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定线制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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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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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进行海难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船舶;第三条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全程实行船舶定线制;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流、避免航路交叉、各自靠右航行及过错责任原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第二章航道、航路第五条深水航道深水航道一般设置在深泓附近,两侧界限分别用左侧侧面标、右侧侧面标标志标示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1,主要供大型船舶使用;深水航道设标由航道管理部门实施;第六条通航分道及分隔带线在深水航道内设置的上、下行通航分道和分隔带分别占航标标示航道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千米/小时;船舶在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以下通航分道内正常航行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6节约11千米/小时;严禁船舶停车淌航;第十一条船舶必须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或航路内行驶;在船舶交通管理系统覆盖水域内航行时,应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报告线时,应进行船位报告;船舶经过船位核对点时,应进行动态报告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见附件3;第十二条在深水航道内,所有船舶一律按各自靠右的航行原则沿规定的通航分道行驶,并尽可能远离分隔带或分隔线;船舶因实施追越需要短时间占用分隔带水域时,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谨慎进行;第十三条大型船舶、高速船应在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航速低于主管机关规定的通航分道内最低航速要求的大型船舶,应进入推荐航路航行;因深水航道外侧未设置推荐航路或船舶吃水原因不能进入推荐航路航行时,应尽可能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四条小型船舶必须按规定的推荐航路行驶;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第二十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见附件8、汊河口及支流河口等需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尽可能与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成直角就近进行;船舶因靠离码头需要,在无碍他船安全行驶的情况下,事先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征得同意后可选择航路行驶;第四章停泊第二十一条大型船舶必须在主管机关公布的锚地或停泊区见附件9内停泊;第二十二条小型船舶停泊应优先选择锚地、停泊区海轮锚地或海轮停泊区除外水域,也可根据需要在规定航路以外选择安全的水域,但应尽可能远离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二十三条船舶如遇有恶劣天气、船舶失控等特殊情况需紧急抛锚时,应尽可能让出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第五章避让第二十四条船舶会让时,应优先遵守下列关于船舶避让的特别规定:一未按规定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行驶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二进出汊河口、支流及专用航道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三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在规定的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第二十五条沿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的船舶,在经过桥区水域、渡口渡运水域见附件10、码头、锚地、水上服务区、支流河口、汊河口及施工作业区水域之前,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横越船动态,并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第六章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进入深水航道行驶的小型船舶,与在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事故时,小型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逆通航分道或推荐航路交通流行驶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逆交通流行驶的船舶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随意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与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二十九条横江渡轮和靠离码头、进出锚地、水上服务区、汊河口、支流河口、专用航道等需要横越通航分道、推荐航路的船舶,未按本规定主动避让在通航分道、推荐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导致发生碰撞事故时,横越船应负主要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随意停泊导致发生事故的,停泊船应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附件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规定的附件有变动,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告的形式发布;第三十二条本规定附件中为现行航道维护尺度;当航道维护尺度变化调整时,应以航道部门公布的维护尺度为准;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及其附件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是指长江上界南岸慈湖河口31°46′30″N/118°29′48″E与北岸乌江河口31°50′42″N/118°29′24″E联线,下界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 与崇明岛施翘河下游的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间主管机关公布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二“航道左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左手一侧为航道左侧;“航道右侧”是指面向长江下游方向,右手一侧为航道右侧;三“大型船舶”是指船长80米及以上的船舶、船队吊拖船队除外;四“小型船舶”是指“大型船舶”之外的船舶、船队;五“横越”是指船舶横向或斜向驶过规定通航分道、推荐航路,或横向越过沿通航分道、推荐航路行驶船舶船首方向的过程和行为;六“水上服务区”是指主管机关划定的可为船舶提供加油气、加水、补给等服务的水域;七“高速船”是指静水航速大于35千米/小时约19节的船舶;八“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非障碍性桥梁”是指在通航水域内未设置有碍航性构筑物不包括桥面的桥梁;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系特别规定,涉及航行、停泊与避让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时,按本规定执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05同时废止;深水航道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至荡茜闸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二、荡茜闸至龙爪岩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三、龙爪岩至鹅鼻嘴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10.5米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为标准;四、鹅鼻嘴至燕子矶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5月1日至10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五、燕子矶以上通航水域:深水航道以500米航道宽度不足500米的以实际航宽,但最窄处不得低于200米,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以实际水深米每年10月1日至次年5月31日以实际水深米水深为标准;六、设标原则:一深水航道原则上顺直双侧设标,并在关键转向点航标上加装信息助航装置;二口岸直水道十四圩以下至浏河口辖区下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2600米;口岸直水道十四圩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航标间距单侧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一、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推荐航路浏河口辖区下界至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航段福姜沙航段除外设置船舶上、下行推荐航路;上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北侧黑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下行推荐航路在深水航道的南侧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米;长江80红浮至83红浮联线外侧航路宽度为100米,水深米;福姜沙中水道为上、下行小型船舶、船队航路;航路宽度为150米,水深米;二、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航段不设置下行推荐航路;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桥区水域下界浮至慈湖河口辖区上界上行推荐航路的设置航段为:三江营河口至尹公洲下洲头长江103黑浮之间、瓜洲河口长江112黑浮至栖霞油轮锚地下端长江130黑浮之间黑浮外侧水域,航路宽度为200米,水深为米;三、在推荐航路中航路宽度不足200米且存在丁坝、浅滩等碍航物的水域,设置相应的示位标,并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实际宽度和水深;附件3长江江苏段船位报告线及船位核对点一报告线二船位核对点附件4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福姜沙南水道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44红浮与长江44黑浮联线至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7黑浮与长山油库码头下端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1.上行船舶等让水域1长江41黑浮与长江41红浮联线至长江43黑浮与长江43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3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至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之间水域;2.下行船舶等让水域1江阴大桥至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长江59红浮联线之间水域;2长江55黑浮与巫山港河口联线至长江52黑浮与江海粮油水塔联线之间水域;3长江46黑浮与德积示位标联线至长江48黑浮与孚宝码头前沿垂直线之间水域;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五通过限制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过境通过;二、尹公洲航段单向航路控制规定一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拖带量3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队;二受控航段1.