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能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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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德国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 EEG)是德国于2000年制定的一项法律,旨在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该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德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先地位,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经验。

本文将对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背景、目标和重要措施进行介绍和分析。

背景:德国是世界上第四大经济体,对能源的需求量巨大。

然而,传统的能源资源有限,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气候变化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德国政府决定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提高能源的可持续性和环境友好性。

目标: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在德国能源消费中的比例增加,提高能源的可再生比例,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升级。

具体目标包括:1. 增加可再生能源的供应量,提高其在电力和热能生产中的比例。

2. 降低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促进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 加强能源的可持续性,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使用,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4. 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创新,推动能源产业的发展。

重要措施:德国可再生能源法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以下是其中几个重要的措施:1. 固定收购价格机制:德国政府设定了固定的收购价格,即“反向发电机制”。

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者将其产生的电力卖给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按照固定的价格购买,确保可再生能源的经济可行性。

2. 优先购买权:电力公司在购买电力时,必须优先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电力,确保可再生能源的供应和利用。

3. 指标制度:德国政府设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指标,要求能源公司在一定的时间内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增加,推动能源结构的转型。

4. 资金支持:德国政府提供了大量的财政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包括设立专项基金、提供贷款和补贴等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投资和推广。

成效: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世界各国能源政策比较

世界各国能源政策比较

世界各国能源政策比较能源政策作为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安全。

随着全球对于气候变化及环境保护的关注加剧,各国在能源领域的政策也日渐丰富和多样。

本文将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能源政策出发,比较其特点、做法及效果,分析其背后的原因与影响。

一、美国的能源政策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和二氧化碳排放国,其能源政策面临多重挑战,如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促进能源独立及确保能源供应安全等。

能源独立美国政府通过提升国内油气开采和可再生能源生产,实现了部分的能源独立。

近年来,页岩气革命使美国的天然气产量暴增,大幅度降低了对外依赖。

与此同时,美国还增加了对可再生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的投资,以推动绿色转型。

清洁能源计划尽管美国在特朗普总统任内退出了巴黎协定,但拜登政府重回国际气候舞台,提出了“清洁能源计划”,旨在2035年前实现电力行业的零排放。

这一计划强调要大幅度降低煤炭的使用,并支持风能与太阳能的发展。

补贴与激励措施美国各州纷纷推出补贴政策以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例如,联邦税收抵免(ITC)和生产税抵免(PTC)对可再生电源和存储技术提供长达十年的优惠。

这一政策有效刺激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二、中国的能源政策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快速工业化进程中面临着巨大的能源需求与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实施了一系列综合性的能源政策。

五年规划中国定期发布五年规划,将清洁生产、节能降耗作为重要目标。

在“十四五”规划中,提出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以上,这体现了中国向绿色发展转型的决心。

发展可再生能源中国大力推广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全球最大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和风力发电市场。

此外,中国还提出加强电网建设,以实现可再生资源的大规模接入,提高整体供电效率。

减排目标中国承诺在2030年前达到碳排放峰值,并争取2060年实现碳中和。

这一目标引导着国家在运输、建筑及工业等领域加速转型,推动清洁低碳技术的发展。

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

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

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在全球范围内,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新能源的重要性变得越来越明显。

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美等国家一直在积极推动新能源的发展,并通过立法手段来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推动绿色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以几个发达国家为例,介绍他们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借鉴和启示。

一、德国德国是欧洲新能源发展的领头羊之一,该国通过《可再生能源法》(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简称EEG)等立法措施,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该法案首次于2000年颁布,至今已多次修订和完善,为新能源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政策指导。

该法案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给予固定的优惠电价,从而刺激企业投资发展新能源项目。

该法案还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优先接入电网,并确保了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优先地位。

通过这些措施,德国成功地推动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二、美国美国作为全球能源消费大国,一直在积极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加州是美国新能源发展的领头羊之一,该州通过一系列立法措施,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2002年,加州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标准法案》(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简称RPS),规定了州内公共事业公司需在一定时间内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比例提升至一定水平。

随后,该州还颁布了《清洁能源法案》(Clean Energy Act)和《节能法案》(Energy Efficiency Act),加速了新能源发展的步伐。

通过这些立法措施,加州成功地推动了新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减少了对传统能源的依赖,实现了绿色经济的快速崛起。

三、挪威挪威是世界上最发达的新能源国家之一,该国的新能源立法和政策措施可谓走在了时代的前沿。

挪威拥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同时也是电动汽车领域的领军者。

能源法(中英文对照)

能源法(中英文对照)

节约能源法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Conserving Energy第一条为了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满足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Article 1 This Law is formulated in order to promote energy conservation by all sectors of the society,increase the efficiency in the use of energy and its economic results,protect the environment,ensure national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and meet the people's needs in everyday life.第二条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A rticle 2 The term “energy” as used in this Law refers to coal,crude oil,natural gas,power,coke,coal gas,heat,processed oil,liquefied petroleum gas,biomass energy and other resources from which useful energy can be derived directly or through processing or conversion.第三条本法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生产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国外能源法立法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国外能源法立法研究及对我国的启示


