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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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事项名称: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年审
审批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2、河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3、《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办法》
2、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年审登记表
3、《核准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已办理的土地、规划、环保、建设等有关项目建设手续
5、其他相关材料
需缴纳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费用
不收费
审批标准: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2、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审批程序:
1、市发改委窗口受理项目单位咨询、负责材料初审2、委内相关业务科室现场踏勘核实,合格后移交窗口,在原证副本加盖项目年审章
承诺时间:
3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资料
1、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年审的申请(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形象进度)

沧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修改)

沧州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修改)

沧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一、项目管理程序的历史变化2004年以前,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为单一的项目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格局的初步形成,原投资体制已不能适应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

200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单一的项目审批制按项目资金来源改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种管理办法。

实现了“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的原则,落实了企业投资自主权,优化了投资环境,提高了政府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使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得到充分发挥,增强了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管的有效性,2005年4月,依照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相关要求,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核准制、备案制的实施原则、办理程序、效力、时限及法律责任等,印发了《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标志着投资体制改革在我省具体实行。

2008年4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精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436号),本着“能取消的取消,能简化的简化,能下放的下放”的原则,下放了备案项目的管理权限,调整了核准类项目的管理权限,缩小了审批范围,简化了审批程序,调整了项目年审周期。

2008年6月,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印发《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将备案项目改为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备案;调整了核准目录,进一步下放了核准权限;实行“一日备案”制度,缩短了办理时限;简化了审批程序,对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5000平方米(含)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的审批程序进行了简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冀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2011〕19号2011年2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研究,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4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2005年7月1日后制定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三、200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1985年2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1985年12月20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1〕63号1991年8月1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1995〕93号1995年10月21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7〕86号1997年11月24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2001年5月17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1〕47号2001年8月29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81号2001年6月18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2002年1月12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2002年8月7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2〕41号2002年9月20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1号2003年1月18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2003年5月1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2003年5月26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2003年6月16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43号2003年8月8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4〕27号2004年5月14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2004年6月11日)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2004年12月17日)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2005年1月5日)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2005年1月30日)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2005年3月3日)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2005年3月3日)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暨《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5〕22号2005年2月26日)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6号2005年4月30日)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2005年5月10日)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2005年5月24日)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2005年6月2日)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3号2005年6月6日)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59号2005年7月2日)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005年8月3日)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2005年8月8日)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政〔2005〕69号2005年8月18日)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2005年9月1日)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3号2005年9月1日)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74号2005年9月5日)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5号2005年9月5日)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7号2005年9月16日)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81号2005年9月23日)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005年10月8日)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2005年11月5日)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2005年11月25日)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2006年1月19日)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号2006年2月14日)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9号2006年3月23日)5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2006年3月28日)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33号2006年5月10日)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2006年6月1日)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冀政〔2006〕43号2006年6月6日)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2006年6月12日)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3号2006年7月10日)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2006年7月31日)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2006年7月31日)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2006年8月28日)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2006年8月30日)6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68号2006年8月31日)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0号2006年9月4日)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1号2006年9月5日)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2号2006年9月7日)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2006年9月12日)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2006年10月25日)6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87号2006年10月26日)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2006年10月30日)7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2006年11月6日)7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91号2006年11月6日)7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4号2006年11月11日)7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7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政〔2006〕97号2006年11月11日)7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7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7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5号2007年4月27日)7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6号2007年4月27日)8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2007年4月30日)8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2007年4月30日)8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2007年5月12日)8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2007年5月23日)8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2007年6月18日)8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2007年6月18日)8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2007年7月2日)8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2007年7月24日)8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2007年8月14日)8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2007年8月16日)9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2007年8月19日)9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2007年9月7日)9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2007年9月6日)9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2007年9月12日)9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2007年9月23日)9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7号2007年10月11日)9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2007年10月11日)9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2007年10月19日)9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2007年12月10日)9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2008年1月18日)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2008年1月9日)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6号2008年1月17日)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7号2008年1月21日)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2008年1月18日)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2008年1月25日)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8〕29号2008年2月22日)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2008年4月24日)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53号2008年5月9日)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2008年6月23日)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2008年6月24日)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2008年9月8日)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2008年9月11日)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2008年10月5日)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2008年10月10日)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2008年10月17日)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96号2008年10月23日)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2008年10月23日)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9号2008年10月25日)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2008年11月12日)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19日)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定》的通知(冀政〔2008〕123号2008年12月26日)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21号2009年12月7日)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2009年2月13日)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42号2009年2月20日)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2009年4月24日)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2009年4月24日)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2009年4月25日)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2009年4月26日)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2009年5月15日)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2009年5月15日)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2009〕115号2009年5月15日)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2009年5月15日)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17号2009年5月15日)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29号2009年6月22日)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2009年7月10日)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79号2009年10月30日)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1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2009年11月18日)1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2009年12月22日)145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7号2010年1月31日)1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2010年2月26日)1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38号2010年2月26日)1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2010年3月23日)1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2010年4月9日)1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2010年4月18日)15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0〕59号2010年4月19日)1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1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0日)1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2010年6月13日)1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2010年6月18日)1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2010年6月20日)1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聘请涉外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7〕59号1997年7月30日)1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2〕54号2002年8月16日)1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2〕94号2002年11月25日)1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2003年4月17日)1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2005年1月18日)16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2005年2月17日)1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冀政函〔2005〕149号2005年12月22日)1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2006年4月26日)1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175号2006年12月11日)1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8〕105号2008年10月15日)1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冀政函〔2009〕39号2009年4月25日)1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冀政函〔2009〕71号2009年7月9日)169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的通告(经省政府批准,冀粮〔2010〕2号2010年2月4日)1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无文号1999年6月7日)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1996年11月14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2000年8月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4月26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冀政办〔2002〕14号2002年7月27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2003年3月26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2003年3月31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2003年4月10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5号2003年5月21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2003年8月21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3〕25号2003年9月8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3号2003年10月10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8号2004年3月18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2004年8月3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2004年12月31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2004年12月31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5号2005年2月18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康体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6号2005年3月2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2005〕7号2005年3月21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审批类项目A审批依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