长江105-1红浮与长江105-1黑浮联线至长江104红浮与对岸垂直线之间水域;2.长江100黑浮与长江100红浮联线至长江101黑浮与长江101红浮联线之间水域;三船舶等让水域上下行船舶应在单向航行控制段外附近的安全水域等让;四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驶进的船舶等让正在驶出的船舶;附件5长江江苏段桥区水域通航规定1.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根据桥梁的通航净空尺度留足安全系数;2.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应当具有良好的操纵性能,并在通过桥区水域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1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拖带设备及应急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2加强了望,尽早与过往船舶取得联系,明确各自动向及会让意图;3必要时,安排拖轮在桥区水域护航;3.下列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当按规定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动态:1国际航行船舶;2客船;31000总吨及以上国内航行海船及载运危险货物船舶;41600总吨及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及以上拖轮船队港作拖轮除外;5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的船舶;6试航船舶;4.机动船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桥区水域航道、航标等异常或者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5.船舶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应当由船长指挥操作,同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船舶在通过非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可以由船长或者船长指定的驾引人员指挥操作;船舶操纵困难时,必须由船长亲自指挥操作,必要时,轮机长应当在机舱值守;6.船舶通过桥区水域时,应当保持具有足够舵效的安全航速;船舶抵达桥区水域上界和下界线时,逆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8节,顺流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桥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7.江面视距不足1500米,禁止船舶通过长江桥区水域;风力达到七级以上时,禁止船队通过桥区水域;装载爆炸品的船舶、试航船舶禁止夜间通过桥区水域;8.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时,禁止下列行为:1淌航;2并绑航行;3掉头、横越;4穿越非通航桥孔;5试航船舶进行效用试验;6船舶在通过障碍性桥梁桥区水域时,追越或者并列行驶船舶通过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南京长江第四大桥、润扬长江公路大桥南汊悬索桥、泰州长江公路大桥、江阴长江公路大桥、苏通长江公路大桥主通航孔桥区水域时,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追越;7其他影响桥梁水域通航安全的行为;9.船舶靠离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时,应当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主动避让在规定的航路内正常行驶的船舶;船舶在桥区水域内的码头、泊位停靠,不得超过核定的靠泊宽度;停靠、作业期间,应当确保系泊牢固,并加强值班;10.船舶在桥区水域内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船舶和桥梁安全时,应当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并立即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船舶发现桥区水域内存在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附件6长江江苏段汊河、捷水道航路规定一、白茆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4左右通航浮与长江15黑浮联线;下界为长江3黑浮与长江4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通过;二、福姜沙北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限为长江59左右通航浮与FB15黑浮的联线,下界限为长江38-1左右通航浮与FB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航段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受控对象: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或3000载重吨及以上船队;2.受控航段:如皋港下示位标至焦港河口之间水域;3.等让水域:上行船舶在如皋港闸以下航段;下行船舶在焦港河口以上航段;4.等让原则:逆流船舶等让顺流船舶,拟始发的船舶等让正在通过该水域的船舶;三、福姜沙中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FB12-1左右通航浮与FB13红浮联线;下界为长江45左右通航浮与F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实际水深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常情况下,不受福姜沙中水道维护水深限制的船舶,不得选择福姜沙南水道或福姜沙北水道过境通过;四、太平洲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五峰山岸咀与蒋家港三角测点联线;下界为太平洲捷水道下左右通航浮;二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新洲左右汊实行单向通航,新洲左汊为上行船舶航道,新洲右汊为下行船舶航道;三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五、仪征捷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仪征捷水道上口;下界为仪征捷水道下口;二维护水深:4.5米;三航行原则:仪征捷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航道,实行单向通行;禁止下行船舶通过该水道,进入作业的船舶除外;四通过限制:供上行小型船舶通过和上行船队选择通过;六、宝塔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八卦洲洲头西方角三角测点270度端线处,下界为天河口三角测点090度端线处;二维护水深:西方角至南化5号泊位为上段,维护水深为7.1米,宽度为150米;南化5号泊位至扬子10号泊位为中段,维护水深4.5米,宽度100米;扬子10号泊位至天河口为下段,维护水深10.5米,宽度15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宝塔水道内扬子石化航道实行单向航行控制;1.水域范围:上界为北岸马汊河口处,下界为宝塔水道下界处;2.受控船舶:5000总吨735千瓦及以上船舶队、油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他需要控制的船舶;3.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长江136黑浮下2000米北岸一侧航道内;驶出受控船舶在扬子石化码头靠泊在扬子石化码头的船舶和扬子8号码头对开航道内;4.通信联系:上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四桥桥梁水域、下行驶入受控船舶在南京长江第二大桥南汊桥处、下行驶出受控船舶在预计驶出宝塔水道下界前1小时,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方式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5.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准备开航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七、乌江水道船舶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乌江河口至慈湖河口联线;下界为大箭山塔形侧面岸标与乌江下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设标宽度为200米,不足200米的以实际航道宽度为准,但不小于150米;一般情况下同侧相邻航标间距不大于3000米,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米按航道管理部门公布的航道维护水深为准;三航行原则:乌江水道全航段为上行船舶单向航道,实行单向通行;四通过限制:船舶应根据航道部门公布的航道设标维护水深,结合潮汐、本船吃水实际情况,在保障足够富余水深前提下选择上行通过;附件7长江江苏段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常熟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原华润、亚太航道和2009年开辟的下端进港航道一水域范围上界为徐六泾验潮站与苏桥5红浮联线,下界为太海汽渡太仓港池上端与长江13左右通航浮联线;二维护水深上段常浒河口至常电煤码头下角,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米,航宽300米;中段常电煤码头下角至金泾塘口,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7米,航宽200米;下段金泾塘口以下1公里至新泾口上,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受控船舶:2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舶、100米以上的其他船舶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2.专用航道内苏通大桥通航孔上游1000米、下游1000米航道水域范围内,受控船舶航行参照大桥主通航孔相关规定;二、永钢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上界为永钢9浮对标联线,下界为永钢1浮对标联线;二维护水深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6.0米,航宽200米;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通过限制10000总吨及以上船舶、1000总吨以上危险品船进出该水道,应事先经主管机关批准;五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5000总吨以上船舶、客船、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永钢1浮下游航路,驶出受控船舶在永钢4浮上游航路;3.通信联系:受控船舶在到达等待点前1小时,向辖区VTS中心报告并经批准,同时应使用甚高频无线及其他一切有效手段与相关船舶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出;4.等让原则:驶入受控船舶等候驶出受控船舶,逆流受控船舶等候顺流受控船舶,进出锚地的受控船舶等候正在通过该水域的受控船舶;三、营船港专用航道航路规定一水域范围狼山沙北槽上界Y12红浮,下界为苏桥5左右通航浮与Y1黑浮联线;二维护水深1.苏通大桥上2公里至南农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10.5米,航宽260米;2.南农闸至新开闸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8.0米,航宽260米;3.新开闸至通钢5号维护水深,理论最低潮面下5.0米,航宽150米;4.通钢5号至Y12红浮维护自然水深;三航行原则按各自靠右航行原则实行分道通航;四控制规定1.受控船舶:3000总吨735千瓦或长度100米及以上船舶队、化学品船舶、液化气船舶及其它需要控制的船舶;2.等让水域:驶入受控船舶在营2红浮下;驶出受控船舶在。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江苏段水上交通秩序,改善通航环境,提高交通效率,保障航行安全,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于长江江苏段通航水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规定。

