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不服上诉状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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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不服上诉状怎么写
劳动争议到了法院,一般为二审终审制,再审、复审都则属于例外情形,没有特别情况(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审判不公、法官徇私枉法等)一般不会进入该程序,上诉状的具体写法可参照如下格式写:
上诉人: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职业: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
实际经营地: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0574 *******
上诉请求事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
请求判令被上诉人
一、支付XXX元;
二、支付XXX工资XXX元;
三、XXX;
四、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曾于依法向XXX区人民法院起诉(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此案,现已作出判决。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201X)XXX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中认定的部分事实不符合客观情况,且理解及适用法律值得商榷。
据此,上诉人不服依法向贵院上诉,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具体阐述如下:
一、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XXX元
二、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XXX工资XXX元;
三、请求判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XXX;
以上是针对主要上诉请求事项的上诉事实与理由的具体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恳请贵院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公正判决。
此致
X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
附:1、上诉状副本1份
2、相关部分法律规定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一审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县*镇。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刘*
被上诉人:叶*
上诉人不服兴安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请求:
一、依法撤销(***)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由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运输费与事实和法律相悖。
两被上诉人均为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同时又合伙营运一辆货车,2006
年期间为公司运输货物,公司应支付运输费5.8万元。
2008年2月6日,上诉人公司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算,被上诉人叶*应得的运输费2.9万元经与其他款项一并清算后,公司应支付其3.7万余元;被上诉人刘*应得运输费2.9万元,同时其对公司负有债务3万余元,清算后刘某*对公司负债5.5万余元。
除刘*未亲自参加清算外,公司其他股东均在清算书上签字确认。
2008年2月14日,两被上诉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了内部清算。
由此可以表明,一方面被上诉人刘*与叶*系合伙关系,叶*代表自己以及代理刘*处分运输费,刘*虽未亲自参加公司清算,但事后二人以公司清算书为依据进行内部清算,说明刘*对公司清算书予以追认;另一方面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可以抵消,行驶抵销权系单方行为,抵消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相对人同意与否。
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运输法律关系因公司清算这一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变更和消灭,被上诉人无权再以运输法律关系主张运输费。
然而,一审法院认为清算书对已签名的股东具有约束力,但由于原告刘*未参加该次清算,事后也未对该次清算结果予以追认,故该清算书对原告刘*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判决明显违背事实和法律。
二、一审判决的违约金及其标准明显错误。
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约定付款时间,不存在违约问题,就无从谈及支付违约金。
第二,一审法院按每日4 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中没有按每日4 计算违约金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所主张的运输法律关系已经消灭,一审法院以运输法律关系做出判决与事实不符,且判决支付违约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上诉人特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附本案两级法院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由被告*县**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原告刘* 、叶*运输费58287.45元,并从2006年12月29日起以58287.45元为基数按每日4 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县人民法院(***)兴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刘* 、叶*的诉讼请求。
一审不服上诉状范本【2】
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某某,男,汉族,1972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澧县双龙乡,现住公安县斗湖堤镇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49年10月18日出生,住荆州市沙市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19号3-4楼
负责人:程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对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不服,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14)鄂公安民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并判令赔偿被上诉人损失显然违背事实及法律规定。
(1)一审法院认定公安县交警大队出具的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并予以采信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本案事实,上诉人对公公交认字(2014)第5010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已经向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请复核,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于2014年4月29日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终止书(荆公交终字[2014]第003号),由于被上诉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终止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