B审批范围: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政府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审批程序及附件凡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下且建设规模小于10000平方米(含)(省发改制定的标准是5000平方米)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办公楼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只审核概算下达投资计划。

其余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①项目建议书阶段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初审意见资金筹措意向资料建设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城市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土地使用预审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建设用地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是否覆盖重要矿床报告审查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水利部门取水许可证、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意见(重大建设工程)和防洪安全评价审查意见(涉及到项目自身防洪安全和对公共防洪设施有影响的工程)。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类)承办单位:投资科一、受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决定》、《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1、项目单位申请、行政服务中心发改局窗口受理。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查看。

4、符合条件,批准备案、核准。

三、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备案或核准申请2、项目申请报告、合理用能分析报告。

3、营业执照正副本、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填写《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基础信息表》。

4、土地部门用地预审意见、规划部门规划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核准类)、节能评估部门评估意见及审核部门审核意见、社会风险评估审核意见、招投标方案核准审批(核准类)、行业部门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核准类、房地产类项目)四、办理时限备案1个工作日,核准3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无收费六、全程监督电话发改局:3897100 纪委纠风办:3892917限额以下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的审核申报办事指南(行政许可类)承办单位:投资科一、受理依据《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二、办理程序1、申请、受理。

2、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现场查看。

4、符合条件,向市发改呈报。

三、需提供的材料1、项目核准申请2、项目申请报告、合理用能分析报告。

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省级或市级相关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评估审核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四、办理时限核准3个工作日。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第十三条 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企业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2•【字号】冀政办字〔2017〕37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37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2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把能源消费源头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概算前,需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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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局窗口法律法规文件汇编一、审批类项目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二、核准类项目1、内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2、外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委员会令第22号)、《河北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冀发改外资[2004]1508号)三、备案类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四、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根据《招投标法》、《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五、货物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认定(丙级)根据《招投标法》、《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六、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根据《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七、各类招标代理机构备案管理-1-根据《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八、农产品进口配额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我国加入WTO过渡时期加强农产品进口配额规范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计经贸[2000]2234号)、省计委冀计经贸[2000]1181号文件九、棉花企业资格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棉花企业资格认定书的通知》冀计经贸[2003]357号文件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办法》(财综[2002]55号)、《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1992]72号)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缴纳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四元五角,民用建筑每平方米5元。