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行驶:(一)正在执行公务的船舶;则。

关。

宽度的五分之二、五分之二、五分之一。

在不具备设置分隔带条件的深水航道内,分隔线为深水航道的中心线。

第七条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在深水航道侧面标的外侧水域,供小型船舶使用。

在具备设置推荐航路条件的水域,黑浮联线外侧设置上行船舶推荐航路;红浮联线外侧设置下行船舶推荐航路(推荐航路设置标准和尺度见附件2)。

第八条定线制实施水域需要采取单向航行控制的,由主管机关以航行通(警)告形式发布。

第九条深水航道的维护水深由航道管理部门公布。

第三章航行第十条船舶在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防止发生事故。

在不危及他船或设施安全的情况下,船舶正常航行时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5节(约28千米/小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4节(约7.5千米/小时)。

船舶在泰6节(约未设推荐航路的航段,小型船舶应沿通航分道右侧边缘行驶。

第十五条大型船舶在经过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前,或自身操纵能力受到限制时,应向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报告,在无碍他船行驶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可选择航路行驶,驶过后应及时恢复到规定的通航分道内行驶。

第十六条船舶驶经福姜沙南水道、尹公洲航段,应遵守主管机关颁布的单向航行控制的有关规定(见附件4)。

第十七条船舶驶经桥区水域,应遵守桥区水域通航规定(见附件5)。

第十八条船舶驶经白茆沙北水道、福姜沙北水道、福姜沙中水道、太平洲捷水道、仪征捷水道、宝塔水道、乌江水道等水域,应遵守上述航路的专门规定(见附件6)。

第十九条船舶进出常熟港、营船港、天生港、江都港等专用航道及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时,应遵守上述专用航道的专门规定(见附件7)。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

《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简介广东海事局局长汪湘涛尊敬的洪部长、游省长、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现在,我代表广东海事局就《珠江口水域船舶定线制》(以下简称《定线制》)和《珠江口水域船舶报告制》向大家做简要介绍:一、《定线制》制定过程1999年底,全国通航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广东海事局负责制定《定线制》。

我局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组织系统内的专家和业务骨干,在航海界专家的帮助下,利用广州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对珠江口船舶交通流进行全面观测,进一步摸清了船舶航行规律,研究切合实际的对策措施,于2001年底制定了初步方案,并几番斟酌,反复修改,期间,交通部领导多次对此项工作作出指示,提出要求;交通部海事局自始至终关注《定线制》的制定,多次派员对我局进行指导,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方案。

制定工作还得到了部队的大力支持。

《定线制》水域内的锚地调整得到广州军区、广东省军区的及时批复,保证了《定线制》的顺利实施。

我局与香港海事处就《定线制》制定工作开展了密切的合作。

自2000年起,在粤港海事定期联系会议上,双方就《定线制》设定方案、公布方式、执法检查、信息共享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磋商;还多次召开双方专题研讨会,对方案的技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协商。

《定线制》制定得到了港航单位、有关部门、航海教学科研单位的大力支持。

广东省交通厅、广州港务局、广东省航海学会、大连海事大学、广州远洋公司、广州海运集团等单位对《定线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多次派专家协助我局的工作。

