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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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新建居住区项目应按照《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设置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并 可根据需要设置在室内或室外。
(四)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 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 出入口,方便使用。
/art/2015/9/6/art_8199_602920.html[2016-11-8 12:43:11]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二)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 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 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建设 用地
用地面 积下限
值
低层 500
居住 多层 高层
1000 20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 业服务业
低层 多层 高层
工业、 物流仓储
---
---
3000
3400
(单位:平方米)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条 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
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比例。
第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 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执行。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 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 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节 绿地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别
绿地率
居住
不应低于30%
行政办公
不应低于30%
商业商务、康体娱乐
不应低于10%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不应低于35%
工业、仓储
10%~15%
休闲、景观为主的绿地与广 场
公用设施
不宜低于65% 不宜低于20%
第十条 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 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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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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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9-06 浏览次数:22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18日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
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 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
(一)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 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 设置,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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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 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四) 新建的住宅小区、商务楼,按照1000户(间)以下(含)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30平方 米,1000户(间)以上预留建筑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快递智能配送点配套用房,并宜设置在小区 出入口,方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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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建住宅项目必须配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该 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的2‰,并不得少于20平方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法》和《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金华市区行政区域内,除临时建设工程之外的建设项目,本规定正文及附 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城乡各类建设,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乡、村规划;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用,不宜单独规划建设。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
建设 用地
用地面 积下限
值
低层 500
居住 多层 高层
1000 2000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 业服务业
低层 多层 高层
工业、 物流仓储
---
---
3000
3400
(单位:平方米)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鼓励实施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可以实施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六条 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
用地面积作为计算基数。
第七条 居住用地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功能混合布局时,城乡规划比例。
第八条 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表规定的下限值的,视为零星用地,应与周边用地整合使
第三节 开发强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 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他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等各项指标,应根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执行。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规划控制指标的中小学用地(A33)、体育用地(A4)、医 疗卫生用地(A5)、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专项规 划和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相关规划指标可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节 绿地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内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绿地率)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建设用地绿地率控制指标表
用地类别
绿地率
居住
不应低于30%
行政办公
不应低于30%
商业商务、康体娱乐
不应低于10%
医疗卫生、教育科研
不应低于35%
工业、仓储
10%~15%
休闲、景观为主的绿地与广 场
公用设施
不宜低于65% 不宜低于20%
第十条 工业、仓储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 配套设施。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合计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 用地面积的7%,其它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文化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 目的配建标准,应符合国家、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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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金华市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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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配套用房项目及垃圾收集中转、变配电房、泵站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因用地狭窄或者与城市道路不相连等原因,不具备单独开发建设条件的用地,按照零星用地管
理。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快递智能配送点等配套用房宜统筹考虑,相对集 中布置,方便居民使用。
(一) 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位置应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建设单位应按照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7‰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但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 业管理用房配置比例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宜相对集中 设置,便于服务管理,且不得设置在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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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和管理中,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他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第二章 用地管理
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第四条 金华市区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 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分为:建设用地(H)和非建设用地(E),其中城市建设用地 (H11)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B)、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 和绿地与广场用地(G)等八大类(详见附表一)。 第五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 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各类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附表二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