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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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暂行收费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暂行收费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
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3.16
【实施日期】2010.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暂行收费标准的批复
上海虹桥枢纽交通中心发展建设有限公司、上海虹桥国际机场公司:
上海虹桥枢纽交通中心发展建设有限公司《关于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的请示》(沪交中司〔2010〕001号)收悉。

经商市物价局(沪价管〔2010〕003号)研究,核定虹桥综合交通枢纽停车楼机动车停车暂行收费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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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6.1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市人民政府正在组织开展《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鉴于该办法关系到道路交通秩序、停车需要等,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全文予以公布,听取广大市民和各单位的意见。

有关事宜告知如下: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E-mail:******************.cn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4年7月1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四年六月十一日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维护停车市场秩序,保障停车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秩序,适应城市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本市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库)和专用停车场(库)。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市停车场(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本市市政、房地、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上海虹桥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虹桥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虹桥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虹桥停车场是上海市内一座重要的停车设施,为前来停车的车主提供了便利的停车服务。

为了规范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合理,现将上海虹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公布如下:
一、停车收费时间。

上海虹桥停车场的收费时间为24小时,不分白天和夜晚,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停车时间。

二、停车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首小时1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5元,封顶费用为50元/天。

2. 大型车辆(SUV、MPV、商务车等),首小时1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7.5元,封顶费用为60元/天。

3. 超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首小时20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10元,封顶费用为80元/天。

三、停车优惠政策。

1. 会员优惠,停车场设有会员卡,会员可享受每次停车费用8折优惠。

2. 长期停车优惠,对于停车时间超过3天的车辆,可享受每天停车费用9折优惠。

四、停车缴费方式。

上海虹桥停车场支持多种缴费方式,包括现金支付、刷卡支付、手机支付等,为车主提供了便捷的缴费途径。

五、其他注意事项。

1. 车主在停车时应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未按时缴费将被视为违规停车,将受到相应处罚。

2. 停车场内禁止乱停车、占用他人车位,否则将被罚款并移车处理。

3. 车主在停车过程中应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停车安全,不得随意变更车位或危害他人车辆安全。

综上所述,上海虹桥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合理公正,为车主提供了便捷的停车服务。

希望广大车主在使用停车场时,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停车场秩序,确保停车场的正常运营。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以汽车为代表的生活改善品迅速涌入居民家庭。

停车收费作为温和的经济手段,可以通过价格杠杆作用有效调节居民的停车需求,甚至改变居民的出行方式,为减轻城市交通压力。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 (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区(县)政府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相衔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经[1999]第28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沪价经[1999]第281号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浦东国际机场
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的批复
(沪价经[1999]第281号1999年9月30日)
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你司沪机场集财(1999)167号《关于浦东国际机场停车楼停车收费标准核价和出租车排队系统实行收费的请示》收悉。

为有利浦东国际机场停车设施的正常运转并考虑到社会承受能力,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核定浦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如下:
1.机动车辆
小型机动车2小时以内(含本数)为每小时10元,2小时以上为每小时5元;大型机动车加倍计收。

机动车停放时间按《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执行。

2.出租车排队系统
出租车排队系统的收费标准为每辆次2元。

以上规定自1999年10月5日起执行。

请做好停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结束——。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20201111152048)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I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I【级地段:I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III级地段:II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IV级地段:III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V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VI级地段:V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I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II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岀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一、背景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汽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位的分配和收费管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热点问题之一。

为了解决上海市停车管理难题,上海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以规范停车收费行为。

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全面介绍。

二、相关机构《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物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共同负责实施。

交通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对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负责;物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协助居民和车主解决停车难题,同时监督停车场所的收费行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对非法停车行为的处罚及相关法律维护。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停车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停车场所是指在固定场所内划定的专门用于汽车停放的区域,包括小区停车位、路边停车位、商场停车场等。

为了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将对所有停车场所进行审批和监管,包括保障停车位数量、设置标识、规范管理等。