本《定线制》凝聚了航海界许多专家的智慧和辛勤劳动。

二、《定线制》简介《定线制》由担杆水道定线制和大濠水道定线制两部分组成。

(一)担杆水道定线制担杆水道定线制由两段分道通航段和两个警戒区组成,第二警戒区与香港东博寮水道分道通航段相连接。

担杆水道定线制分道通航段的分隔带宽度0.5海里,分隔带两侧各0.5海里水域为通航分道。

北侧分道定为西行通航分道,南侧分道定为东行通航分道。

设定的两个警戒区,即第一警戒区和第二警戒区,第一警戒区为半径1.2海里的水域,第二警戒区为半径1.7海里的水域。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由分道通航制和警戒区组成。

1 分道通航制1.1 边界线1.1.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8°00′.700N 120°58′.600E38°00′.700N 120°52′.200E38°03′.867N 120°34′.000E38°05′.600N 120°30′.833E1.1.2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连线:37°56′.200N 120°58′.200E37°58′.267N 120°51′.700E38°00′.300N 120°40′.000E38°00′.300N 120°27′.000E1.2分隔带分隔带为以下列地理位置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0.2海里,长度为23.5海里的水域:38°03′.417N 120°29′.300E37°58′.450N 120°58′.400E1.3通航分道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西部宽度为2.5海里,东部宽度为2.3海里;中间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14.7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282°(真航向)。

东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定线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东部宽度为2.2海里,西部宽度为3.7海里;最窄宽度为1海里,长度为9.8海里;船舶主交通流向为102°(真航向)。

2 警戒区2.1 东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7°58′.250N 121°02′.500E 为中心,半径4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2.2 西部警戒区:以地理位置38°05′.000N 120°24′.600E 为中心,半径5海里圆弧内的水域。

3 特别规定3.1使用长山水道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应守听VHF08、VHF16频道。

船舶定线制 公告

船舶定线制 公告

船舶定线制公告
船舶定线制( COLREGS,全称International(Regulations船舶定线制 COLREGS,全称International(Regulations(for(Preventing(Collisions(at(Sea)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一套规则,旨在通过明确规定船舶在不同情况下应遵循的航行和避让规则,降低海上碰撞的风险。

根据(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 COLREGS(1972),船舶在航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在航船舶应使用安全航速行驶,以防止碰撞或搁浅。

-(在航船舶应尽可能让清所有其他船舶并避免碰撞危险。

-(当对遇局面感到怀疑时,应减速并及早采取积极行动防止碰撞。

此外, 2009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 COLREGS(2009)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和指导原则。

例如,它引入了“视觉通信”的概念,允许船舶在白天通过视觉信号进行通信。

船舶在定线制区域内航行的方法与要点

船舶在定线制区域内航行的方法与要点
引 航 研 究
制 域 航 的 法要 区 内行 方 与点
汪 建 国
船 舶定 线制概 述
1船 舶 定 线 制 的 概 念 .
航宽 受 航道 条 件 的制 约 。 因 为深 水航 道 设 定在 深 泓 线 附 近, 航宽 受航 道条 件 的制约 。从 浏河 口到西新 圩设 立上 、 行推 下 荐 航 路 ( 姜 沙南 水 道 除外 )西 新 圩至 慈 湖河 E , 行 不设 置 福 , l下
舶在这种 条件 下安全 航行存 在一 些 限制 。
船 舶种 类 的特 点 。航 行在 长 江上 的船 舶种 类繁 多。大型 船 队 , 江海 轮和 大部 分 长江正 规航 运公 司的船 舶 基本 能够 按照 进
定 线制 的要 求 航行 。而其 他船 舶 , 特别 是 占据 船舶 数 量庞 大 比 例 的黄 沙运输 大军 , 航行 随机 性极大 , 扰乱 了航行 秩序 。
通航 分道 , 隔带 分 别 占 25 25 1 , 件不 允许 的地 方 , 隔 分 ,、/ 、/ 条 5 分
带变 成分 隔线 , 、 上 下通 航分道 各 占二分之 一 。
推荐航 道 : 推荐 航道 在深 水 航道 的侧 面标 外 侧水 域 。在具 备设 置推 荐航路 条件 的水域 , 浮标 联线 外侧 设 置上 行船 舶推 黑 荐航路 , 浮标 联线 外侧设 置 下行 船 舶推 荐航 路 。推荐 航 路 的 红
深水航 路设 置标 准设置 深水 航路 。在 通航 环境 复杂 的水 域设 置 航 行警戒 区 。也就是 说 , 江 口上海段 、 江江苏 段和长 江安徽 长 长 段通航分道受 自然条件的影响 , 通航分道 的设置不使用相同标准。
发 生碰 撞 、 浅或 锚泊 而对 海洋 环境 造 成 污染 或其 它损 害 的危 搁

青岛港水域船舶定线制方案及其说明

青岛港水域船舶定线制方案及其说明

青岛港水域船舶定线制方案及其说明一、青岛港水域船舶定线制方案青岛港水域船舶定线制由3个分道通航制、2个沿岸通航带和3个警戒区组成,沿着进出青岛港的主航道(航向为103--283º)中心线设置,西起于青岛港内外港界线,东止于大公岛正横处,长度约为11.83海里,详见附图。

(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11910、10011、11010、11300、10016、11012等)1、分道通航制青岛港船舶定线制的分道通航制包括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二分道通航制和第三分道通航制。

三个分道通航制外边界都在青岛港内外港界线处主航道中心线两侧0.3海里处与大公岛正横处主航道中心线两侧0.5海里处的连线上。

三个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都在青岛港主航道(航向为103--283º)中心线上。

