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 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 技术单位。
生态环境部部长 李干杰 2019 年 9 月 20 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பைடு நூலகம்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具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格式附后)。建设 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者签字。除涉及国家秘密的建设项 目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应当由信用平台导出。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文件存档。 编制单位应当建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当包括项目基础 资料、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控制记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其他相关资 料。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的,还应当将相关监测报告 和数据资料、预测过程文件或者试验报告等一并存档。 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主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单位和受委托的技术单 位应当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 存档材料应当为原件。
鼓励建设单位优先选择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设指南要求的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保护环境资源,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体单位,以及对其编制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内容真实可靠,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条监管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组织和指导,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编制过程符合规定。
第二章编制要求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明确报告书(表)的编制目的、范围、内容和技术要求。
第六条编制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和环境敏感性等因素,全面、科学、客观地评估其对环境的影响和风险,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计划,并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舆情响应,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保证公众参与权益的合法合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中,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资料,确保编制过程的透明化和公开化。
第九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应当符合环境保护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确保报告书(表)的质量和一致性。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过程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确保监督工作的高效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内容和要求,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可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查、技术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第一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须的。
本文将从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程序以及备案材料的准备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登记表备案的目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可以评估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而提出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二、登记表备案的程序1.提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建设单位需要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
2.评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所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评估,对报告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
3.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环境影响报告,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备案决定,并签发环境影响登记证书。
三、备案材料的准备建设单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有关建设项目的内容、预测环境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2.申请书: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附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应在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内选址,并提交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4.建设项目批准证明:建设单位应提交建设项目相关的批准证明。
5.环境保护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应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方案,明确如何减轻或消除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以上内容为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所需的主要材料,建设单位需根据实际情况做好准备。
总之,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对于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
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在不影响建设项目的前提下,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促进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建设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好备案工作,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及时、准确和有效。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的相关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一项重要的环保手续,建设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标准和要求提交材料和完成相关程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日起施行。
11月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陈吉宁环境保护部部长日月16112016年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制定本办法。
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第四条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第七条..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
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一、备案单位: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二、备案范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备案”的项目
三、提交材料:
登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http://58.248.45.69:30001/REG)”,根据系统有关指引完成备案即可,无需现场申报,
四、备案凭证:
自助打印《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五、办理地点:(网上提交申报备案,无需现场申报)
六、办理时限:
即到即办,当天办结。
七、是否收费:否
八、咨询电话:
区局:22835877
大良:29938042、29938047、29938793
容桂:28381004
伦教:27758417
勒流:25566480、25568022
北滘:29892029、26330029
陈村:23833301、23833639
乐从:28973859
龙江:23377911、23377920、29839922
杏坛:27772553
均安:25386910、2538907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根据2016年7月2日修订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备案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存档备查。
备案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应当采取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条【备案管理】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工作,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市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别备案。
第五条【备案方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其中保密项目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对于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建设单位,可到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网上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并部署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地址链接方式逐级分配备案系统使用权限至行政区内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地址链接信息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备案流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格式见附件),并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承诺。
建设单位在备案系统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后,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建设单位可自行打印留存。
第七条【备案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7.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2号•【施行日期】2017.07.1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根据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建设项目产生新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设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第四条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五条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七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四)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五)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七)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环评: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操作流程
附件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19年本)》中环评类别由报告表调整为登记表,且无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中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进行纸质备案。
操作流程如下:
一、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单位填写纸质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二、现场申报。
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地点,到相应区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
三、即时办理。
区政务服务大厅应即时受理,当场完成备案手续办理,向建设单位返回带有备案编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四、信息公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由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存档,区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官方网站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五、纳入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将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留档)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回执)
密级:填报日期:20XX年月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操作指南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操作指南
一、备案系统网址(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入)
http://218.66.59.97:8096/REG/或登录福州市环保局官网/点击备案系统登入口图标(在网站下拉的右侧)
二、备案说明
登录后如下图:(登陆后按照用户注册系统登录填报提交打印签字,完成备案),注意:进行账号注册,方可登录。
登陆后如下所示,请阅读“备案流程”。
点击继续,请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点击“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进入下一步
注意:登录名只能设置为
字母、数字,不能用汉字
登陆后点击备案一个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参照系统所示的7个样表,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报完成经检查无误,点击提交后(提交后无法修改),生成备案登记表。
点击打印,生成PDF格式文件,自行打印,经法人签字留存备查(无需环保局盖章)。
重要提示:
1、登记表提交生成备案号后,需打印,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备查!