2. 收费标准和管理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且确保符合市场竞争规则。

对于未经批准私自设置收费标准的停车场所,将会被严厉查处,并对其处以罚款。

同时,停车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收费标识,以方便车主参考。

3. 停车的优先顺序停车场所应按照优先需要解决问题的顺序进行停车。

例如,如有行人正在过境或疏散车辆时,车主应优先考虑行人和其他车辆的安全。

另外,对于老弱病残和急救车辆,停车场所应设置专用停车位,确保他们的权益得以保障。

4. 监督和投诉为了加强管理和监督,启动投诉机制,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设立 24 小时热线,车主和居民可通过热线举报和投诉停车场所的不法行为。

收到举报和投诉后,相关部门将会针对所反映的问题展开调查,并在最短时间内进行处理和回复。

四、总结《上海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是一项有力的法规,对于规范停车场所的管理和收费行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

2005-01-10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99310

2005-01-10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99310

2005-01—10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99310。

txt35温馨是大自然的一抹色彩,独具慧眼的匠师才能把它表现得尽善尽美;温馨是乐谱上的一个跳动音符,感情细腻的歌唱者才能把它表达得至真至纯【发布单位】上海市【发布文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日期】2005-01—10【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2005年1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所(署)(以下统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市政工程、公安交通、房地资源、财政、价格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行业协会)本市停车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并可以接受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本市公共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和推广)本市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鼓励专用停车场(库)向社会开放,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库)和道路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库)规划与建设管理第六条(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库)专业系统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结构和交通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编制,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审批后,纳入全市总体规划。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5.11.18•【字号】沪价管〔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的通知沪价管〔2015〕10号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停车场(库)机动车停放收费,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政府第85号令)、《关于下发〈关于全面规范和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交停〔2005〕6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实施收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计费等级详见附件2),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可在规定价格水平之内自主下浮调整价格。

二、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

超过1小时后,以每半小时为计费单位,收费标准相应减半。

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三、外资公共停车场(库)由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

有关经营企业在制定及调整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时,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收费标准报送至所在区(县)物价和交通管理部门。

四、长租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五、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机动车停放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交通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或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除公共换乘停车场所、机场、大型交通枢纽停车场所之外,外环线以外公共停车场(库),由所在区(县)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计费等级、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书面函告市物价局、市交通委。