(1)第一分道通航制第一分道通航制由两个交通流流向相反(进港船舶与出港船舶)的通航分道和分隔线组成。

分隔线长度1.88海里。

通航分道呈从西向东发散状,其西侧端口两个通航分道的宽度各为0.3海里,其东侧端口处两个通航分道的宽度各为0.32海里。

第一分道通航制是由下列地理位置构成的四边形:36°02´.15 N,120°17´.02 E;36°01´.12 N,120°19´.21 E;36°01´.55 N,120°17´.09 E;(2)第二分道通航制第二分道通航制由两个交通流流向相反(进港船舶与出港船舶)的通航分道和分隔线组成。

分隔线长度3.25海里。

通航分道呈从西向东发散状,其西侧端口处两个通航分道的宽度各为0.33海里,其东侧端口处两个通航分道的宽度各为0.41海里。

第二分道通航制是由下列地理位置构成的四边形:36°01´.52 N,120°20´.61 E;36°00´.85 N,120°24´.52 E;36°00´.10 N,120°24´.31 E;36°00´.87 N,120°20´.42 E;(3)第三分道通航制第三分道通航制由两个交通流流向相反(进港船舶与出港船舶)的通航分道和分隔线组成。

(整理)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中英文

(整理)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中英文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试行)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图号为:15770、81401、81305。

琼州海峡船舶定线制由分隔带、通航分道、警戒区、避航区、边界线和沿岸通航带组成。

1. 分隔带定线制分隔带由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共8个分隔带组成。

1.1. 1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A:20°11′47″N,110°21′41″E;B:20°11′23″N,110°21′44″E;C:20°10′47″N,110°17′37″E;D:20°11′11″N,110°17′33″E。

1.2. 2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E:20°10′25″N,110°12′30″E;F:20°10′01″N,110°12′35″E;G:20°09′22″N,110°08′20″E;H:20°09′46″N,110°08′17″E。

1.3. 3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2海里。

a:20°13′24″N,110°22′24″E;b:20°13′10″N,110°22′09″E;c:20°12′26″N,110°17′18″E;d:20°12′37″N,110°17′16″E。

1.4. 4号分隔带为下列四点依次连线围成的水域,宽度为0.4海里。

I:20°12′05″N,110°15′01″E;J:20°12′01″N,110°14′35″E;K:20°12′43″N,110°14′27″E;L:20°12′47″N,110°14′53″E。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第一篇: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长江口船舶定线制分为A、B、C三个区,各区由圆形警戒区和若干条分隔带或分隔线组成的通航分道组成。

一、A区(一)警戒区以A点(31°06′05″N,122°41′30″E)为圆心,2.5 n mile为半径的圆形水域。

(二)分隔带自警戒区边缘线向外辐射的4条长度为10 n mile、宽度为0.5 n mile的矩形水域,各自位置以4点连线标示:(A1)(1)31°18′28″N,122°40′49″E;(2)31°08′31″N,122°40′49″E;(3)31°18′28″N,122°41′18″E;(4)31°08′34″N,122°41′18″E。

(A2)(9)31°15′35″N,122°50′30″E;(10)31°08′06″N,122°43′10″E;(11)31°15′14″N,122°51′00″E;(12)31°07′48″N,122°43′36″E。

(A3)(16)31°06′17″N,122°44′26″E;(17)31°06′17″N,122°55′48″E;(18)31°05′50″N,122°44′26″E;(19)31°05′50″N,122°55′48″E。

(A4)(22)31°04′11″N,122°43′24″E;(24)31°03′55″N,122°42′55″E;(25)30°56′05″N,122°49′48″E;(27)30°55′49″N,122°49′21″E。

9海上交通工程第九章船舶定线

9海上交通工程第九章船舶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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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船舶定线
(7)环行道(Roundabout) 由一个分隔点或圆形分隔带和一个规定界限的环形通航分道所组成的一 种定线措施。环行道内的交通通过按逆时针方向围绕分隔点或分隔带环行而 实行分隔。 (8)警戒区(Precautionary area) 由一个区域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在该区域的规定界限内,船舶必须特 别谨慎地驾驶,并可能推荐交通流方向。 (9)深水航路(Deep water route) 规定了界限、且经精确测量证实海图所示的海底清爽、无水下障碍物的 航路。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船舶定线的历史沿革 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的规划与设计 分道通航制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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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船舶定线
第一节 船舶定线的历史沿革
船舶定线是英文航海术语Ships’ Routeing的译文。 船舶定线的含义是由岸基部门用法律规定或推荐形式指 定船舶在海上某些区域航行时所遵循或采用的航线、航路或 通航分道等。 在航海活动中,船舶航行路线一直是由航海者本人自行 确定,岸基部门与人员无法做出规定和建议。 然而,航海科学技术的发展扭转了那种局面,岸基部门 和人员逐渐获得和加强了对于船舶航行和驾驶的控制或管理 权!船舶定线的产生与发展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第九章 船舶定线
(5)分道通航制交会的汇聚点或航路连接处的船舶定线。 用于汇聚点、航路连接处和交叉路口的定线措施,应从下列方法中选择最适 合的一种。 ①环行道。如果证明确实需要,可以使用环行道以引导通航船舶围绕 一个圆形分隔带(图中4)或指定点做逆时针方向环行,如下图所示。 环行道上的通航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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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行船舶定线的方法
为了满足上述的船舶定线的目的,增进海上交 通汇聚、密集和活动自由受限或存在航行障碍物 等区域的航行安全,可以根据当时当地交通实际 情况(包括船舶和交通环境两方面)采用下列几 种方法建立并实行各种船舶定线之一或其中某几 种的组合。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020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2020

