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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银行进口押汇是指企业从海外进口货物时,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押汇,让银行代为付款以保证交易安全的一种贸易融资方式。

为了规范银行进口押汇业务,银行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并执行。

一、信用证开立1. 申请人必须出具申请信用证书,准确填写有关信息。

银行按照申请人要求出具信用证,确保信用证符合银行操作规范和国际惯例。

2. 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必须明确,包括数量、质量、单价和总金额等信息。

银行应仔细检查信用证中的货物描述信息是否与申请人报关单和货运单据中所述的产品一致。

3. 银行应与国外开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有疑问,银行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协商确认。

4. 如信用证中包含特别约定,银行应将其记录进入系统备查,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严格遵守特别约定。

二、押汇1. 押汇是一种双边贸易安全保障措施,银行应对其执行过程进行严格监督。

申请人在办理押汇时,必须出具相关单据和材料,并填写《贵行进口押汇申请表》。

2. 银行应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单据和材料,核实单据真实性、有效性和符合银行操作规范。

如有疑问,银行应及时与申请人沟通。

3. 银行应严格按照进口货物的真实情况开具押汇单据,保证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4. 银行应合理测定押汇的金额,并进行妥善管理。

如需调整押汇金额,申请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银行确认后再行调整。

三、押汇还款1. 押汇到期日前,申请人应及时向银行提交货物收货单和付款证明等相关单据,确保还款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银行应对还款进行核实,确保还款符合《国际商会统一惯例和实践(UCP600)》,并记录还款时间,确保还款及时。

3. 如还款存在问题,银行应及时向申请人取证催收,确保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风险管理1. 银行应及时关注押汇过程中的风险情况,并加强监督管理。

2. 银行应制定适合本行业务特点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执行严格的内部审查制度。

3. 银行应随时关注国际贸易法规和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操作规范并进行培训,确保对外交易风险可控。

银行进口TT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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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T/T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简下称“我行”)进口T/T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T/T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在T/T付款方式的货到付款或预付款项下,应付款申请人的要求,在审核其汇款业务依法合规,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后,为其办理融资并代办对外付款的业务。

以上所称“T/T”(Telegraphic Transfer)即电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第三条进口T/T融资币种原则上为付汇币种或人民币。

第四条我行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应遵循《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29号)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进口T/T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的营销指导、组织推动和授权管理;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负责进口T/T融资款项的发放。

第六条进口T/T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授信风险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负责督导经营机构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会计运营部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各经营机构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进口T/T 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负责业务办理及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审核融资支付、监控融资用途,实施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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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口押汇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根据《银行贸易融资授信管理办法》、国际惯例及外汇管理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进口押汇”是指本行作为开证行收到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进口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业务。

第二条受理(一)申请人须提交经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附件2-1)、《进口押汇合同》和还款计划。

(二)经办行应确认申请人在本行有相应的授信额度。

(三)运输单据为非全套空白抬头海运提单的情况下,还应提供信托收据(开证、交单或提货担保时已提交的除外)。

(四)经办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押汇金额不得超过来单金额,进口押汇款项只能用于直接对外支付;2.押汇期限应根据具体贸易情况掌握,即期信用证押汇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允许叙作进口押汇,确有合理理由及可落实的还款来源的,只能押汇一次,且押汇期限与远期期限之和原则上不得超过180天。

;3.申请人在对外付汇前应办妥进口押汇的申请手续。

如果到期付汇时仍未办妥押汇手续而付汇资金又未能到位的,以信用证项下垫款处理。

信用证项下垫款是指当信用证到期应付汇时,客户备付资金不足,本行就不足部分先予垫付,对外付汇,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利率可按正常进口押汇利率适当上浮,超过30天转入逾期垫款类科目核算,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息。

发生信用证项下贷款后,经办行应视同发生不良贷款,立即向客户催收,督促客户及时还款。

第三条审核、审批(一)审核1.申请文件的签章应与预留印鉴相符;2.进口押汇申请书的内容与有关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及装船单据的有关内容相符。