七、各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本市机动车停放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在公共停车场(库)的入口处及收费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计费规则、投诉电话等内容。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计费规定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计费规定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沪发改公告【2012】006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的要求,我委对2012年7月之前发布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62件)1、关于颁发《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的通知(沪价费[1995]第143号)2、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核定在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概算调整等问题》的通知(沪计投[1996]425号)3、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7]45号)4、关于发布《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差价换房价格行为的试行办法》(沪价房[1997]348号)5、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1999]229号)6、关于颁发《上海市公交汽车、电车、专线车客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50号)7、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本市药品价格公布渠道的通知》(沪价商[2000]141号)8、上海市物价局印发《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0]第331号)9、关于修订《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价公[2000]第338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价费[2001]001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教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1]033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督[2001]004号)13、印发《上海市房地产市场明码标价的实施规则》的通知(沪价商[2001]044号)14、关于社会力量办学中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2]第43号)15、关于印发《上海市车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46号)16、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制剂计价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20号)17、关于制定《上海市药品价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2]008号)18、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沪计委[2002]007号)19、关于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8号)20、关于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和专家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37号)21、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沪计价督[2003]001号)22、关于印发《上海市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医疗器械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商[2003]005号)2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沪价费[2003]019号)24、关于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产业导向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5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3]027号)26、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沪价商[2003]036号)27、关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提高基本服务项目收费和提供延伸服务项目收费的实施意见(沪价商[2003]040号)28、关于发布《上海港外贸进口集装箱疏运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3]021号)29、关于调整本市三资企业新增车辆领照单发放办法的通知(沪计贸[2003]010号)30、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的通知(沪价公[2004]011号)31、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人口[2004]018号)32、关于适当延长《关于<上海市定价目录>中区域性定价权限的通知》执行时间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5]003号)33、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11号)34、关于本市住宅物业服务超过最高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实行论证的试行意见(沪价商[2005]014号)35、关于发布《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商[2005]002号)36、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发改所[2005]001号)37、关于修订发布《上海市外商投资重点产业目录》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5]041号)38、关于本市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劳保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5]029号)3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非居民用户燃气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20号)40、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3号)41、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成本监审工作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3号)4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7]009号)43、关于开展上海市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指标转让试点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沪发改能源[2008]047号)4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69号)4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实施后衔接工作的通知(沪发改投[2008]175号)4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授权浦东新区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8]009号)47、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2号)48、上海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96号)49、关于建立完善本市居民用户燃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价公[2008]017号)5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企业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9]051号)5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新的《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5号)5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09]004号)53、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上海市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06号)5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31号)55、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单位租赁房建设项目审批和核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沪发改城[2010]034号)56、关于印发《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0]052号)57、关于下发《上海市年度发电量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1]032号)58、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11]004号)59、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1]004号)60、关于本市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1]011号)6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12]100号)62、关于印发《上海市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12]002号)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废止(42件)1、关于下发《上海市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试点办法(试行稿)》的通知(沪体改[92]第38号)2、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小企业改组股份合作制试点办法》的通知(沪体改委[94]第158号)3、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若干意见(沪体改委[1994]162号)4、关于进一步发展本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实施细则(沪体改委[1995]12号)5、实施《关于贯彻国务院[1995]17号文的实施意见》通知(沪体改委[1996]16号)6、关于印发《关于组建企业集团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体改委[1996]32号)7、关于重新核定上海城乡产权交易所部分收费项目的批复(沪价行[1996]第249号)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的若干规定(沪价房[1996]224号)9、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及其《?关于本市放活小企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第34号)10、关于印发《上海市平价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房[1997]228号)11、关于印发《上海市完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体改委[1997]24号)12、关于印发《上海市电话信息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021号)13、关于印发《上海市国际经贸电子数据交换收费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经[1999]111号)14、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的通知(沪价经[1999]第349号)15、关于颁发《上海市汽车检测调试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沪价经[2000]第193号)16、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沪价费[2000]333号)17、关于印发《上海市园林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1]072号)18、关于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市场价补偿安置中价格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1]051号)19、关于印发《上海市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沪计贸[2001]049号)20、关于对上海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公车转售给私人有关政策进行补充说明的函(沪计贸[2001]009号)21、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10号)22、关于发布本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商[2002]024号)23、关于发布《上海市机动车维修价格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36号)24、关于印发《上海市家用电器维修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2]012号)25、关于印发《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公[2002]021号)26、关于印发《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规则》的通知(沪价公[2003]002号)27、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价费[2003]051号)28、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旅游参观点票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价费[2003]053号)29、关于发布《上海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究开发机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3]004号)30、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的通知(沪计高计[2003]006号)31、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登记和备案相关事项的通知(沪发改所[2004]001号)32、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6]007号)33、关于本市建立出租汽车运价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沪价公[2006]003号)3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稽察[2007]001号)35、关于本市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请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发改外资[2007]022号)36、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下发《上海市风力发电项目前期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能源[2008]028号)37、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商[2008]013号)38、关于印发《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8)》的通知(沪发改法[2008]007号)39、关于印发《上海市循环经济发展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31号)40、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原料奶收购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发改价督[2009]019号)41、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脱硫石膏综合利用专项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09]046号)42、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科委关于发布《上海市生物医药创新产品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发改价费[2010]002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上海市,停车场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制定并监管的。

根据最新的规定,停车场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停车时间、车辆类型和停车地点等因素。

在不同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上海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相对合理和透明的。

首先,停车时间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停车时间越长,收费金额也越高。

上海市的停车场通常会根据不同的时间段制定不同的收费标准,比如工作日和非工作日的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一些停车场还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进行分段计费,比如按小时计费或者按半小时计费,以满足不同车主的需求。