各 国能源立法现状解析
管, 并对相关产业进行引导。 早期 日本采取的是对各个能源产 品
进 行 单 独 立 法 的模 式 ,相 继 制 定 了 《 石 油 业 法》 《 替 代 石 油 能 源 法》《 电力 事 业 法》 《 天然 气 事 业 法》《 原 子 能 基 本 法》 《 能 源 利 用 合
政策法》 ,它是美 国近十 几年 来第一个综合性 的能源方面 的法
律, 有 学 者 将 其 视 为“ 美 国能 源 领 域 的 航 空母 舰 法 ” [ 2 ] 。该 法将 提 高能效、 节约能源、 开发新能源作为重点, 通 过 政 策 引导 , 法 律 规
范, 增 强个体节 能意 识, 减 免节 能产 业的税收额度 , 开发和替 代
从能源储量方面来 看, 美 国是能源大 国, 日本 最 为 贫 乏 , 澳
大利 亚介于二者之 间; 从 能源 立法体系层面而 言, 美 国、 澳大利 亚都建立 了联邦立法与州立法并存 的立法体系 , 日本构建 了金 字塔式 的能源法律体系 , 三 国在能源立法方面各具特色 。
㈠美 国 美 国是世 界 上 最 大 的能 源 生产 国和 消 费 国 , 在 能源
立法建 言献策 , 主要 以美国、 日 本、 澳 大利亚三国为例 。 关键词: 能源法; 能源安全; 管理体制
中圈分类号: D 9 2 2 . 6 7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 6 7 3 —9 0 1 9 ( 2 0 1 4 ) 1 6 —0 O 1 2 一O 3
作者简介 : 任 洋( 1 9 8 9 一) , 女, 河北涿州人 , 在读硕 士, 研究方向为环境 与 自然资源保护法学。
公共 团体的义务 、 事业者的义务 、 国 民 的义 务 、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相 互协助 、 法律措 施等, 以及 政 府 向 国会 的报 告 义 务 、 能源 基 本 计 划、 国 际合 作 的推 进 和 能 源 相 关 知 识 的普 及 等 内容 。

美国能源法的几个判例对中国能源法的启示

美国能源法的几个判例对中国能源法的启示

引言笔者想通过介绍和讨论美国石油行业几个真实的故事和判例来讨论能源法中所涉及到的几个关键问题,即财产权利的界定问题、市场准入放开但同时加强准入后的监管,以及能源行业的反垄断问题。

尽管中国和美国在能源法领域中一些背景问题,如土地所有制不同,但都存在上述问题,要求两国的立法者和监管者给予解答并提出立法上的解决方案。

对于上述问题,美国的法律(包括判例法、制定法)和政府的监管措施等,不论其成功还是失败,都能给予中国能源法立法一定的启示,笔者希望对这几个故事和判例的讨论对中国能源法的发展能提供某种借鉴作用。

一、产权的界定:能源行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为使这个问题的讨论变得有趣一些,我想讲一个美国石油行业第一口井的真实故事。

1854 年仲夏,纽约教师兼律师乔治•比斯尔及其伙伴成立了"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并于1855年请美国耶鲁大学的本杰明•西利曼教授对"石头油"进行了化学分析。

西利曼教授是美国一位伟大的化学家的儿子,他认为名誉和纯科学是徒有虚名的华丽外表,西利曼孜孜以求的是额外的收入。

西利曼教授向投资者提交了一份报告,是美国最早的受委托而编写的工业调研报告之一,要价 526.08 美元(相当于今天大约 5000 美元),报告中指出 "石油作为照明材料,其蒸馏产品的使用价值的研究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成功。

"随后,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的投资者们决定采取行动,巩固他们对石油汩汩而流的泰特斯维尔油田的合法产权。

1857 年,由于一个非常偶然的机会宾夕法尼亚石油公司聘请了埃德温•德雷克。

此人是一个"三脚猫",担任过铁路客车的列车员,由于生病而离职,和他的女儿一起住在纽黑文市一家古老的旅店。

德雷克应聘的主要资格看来就是当过铁路雇员,仍然保有一张铁路通行证,这使他可以免费前往泰特斯维尔。

德雷克被说服购买了公司的一些股票,加入投资计划。

他到达泰特斯维尔的第一件事是要把建立在一块农田上的油田的所有权办妥,这件事很快就完成了。

世界各国能源消费和能源政策分析

世界各国能源消费和能源政策分析

世界各国能源消费和能源政策分析在现代化的社会中,能源消费已经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经济指标之一。

各国通过能源政策的调整,来保证其能源的可持续性和发展。

今天我们将来看看全球各国的能源消费现状以及其能源政策的分析。

一、世界各国的能源消费现状1. 美国美国是全球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其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接近20亿吨标准煤。

在各行业中,美国的交通行业和工业行业是两个最大的能源消费领域,占据美国总能量消耗的60%以上。

同时,美国还非常依赖化石燃料的能源来运转整个经济体系。

2.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能源消费国,中国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达到了30多亿吨标准煤,其中工业和建筑行业占据了绝大部分的比重。

在过去30年中,中国对煤炭的依赖非常高,并一直是煤炭消费大国。

但时至今日,中国已经开始了转型,大力发展清洁能源。

3. 德国德国在欧洲的能源消费领域中占据了领先的地位。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德国在2019年的能源消费总量近5000万吨标准煤,其中能源效率非常高,并能够实现较大的清洁能源比例。

德国政府采取了相应的政策措施,大力鼓励市场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

4. 日本日本是一个经济高度发达,能源消费需求量很大的国家。

其每年的能源消费总量超过了4亿吨标准煤,其中主要能源消耗领域分别是工业、交通以及建筑等领域。

但随着福岛核电站事件的发生,日本政府已经将发展可再生能源放在了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二、世界各国的能源政策分析1. 美国美国在能源政策上一直以来非常鼓励市场机制的作用,一直强调了市场自由竞争和企业自主决策的重要性。