即进口押汇申请书中所列信用证号、合同号、金额及货物详情(包括货名、数量、规格、标记、运输工具、起运地、起运日期等)与信用证、国外议付行面函和装船单据完全相符。

(二)审批。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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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提高业务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范围
银行出口押汇业务是指银行在出口贸易中,依据贸易合同及信用证条款,为出口商(受益人)提供的押汇服务。

三、业务程序
1.受理业务
出口商向银行提交相关贸易文件和信用证,由银行审核确认后,确认出口商资信、信用证可行性等,并确定押汇金额和期限。

2.出票
银行为出口商出具支票或汇票,代表押汇金额,并注明付款日期和受益人姓名等信息。

3.押汇
银行将支票或汇票交予指定银行或议付行(根据信用证条款),由其向开证行索取信用证项下款项。

4.资金结算
银行收到议付行或开证行的支付,按照贸易合同及信用证条款向出口商支付相应的款项,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四、流程要点
1.业务文件要重视归档,并制定合理的保密措施。

2.银行承担责任时,应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操作,不得违反规定。

3.业务办理中如果出现异动情况,应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处置,避免损失。

4.经办人员应熟悉规定,确保质量,避免误操作和随意担保。

五、后续服务
银行在付款之后,应向出口商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回复出口商的咨询。

六、业务费用
银行收取的业务费用应根据业务性质和金额合理定价,并公示于柜台。

七、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理授权对其解释权。

以上为银行出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板,供参考使用。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规范我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管理,根据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是指进口商采用进口代收结算方式进口,指定我行为进口代收行,在收到全套单据后,根据进口商的申请,我行通过控制单据项下的货权,给予一定比例的融资支付进口代收项下货款,待货物到港后由单据项下货权质押转为现货质押,通过控制货物的销售回款偿还融资款的一种短期融资授信业务。

第三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授信额度应根据未来一段时间内(一般为一年)的进口贸易量、贸易周期、单笔业务量等因素综合核定;额度形式分为循环额度和单笔额度,循环额度采用余额控制,一般不超过一年。

额度内授信使用方式为进口押汇、流动资金贷款等;其中,押汇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来单金额的80%。

第四条本管理规定仅适用于采用付款交单(D/P)方式的进口代收业务。

第五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项下进口的商品必须符合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商品目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信主体的选择第六条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重点支持经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所处行业发展良好、竞争能力强的企业;支持已形成较大规模、分销网络健全、在较大区域或特定业务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实力的商贸企业;支持定向为大型企业集团提供购销服务、业务渠道稳定、经营风险小的专业外贸企业。

第七条申请办理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的申请人除符合我行自偿性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中关于授信准入条件的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确定我行为办理国际业务的主要银行,提交其近一年在我行或同业的若干进口结算记录凭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SWIFT电文、银行付汇单据等及对应的合同;(二)企业经营符合我国外贸、外汇管理有关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走私、偷漏税、逃汇、套汇记录;(三)进口的商品为其主营商品,货源和内销渠道稳定、通畅,正常情况下可依靠销售收入归还我行授信;(四)授信申请人与供货方有稳固的购销关系,供货方应是实力较强、有一定行业知名度的大型企业,所处行业具有持续发展空间。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进口押汇管理规定(定稿)

徽商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我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及我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业务系指我行开立的信用证项下进口押汇业务,即我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与其达成信用证项下单据及货物所有权归我行所有的协议后,我行以信托收据的方式向其释放单据并先行对外付款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仅限于在我行开立的信用证,进口开证与其项下的进口押汇占用企业同一授信额度,不重复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托收据是指由开证申请人出具的书面文件,表明我行对该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享有所有权,开证申请人在还清我行进口押汇款项之前仅作为我行的受托人持有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及其所代表的货物,并承诺以处理货物所得或其他款项偿还我行进口押汇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五条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原则是公司业务、国际业务、信贷管理、会计结算等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承担相应管理职能:(一)各级行客户经理负责对押汇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和信誉状况进行审查,并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录入。

办理进口押汇后,要对押汇申请人财务与经营管理状况进行监控管理。

(二)国际结算人员负责审查进口押汇业务的技术性和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三)信贷审查人员负责在我行信贷管理系统中作相关审批。