其次,车辆类型也是影响收费标准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般来说,小型车辆的停车费用要低于大型车辆,因为小型车辆占用的空间相对较小。

此外,一些停车场还会针对环保车辆或者新能源车辆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比如减免停车费用或者延长免费停车时间,以鼓励更多的车主选择环保出行方式。

最后,停车地点也会对收费标准产生影响。

一般来说,市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高于郊区的停车场,因为市区的停车位资源更加紧张,需求量也更大。

此外,一些高档商业区或者写字楼附近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地方的停车位资源更加紧缺,而且停车场的管理成本也相对较高。

总的来说,上海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相对合理和透明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比如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透明度和公平性等方面。

因此,相关部门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以满足市民和车主的需求,推动城市停车管理的健康发展。

在未来,随着智能停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相信上海市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会更加科学和合理,为广大车主提供更加便利和高效的停车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更加关注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调整和监管工作,确保停车场收费标准能够更好地满足市民的需求,推动城市停车管理水平的提升。

2020年整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doc

2020年整理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doc

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目前,市政府正在进行《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对于完善停车服务,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现将《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各有关单位就相关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城建法规处,邮编:200003电子邮件地址:fzbcjc@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2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草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满足停车需求,改善交通状况,保障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库)包括公共停车场(库)、道路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库)。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停车场(库)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以及浦东新区、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相关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

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在上海市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是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定的,不同地区的停车场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上海市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

一般来说,停车费用是根据停车时间来计费的,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有所差异。

首先,对于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停车时间来计费的。

在上海市内,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小时收费来计算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所在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般来说,市中心地段的路边停车位收费会相对较高,而郊区的路边停车位收费则会相对较低。

其次,对于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停车时间和车辆类型来计费的。

在上海市内,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是分为小型车和大型车两种类型来计费的。

小型车的停车费用一般会比较低,而大型车的停车费用则会相对较高。

此外,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也会根据停车时间的长短来进行不同的计费,一般是按照每小时或每半小时来计费的。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停车场,比如地下停车场或者商业综合体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这些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一般会相对较高,因为它们通常会提供更多的停车位和更便利的停车服务。

总的来说,上海市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市民在停车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停车场。

同时,市政府也在不断完善停车场的管理和收费标准,以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

综上所述,上海停车场收费标准是根据停车时间、车辆类型和停车场类型来进行计费的。

市民在选择停车场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以便更好地享受停车服务。

希望市政府在未来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场管理,提高停车服务的质量和便利性。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停车秩序,保障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辆的停放和管理。

第三条(停车设施管理规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设施按以下规定实施管理:(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包括地面或者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等)应当提供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使用,尚未出售的应当出租,不得闲置不用。

(二)一套住宅的业主不能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但在本暂行规定实施前已销售的,或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的停车位与住宅房屋套数比例超过1:1的,超过部分的停车位不受此限。

(三)停车位要转让的,受让对象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

租用停车位的业主享有该车位的优先购买权。

(四)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出租时,租赁双方应在停车位出租合同中约定:当本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者使用人需使用时,出租人可终止合同,收回出租的车位。

但出租人应在终止合同前二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

(五)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上设置停车位的,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第四条(停车管理服务单位)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管理服务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未就停车管理做出约定的,由业主大会或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决定停车管理办法。

第五条(停车管理服务基本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停车管理单位(以下合称停车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提供停车管理服务:(一)遵守本市停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停车管理的约定;(三)制定停车管理制度,包括停车管理单位的职责、停车位和临时进出车辆停放的管理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四)地面、墙面设立交通标识,引导车辆按规定路线行驶;第六条(车辆停放收费)车辆停放收费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停车设施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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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费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经营性停车场(库)的管理,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市政府1993年第33号令发布的《上海市道路、水路运输服务业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规定,对本市收费停车场(库)的计费作如下规定(暂行):
一、凡持有本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经营道路外机动车停放业务的企业和个体户,包括宾馆、饭店。