美国政府的政策总体上以保证能源供应和开发能源资源,同时采取措施降低能源消费的强度。

2. 中国中国一直在发展企业创新和市场规范化,以及大力鼓励市场机制的运用。

政府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采取了税收支持、贷款贴息等一系列措施,同时也对高污染的能源企业进行了整治。

3. 德国德国一直以来非常注重环保和可持续性的发展,因此在能源方面也是如此。

美国能源政策的发展与变化

美国能源政策的发展与变化

美国能源政策的发展与变化美国作为世界经济体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其能源政策一直备受关注。

从20世纪初开始,美国就开始了一系列的能源政策调整,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本文将介绍美国能源政策的主要变化和发展历程。

一、20世纪初至1940年代在本世纪初期和20世纪40年代期间,美国的能源政策主要是针对能源产品的生产和使用方面进行规策。

该政策实践的核心宗旨便是通过增加能源的产量进行扩大。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发展,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成为美国经济的支柱。

可以说,初期的美国能源政策是“重工业,重化石燃料”的。

在1920年代末,美国成为了全球石油生产和消费的领导者,迅速发展成了依赖石油为主要能源的国家。

1935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公共采矿法》,并成立了美国内勒特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研究美国石油生产能力,并提出了行政规范和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更多的石油开采。

二、1950年代至1970年代随着美国国家生产力的增长,可再生能源成为了当时美国政府关注的重要方面。

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太阳能、风能以及水力等可再生能源发展技术上进行了大力投资。

此时美国能源政策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并且政策重点转向了调控和管理上。

随着1973年石油危机的发生,美国开始意识到石油作为能源资源不稳定的性质。

而且,石油的生产和使用还会造成环境污染。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美国政府采取了采购大量石油以稳定价格等一系列政策措施,同时也重视了对清洁能源技术的支持和投资,以降低对石油的依赖性。

三、1980年代至1990年代20世纪80年代,美国政府重点关注的依然是能源供给侧的政策调整。

然而,与此同时,美国采取了一些环境保护领域的政策。

在成立环境保护署之后,美国出台了力度比较大的环保法规,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保护环境逐渐被看作一个和经济和社会成长同等重要的事情。

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能源政策越来越体现出了可持续性和环保性两个方面的重要性。

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分析

国外新能源和节能政策分析

国外主要国家新能源和节能政策1.美国美国2005年8月公布的能源新法案(EPACT,2005)除了鼓励美国本土的能源生产之外,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

新能源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并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和清洁能源产品。

该法案提出,在未来10年内,美国联邦政府将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清洁能源和节能措施;为提高能效和开发可再生能源,将给予相关企业总额不超过50亿美元的补助;对新型核能电站提供免税优惠和贷款担保,并拨款开发清洁煤炭技术,发展风能。

按照该法案的要求,到2012年,美国炼油厂的乙醇生产能力将达到75亿加仑(1加仑约等于3.8升),车用乙醇的使用比例将比目前上升一倍。

2.德国在新能源政策方面,2000年4月德国联邦议院正式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KEL)。

该法取消了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上限,并要求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所有供电公司按其总电力销售量进行分配,确保没有一个地区财政负担过重。

可再生能源法还要求运行输电线路的公司支付与电力网连接的费用,消除电力公司以抬高联网费用来阻碍风能的开发。

该法案最重要的一点是,根据发电的实际成本,为每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确立了每kWh的特定支付金额。

电力公司有资格参与该支付费用的确定,这是电力部门解除官方控制产生的一种变革。

该法的实施对德国风电的发展起到的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2001~2005年间,德国风力发电装机容量年均增长20.9%,2005年达到18428MW,为全球最大的风能市场。

在节能方面,德国实施以节电为重点的节能战略。

根据欧盟能源消耗标示法规,德国制定了产品能耗标签制度,规定电器上必须贴有欧盟能源标签。

政府要求电视、CD机、电脑和其他电器不用时,应该把电源关掉。

建筑供暖耗能过多成为德国政府着力解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新能源是当今世界能源领域的热门话题,发达国家在推动新能源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通过分析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总结出对其他国家制定新能源立法的启示和借鉴,推动全球新能源发展步伐加快。

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他们是如何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的?这些都是我们需要深入了解的内容。

通过对发达国家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新能源立法的重要性和影响,为我国制定新能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借鉴和指导。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大部分。

在引言部分,将对新能源立法和发达国家的概念进行概述,介绍本文的写作目的和结构安排。

在正文部分,将首先探讨制定新能源立法的必要性,分析新能源立法对于推动清洁能源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

接着,将详细介绍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方式,包括政府支持政策、立法机制和监管措施等方面。

最后,将列举几个发达国家在新能源立法方面的成功实例,分析其经验和启示。

在结论部分,将总结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经验,探讨新能源立法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其他国家的启示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内容,旨在为新能源立法提供参考和借鉴,推动全球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挑战。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实例,分析其制定新能源立法的必要性和方式,总结发达国家促进新能源立法的经验,并展望新能源立法的发展趋势。

通过研究发达国家在新能源立法方面的成功实践,为其他国家提供启示和借鉴,促进全球范围内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低碳经济的建设。

通过本文的分析和总结,旨在为新能源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和推广提供理论和实践参考。