湄洲湾口水域船舶定线制1.参考海图、坐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海图图号:63001、64111、64131;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参谋部航海保证局出版海图图号:14170、14171。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2.定线制的范围本定线制由三个分道通航制、两个警戒区和一条双向航路组成:2.1 第1分道通航制(1)分隔带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2海里:24°52′54.0″N,119°03′18.6″E;24°53′56.4″N,119°04′22.8″E;24°53′41.4″N,119°04′25.8″E;24°52′45.6″N,119°03′28.8″E。

(2)边界线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4°53′06.0″N,119°03′04.8″E;24°54′18.0″N,119°04′18.0″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4°52′33.0″N,119°03′43.2″E;24°53′19.2″N,119°04′30.0″E。

(3)通航分道东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19海里,主交通流向为043°(真航向)。

西南向行驶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3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1.53海里,主交通流向为223°(真航向)。

2.2 第2分道通航制(1)分隔带第2 分道通航制的分隔带由以下四点连线构成,分隔带宽度0.2海里:;119°05′33.0″E,24°54′47.4″N24°54′51.0″N,119°05′18.0″E;24°55′45.6″N,119°06′14.4″E;24°55′37.2″N,119°06′24.0″E。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

长江上海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长江上海段水上交通秩序,规范船舶航行行为,改善通航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提高交通效率,促进航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航行、停泊于长江上海段的船舶,应当遵守本规定。

但下列船舶因工作需要可不按规定的航路航行:(一)正在执行公务的公务船舶;(二)在核定水域内在航施工的工程船舶;(三)正在进行搜寻救助的船舶;(四)经主管机关核准的其他船舶。

第三条长江上海段实行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遵循大船小船分道、各自靠右航行以及过错责任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路第五条长江上海段的航路由主航道、辅助航道和小型船舶航道等组成(见附件1)。

第六条主航道包括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

长江口深水航道、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宝山北航道和宝山南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通航分道的分隔线(以下简称“分隔线”)。

第七条辅助航道为南槽航道,包括南槽航道下段和南槽航道上段。

南槽航道下段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

南槽航道上段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

第八条小型船舶航道包括南支航道、外高桥沿岸航道、宝山支航道、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和主航道北侧航道。

(一)南支航道由安全水域标标示航道走向,安全水域标的连线为分隔线;(二)外高桥沿岸航道为外高桥航道南边界线至距码头前沿线80米的北侧平行线之间的水域,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三)宝山支航道的边界线由侧面标标示,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四)宝山南航道南侧航道为宝山南航道以南的水域,航道宽度为100米;(五)主航道北侧航道为主航道(宝山南航道除外)以北的水域。

其中:与长江口深水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双向通航,航道宽度为200米,航道的中心线为分隔线;与外高桥航道、宝山航道和宝山北航道相邻的主航道北侧航道用于单向通航,航道宽度为100米。

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

船舶定线制和报告制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2015版】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2015)注:请参考《成山角水域强制性船舶报告制》(参考海图:中文版海图1305、35001号)。

注:上述海图数据以世界大地测量系统(WGS84)为基准。

成山角水域船舶定线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1. 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2. 成山角水域外分道通航制和外部警戒区一、内分道通航制部分:成山角水域内分道通航制、内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a) 分隔带(a)是以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为中心线,宽度为2海里的水域:(1) 37°31'.18 N 122°45'.40 E (3) 37°11'.60 N 122°49'.68 E(2) 37°25'.29 N 122°49'.68 E(b) 分隔带(b)是以内警戒区(g)的部分边界线和以下地理位置的连线所围成的水域:(13) 37°38'.20N 122°47'.31E (27) 37°11'.60N 122°56'.60E(14) 37°38'.82N 122°47'.76E (9) 37°11'.60N 122°53'.46E(15) 37°37'.30N 122°51'.00E (8) 37°26'.09N 122°53'.46E(26) 37°31'.08N 122°56'.60E (7) 37°32'.69N 122°48'.68E(c) 分道通航制的内边界线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4) 37°29'.69 N 122°42'.13E (6) 37°11'.60 N 122°45'.91E(5) 37°24'.49 N 122°45'.91E(d) 分道通航制的外边界线为分隔带(b)的一部分,为下列地理位置的连线:(7) 37°32'.69N 122°48'.68E (9) 37°11'.60N 122°53'.46E(8) 37°26'.09N 122°53'.46E(e) 南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带(a)与分道通航制内边界线(c)之间的水域,宽为2海里。

船舶定线制

船舶定线制

1.2 船舶定线制的一般定义1.2.1 船舶定线制及其目的船舶定线制是一条或数条航路的任何制度或定线措施,旨在减少海难事故的危险。

它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推荐航线、避航区、禁锚区、沿岸通航带、环形道、警戒区及深水航路等。

【3】船舶定线制的目的在于增进船舶汇聚区域和交通密集区域以及由于水域有限或气象条件较差而使得船舶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水域中的航线安全,并防止或减少由于船舶在环境敏感区域或其附近发生碰撞、搁浅或锚泊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危险。

其具体目的包括下列各项或其中的几项:(1)分隔相反的交通流,以减少对遇局面∕态势的发生;(2)减少穿越船和航行在已建立的通航分道内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危险;(3)简化船舶汇聚区域内交通流的形式;(4)在沿海开发或勘探集中的区域内组织安全的交通流;(5)在对所有船舶或对某些等级的船舶航行有危险或不理想的水域中或其周围组织安全的交通流;(6)在水深不明或水深接近吃水的区域对船舶提供特殊指导,以减少搁浅的危险;(7)指导船舶避开渔场或组织船舶通过渔场。

1.2.2 船舶定线制种类船舶定线制包括分道通航制、环形道、沿岸通航带、双向航路、推荐航路、推荐航线、深水航路、警戒区、避航区、禁锚区等定线措施,可根据实际需求单独或组合使用。