(四)会计结算人员负责根据信贷管理系统产生的出帐通知书进行会计账户处理(放贷、还款)。

第三章授权与授信管理第六条经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开办进口开证业务的分支行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均可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七条各分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的单笔审批权限按照总行有关授权执行。

超出各分行单笔审批权限的进口押汇业务,报总行审批。

对经总行审批的进口押汇业务,各行要严格按照总行批复的内容办理。

第八条各行现有授权不能满足辖内部分重点优质客户融资需求的,可向总行申请针对某一客户的特别授权。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汇出汇款押汇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外汇政策、《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以下简称T/T (Telegraphic Transfer)押汇)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本行根据汇款人申请,并凭其提供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由本行代汇款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汇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T/T押汇包括贸易项下货到付款押汇及低风险业务项下的预付货款押汇。

本行不办理非贸易项下及资本项下的T/T押汇业务。

第四条T/T押汇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T/T押汇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T/T押汇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T/T押汇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T/T押汇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T/T押汇业务。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T/T押汇业务的对象:T/T押汇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资信状况以及真实对外付款项目,具有到期偿还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九条申请T/T押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人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对外付款业务合法合规;(三)申请人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T/T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商品在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条件且系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上分类的A类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公布日期】1997.12.10•【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贸易融资额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9月10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10日)废止中国建设银行信用证(进口)押汇管理规定(1997年12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信用证(进口)押汇业务的风险管理、规范业务操作,促进全行国际结算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信用证(进口)押汇,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单证一致情况下,以进口货物做抵押,在付款到期日为其垫付资金的短期融资行为。

本规定仅限于我行开立的信用证。

第三条信用证(进口)押汇申请人应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有权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向我行申请进口押汇,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行办理国际结算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基本客户或符合“双大”战略的客户;2.在我行开有人民币或外汇帐户;3.信誉良好、在我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没有逾期贷款等不良业务记录。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办理押汇:1.非全套物权单据;2.即期信用证项下,经我行审核单据,单据中有较严重的不符点或其他不符合信用证付款条件的;3.进口货物在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4.远期60(含60天)天以上的信用证;5.在我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逾期贷款不良记录者;6.其他不适合押汇者。

第六条信用证(进口)押汇最高金额不超过境外银行来单索汇金额。

第七条押汇利率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即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最长120天。

远期信用证(进口)押汇期限最长不超过90天。

第九条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文件:1.进口押汇申请书2.信托收据3.最近二年的财务报表4.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条开证申请人在我行享有进口押汇额度时,申请的押汇金额在额度范围内,可以直接使用该额度,并相应扣减总授信额度。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代收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并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受理进口押汇的基本原则第四条我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五条进口押汇的条件(一)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三)进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进口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四)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付汇手续;(五)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应再办理进口押汇,如若办理应在承兑放单时提交进口押汇申请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充分了解客户的资金安排,客户有押汇需求的,应尽早做好进口押汇安排。

由于开证申请人到期无法履行付款责任,造成我行被动垫款,不得按进口押汇业务处理。

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进口押汇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行为,加强对进口押汇的管理,防范进口押汇风险,保证中间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国家外汇管理法规及ⅩⅩ农村商业银行的有关信贷管理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进口押汇是押汇行接受进口商的申请,根据进口贸易合同,在货物在对外付款时,向进口商提供进口押汇融资,解决进口商短期外汇资金需求的一种贷款方式。

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押汇和进口托收项下的押汇。

第三条进口押汇原则上应用于支持本行客户在进口原材料贸易项下,进口货物的船期较长,或进口货物需要分期销售,或其他情况下的短期贸易融资,不得将信用证项下的垫款转为进口押汇。

第四条进口押汇原则上采用货权质押的形式,以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保证。

所质押的进口货物应为易变现或确有销售渠道的物品,质押率应根据质押物的市场价格波动确定比例。

二进口押汇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进口押汇的对象是:具有进口经营权且信誉好、有效益的企业。

第六条申请叙做进口押汇企业的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按期办理工商年检手续。

2、具有进口经营权。

代理进口业务必须具有进口业务代理权。

3、在本行开立人民币帐户或外汇结算帐户,且正常办理结算业务。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和法规。