2.正文2.1 制定新能源立法的必要性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以及气候变化等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新能源作为一种清洁、可再生的能源形式,逐渐成为各国能源发展的重要方向。

加州能源法介绍

加州能源法介绍

加州能源委员会內容A. CEC简介B. CEC regulation 說明A.1 CEC 之主要職責开发和实施加州的能源政策展望全州能源需求并评估电资源采购计划促进大范围能源节约的章程制定开发可再造能源和可选择能源技术计划和指挥能源紧急状况的处理A.2 2003’CEC-IEPR (Integrated Energy Policy Report) 2003年度加州能源集成能源政策报告電力正常運用只能持续到2009天然氣體日益减少燃料的供應不足及價格不稳定A.3 主要能源石油(2004)阿拉斯加21.68%国外36.42%电能(2004)州内80.92%天然气(2004)A.4 CEC之目標after 20041.2.3.B.1 CEC規章內容-共12個章節1601: 範圍1602 : 定義1602.1:架構之規則B.2-1601:列管範圍•Code of Regulation: Title 20, Section 1601•Amendment Version: Dec. 30, 2005•產品項目: 21 項(a –u)強制性(2007年1月1日)B.3-1602: Power Supply定義External AC to DC or AC to AC power supplies , Single Voltage , (單一輸出)With other retail products;(搭配其它消費產品備註:Battery charger目前未列管.B.4 -1602: Consumer Audio &Video Equipment 定義•Televisions (電視機)•TV Monitor備註:Turn Table or 單獨Amplifier or 單獨Speaker 目前未列管.B.5 -1603: 測試資格1.CEC 認可之實驗室B.6 –1604 測試方法forPower Supply •US EPA TM dated 08-11-2004B.7-1604 測試方法for Consumer Audio & Video Equipment •IEC62087:2002 (E)B.8–1605測試標準for Power Supply till June 30, 2009 (for Table U-1 and U-2)B.9 –1605 測試標準for Power Supply -till Dec. 31, 2010 (for Table U-2 )B.10 –1605測試標準for Consumer AV Equipment-standard: IEC62087:2002(E)B.11.1 –1606資料報備及保存(a ) Filing of Statements :(1)一般要求:Each Statement shall be in a format,各別產B.11.2 –1606資料報備及保存製造商訊息( Manufacturer Information)需提供製造商完整基本資料(ex. 公司名稱除基本資料外, 另需根據“Table V”之要求.(b) Review of Statement by CEC(1)審核資料(2)(3)(c) Database of Appliance Models:(1)執行長需負責保存, 修改和檢視資料庫現行生產, 行銷之機種B.14 -1606資料報備及保存(d) CEC 執行長可於任何時間抽查任何列管之產品:若發現不符合規範, 將寄發掛號信函通知相關單位, 若於信件寄出10 個工作天, 未接到相關單位任何改善計(f) Filing by Third Parties: (如認證單位若廠商欲透過third parties 報備除需提供,(g) 電子存檔( Electronic Filing)所有報備之產品, 及與CEC 之往來記錄, 除需有文件存檔外需保留電子檔案.B. 17-1606資料報備及保存(i) 保存產品資料:B.18 -1607產品標示-Marking of Appliance (a) & (b)一般要求:B.19-1607產品標示Marking of Appliance能源效益之標示要求: 大部份產品B.20-1607 產品標示forExternal Power Supply根據International EfficiencyMarking格式: 羅馬數字III or IV字体: Times Roman 為佳;B.21 –1608遵守,執行及一般行政事宜a. 一般要求: 列管之產品銷入加州需遵守CEC 之regulation若產品無報備或符合測試之標準: 將被處以罰款C.对廠商/生產者的要求Ø當電子電氣產品行銷北美(尤其是加州時,除需符合: Safety : ex. ETL 認證D. 对進口商, 經銷商及當地Retailer的要求目前某些大廠, 已將CEC 之要求, 放在其產品法規要求之一Safety: ETL , UL or NRTL mark1. 美国加州的能源法案中针对开关电源的性能有特别的要求. 它有2个等级(III 和IV)即第三等级和第四等级.它对开关电源的空载功耗和整机效率要求比较高:A. III等级要求(适用于2006-7-1->2008-1-1):1.Pin(input power<10W)时,Pno-load<0.5W;2.Pin(input power=10W->250W)时,Pno-load<0.75W;3.Effi-min>84%;B. IV等级要求(适用于2008-1-1以后):1.Any output power 时,Pno-load<0.5W;2.Effi-min>85%;销售到欧洲的产品在某些方面比該要求更為严格, 能效的管制在未來將是电源发展的趋势Summary-2對於電源產品的CEC 而言1. CEC 認證目前並無證書.Discussion Time & The End。

国外储能政策

国外储能政策

国外储能政策1. 概述国外储能政策是指各国政府制定的关于储能技术和应用的政策措施。

储能技术是解决可再生能源波动性和不可控性的关键技术之一,具有调峰平谷、提高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等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国外储能政策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2. 美国储能政策2.1 联邦政策•200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法案》,该法案鼓励各州制定储能目标,并提供财政支持。

•美国能源部设立了储能技术办公室,负责推动储能技术的研发和应用。

•美国联邦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和补贴等财政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储能项目。

2.2 州级政策•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世界上最为激进的储能政策,要求电力公司在2020年之前建设1.3GW的储能项目。

