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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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进口TT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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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进口T/T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简下称“我行”)进口T/T项下融资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我行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进口T/T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在T/T付款方式的货到付款或预付款项下,应付款申请人的要求,在审核其汇款业务依法合规,并落实合法有效的担保后,为其办理融资并代办对外付款的业务。

以上所称“T/T”(Telegraphic Transfer)即电汇,指汇出行应汇款人申请,拍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在另一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汇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第三条进口T/T融资币种原则上为付汇币种或人民币。

第四条我行办理进口T/T融资业务应遵循《xx银行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29号)等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进口T/T融资业务相关管理制度;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的营销指导、组织推动和授权管理;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进行技术性审查,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负责进口T/T融资款项的发放。

第六条进口T/T融资业务纳入全行统一授信流程管理,授信审批部门负责授信风险审查,并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

第七条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负责督导经营机构贸易融资业务的贷后管理、风险监控以及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会计运营部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

第九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进口T/T融资业务相关协议文本的法律事项审查;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提供法律咨询。

第十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相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进口T/T融资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各经营机构负责对所辖客户进行进口T/T 融资业务的营销推动、业务受理和日常管理;负责业务前期调查、审查、权限内审批,超权限上报有权审批人(机构)审批;负责业务办理及落实授信条件;负责审核融资支付、监控融资用途,实施贷后管理及风险监控。

X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提单物权的进口开证业务,及以仓储企业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银行以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拥有或在途的大宗原材料、产成品或存货物权质押为前提,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农业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

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

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

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仓储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存货等。

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

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且年贸易量在2000万美元(等值)以上。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中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进出口贸易融资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短期信贷支持。

主要包括进口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打包贷款、出口议付、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和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业务品种。

第三条对于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贴现/应收款买入、福费廷、保理预付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业务等贸易融资操作规定按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定不再另行规定。

第四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控制风险,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本规定在授权权限范围内办理进出口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申请人应为境内登记注册且年检合格、有权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事)业法人,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和一般限制性条件。

第六条客户向我行申请办理贸易融资,除应要求其提供公司类客户信贷业务所需的基本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业务品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如业务申请书、商务合同(开证、打包贷款、信托数据贷款、出口托收贷款需要提供)、进出口许可证明(如需)、信托收据(开立远期或不能控制货权的即期信用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信托收据贷款等需要),出口议付项下的正本信用证及全套单据,出口托收贷款项下的全套出口单据,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所需的副本商业单据以及其他根据情况所需的单据等第七条经办行受理客户贸易融资业务申请必须确认其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除允许信用发放或扣减金融机构额度的贸易融资业务外,经办行应要求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

第八条除本规定及有关业务管理办法另有规定外,贸易融资业务的受理、调查、审批、发放及贷后管理应按照公司类客户一般信贷业务的基本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审批按贸易融资额度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法人授权书确定的信贷审批权限执行。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囯际贸易融资风险管理,规范贸易融资业务操作,推动我行国际业务的有效拓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我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下简称贸易融资)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进口开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进口代收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托收押汇、出口押汇、票据贴现、买入票据、汇款融资(T/T融资)等。

信保融资、国际保理项下融资、福费廷及货物质押国际贸易融资等业务分别遵照其相应的业务管理规定,服务贸易项下融资业务将另行规定,不在本办法之列。

特殊情况下,如经办行超越本管理办法,为优质客户放宽期限或准入条件等叙做贸易融资业务,应以《ⅩⅩ银行国际业务报审表》的形式,逐笔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审批。

第三条本办法所涵盖的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界定如下:(一)“经办行”指我行办理贸易融资业务的分支机构。

(二)“市场人员”泛指经办行的客户经理或承担贸易融资贷前调查职责的产品经理等相关岗位人员。

(三)“国际结算人员”泛指总行国际业务部单证处理中心及分行的国际结算人员。

(四)“放款审核人员”泛指经办行信贷管理部门或国际业务部门放款(融资)中心的贸易融资放款审查和操作人员。

(五)“会计人员”泛指经办行进行贸易融资放款或还款等账务处理的相关岗位人员。

其他与贸易融资业务相关的授信额度审批及贷后管理等人员的界定及职责分别遵照我行现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涵盖的有关业务定义(一)“进口开证”是指我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我行给予客户的授信额度内,对外开出信用证,并且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业务。

(二)“进口押汇”是指我行作为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后,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落实了足额担保条件后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其提供资金融通,用于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并以信用证项下进口货物的销售回笼资金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融资业务。

贸易融资管理规定(3篇)

贸易融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贸易融资活动,保障贸易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国际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贸易融资,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交易活动中,为满足客户融资需求,提供的短期融资服务。

第三条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二)风险可控原则;(三)公平竞争原则;(四)持续改进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二)有专业的人员队伍和业务技能;(三)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社会信誉;(四)有符合规定的资金和风险准备金。

第二章贸易融资业务种类第五条贸易融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种类:(一)信用证融资;(二)保函融资;(三)押汇融资;(四)托收融资;(五)其他贸易融资业务。

第六条信用证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开立信用证,并由客户承担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支付责任。

第七条保函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向受益人出具保函,保证在受益人履行合同义务后,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第八条押汇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对客户的出口货物或服务进行审核,并在货物或服务出口后,为客户提供一定期限的融资。

第九条托收融资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申请,代为收取货物或服务款项,并在收到款项后,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融资服务。