【4】(1)分道通航制:通过适当方法和建立通航分道,以分隔相反的交通流的一种定线措施。

(2)环形道:由一个分隔点或圆形分隔带和一个规定界限的环形通航分道所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

在环形通道内,通航船舶环绕分隔点或分隔带按逆时针方向航行而实限分隔。

(3)沿岸通航带:由一个指定区域构成的一种定线措施,该区域位于分道通航制向岸一侧边界和邻近的海岸之间,并按照《规则》第十条4款规定使用。

(4)双向航路:是指在规定的界限内建立双向通航,旨在为通过航行困难或危险水域的船舶提供安全通道的一种措施,如图1-1所示。

图1-1 双向航路(5)荐航路:为方便船舶通过而设置的未规定宽度的一种航路,往往以中心线浮标作为标志,如图1-2所示。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

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介绍《长江口船舶定线制(2008)》是充分考虑长江口水域地理环境、水文特点、船舶交通流特点、船舶习惯航线,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交通部海事局《关于印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定线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等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以及国际海事组织《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进行制定。

一、修订的必要性1.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由于航道建设工程和船舶定线制采用不同的坐标投影系,建设中的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与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中心未能完全一致,给船舶的正常、安全航行带来不便。

另外,三期工程将向东延伸至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B警戒区内1.3海里,使原有的B警戒区失去了原有的功能。

为了使《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与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更好的衔接,应对原《长江口船舶定线制》进行调整,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中心线通过A警戒区的中心,并使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端部与调整后的A警戒区西侧边缘线相接。

2.确保船舶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航行更安全、更便捷随着航运经济的快速发展,航行在《长江口船舶定线制》水域的船舶船型尺度明显增大,船舶数量逐年增加,船舶通航密度急剧上升,增加了船舶会遇的几率。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长江口船舶定线制》作适当调整,减少航行转向点,减少会遇情形,使船舶航行更加便捷、安全。

3.减少南北航线航行船舶绕航和受风浪影响沿我国南北航线航行的船舶为了减少受风浪的影响、缩短航程穿越原B警戒区北上或南下,上述的船舶交通流将对进出长江口深水航道的船舶航行带来安全隐患。

因此,为了加强对上述船舶交通流的组织和管理,减少船舶绕航,需划定南北通道(即现修订方案中的C1通航分道)。

二、修订方案及其具体参数1.警戒区1)撤销原设的3个警戒区,新设2个警戒区。

2)在三期工程向东延伸段航道轴线端部(31°06′10.1″N/122°29′38.6″E)东侧水域划定A警戒区。

船舶定线制(专家修改)

船舶定线制(专家修改)

目录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 21、目的 22、定义 23、程序和责任 44、方法75、规划14 6、设计标准167、临时调整和中止188、定线制的使用209、海图表示21 SOLAS第V/10条船舶定线25 COLREG第十条分道通航制26 群岛海道的通过、指定和替换一般规定271 目的272 定义和解释273 程序和责任274 审议和通过建议的标准295 群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的替换296 群岛海道和正常通道的使用297 海图标示29关于船舶定线的一般规定引言关于船舶定线制的一般规定是根据SOLAS公约第Ⅴ/8条*制定。

1、目的1.1 船舶定线的目的是增进船舶汇聚区域和交通密集区域或因水域空间有限、存在航行障碍物、水深受限、气象条件不宜等而使船舶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的区域的航行安全。

船舶定线还可用于防止或减少由于船舶在环境敏感区域或附近发生碰撞、搁浅或锚泊而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或其他损害的危险。

1.2 任何定线制的确切目的将取决于想要改善的特定危险环境,但可能部分或全部包括下列各项:.1 分隔相反方向的交通流以减少对遇事件的发生;.2 减少横越船舶和在已建立的通航分道中航行的船舶之间的碰撞危险;.3 简化汇聚区域的交通流模式;.4 在近海勘探或开发集中的区域内,组织安全交通流;.5 在对所有船舶或特定类型船舶的航行来说是危险的或不尽理想的区域或其周围,组织交通流。

.6 在环境敏感区域内或周围或距该区域一定安全距离的地方,组织安全交通流;.7 通过为在水深不确定或临界水深的区域内的船舶提供特殊指导以降低搁浅的危险;.8 指导船舶让清捕鱼区或组织船舶通过捕鱼区。

2、定义在涉及船舶定线时使用下列术语:.1 定线制一条或数条航路的任何制度或定线措施,旨在减少海难事故的危险;它包括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建议航线、避航区、禁锚区、沿岸通航带、环行道、警戒区和深水航路。

* 译者注:本译稿中的SOLAS公约第V/8即将于2002年7月1日生效的经MSC74(117)号决议修正的SOLAS.2 强制定线制本组织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8条的要求通过,强制要求所有船舶、特定类型船舶或载运特定货物的船舶使用的定线制。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

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区深水航路船舶定线制1. 参考海图、坐标系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司令部航海保证部出版海图图号:13510、13518、13521、13391、13519、13381、1335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出版的海图图号:53001、52174、52141、52137、53342、53132。

本定线制各坐标点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航海用途等同WGS-84世界大地坐标系)。

2. 定线制的范围由分道通航制、双向航路、深水航道、警戒区和沿岸通航带组成。

本定线制中通航分道的走向按主交通流的方向确定:主交通流向在045°~135°之间的称为东行;主交通流向在225°~315°之间的称为西行;主交通流向在315°~045°之间的称为北上;主交通流向在135°~225°之间的称为南下。

