纳了罚 款2万元,并取回车辆。
春节过后,司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客管中心的处罚决定。
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4月15日,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 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被媒体称为全国“专车第 一案”。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 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 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1.案例问题: (1)没有现场收钱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非法营 运? (2)只要司机死不承认收了运费,仅凭乘车人 的证据不能处罚?
2.案件启示:
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包括那些? (1)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如校车、厂车等; (2)以客车作为载运工具,而非两轮摩的、电的或三轮车; (3)服务方式是承运运输,而非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 (4)具有营利的商业性质,而非拼车、免费搭乘等; (5)没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如车未启动等,未付运费(NO)
(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
1.被告Biblioteka Baidu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3万元),罚款 2万元,属于适中的处罚,比较合理。
2.原告异议: 涉案司机属第一次被查处,应就低不就高,罚款 2万元偏重,明显不合理。
3.裁量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 行标准(试行)》(赣交法字〔2013〕49号 )
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 召的专车,从八一银座到西客站,谈好运费30 元,但还没有支付。
执法人员询问司机,他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 件揽客,但他是专车服务,不是出租车服务,也 不承认运费事宜。
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当日对车辆进行了暂扣。
2月12日,市客管中心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议,决定对司机罚款2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仲崇江胜诉。
案例分析:
该案中的处罚对象为什么是公司?
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1.案例问题: 专车不是出租车,能否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处理?
2.模式区别: ①专车运营模式是无承运人模式,按照四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 公司、劳务公司(司机),这构成了四方协议的 关系,专车运营是实际是汽车租赁和劳务服务的 结合,其本质是物的租赁行为,而不是运输行 为,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私家车接入属于变种)。 ②出租车运营模式是承运人模式,按照双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运输公司(司机), 其本质是运输行为,按照运输法规管理。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
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的申请的。
行政处罚 当场收缴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 ①罚个人200元以下; ②处以警告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场收缴 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
律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
1.案例问题: (1)在同一案件中,制作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 是同样的两个人,不能换人? (2)文书不得有涂改,否则文书无效? (3)文书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名方可? (4)文书只需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即可?
2.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那些? 两人执法→出示证件→调查取证→ 案件审核 → 违法通知→ 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 罚执行→案件结案。
厅政策法规处 黄辉
Tel:0791-******** Email:*********@qq.com
案例1:2015年1月7日,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所属 的客管中心执法人员在西客站送客平台例行检查 时,发现一辆东风标致508轿车驶入平台。经查, 车内有驾驶员和乘客共3人,无营运手续。
2007年3月26日,仲崇江向岳阳市云溪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仲崇江诉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定》第67条规定,处罚对象是企业或单位,区运 管所处罚仲崇江个人是错误的。
被告区运管所认为:仲某挂靠在昆山市海联仓 储运输公司名下,既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也是 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处罚对象认定无误。
庭审焦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 (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1.执法主体要素
权
法院、检察院?
联合执法办?
名 行政主体 交管站、治超站?
公安派出所?
责
水电气、银行、高校?
2.谁是运政处罚的执法主体? 交通运输局
案例2:2006年12月16日,仲崇江驾驶昆山市海 联仓储运输公司的货车,满载货物途径107国道岳 阳收费站时,被岳阳市云溪区交通运输管理所的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车实际长度为9.6米,而营 运证上记载的车辆长度为10.4米,明显涉嫌改装。
2006年12月18日,区运管所作出处罚决定,以 仲崇江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危货道路运输为 由,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的规定,对仲崇江处以罚款6000元。
运管局(处、所) 盖章问题 稽查支队(科、大队)
3.知识延伸: 2004年,《道路运输条例》出台,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1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公路管理
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2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出台,水路
运输管理机构成为法规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2014年,《航道法》出台,航道管理机构成为法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制度特点
查处分离: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 罚缴分离:决定、收缴、归属三分离。
交警为什么可以现场开罚单,现场罚款?
制度特点:一人执法、当场决定、当场送达 ①罚个人50元以下; ②罚单位1000元以下; ③处以警告的处罚。
行政处罚 简易程序
制度特点:
①罚款20元以下;
简易程序时
为了不影响过年用车,司机当日主动缴纳了罚 款2万元,并取回车辆。
春节过后,司机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客管中心的处罚决定。
3月18日,市中区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4月15日,该案在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 审过程全程微博直播,被媒体称为全国“专车第 一案”。 经过近3个小时的庭审,法院认为,鉴于双方对 案件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不适合当 庭宣判,法院将择期宣判。
1.案例问题: (1)没有现场收钱的证据,就不能认定非法营 运? (2)只要司机死不承认收了运费,仅凭乘车人 的证据不能处罚?
2.案件启示:
非法营运的认定标准包括那些? (1)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人,如校车、厂车等; (2)以客车作为载运工具,而非两轮摩的、电的或三轮车; (3)服务方式是承运运输,而非汽车租赁、劳务派遣等; (4)具有营利的商业性质,而非拼车、免费搭乘等; (5)没有不予处罚的情节,如车未启动等,未付运费(NO)
(五)处罚裁量是否合理
1.被告Biblioteka Baidu为: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5000-3万元),罚款 2万元,属于适中的处罚,比较合理。
2.原告异议: 涉案司机属第一次被查处,应就低不就高,罚款 2万元偏重,明显不合理。
3.裁量标准: 《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 则》和《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 行标准(试行)》(赣交法字〔2013〕49号 )
执法人员询问乘客,得知是通过滴滴打车软件 召的专车,从八一银座到西客站,谈好运费30 元,但还没有支付。
执法人员询问司机,他承认是通过滴滴打车软 件揽客,但他是专车服务,不是出租车服务,也 不承认运费事宜。
执法人员认为该案涉嫌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 活动,当日对车辆进行了暂扣。
2月12日,市客管中心召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 议,决定对司机罚款2万元。
法院判决:原告仲崇江胜诉。
案例分析:
该案中的处罚对象为什么是公司?
法条链接: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67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擅自改装已取得《道 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罐体 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1.案例问题: 专车不是出租车,能否按照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出租汽车经营处理?
2.模式区别: ①专车运营模式是无承运人模式,按照四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软件公司、汽车租赁 公司、劳务公司(司机),这构成了四方协议的 关系,专车运营是实际是汽车租赁和劳务服务的 结合,其本质是物的租赁行为,而不是运输行 为,目前存在立法空白(私家车接入属于变种)。 ②出租车运营模式是承运人模式,按照双方协 议来进行,主要包括乘客、运输公司(司机), 其本质是运输行为,按照运输法规管理。
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③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
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收缴罚款
的申请的。
行政处罚 当场收缴
《道路交通安全法》----简易程序 ①罚个人200元以下; ②处以警告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场收缴 当事人无异议的,可以当场予以收缴罚款。
(三)调查取证是否充分
律授权主体,结束了委托执法。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执法程序是否到位
1.案例问题: (1)在同一案件中,制作文书的执法人员必须 是同样的两个人,不能换人? (2)文书不得有涂改,否则文书无效? (3)文书必须要由当事人签名方可? (4)文书只需一名执法人员签名即可?
2.案件启示: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包括那些? 两人执法→出示证件→调查取证→ 案件审核 → 违法通知→ 陈述申辩 →处罚决定→文书送达→处 罚执行→案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