5、具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经营状况、资信状况、收益状况、结算状况良好,有按期付款能力。

6、本行给予融资授信,且押汇金额在其授信额度之内。

7、能按期按规定办理外管或海关有关手续,且承担相关费用。

8、提供进口货物的全套物权凭证或进口货物作进口押汇的质押物,且承担进口货物的仓储、检验、保险等费用及相关费用。

第七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办理进口押汇:1、列入本行退出机制的企业。

2、在前六个月内有不良融资记录的。

3、进口商品的价值与实际付款金额不相符。

4、所购货物用于固定资产添置或用于投资。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进口押汇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参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出版物第600号,UCP600)、《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URC522)等国际惯例,以及《XX银行国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行涉外托收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押汇系指进口信用证或进口代收项下,本行应开证申请人或进口代收项下付款人的要求,向其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用以对外支付该单据项下款项。

适用的国际结算方式包括进口信用证、进口代收,但不包括国际贸易汇款。

(一)进口信用证押汇系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或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二)进口代收押汇系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承诺并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或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它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行进口押汇业务纳入统一授信流程管理,按本行授信业务审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审查、审批、使用及管理,应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规定。

第四条本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遵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进口押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办理进口押汇业务过程中,总行相关部门主要职责(一)国际业务管理部门1.负责制定并完善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2.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营销组织推动;3.负责对进口押汇业务提供专业评审意见;4.负责指导并督促分行做好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客户关系维护工作;5.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单证操作、业务报表统计分析工作;6.负责组织对全行进口押汇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7.负责全行进口押汇业务的培训和专业指导。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一、前言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银行汇出汇款越来越成为企业和个人跨境贸易支付的首选方式。

为了满足客户对银行汇出汇款快速、安全、便捷的需求,银行押汇业务应运而生。

为规范银行押汇业务,保障银行和客户的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定义1. 银行押汇:银行押汇是指客户向银行申请以其名义汇出外汇,由银行先行冒充信用,将汇款者的外汇汇入其账户,用以支付汇出款项的行为。

2. 押汇盖章:银行押汇时须经客户签名盖章的授权手续。

三、业务申请1. 客户填写《银行汇出汇款委托书》,检查委托书上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 因汇款金额或货币种类的不同,还需填写《银行汇款申报表》和《外汇收入申报单》等相关资料。

3. 客户提供外汇汇出金额的等值本币存款,保留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

四、风险控制1. 在押汇过程中,银行应严格控制企业的信用等级、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情况等风险因素,确保企业资信状况稳健。

2. 银行应注重押汇业务的合规性,监督企业与外部合作伙伴的合同范围、合同履行情况等,强化风险管理和控制。

3. 在收到申请后,银行审核该笔业务的交易有效性及其是否合法,并向有关主管机关申报备案。

五、办理流程1. 银行审核客户的申请资料,核对其提供的证件和账户余额等信息,确定汇款金额。

2. 银行审核完全后,将金额存入客户外汇账户的押汇预存款内,同时在客户外汇账户与银行间签订押汇协议书。

3. 客户收到凭证后,向银行提供汇款文件等付款凭证,银行按照押汇协议书的约定完成汇款。

六、结束事项1. 银行按照押汇协议的约定,及时进行押汇账务记录和账务管理,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和客户提供押汇业务的汇出统计报告。

2. 一旦押汇业务存在违法行为或涉及洗钱等违规情形,银行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予以处置,同时取消押汇协议书。

七、结语押汇作为一种新兴业务,在全面推广金融创新、加强企业国际业务营销的背景下必将发展更快、更长远。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行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业务,切实防范风险,提高运作质量,促进汇出汇款押汇业务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管理,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各项外汇政策、《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管理办法》和本行信贷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出汇款项下押汇(以下简称T/T (Telegraphic Transfer)押汇)是指在汇款结算方式下,本行根据汇款人申请,并凭其提供的有效凭证及商业单据,由本行代汇款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的一种贸易融资,汇款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本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定的T/T押汇包括贸易项下货到付款押汇及低风险业务项下的预付货款押汇。

