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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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

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2)

第三章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 (3)

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7)

第五章贷后管理 (8)

第六章收费管理 (9)

第七章附则 (9)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9)

国际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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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一林红叶一霜染,一场秋雨一地寒。一栏落霞一处忧,一卷诗情一夕游。

一渡飞瀑半山下,一行白鹤越峰翔。一竿怅惘一蓑远,一船离愁一帆行。

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在泰安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立的信用证以及本行叙做的进口代收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本行所有的协议后,本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本行对该信用证或代收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或代收付款人在还清本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本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或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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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本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条进口押汇币种原则上应是付汇币种,根据客户需要,也可以是美元或人民币。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授权管理

第五条总行各部门职责参照《泰安市商业银行国际结算及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支行负责进口押汇业务的贷前调查、业务资料的收集、初审和传递、回单管理、客户资信状况的动态跟踪、风险认定及贷后管理等。

第三章受理资料与审查要点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前应向本行提交下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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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梦十年一回首,一丝垂纶一苇轻。一枕乡思黄花瘦,一雁独行一弓惊。料:

(一)进口押汇申请书;

(二)与本行签订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

(三)信托收据;

(四)全套进口单据;

(五)本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在对进口押汇业务的审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审核要点:

(一)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资料上申请人加具的签章必须有效真实,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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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用证项下的进口押汇,对于经本行审核单据存在不符点,但开证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接受单据不符点,并得到本行认可的,也可办理进口押汇。

(三)对非全套物权单据和非物权单据的进口押汇业务,须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谨慎办理,必要时需通过实地查看或要求企业提交进口货物报关单等方式证实进口货物的真实性。押汇款项只能用于此笔信用证或代收项下的对外付汇业务。

(四)根据申请人的贷款卡编号登录人民银行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进行查询,确认客户是否存在贷款卡暂停、注销等异常信息。并查找该客户在本行的信用记录,查询申请人是否存在负面信息。如存在异常或负面信息,原则上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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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口押汇金额是否在该客户的可用授信额度内,且在额度的有效期内。

(六)审核有关信用证的保证金情况,对已收取部分保证金的信用证下进口押汇业务,原则上应以存入的保证金办理付汇后,不足部分予以办理进口押汇;如信用证下分批来单,保证金原则上应按来单金额的比例支取。

(七)考虑客户还款计划的合理性及本行融资资金安全的保障程度。进口商品应已落实销售途径或资金回笼时间应在押汇期限内,应提供国内销售合同或出口销售合同等,如不能提供需进一步了解资金回笼计划。

(八)进口押汇期限应与货物销售资金回笼期限相匹配,一般不超过180天,最长不超过360天。可申请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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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业务处理流程

第九条各支行对申请人提交的进口押汇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并开展贷前调查。其中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单笔协议或总协议、信托收据等使用本行统一的文本格式,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完整、清楚,符合本行的要求。上述文本如需修改或补充,需经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核认可。在业务资料初审完毕和贷前调查后,将全套资料正本收妥。

第十条总行国际业务部在收到支行提交的进口押汇全套资料后,出具单证审查意见,连同进口押汇全套资料一并进行审批;对客户授信额度及出账情况进行审查,同时进行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台帐登记。

第十一条审批通过后,总行国际业务部进行进口押汇发放及归还的会计处理(以人民币形式发放的进口押汇可由经办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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