•纽约州设立了储能发展和创新计划,提供经济激励和技术支持,推动储能技术的商业化应用。

3. 欧洲储能政策3.1 欧盟政策•欧盟通过《欧洲能源储备指令》,要求成员国制定储能规划和目标,并提供财政和法律支持。

•欧洲投资银行设立了储能基金,用于支持储能项目的发展和推广。

3.2 德国政策•德国制定了储能发展计划,目标是到2030年储能容量达到30GW。

•德国政府提供了储能项目的补贴和优惠税收政策,吸引了大量投资。

3.3 英国政策•英国能源市场管理局制定了储能政策,鼓励储能项目参与能源市场,提供灵活性服务。

•英国政府提供了投资储能项目的财政支持和补贴。

4. 日本储能政策4.1 国家政策•日本政府发布了《新能源基本计划》,明确了储能技术在能源转型中的重要作用。

•日本设立了储能技术研发基金,用于支持储能技术的研究和开发。

4.2 地方政策•东京都制定了储能发展计划,目标是到2023年实现储能容量达到6GW。

•大阪府推出了储能项目的激励政策,提供资金和土地等支持。

5. 储能政策的效果与挑战5.1 效果•国外储能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储能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提高了电网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储能技术的商业化应用减少了对传统燃煤发电的依赖,推动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法规政策概况

国际可再生能源发展及法规政策概况

三、世界各国激励政策的综述
欧盟各国
–英国 非化石燃料公约(The Non-Fossil Fuel Obligation, 简称NFFO)
–西班牙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立法支持主要是通过1997年 颁布的54号电力法来实现的。此外1998年的2818 号皇家令和2000年颁布的6号环境影响评价法也起 了一定的作用。西班牙的电力法是1997年11月27 日开始实施的。
– 中小型企业可能是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体。 – 强制配额制度和强制购买制度各有优缺点,强制
购买制度是对中小投资者有利的政策,强制配额 制度则是有利于大企业发展的政策。
谢 谢!
–另外一种是在我国尝试的特许权经营招标。
3、招标采购制度
核心政策机制
– 特许权协议 – 电价上涨在全网内分摊,并全部转移给电力用户 – 税收激励政策
4、不同制度实施效果的比较
由于招标采购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验证,这里仅 限于对强制配额制度和强制购买制度的比较。 – 从机制上考虑,两种制度都是通过制定法定的目 标,规定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承诺。所不同的 是实施的措施或技术路线不同。 – 从发展速度讲,强制购买制度是最有效的。
未来前景
欧洲可再生能源理事会
– 到2040年,可再生能源达到能源消费的50%是可 能的
丹麦到2030年,可再生能源比重可达到50% 风力12的情景:到2020年,12%的电力由可
再生能源产生 壳牌公司的情景:2025年是可再生能源发展
的分界线
第二部分 国际可再生能源法规政策概况
一、法规体系
649
3.000
意大利 ca. 13
904
2.500
二、政策类型
综观目前世界各国已提出的或正在实施的可再生 能源扶持政策和措施,从国外立法促进可再生能 源发展的性质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强制性手段, 二是经济引导手段,三是自愿手段。

能源政策法案(epact)

能源政策法案(epact)

能源政策法案(epact)能源政策法案(EPAct)是指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关于能源政策的法案,全称是《能源政策行动法案》(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

该法案于1992年10月29日由当时美国总统乔治·H·W·布什签署生效。

这是美国历史上对能源政策做出的重要的法律框架。

EPAct旨在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能源效率,并确保能源供应的安全。

EPAct的签署标志着美国政府对能源问题的重视和对可再生能源的推广。

该法案内涵复杂,包含了许多不同领域的能源政策。

以下是EPAct的几个主要方面:1.提供财政激励措施:EPAct通过提供财政激励,鼓励私人和公众部门增加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

该法案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了税收减免和补贴,以吸引更多资金进入该领域。

此外,EPAct还推动了对能源研发和创新技术的资助,以促进能源行业的发展和转型。

2.提高能源效率:EPAct设立了能源效率标准,要求工业、商业和住宅部门提高能源效率。

该法案鼓励采用高效能源设备和技术,以减少能源浪费和碳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EPAct还要求联邦政府机构制定并实施能源节约计划,以示范推广先进的能源管理和技术。

3.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EPAct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设立了目标和政策方向。

该法案要求电力供应商从可再生能源中购买一定比例的电力,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发展。

此外,EPAct还规定了对生物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和使用可再生能源。

4.加强能源安全:EPAct关注能源供应的安全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障能源供应的稳定。

该法案鼓励增加战略石油储备,保证石油供应的可靠性。

此外,EPAct还推动了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和开采,以减少对进口石油的依赖。

EPAct的签署和实施对美国的能源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

该法案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和商业化,促进了能源供应的多元化,减少对传统化石燃料的依赖。

外国能源法

外国能源法

第3讲外国能源政策法一、美国能源(一)美国能源管理1、美国能源体制部门:能源部、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其前身是上述的联邦电力委员会)等。

职权范围非常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美国与能源相关的行政部门2、美国能源部能源部主管政策法规的机构有:政策、规划和分析局,经济法规局,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局,意见听取和上诉办公室等,是能源部最大的部门。

能源部的第二大机构是能源信息局,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服务领域最广的政府能源信息机构。

3、美国内政部美国内政部成立于1849年3月3日,1950年重组。

美国内政部结构图4、能源监管的主要机构——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1977年,依据美国能源部组织法,建立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