本行不办理非贸易项下及资本项下的T/T押汇业务。

第四条T/T押汇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总行国际业务部是本行T/T押汇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对T/T押汇业务进行制度制定、业务指导、检查监督。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T/T押汇业务授信额度的核定,负责本行各级经营机构授权范围之外T/T押汇业务的审批。

第七条本行各级经营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授权依本办法办理T/T押汇业务。

第三章对象和条件第八条T/T押汇业务的对象:T/T押汇业务的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有良好的进出口经营记录、资信状况以及真实对外付款项目,具有到期偿还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银企配合意愿强的客户。

第九条申请T/T押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一)依法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二)申请人借款用途明确、合法,对外付款业务合法合规;(三)申请人经营合法合规、财务状况良好,贸易背景真实,收付汇记录良好;(四)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到期偿还T/T押汇本金、利息的能力;(五)与本行和其他银行的信贷业务往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六)在本行有对应的贸易融资授信额度(低风险业务除外);(七)具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口商品在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八)符合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对外付汇条件且系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上分类的A类企业。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

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模版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业务概述银行进口代收项下货权质押业务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进口商为取得货物提单完成代收货款后,将货权质押给银行,以符合银行对于授信企业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业务限制该业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本行对于进口企业的信用等级不予授信的情况;2.进口商不能提供银行认可的财务报表;3.进口商没有正当来源的资金,或资金来源不透明或可疑;4. 进口商不符合银行对于授信企业的其他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税务合规,无不良行为等。

第三条业务程序1. 进口商完成代收货款后,向银行申请质押货权,并提供如下材料:(1)授权书:授权银行进行货权质押的授权书,其中包含银行代收的委托人和质权人信息,并由合法代表人签字确认。

(2)合同:货物进口销售合同,确保涉及货物的条款,包括交易金额等信息与银行进口代收开立的信用证信息一致。

(3)提单:提供完整、有效的货物提单。

(4)其他确认文件:按银行的要求提供其他确认文件,保证进口商的财务会计信息和财务报表真实和合法。

2. 银行审核进口商提交的材料,若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依据银行内部审批程序对进口商进行风险评估和批准。

3. 银行与进口商签订货权质押合同,并将质押合同登记抵押/质押权利等电子信息转移在线注册登记系统。

4. 实施质押银行按照全额质押,然后通知承运、发布指令将提单的所有权交予银行。

银行保管着该提单并在提单到期日之前完成进口商的还款计划。

第四条业务费率1. 进口商需按银行规定支付各项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收手续费和质押业务手续费。

2. 费率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风险评估结果予以调整。

第五条业务管理1. 银行将逐项审核进口商的信息,拒绝或终止不符合银行授信要求的企业的货权质押贷款的申请。

2. 银行将依据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和授信政策防范业务风险。

3. 银行将根据国家法规和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对进口商相关经营行为进行监测与调查。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

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维护外汇市场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居民、机构及其境外担保的外汇债权债务的管理。

第三条境外担保外汇是指境内居民、机构以自身信用为基础担保的外汇债权债务。

第四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稳定。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境外担保外汇管理的监管工作。

第六条境外担保外汇管理机构负责境内境外担保外汇合作的实施管理。

第二章境内境外担保外汇合作第七条境内居民、机构在境外担保外汇债权债务的合作中,应根据境外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资金实力、还款意愿等综合因素,对担保方予以评级,并据此确定担保额度。

第八条境内担保人与境外担保外汇债权债务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债务人违约责任及担保人的清偿责任和方式。

第九条境内担保人与境外担保方在担保合同生效后,应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确保按时足额清偿境外债务。

第十条境外担保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按时足额偿还境外债务。

第十一条境内居民、机构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境外担保外汇债务,应符合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境内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真实、有效的担保证明材料,并确保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三条境内外汇中介机构在经办境外担保外汇业务时,应对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风险把控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境内居民、机构在境外担保外汇债务还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与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并及时将还款信息报送境内外汇中介机构。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境外担保外汇的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政策和规定,加强对境内外汇中介机构的监督。

