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传销列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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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传销列入《刑法》
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传销罪”被正式列入了《刑法)》当中。“传销罪”最高七年徒刑的量刑,将传销的管理和处罚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传销罪”登场由来,2009年8月25日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第一天,“传销罪”被提出来增加到刑法中时,时间还没到早上10点,是第一批增加的提案。提案中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案并规定了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该案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联合提出,目的在于更有利打击组织传销的犯罪,填补刑法中对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犯罪的空白。
刑法中应增加“传销罪”条款,以加大对传销活动的打击力度。这是在人大会议中第一次正式提出在刑法中增加“传销罪”条款。将传销罪的犯罪行为开始提前到组织、领导,并不需要等有了某种活动、获得非法所得才可以处罚也属非常合理。
从现实意义来看,“传销罪”列入刑法后,更加清晰界定传销,对直销业界的规范发展是一个好的开始,对打击传销也有了真正的利器,对监管者而言,有法可依才能师出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