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诉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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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诉状格式
行政再审申诉状格式【1】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诉人因_____一案,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申诉。
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月日
行政再审申诉状范文【2】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邵武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明宝厂长电话:1xxxxxxxx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邵武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荣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遗漏了当事人邵武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邵武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邵武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
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20xx)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
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明宝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
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20x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邵武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
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邵武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邵武,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
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
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邵武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
体存在错误。
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
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
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
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
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
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
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这是二审在歪理邪说。
对于加工150万公斤谷子的可得利润,二审认定为新的赔偿请求是错误的。
本案一审判决中第3页第28行诉称:20xx年8月10日,经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批准,原告每年可加工自产稻谷150万公斤,且可向省内市场流通。
第4页第16行诉称:但从被告没收、查封原告的大米和稻谷起,原告就停止生产至今,无法每年加工150万公斤稻谷,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证明申请人在一审中有提出该项请求。
一审在第9页第3行称:本案诉讼焦点是被告查封原告45000斤早谷行政行为是否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被告查封的45000斤早谷,并未查封原告的厂房、机器设备、原告完全可以根据福建省农业厅农垦局的精神,继续加工150万公斤自产粮,其可得多少利润或者专损,均与本案诉讼焦点无关。这是被申请人错误处罚直接联带法律责任的因果关系,一审说成与诉讼焦点无关,是一审胡言乱语,在没收和查封行政处罚案件中,确认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无法律效力进行行政处罚。
如果再进行经营,不就是重犯吗?重犯是要加重是处罚,这是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一审对法律最基本知识不懂吗?这是一审胡说八道。
而只有确认行政处罚是错误的,被撤销后,在进行经营是合法、受法律保护,一审不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二审认定:原告在一审中未提出,一审判决未涉及是错误的,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剥夺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这是被申请人作出的错误行政处罚,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审是包庇、袒护被申请人的事实,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没发回重审,确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搞张冠李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