执法的主要依据: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的《天然气法》,其基本法律条文几十年未变,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同时《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法规也都是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行事的重要依据。

能源部所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监管委员会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审批跨州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天然气管输价格、管道服务和开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等。

此外,监管委员会还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电力和天然气利用的协调、战略和组织管理研究、协调议会、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系等。

联邦政府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他们都各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权限的大小和范围则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的。

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也建立了沟通、协作关系。

朱棣文执政理念1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是美国的问题,也关系到中国等其他国家。

美国应该发展新技术,引领世界,与中国等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和能源问题。

——美国《侨报》朱棣文执政理念2积极倡导奥巴马提出的新计划,应对气候变暖,加速国家可再生能源的转变。

美国能源法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美国能源法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美国能源法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都意识到要推动能源转型,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之一,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政策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重点讨论美国能源法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

一、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与分类美国能源法对可再生能源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和分类。

根据美国法律,可再生能源是指来自自然资源中不断恢复的资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

在美国能源法中,可再生能源通常被划分为传统可再生能源和新兴可再生能源两大类。

传统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水电、风电和生物质能源。

美国长期以来一直重视水电和风电作为能源供给的重要来源,通过发展水电和风电项目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此外,生物质能源也得到了广泛应用,包括利用植物物质和农业废弃物来生产能源。

新兴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和地热能。

随着太阳能技术的不断成熟和成本的逐渐降低,美国对太阳能的利用越来越重视。

很多州政府鼓励居民和企业安装太阳能发电设备,并提供相应的补贴政策。

此外,地热能也在美国逐渐得到应用,通过利用地下水热泵和地热发电站等技术,将地热能转化为电能。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目标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主要目标包括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降低碳排放,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增长。

首先,美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

例如,制定了可再生能源标准,要求各州在能源供应中有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

同时,还提供了税收减免和补贴政策,鼓励居民和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设备。

其次,推广可再生能源也是为了减少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美国长期以来依赖进口石油和天然气,为了降低能源的进口风险,美国政府鼓励发展本国的可再生能源。

对于一些能源资源丰富的州,比如加利福尼亚州和得克萨斯州,政府提供了激励措施来吸引投资和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

再次,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传统能源使用过程中释放出大量的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节能环保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护环境、降低能源消耗和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和国内的重要节能法规,并探讨其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1.《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2015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重要成果,旨在通过全球协作来控制全球气温上升在2摄氏度以内,并努力实现1.5摄氏度的目标。

该协定要求各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并加强能源转型,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2.《蒙特利尔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于1987年签署,旨在保护臭氧层,防止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破坏。

该议定书规定了全球范围内禁止使用或生产破坏臭氧层的物质,如氯氟烃等。

二、中国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是中国的基本节能法律法规,于2008年制定。

该法规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在节能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能源的合理利用和节约。

2.《节约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节约型社会建设规划纲要》是中国政府为了提高节能环保意识和实践而制定的纲要性文件。

该纲要明确了我国发展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任务和步骤,鼓励技术创新和能源节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服务公司管理条例》该法规于2005年颁布,旨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

该条例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的管理和运营要求,激励企业在节能项目中提供技术咨询、优化设计、设备更新等服务。

三、节能法规对环境和经济的影响1.保护环境节能法规的实施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和大气污染物排放,响应全球环境保护的呼吁,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并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这有助于改善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的危害。

2.促进经济发展尽管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会对某些行业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但它也催生了一系列节能产业,如可再生能源、节能技术等。

这些产业的发展不仅提高了产业结构的升级,还创造了就业机会,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3.推动可持续发展节能法规的实施促进了能源的可持续利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资源。

能源法律法规

能源法律法规

能源法律法规能源法律法规引言能源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其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对国家的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护环境、确保能源安全以及规范能源产业的发展,各国制定了一系列能源法律法规,以确保能源资源的合理管理和利用。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能源法律法规,并分析其主要内容。

1. 能源法的概念能源法是指专门针对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等活动制定的法律规范。

能源法旨在保护环境、优化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实现可持续的能源发展。

2. 能源法律法规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管理层级和颁布机构,能源法律法规可以分为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的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规通常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地方层面的法规则是由各地区的地方政府制定和发布,如省级能源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此外,能源法律法规还可以根据涉及的能源类型进行分类,如石油能源法规、天然气能源法规、核能能源法规等。

3. 国家级能源法律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是中国最重要的能源法律法规之一,它于1995年颁布实施,之后多次修订。

能源法旨在加强对能源发展的规范管理,促进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该法规规定了能源发展的基本原则、能源的开发利用、能源的节约与综合利用、能源单位的监督和管理等内容。

同时,该法律还明确了能源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能源的保护和节约原则。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能源法为了加快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5年颁布实施了新能源法。

该法律主要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支持政策,包括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和减少对传统能源的依赖等方面。

该法律还规定了新能源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以及新能源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管理。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能安全法核能是一种重要的清洁能源,但其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核能领域的安全,中国于2019年颁布实施了核能安全法。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摘要:
1.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背景与意义
2.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内容
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4.总结
正文:
德国是一个在可再生能源领域投入大量精力的国家,其制定的可再生能源法为全球各国所关注。

该法律旨在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德国能源结构的转型,减少对传统化石能源的依赖,降低温室气体排放,为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核心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背景与意义
德国在20 世纪70 年代面临严重的能源危机,促使政府寻求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政策。