第十条其他贸易融资业务是指除上述种类以外的,商业银行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贸易融资服务。

第三章贸易融资业务操作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贸易融资业务,应当遵循以下操作流程:(一)客户申请;(二)银行审核;(三)签订合同;(四)办理融资;(五)还款付息。

第十二条客户申请贸易融资业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四)贸易合同;(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对客户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客户的信用状况;(二)贸易合同的合法合规性;(三)融资项目的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贸易融资业务授信管理办法(1.0版,ⅩⅩ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提高业务竞争能力,推动并规范全行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贸易融资业务是指我行引入核心企业、物流监管公司、资金流导引工具等风险控制变量和跟踪监管措施,为满足交易链条上不同节点企业在预付、存货或应收等环节资金需求提供的授信支持。

第三条根据借款人在不同贸易环节中融资需求风险点的差异,将贸易融资业务分为三类:预付类、存货类和应收类,其中预付类、存货类业务统称货押业务。

第四条按贸易链上下游交易对手与我行的授信业务关系和我行是否承担交易对手信用风险,我行对申请融资的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对应收类融资业务买方核定买方额度,对预付类融资业务卖方核定卖方额度。

第二章授信调查、审查与审批第五条客户在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业务时,客户经理必须按照我行规定的信贷调查要求与程序认真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和评级分类,在报告中须重点披露以下内容:一、货押业务:(一)贸易背景情况及上下游客户信息。

(二)抵/质押物基本情况、价格、质量稳定性、特殊仓储要求特性、变现渠道。

(三)业务操作模式及操作流程。

(四)备选监管方情况和监管方案。

(五)额度申报及核定理由。

(六)充分关注并披露易产生权属纠纷的情况,对生产型企业产成品货押业务,应针对生产型企业可能产生的货权纠纷出具调查意见。

二、应收类业务:(一)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账龄和坏账率。

(二)卖方的履约记录。

(三)买方在行业内的地位及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

(四)买方销售收款期和采购付款期情况。

(五)卖方对买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第六条贸易融资业务需按我行法人客户风险评级管理办法(XXX银[ⅩⅩ]158号)要求进行评级和资产风险分类,贸易融资业务评级应在R4(含)以上,资产风险分类应在正常五级(含)以上。

其他准入条件按相关业务品种的管理办法或操作规程的要求执行。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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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银行(以下简称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银行信贷管理相关政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x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与进出口贸易(含服务贸易)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打包贷款、订单融资、进(出)口押汇、同业代付、福费廷、出口保理融资、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资性质的表内信贷业务,以及开立信用证、涉外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跨境参融通、保付加签、提货担保、进(出)口保理业务、非融资性风险参与等具有融信性质的表外信贷业务。

第三条x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授权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四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必须以合法、真实的国际贸易背景为基础,严禁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五条国际贸易融资业务通过信贷管理系统群(C3)和相关国际业务处理系统办理。

第六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要严格遵循法律、国际惯例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业务币种应为人民币及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利率、费率按照x银行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业务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类型主要有贸易型企业、生产型企业和服务型企业。

(一)贸易型企业(含代理型,下同),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贸易为主营业务,贸易销售收入占总收入的50%以上,利润主要来自贸易价差或代理费用的企业。

(二)生产型企业,指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以生产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产品销售的企业。

(三)服务型企业,指以对外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利润主要来自服务收费的企业,主要包括提供工程、运输、旅游、通讯、建筑、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保险等服务。

第八条申请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货物贸易的客户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且为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A、B类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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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操作,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依照国家金融管理有关法令、外汇管理有关条文及规定,参照国际惯例与准则,根据我行授信管理相关制度并结合贸易融资业务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为国际贸易提供资金融通的业务,包括开立进口信用证、进口押汇、出口押汇、提货担保、出口打包贷款等,其中进口押汇包括进口信用证押汇、进口代收押汇、进口TT押汇,出口押汇包括出口信用证押汇、出口托收押汇、出口TT押汇、银信保。

第三条贸易融资应纳入我行对授信客户或授信客户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实行风险限额管理。

对符合我行规定的叙做条件的单证相符出口信用证押汇、全额/准全额保证金或全额存单/银行承兑汇票质押等贸易融资业务纳入低风险授信业务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经营行)办理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经营行为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发起部门,受理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的授信需求,贸易融资授信的基本程序、权限可参照人民币授信办理。

经营行需为申请人办理保证金存入、抵质押物入库等担保手续,签订相应授信文本,并按授信制度要求进行贷后授信管理。

第六条授信审批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的审批部门,对经营行报送的授信进行审批。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为国际贸易融资授信风险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我行风险管理制度对经营行贸易融资进行限额管理和风险控制,履行风险监控职责。

第八条国际业务部负责对涉外贸易背景、英文版贸易合同、单证条款、交易单证的合规性及外汇政策合规性进行审核,并进行贸易融资相关业务处理及会计核算,控制操作风险。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申请国际贸易融资的对象:
国际贸易融资申请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已办理年检、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经济实体。

申请人必须在国家外汇管理公布的“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中,或申请开立跨境人民币信用证的企业,不得在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中。

第十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当具备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不挤占挪用授信资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条件,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符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我行授信政策;
(二)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三)信用状况良好,申请人及其主要股东近三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四)在我行已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有正常的业务往来;
(五)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贸易融资,应向经营行提供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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