第十六条境内外汇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境外担保外汇业务的合规运行。

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汇入汇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汇入汇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汇入汇款业务系指我行收到汇款行汇来的、以我行为解付行的外汇费用,包括从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汇入的外汇费用;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境内特殊经济区域划入特殊经济区域外的外汇费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特殊经济区域之间的外汇划转、以及深加工结转贸易项下、离岸银行业务项下的外汇划转。

收款人包括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我行目前仅办理公司客户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办理外汇汇款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执行中,以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为准,国际业务部负责将最新外汇管政策及时下发经办机构。

第二章审核与处理第五条办理汇入汇款业务,应严格区分贸易、服务贸易和资本项目下汇款的不同性质,并依照国家外汇管理关于规定办理入账或结汇手续以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第六条汇入汇款处理应坚持款到解付的原则,即收到账户行对账单或汇款确认书(MT950、910、202)之后方可解付或转汇。

对于直接由账户行发来的汇款通知(MT103),确认其不含53、54项后可直接办理解付或转汇。

第七条汇入汇款应审核汇款通知中汇款人提供的关于收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名等要素是否清晰、准确,如有不符或不清楚的,应立即向账户行或汇出行查询,待收到账户行或汇出行的有效证实后方可办理解付或转汇。

第八条贸易项下汇入汇款业务(一)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和差异化的主体分类动态监管,将名录企业分成A、B、C 三类,统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布,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贸易项下汇入汇款首先且必须查询企业名录和分类状态,按规定进行合理审查。

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

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进口押汇业务1211

进口押汇业务1211

交通银行济南分行进口押汇业务风险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际结算业务发展的需要,规范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控制贸易融资业务风险,根据总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风险控制指南。

第二条进口押汇业务是指在用信用证方式结算的进口业务中,银行在信用证申请人对外付款时向其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由申请人还本付息的业务。

第二章相关部门职责第三条各相关部门职责(一)支行主要职责1.负责受理客户进口押汇申请,填制《授信额度使用审查/审批表》;2.与客户签订进口押汇合同;3.负责向放款中心报送审批材料;4.负责落实还款资金;5.负责登记进口押汇信贷台账;6.负责逾期催收,及逾期后在核心系统中操作还款交易。

(二)授信部1.负责进口押汇授信额度的审批;2.负责在CMIS系统中审批支行提出的额度使用申请。

(三)放款中心1.负责进口押汇放款、展期的法律审查;2.负责在CMIS系统中作额度生效维护;3.负责出具《授信额度使用审查/审批表》、《授信业务合法性审查表》。

(四)国际部1.负责在IBP系统中操作放款、展期、还款等交易;2.负责押汇利率的审批;3.相关报表的统计、上报;4.进口押汇卷宗的管理。

第三章进口押汇的基本条件第四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单位。

申请人必须在我行开立本币或外币帐户,经营状况正常,资信良好,与我行保持稳定的结算业务往来,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第五条进口商品必须是申请人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市场销售前景良好。

第六条进口押汇纳入我行对申请人的综合授信管理。

申请人必须获得我行授予的进口押汇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提出申请。

第七条我行应掌握进口押汇项下的货权。

代理开证业务或以货物收据、空运提单、非全套正本海运提单等作为运输单据,我行没有货权的信用证,原则上不得叙做进口押汇。

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情况下一般不得叙做进口押汇。

第四章押汇的币种、利率及期限第八条进口押汇的币种应为信用证币种,且暂限于:美元、欧元、日元、英镑、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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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押汇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行进口押汇业务的管理,完善和规范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的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和进口代收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指在进口信用证项下,开证申请人(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开证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开证行作为对开证行债务的担保,并应开证行要求向开证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开证行代开证申请人对外支付进口货款,开证申请人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开证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进口代收押汇是指在进口代收项下,进口商(即进口押汇申请人)自愿与代收行书面约定,将其在单据以及单据代表的货物上所具有的一切权利包括所有权转移给代收行作为对代收行债务的担保,并应代收行要求向代收行提供其他担保措施,在此条件下代收行代进口商对外支付进口货款,进口商在约定期限内偿还代收行的上述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佣金、费用、逾期罚息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行各开办国际业务的分支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

第二章受理进口押汇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我行办理进口押汇业务必须纳入全行公司业务授信流程统一管理。