商住楼的配建停车场(库)以及车站、码头、机场的经营性停车场(库),提供停车服务的收费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经营性停车场(库)按其所在地的地段,共分六级:
Ⅰ级地段:沿中山东一路、中山东二路、金陵东路、河南南路、河南中路、北京东路所构成的区域。

Ⅱ级地段:Ⅰ级地段,沿复兴东路、西藏南路、肇周路、徐家汇路、肇嘉浜路、华山路、愚园路、江苏路、长寿路、天目西路、共和新路、虬江路、宝山路、四川北路、江湾路、大连西路、欧阳路、四平路、溧阳路、沿江口港至黄浦江所构成的区域。

另外包括徐家汇、曹家渡、提蓝桥、老西门地区。

Ⅲ级地段:Ⅱ级地段以外,沿腾越路、隆昌路、营口路、松花江路、中山北二路、广中路、共和新路、灵石路、岚皋路、中山北路、中上西路、龙华西路、龙吴路、至徐汇区原上海县交界处及黄浦江边所构成的区域,还包括原浦东的市区部分,以及内环线以内的地区。

Ⅳ级地段:Ⅲ级地段以外的原市区部分,浦东新区的川沙镇、高桥镇、北蔡镇等重点开发城镇。

Ⅴ级地段:闵行区、宝山路、嘉定区、浦东新区原市区外地区,以及卫星城镇(如朱泾、安亭等)。

Ⅵ级地段:Ⅴ级地段以外本市的其他地区。

三、经营性停车场(库)按设施、设备状况共分六等:
Ⅰ等停车库:高密度立体停车库。

配备电子或机械定位装置,电视监控、磁卡收费、温控式自动报警装置、消防拴、移动式灭火等先进设施、设备。

Ⅱ等停车库:自行式单层、多层停车库。

进、出口分门(道),配备温控式自动报警、喷淋式自动灭火装置、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Ⅲ等停车库:简易的单层、多层停车库。

配备灭火机、消防桶等必备的消防设备。

Ⅳ等停车场:大型水泥地坪停车场。

停车标准车位在200辆以上,进出口分门(道),设立了望台,配备消防车、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栓、车辆清洗设备等较完善的设施、设备。

Ⅴ等停车场:一般水泥地坪停车场。

配备消防栓、移动式灭火机、消防桶等设施、设备。

四、车型分类的确定:分为小型车、大型车、特大型车(载重八吨以上货车或铰接式客车和拖挂车)及特种车(车身长十四米及以上或栽重四十吨及以上的车辆)。

摩托车按小型车的50%计算。

五、停放时间的确定: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
小时递进,超过8小时至24小时之内按8小时计。

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超过部分按上述标准重新计算。

六、计费标准:
1、以六级地段的六等停车场为停车收费基价:
小型车1元/小时,大型车2元/小时,特大型车3元/小时,特种车4元/小时。

2、地域级差和停车场(库)等级差别的加成计算方法:
收费停车场(库)所在地的地域差每上一级,每小时加收1元。

收费停车场(库)的等级差别每上一等,每小时加收1元。

(详见附录)
七、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上述收费标准时,允许下浮。

外商投资性质的停车场(库)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订。

企业自订的收费标准和浮动的具体幅度需报市陆上运
输管理处和所在地物价局(委)备案,并至少保持一年的稳定,不得随意变动。

实行长包车位的计费由承租双方协商确定,按签订的合同执行。

八、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须在车辆进口处悬挂停车场(库)的等级标牌,公布停车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停车收费必须使用《上海市道路停车场(库)统一发票》。

九、收费停车场(库)经营者,如因遇特殊原因需超过规定标准收费的,须报经市物价局核批。

十、收费停车场(库)日常收费管理,由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和区县物价部门按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

十一、各县(含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物委(局)可结合当地情况,会同当地情况,会同当地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对停车场(库)计费标准作适当调整,报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备案。

十二、本规定自1995年8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沪运运(1994)第167号《关于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计算办法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

附表:小型车每小时收费标准:
注:1、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1元。

2、特大型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2元。

3、特种车每小时收费为小型车收费每格加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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