2.1 分道通航制分道通航制由分隔线(带)、边界线、通航分道组成。

1)第1分道通航制(虾峙门东口第O号警戒区西边界线至下篮山灯桩东南2海里处)(1)分隔线第1分道通航制的分隔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9º47´10.8″N,122º15´59.9″E。

(2)边界线第1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9º44´59.7″N,122º19´12.5″E;29º47´23.0″N,122º16´03.7″E。

第1分道通航制南边界线为以下两点连线:29º44´36.6″N,122º19´03.6″E;29º46´59.1″N,122º15´56.2″E。

(3)通航分道西行船舶通航分道为分隔线与分道通航制北边界线之间的水域,宽度为0.19海里,通航分道中心线长度为3.62海里,主交通流向为310 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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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p’s routeing system
三、船舶定线的方法 1. 采用分隔带,在无法采用分隔带时采用分隔线, 分隔相反方向的交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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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利用自然碍航物和地理位置明确标示的物 标分隔相反方向的交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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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利用沿岸通航带分隔过境船舶和地方船舶 的交通:在分道通航区向外海一侧的边界之外 水域,船舶可以以任何航向航行。向岸一侧的 分道的外边界与沿岸通航带之间可设分隔线 或分隔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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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交通汇聚区附近,设置扇形通航分道;沿岸通 航带:在船舶从各个方向汇聚到一点或一狭小区域如 港口进出口处,海上引航站,近陆浮标或灯船设置 处,狭水道和河口等,可设置扇形通航分道,以分隔 不同方向汇聚来的交通流。
船舶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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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船舶定线制的目的与作用:
以减少海难事故为目的,而为船舶实施的单一航路
或多航路和定线措施。
增进船舶较集中、交通密度大,或由于航路上的碍
航物使船舶操纵受限,或因水深有限、气象条件不 利使船舶操纵受限的水域中船舶的航行安全。 二、船舶定线制的定义和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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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环行航道 (Round about):在限定的范围内,由 分隔点或圆形风隔带与一圆形通航分道组成的航路 。在该航道内船舶绕分隔点或圆形分隔带逆时针循 通航分道环行,从而实现交通流的分隔; 7. 警戒区 (Precautionary area):船舶必须谨慎驾 驶的区域,该区域内的交通流方向可能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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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通航分道 (Traffic lane):其中确立了单向通航的限定区域-船舶的通航航路,其边界可以是指定的,也可能是由自然碍航 物所构成的;
11. 交通流的指定方向 (Established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 :指定交通流的方向,船舶要顺其航行,在图上用空心实线箭 矢表示其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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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戒区:在交通汇聚处,也可不设环行道而 设置警戒区,以强调在此处应谨慎驾驶。
警戒区 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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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警戒区:在交通汇聚处,也可不设环行道而 设置警戒区,以强调在此处应谨慎驾驶。
警戒区 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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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交通流的推荐方向 (Recommended direction of traffic flow):在不可能或不必要采用指定交通流方向时,建议船舶通 航的交通流方向,在图上用空心虚线箭矢表示其方向; 13. 过境交通 (Through traffic):指不驶往某水域内的港口, 不在该水域内锚泊或从事其他活动,而只是驶经这一水域的交 通,相对于该水域为过境交通; 14. 地方交通 (Local traffic):只在某水域内、或要进入该水域 从事各种活动的船舶交通为该水域内的地方交通。
定义:凡是以减少海难事故为目的的任何一条或多
条航路或定线措施,均称为船舶定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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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1. 分道通航制(TSS, Traffic Separation Schemes):是通 过适当方法建立通航分道,分隔相反方向交通流的一种定线措 施; 2. 双向航路 (Two-way route):是确立了双向通航交通的航路 ,其目的是在航行困难或危险水域内为通航船舶提供安全航路 ,该航路上不允许有第三方向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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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交通汇聚区、航道连接处或航道交错区 : (1)环行航道:在交通汇聚区,可设置环行航道使 不同方向的来船绕环行航道按逆时针方向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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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叉航道:两条航路连接处或交叉处;在连 接或交叉处的各部分交通流方向按相应的相邻通航 分道内的交通流设定。分隔带的中断是为了强调船 舶应以正确航行方法通water route):水深业已经过准 确测量的适于深吃水船舶航行的航路;
9. 分隔线(带)(Separation line (zone) ):将相反 或接近相反方向行驶的交通流的通航航路分隔开, 或将通航航道与相邻海区分隔开,或将同方向行驶 的特殊种类船舶的指定通航航道分隔开的线(带) ;
4. 在船舶汇聚区域,完全的通航分割实际上是行不通的 。因此,在这种区域内船舶应十分谨慎,且任何船舶均 无任何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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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推荐航路 (Recommended route):经过了特别调查,能确 保船舶航行无危险而被推荐的航路;
4. 避航区 (Area to be avoided):航行特别危险,因而所有船 舶或某种船舶必须避离的区域;
5. 沿岸通航带(Inshore traffic zone):是指分道通航制的向 岸一侧边界与相邻海岸之间的水域。该水域内一般不允许过境 交通使用,并适用地方性特别规定;
6. 其他定线方法: 1、深水航路:
DW
D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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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避航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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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推荐航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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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定线制一般规定》中的建议:
1. 船舶定线制中的指定航路及其航行方法在不冻水域和 不需要特殊操船行动或不需要破冰船援助的薄冰区域内 ,任何时间、任何气象条件下均适用。 2. 除有特殊说明外,一般指定航路及其航行方法对所有 船舶适用。当船舶利用指定航路时,应考虑到水深问题 ,出现问题的后果是由船舶承担的。 3. 在IMO 认可的分道通航区或其附近航行的船舶必须遵 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条的规定,且该规则的其他条 款在所有情况下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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