收取的专项资金用于墙体材料革新的占65%,用于建筑节能的占35%。

十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根据《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第8号)、《河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193号)、《河北省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冀财综[2003]55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每吨3元的标准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14]120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冀政〔2005〕32号)同时废止。

2014年12月8日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和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由《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核准目录》所称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第五条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不得超出办理时限。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项目核准机关要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

关于光伏电站项目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14〕577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国家能源局《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329号)要求,光伏电站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自发文之日起,我委不再受理各地光伏电站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请示。

光伏电站项目按照《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冀政〔2005〕32号)及相关文件进行备案管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4月4日【法规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冀政[2005]32号【颁布时间】2005-04-18【实施时间】2005-04-18【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325738【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

《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企业投资项目分为三类,分别是审批类、核准类和备案类。

政府不再对所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则改为备案制。

这三种管理办法有着不同的政策界限和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

而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审核内容也有所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从社会管理者和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而核准制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

审批制的审核程序一般要经过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一个环节。

备案制则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审批类项目需要依据《河北省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冀政[2003]19号)和《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发改投资[2008]733号)进行审批。

而核准类项目和备案类项目则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操作。

企业在进行投资项目时,需要注意依法办理各项手续,保障经济安全和公共利益。

审批范围:本条规定适用于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8-2020年)》(发改能源〔2018〕1454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8〕7号)、《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具备条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专项规划等全局性规划。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本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原则,到“十三五”末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能力的充电服务市场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体系。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
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河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冀政字[2018]4号2018年2月2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总页数】10页(P25-3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25
【相关文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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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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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冀政〔2005〕3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优化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不使用政府投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备案管理工作。

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城乡规划、消防、税务、海关、安全生产、金融、人防、地震、文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申请
第四条企业在做出投资决策后,按照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目前采取书面备案方式,待条件具备后,可采取网上备案的方式。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在报送备案申请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填写完整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四)依法先行取得的有关许可文件;
(五)发展改革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说明材料。

企业提供的文件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第三章备案程序
第六条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
5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非生产性项目、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和需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确认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生产性项目和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非生产性项目、设区市管企业投资项目和其他企业投资估算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3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项目,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其余项目,由县(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管理。

省政府确定的扩权县(市)和省级以上开发区管委会的备案管理权限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属应向省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属应向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中央管理企业、省管企业以外的投资项目,要由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后上报。

第七条发展改革部门对企业报送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有关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请单位;符合要求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出具《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副本;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投资项目不予备案,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企业对发展改革部门做出的不予备案的决定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的实质性内容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四章备案条件及效力
第九条发展改革部门依据下列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实行备案的项目。

项目的建设规模、产品方案、资金来源、经济效益、配套条件等由企业自主决策和平衡,但应如实向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是开展投资项目工作的依据。

企业凭《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副本)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环保、水资源、安全生产、统计登记、消防、人防、税收减免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及其副本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统一印制,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实行年审制度。

发展改革部门主要审查企业是否按照原备案文件进行建设。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年审手续。

没有经过发证机关年审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二)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有较大变动;
(四)项目总投资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30%以上;
(五)拟新征用地面积变化幅度超过原备案数额10%以上;
(六)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第十三条对应办理备案手续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者虽然申报但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备案的项目以及没有办理年审的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办理规划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用地,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水利部门不得办理取水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外汇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外汇使用手续,海关不予办理设备进口手续,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对已撤销备案手续的项目,批准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能及时撤销相应许可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不得变相增加备案事项,不得拖延备案时限。

第十五条发展改革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
项目的备案:
(一)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
(二)项目备案文件未经发展改革部门年审的;
(三)连续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
(四)项目发生重大变更而未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的。

第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八条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于应报政府备案而未申报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项目备案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建立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下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投资项目信息管理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报送投资项目备案的信息情况。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向同级统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项目信息,加强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动态监测,做好有关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发布工作,正确引导投资方向,为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总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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