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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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珠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名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建立高效便民的环评审批制度,按照省环保厅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环境影响较小、对选址无特殊要求的部分项目,列入《珠海市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备案名录》”)进行备案管理。进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到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符合备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自觉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若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污染环境的,或发现存在漏报、瞒报相关信息的,或项目发生改变、不再属于《备案名录》范围内的行为,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环保部门将依法查处。

第四条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通过环评审批但尚未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的、符合备案制度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再进行竣工环保验收,直接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试行期间,法律、法规、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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