经过多年的发展,德国已经成为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的领导者,可再生能源占其总能源消费的比重逐年上升。

2.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内容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确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了政策支持和补贴,包括光伏、风电、生物质能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电网运营商有义务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全部电力,并确定了电价补贴政策。

3.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对我国的可借鉴之处
我国正面临着与德国相似的能源困境,迫切需要调整能源结构,提高可再生能源的比重。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做法,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的投入,推动我国能源结构的转型。

总之,德国可再生能源法为全球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表明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切实可行的。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目录

节能相关法律法规目录一、引言节能是指在人类活动中,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污染排放的行为。

为了推动并规范节能工作,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环境、保护资源,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内外常见的节能相关法律法规,以供参考。

二、国际方面1.《巴黎协定》《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国际公约,于2015年通过并于2016年正式生效。

该协定旨在限制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幅度在2摄氏度以内,并采取措施努力将温升控制在1.5摄氏度以内。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国家都需要制定具体的节能减排计划,并落实到行动中。

2.欧盟《节能指令》欧盟《节能指令》是欧盟关于能效的主要法律法规之一。

根据该指令,欧盟成员国需在国内实施一系列节能措施,以达到提高能效、减少能源消耗的目标。

这些措施包括建筑能效提升、工业能效改进、能源消耗信息公开等。

三、国内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委员会于2007年发布了《节约能源法》,该法旨在加强中国节能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强度。

法律主要包括能源计划、能源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等方面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中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

该法对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技术进步、政府支持和市场发展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鼓励各界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3.《节能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为了鼓励节能服务行业的发展,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8年制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节能服务公司的注册与管理、节能项目的审核与验收等方面的内容,为节能服务行业的规范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地方性法规除了以上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也普遍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节能法规。

例如,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制定了《上海市节能减排条例》,都对当地的节能工作进行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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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讲外国能源政策法一、美国能源(一)美国能源管理1、美国能源体制部门:能源部、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其前身是上述的联邦电力委员会)等。

职权范围非常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

美国与能源相关的行政部门2、美国能源部能源部主管政策法规的机构有:政策、规划和分析局,经济法规局,少数民族经济政策局,意见听取和上诉办公室等,是能源部最大的部门。

能源部的第二大机构是能源信息局,世界上规模最大、技术最先进、服务领域最广的政府能源信息机构。

3、美国内政部美国内政部成立于1849年3月3日,1950年重组。

美国内政部结构图4、能源监管的主要机构——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1977年,依据美国能源部组织法,建立美国能源监管委员会。

执法的主要依据:20世纪30年代就制定的《天然气法》,其基本法律条文几十年未变,充分体现了法律的适用性和稳定性;同时《菲利普斯决议》、《天然气政策法》、《联邦能源委员会436号令》、《放松井口管制法》等法规也都是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行事的重要依据。

能源部所属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能源监管机构,在石油天然气领域,监管委员会主要监管管道输油公司的运营和费率,审批跨州天然气管道输送项目,天然气管输价格、管道服务和开放,液化天然气接收站的建设和运行等。

此外,监管委员会还就监管事务进行听证和争议处理、电力和天然气利用的协调、战略和组织管理研究、协调议会、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关系等。

联邦政府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监管机构不具有上下级关系,他们都各自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其权限的大小和范围则是在相关法律中明文规定了的。

联邦政府与省政府也建立了沟通、协作关系。

朱棣文执政理念1温室气体排放不仅是美国的问题,也关系到中国等其他国家。

美国应该发展新技术,引领世界,与中国等其他国家一道,共同应对气候变暖和能源问题。

——美国《侨报》朱棣文执政理念2积极倡导奥巴马提出的新计划,应对气候变暖,加速国家可再生能源的转变。

通过设定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和各企业排放额度交易制度,以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开展综合、长期的能源计划。

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核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努力提高能源效能,发展高能效汽车、卡车,更多投资能源技术领域,负责任地开发国内石油和天然气等。

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能源管理体制对比(二)美国能源法1、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Hepburn法案(Hepburn Act),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能源法律,也是第一部规制石油行业的法律。

该法案主要是用于规制石油管道的管理。

通过这一法案的目的并非是为了保护自然资源,而是为了应对当时日益扩张和过度集中的标准石油公司,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部反垄断法。

该法案给予石油管道以普通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并要求州际贸易委员会规制有关石油管道的费用。

该法案至今仍然有效,也使得石油管道成为目前石油行业中唯一受直接经济管制的领域。

2、192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两部重要的有关能源的法律。

一部是《联邦电力法》(Federal Power Act, FPA),根据该法建立了联邦电力委员会(Federal Power Commission, FPC),并给予该委员会审批发放水电项目许可证的职权。

另一部是《矿产租赁法》(Mineral Leasing Act),该法旨在稳定联邦油田和天然气田的租赁事宜。

3、罗斯福新政时期的1935年到1938年,国会发起了一个旨在规制公用事业的计划(该计划延续至今),这期间通过了著名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Public Utility Holding Company Act)对包括能源领域以及和能源领域休戚相关的其他公共设施在内的公用事业公司的所有权问题、股票发行问题进行了较以前更为严格的监管和规制。

此外,还对《联邦电力法》作进一步的补充,赋予联邦电力委员会批发电力定价权。

4、1938年国会通过了《天然气法》(Natural Gas Act)该法案赋予联邦电力委员会对州际天然气管道价格的制定权,而联邦最高法院在1954年的一份判决中又将联邦电力委员会这一职权延伸到对天然气井口价的制定权。