第五条进口押汇的条件
(一)国外寄来的单据中原则上应包括代表货物权利凭证的全套物权单据;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单据经我行审核有不符点,押汇申请人应书面明确放弃提出不符点的权利;
(三)进口货物为市场适销的商品,进口货物和手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四)进口押汇申请人应具备完善的付汇手续;
(五)远期信用证原则上不应再办理进口押汇,如若办理应在承兑放单时提交进口押汇申请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项下,应在信用证开立之前充分了解客户的资金安排,客户有押汇需求的,应尽早做好进口押汇安排。

由于开证申请人到期无法履行付款责任,造成我行被动垫款,不得按进口押汇业务处理。

第七条进口押汇申请书、进口押汇合同、信托收据是明确我行与押汇申请人之间在进口押汇业务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进口押汇合同文件。

凡在我行办理的进口押汇,上述文件均应使用我行下发的标准合同文本。

第八条进口押汇基础交易的审查及押汇申请人、担保人资信的监督。

(一)在受理进口押汇业务前要严格审查基础交易的真实性,落实相关授信条件及审核有关文件的法律有效性。

(二)办理进口押汇要密切注意押汇申请人和押汇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重大资产变动状况,根据不同的风险情形,及时采取对策,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措施等,避免进口押汇产生风险。

第三章进口押汇的货币、金额、利率、期限、发放和支付
第九条进口押汇货币为我行对外挂牌外汇币种和人民币。

第十条每笔进口押汇的最高金额应不超过国外来单的总金额,押汇款的用途仅限于对外付款。

第十一条押汇利率按照我行外币贷款利率有关规定或按照押汇当日LIBOR 利率加一定的点数,但不能低于我行的资金成本。

第十二条进口押汇期限
(一)进口押汇是短期贸易融资业务,押汇期限应符合进口货物合理周转的回款时间不能随意延长,以防客户挪用货款,押汇天数一般应掌握在 90 天(含)以内,原则上不得展期。

押汇到期后,如客户确实因生产销售计划调整等合理原因造成不能如期归还我行押汇款项,可展期一次,展期不得超过 90 天(含)。

展期须按总行相关规定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

(二)超过90 天以上(含展期)的进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十三条发放
进口押汇发放前,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x银行法人客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第十四条支付
各经营单位应严格按照总行对受托支付限额的要求,确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及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金额标准。

第四章进口押汇的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进口押汇的申请
押汇申请人向我行提出进口押汇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加盖其有效签章的《进口押汇申请书》。

(二)提交加盖其有效签章的《信托收据》。

(三)应银行要求提供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合同。

(四)我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进口押汇的审批
国际业务部门为进口押汇业务的操作部门。

每笔进口押汇业务需经授信管理部门审批落实授信批复条件、扣减企业在我行授信额度、同意出帐后,由国际业务部门办理相关押汇及付汇手续。

对于超过 90 天以上(含展期)的进口押汇、远期信用证办理进口押汇须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向总行申请进口押汇审批格式统一采用《x银行进口押汇审批表》。

第十七条收到授权齐备的同意押汇的审批件后,业务机构须与进口押汇申请人订立进口押汇合同,分别由进口押汇申请人和我行加盖有效公章,并经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和盖章。

第十八条业务人员释放单据给押汇申请人,释放前应将单据复印一份留档备查。

第十九条业务机构发放押汇款,应严格按照总行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处理进口押汇的账务。

第二十条业务人员随时跟踪押汇业务进展情况,并在押汇到期日前 5 个工作日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发出催收通知。

进口押汇逾期、催收未果的,业务机构可根据《进口押汇合同》(见附件2)从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主动扣款,并同时加收逾期利息和/或罚息。

若进口押汇申请人账户上没有足够余额,应向进口押汇申请人催收或采取其他方式实现担保权利。

第二十一条如果进口押汇出现逾期且催收未果的,须立即停止对该申请人叙做新的进口押汇。

第二十二条超过到期日未收回押汇款的,须按总行的会计规定办理。

正常的进口押汇和逾期的进口押汇必须每月上报总行。

进口押汇造成损失的应逐笔上报总行,总行将定期对业务机构的进口押汇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业务机构可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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