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绝当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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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典当绝当品处理流程
一、不动产抵押绝当处理流程
1、客户当期结束前五日通知客户,确定是赎当、续当、
还是绝当。
2、到期结束五日后,客户赎当或者续当的,可申请《逾
期减免流程》,客户不来签订赎当或者续当的,视为绝当,填写《绝当申请表》。
3、绝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
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4、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有以下行为视为违约:
土地使用权抵押当事人如违反抵押合同,其违约责任主要有:
(1)抵押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抵押权人可以提
前收回抵押贷款,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罚息。
(2)抵押人擅自将抵押物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
分时,其行为无效。
抵押权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间宣
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
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4)由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的共有、争议、查封、扣押或
已经设定过抵押权等情况所产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担责任。
二、动产质押绝当处理流程
1、客户当期结束前五日通知客户,确定是赎当、续当、
还是绝当。
2、到期结束五日后,客户赎当或者续当的,可申请《逾
期减免流程》,客户不来签订赎当或者续当的,视为绝当,填写《绝当申请表》。
3、绝当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一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以及《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
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