5、新政结束以后,除了在1954年颁布了《原子能法》,美国在能源立法领域进入了一段休眠期,直至1973年第四次中东战争引发了第一次石油危机。

6、1973年,为应对石油危机,国会通过了《紧急石油分配法》(Emergency Petroleum Allocation Act, EPAA),该法案不仅确立了政府对石油燃料循环的绝对控制,而且开启了美国历史上能源立法最频繁的一个时期。

从1973年到1980年短短7年间,国会就先后通过了29部能源方面的法案(Act)。

1973-19801973年《紧急石油分配法》1974 《联邦能源重组法案》(Federal Energy Reorganization Act)《联邦能源管理法案》(Federal Energy Administration Act)《能源供给与环境和谐法案》(Energy Supply and Environmental Coordination Act)1975 《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案》(Energy Policy and Conservation Act)1976 《能源节约与生产法案》(Energy Conservation and Production Act)1977 《紧急天然气法案》(Emergency Natural Gas Act)1978 《能源税法案》(Energy Tax Act)《国家能源节约政策法案》(National Energy Conservation Policy Act)《核不扩散法案》(Nuclear Non-Proliferation Act)1979 《紧急能源节约法》(Emergency Energy Conservation Act),《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1980年《原油暴利税法案》(Crude Oil Windfall Profit Tax Act)8、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从里根到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经济从能源危机中迅速复苏并繁荣发展,加上之前制定的能源法律法规得到较好的实施,因此这段时期能源立法活动比较平淡。

9、1992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1992),该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能源基本法。

2005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

2005年8月,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新的能源法案,这份长达1724页的法案.除了鼓励美国本国的能源生产之外。

从立法上提出了促进消费者节约能源,使用清洁能源的可行措施。

新能源法案的重点是鼓励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和无污染能源,井以减税等措施,鼓励企业、家庭和个人更多地使用节能和清沽能源产品。

美国能源税主要内容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和提升国内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通过减税等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减少对国外能源的依赖等。

《能源政策法》第301节要求能源部长应当尽快在不增加额外费用、不影响石油产品价格的前提下,保持10亿桶原油的储备,并在购买储备油时考虑当时的市场情况。

在第该法第331节中,还规定了海军石油储备计划。

值得中国借鉴的优点1.它通过上位法对具体的政府部门作出了详细的明确的授权,使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从而避免政出多门的混乱局面比如Hepburn法案中规定由州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石油管道的价格和费用,比如在《联邦电力法》中规定,只有联邦电力委员会有权发放水电项目许可证,以及后来的《天然气法》赋予联邦电力委员会对对州际天然气管道的定价权等等。

2.美国的能源立法具有十分浓厚的实用主义哲学色彩,有很强的应急性和现实针对性。

美国历史上出现过两次能源立法高峰,第一次发生在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时期”之后的罗斯福新政时期,第二次出现在上世纪70年代,中东战争引发的石油危机时期。

这两次能源立法高峰的背景都是出现了紧急性的突发性的全国甚至全球的经济危机,而这两次能源立法高峰的焦点也都在于化解经济危机给能源领域带来的不利影响。

新政时期之前的“大萧条”是同时爆发了经济危机、社会危机、政治危机和道德危机,因此新政时期的能源立法,以公用事业领域为焦点,以化解社会紧张关系为目标,旨在对属于社会公用领域的能源资源配置制度进行改革。

70年代的石油危机是由于局部战争引发海外石油禁运引起的、由局部扩大到整体的经济危机。

因此这一阶段的能源立法,已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其目标直指能源的安全供给和有效利用。

3.美国的能源法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当危机过后,这些法律法规以及它们所设计出来的制度依然能够保持稳定和有效的运行。

美国的能源立法从罗斯福政府时期开始之所以能够保持其稳定性和连续性,关键就在于其所坚持的指导思想几十年来始终是一致的,即凯恩斯主义。

凯恩斯主义是二战以后资本主义国家治国所遵循的主流经济指导思想,其核心是坚持政府干预经济。

从新政时期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到石油危机时期的《紧急石油分配法》,再到2005年的《能源政策法》,这些法律背后所包含的思想其实是一脉相承的,即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应当有所作为,在能源领域应当被赋予更多的权力和责任,而这正体现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坚持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张。

值得中国借鉴的地方4.美国的能源法与反垄断法关系极为密切,从一定程度上讲,它甚至是反垄断立法在能源领域的一个组成部分。

美国历史上第一部能源法Hepburn法案就是为限制当时的能源巨头标准石油公司而制定的。

其后一些有影响力的能源法律如《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等亦对能源企业的集中行为进行限制。

走过的弯路长期以来,能源立法与环境保护立法并没有很好地结合起来诸多能源法律法规中对环境利益的考虑亦有所缺失。

从能源法上对清洁能源的鼓励与扶持予以确立也是晚近之事。

(三)美国能源法的执行1.美国能源法的实施有很大一部分要靠一些职能部门来执行。

如能源部、联邦政府核能管理委员会、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其前身是上述的联邦电力委员会)等。

而这些机构的职权范围首先必须由法律规定。

由于法律对这些职能部门的权力和责任一般都作了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比如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负责水电项目的审批权、电力价格的监管、电力投资的监管等,因此在权责分明的情况下,法律能够得到较好的执行。

2.如果因为出现法律漏洞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引起争议的话,则此时由法院对争议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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