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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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案例

[案情]李某在县里有临街房屋12间,是祖遗房产。因为李某是孤寡老人,长期以出租房屋为生。1986年该县食品公司因扩大营业用房,便主动找李某协商要求买房,李某未同意。以后县食品公司又提出要求典当房屋,李某开始不同意,后经人说和,双方达成了房屋典当协议。协议规定:“李某愿将12间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典价4.2万元,典期无限,立约为凭”。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盖章。1998年,其中三间房屋因年久倒塌。2000年,该地段因城市规划为金融区,房价猛涨。李某要求回赎,但在三间房屋倒塌的损失和回赎价格上发生争议。

请问:

李某与县食品公司之间确立的是什么法律关系?请谈谈你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分析]在本案中,李某与县食品公司所订立的协议明确约定将房屋出典给县食品公司,这种典权关系并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着明典暗卖的问题。至于典价和典期,也都是符合我国民法规定精神和司法解释的。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典期最长为30年。本案中尽管双方约定典期无限,实际上典期只能为30年。这一点不能成为成立买卖关系的根据。而典权中的典价是当事人约定的,一般接近于卖价。本案中的12间房屋的典价为12000元,并不过高,是低于卖价的。既然本案的典权关系合法有效,那么,承典人县食品公司就应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承典房屋的权利,同时应当妥善保管承典房屋。但县食品公司在没有征得出典人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拆除承典房屋,是违反义务的行为,对出典人而言,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由此给出典人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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