2、网上备案请使用360安全浏览器,使用IE浏览器无法正常完成注册。
360安全浏览器如下图所示:
3、登陆后请务必仔细阅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明确遵守的环保责任与义务,及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4、填写提交后,发现有错误的,应携带本人填写错误登记表纸质版及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加盖公章)在环保局申请删除。
5、永泰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信息公开地址为:http://218.66.59.97:8096/REG/f/announcement/announcementShow?ci ty=350100&county=35012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通过统一、高效的备案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在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市政基础设施等各类工程。
第三章建设单位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当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填报,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材料,接受现场检查,配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填报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指南》的要求,详细填写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实际情况,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价,不得隐瞒、歪曲事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管理工作,具体权限按照地方环境保护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章备案方式第十条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填报、纸质申报等方式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具体要求由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一条在线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的备案系统进行提交,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关电子文档。
第七章备案系统第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实现备案信息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提高备案效率。
第十三条备案系统应当具备信息查询、统计分析、数据共享等功能,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众提供便利。
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建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通知(环发[2001]18号2001年2月21日)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完善环保部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决定在环保系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
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4月1日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验收结果应按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逐级备案,是加强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工作的需要,也是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监督体系的重要措施。
通过备案,可及时掌握地方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状况,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组织和部署,建立专人负责制。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原则。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该项目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文件原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表(附件一)。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应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登记表(附件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结果,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6月底、12月底)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填写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附件三)。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一、目的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流程,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
四、责任单位生产与物料控制部、规划发展部五、环境影响评价分类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六、流程1、规划发展部明确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办理营业执照。
1.1、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以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2、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项目,规划发展部应在项目开工前书面报告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1.3、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钱书面通知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在接到规划发展部的书面通知后,填写《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并报环保局备案。
3、在征得环保局认可后,规划发展部持立项和规划文件,交生产与物料控制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环评单位)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由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完成)。
4、生产与物料控制部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保局。
由环保局组织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专家组专家对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进行审查。
由环评单位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生产与物料控制部修改环境影响登记表。
5、审查通过后,生产与物料控制部持环境影响报告(登记)书(表)、专家审查意见和审批申请报环保局。
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流程
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流程
1.登录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网站。
2.在线服务——›环保业务服务——>建设项目备案(备案流程)——>点击“继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点击“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注册(选择“个人”或"单位")——A记住“登录名”和“密码”——>注册成功
3.返回用户登录——>填写登录名和密码——>登录——>填写资料——A提交——>打印承诺签字(加盖公章)——^带1份到环保局备案。
注意:
1.登录系统时,请选择WIN7以上系统、360安全浏览器8.1极速模式。
2.节假日、下班时间可以登录系统填报备案信息,但不能提交备案信息。
3.系统提供密码找回功能,如用户不慎将系统密码丢失,可以通过注册时填写的邮箱地址来找回。
4.建设单位或个人注册时一定要填写正确的注册信息。
目前系统不提供注册信息修改功能,如果不能通过邮箱找回密码,可以向省级系统管理员申请重置密码。
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流程
点击“我已阅读并承诺遵守上述规定”
注册“单位”记住“登录名”
和“密码”
带1份到环
保局备案
3. 返回登录
界面填写登录
名和密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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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
、
X __ _/
「真写资料,
一
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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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承诺签字(加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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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
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
•第十七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
予以行政处罚;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
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