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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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个人建房管理与对策

随着我县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城乡差距逐步缩小,农民建房需求明显增大,农民建房与土地、建房政策等问题日益突出,农村个人建房用地管理问题亟待加强。

标签:农村建房;管理;对策

1、农村个人建房现状

1.1农村个人建房基本情况

开阳县隶属贵阳市,位于贵州省中部,地处云贵高原梯状东斜坡地带,东与瓮安县交界,南与福泉、龙里两县毗邻,西连贵阳市修文县,北接息烽县、遵义县,土地总面积约为2023平方公里,辖16个乡镇,一个经济开发区,人口44.39万人。至2010年来,共审批农村建房4199户,用地44.5846公顷,平均每户占地106平方米,申报户数逐年呈上升态势。

1.2农村个人建房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村民经济条件不断改善,村民对居住条件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我县地处山区,地势高低不平,由于缺乏科学合理的村庄规划,农民建房选址多数选择在自家的承包地或交通便利的公路两侧,公路沿线建房盛行。居民点分布零散,形成大量路边店、独家院,土地浪费现象严重。《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城市郊区、坝子地区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山区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实际上,农民建住宅的同时,牛栏、猪圈、晒坝等附属设施随之建设,多数宅基地面积都超过了法定标准。由于税费改革取消了土地管理费,相应的政策宣传、解读不到位,导致群众对政策理解不到位,以为农村建房不收费,部分有建房需求的农民就到村组“说说、走走”,有的村组干部乱收乱批,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新建房屋不到国土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从而导致建房混乱,国土部门调查摸底困难。

2、农村个人建房存在问题

2.1村庄布局较为散乱

由于我县村庄建设规划还刚刚起步,目前已制定村庄规划的村大多也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真正按规划执行的几乎没有。农民建房选址仍延续传统模式,多数选择在自家自留地、承包地或交通较为便利的村道两侧。少数农民新房建设见缝插针,哪里地势好、“风水好”就在哪里建,造成新房旧宅穿插并存,房屋立面各持一格,房屋高矮参差不齐,“散、乱、差”特点显著。

2.2土地浪费较为严重

近年来,富裕起来的农民建房愿望越来越高,申报户数也呈上升态势。许多富裕起来的农民在建新房时一味图大求宽,批少建多,不严格按国土部门放线建设。建房往往选在公路旁,建在大田中,旧房不拆除,新居老宅同时存在,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同时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2.3违法占地较为普遍

我县外出务工人口较多,经济条件有所改善的农民回村建房日渐增多,农民建房,特别是占用耕地建房按正常程序审批相对复杂,不批先建代价低,很多农民便走“不申报先修建、造成既有事实、情愿接受处罚”的便捷路子,达到违法建房、非法占用耕地的目的。少数农民把土地看成私有财产,认为分给自己的土地,想用来耕种就耕种,想用来建房就建房,自己的事自己做主,谁也无权干涉。有的村甚至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非法买卖承包地和集体土地建房,造成大量小产权房存在,有的甚至一房多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

2.4部门法律法规修改不同步导致依法审批用地困难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全省“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在“户别”栏,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公安机关不再出具农业或非农业户籍证明。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仅限农村村民(农业户口)可申请宅基地。新的户籍制度已经施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作相应修改,地方也未匹配相应审批政策,导致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农房建设用地时两部法律之间产生矛盾,增加建房用地审批难度。

3、加强农村个人建房管理意见及建议

3.1科学编制村庄规划

本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立足现实、从长计议的原则,科学编制村庄规划,全面规划好村庄基础设施、公益设施、生产生活设施,并严格按规划建设。有效控制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和用地规模,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避开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宅集居化建设,整合农村居民点布局,逐步改善农村居住条件和村容村貌。

3.2强化监管,提高违法用地成本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严把宅基地审批关,既要满足群众的刚性需求,又要约束他们盲目攀比、铺张浪费的不良行为。加强监管,提高违法用地成本,狠刹违法占地建房风,由县政府牵头,国土、建设、交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对全县农村建房进行全面清理,对于符合农村村民个人建房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农村宅基地建房许可条件的,未办理建房手续已建房户,按程序申请补办审批手续,完善农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制度,

对于强行抢占耕地、违法占地建房,该处罚的处罚,且加大处罚力度,对强占的该拆的要拆,扎实做好违法用地查处工作,维护政府的尊严和法律的威严。建立预防机制,把执法关口前移,针对农村建房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本着预防为主、事前防范的原则,认真做好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3.3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

及时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制度,使各部门制度相互适应,执行统一标准。从国家层面的制度无法及时修改,地方也应尽快出台与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农村个人建房审批制度,重新拟定资料清单,使土地管理工作者依法依规审核报批,减少建房审批流程,提高建房审批时效。

3.4健全管理机制,激活综合管理的协调性

涉及农村建房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各部门职能,制定刚性强、可操作的《农村建房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审批程序、费用标准、流转管理、处罚措施等。国土部门制定申报宅基地资料清单、建设部门制定取得村庄建设规划许可证资料清单,并告知取得各项资料的依据和用途,让老百姓一目了然,提高办事效率。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完善村规民约,村民建房要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强化乡镇监管责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农村建房情况应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年终绩效文明考核内容。强化各职能部门的责任意识,对失土有责的干部职工要严格问责,国土、建设、交通等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农村建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形成制度,营造上下联动、纵横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2000年9月22日经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3]《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5〕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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