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基本常识优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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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交通安全基本常识(1)水运运输安全基础知识

1)水运交通事故的定义

水运交通事故的概念源于“海事”的概念。关于海事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海事泛指航海、造船、海上事故、海上运输等所有与海有关的事务;狭义上的海事意指“海上事故”或“海上意外事故”,如碰撞、搁浅、进水、沉没、倾覆、船体损坏、火灾、爆炸、主机损坏、货物损坏、船员伤亡、海洋污染等,都属于狭义的海事。

由于我国不但有广阔的海上水域,而且还包括广大的内陆水域,因此,将狭义上的海事概念拓展为水运交通事故,它既包括发生在海上的交通事故,也包括内陆水域的交通事故。由此可见,所谓水运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海洋、沿海水域和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交通事故。

2)水运交通事故的等级

根据事故船舶的等级、人员伤亡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可将水运交通事故分为小事故、一般事故、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5个等级。

国务院于1989年1月3日通过并于同年3月29日发布施行了《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该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劳动部根据该规定的授权做出下列解释:水运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即为该规定所称的特别重大事故。

此外,1990年10月20日交通部交通安全委员会发出《关于报告船舶重大事故隐患的通知》,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定义为:船舶由于严重违章,操作人员过失,机电设备故障或其他因素等,虽未直接造成伤亡或经济损失,但潜伏着极大险情,严重威胁船舶(旅客、船员、货物)安全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隐患。该通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分为4类。

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了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

(2)乘船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1)不乘坐超冒险航行的船舶。为了保证航运安全,凡符合安全要求的船只,有关管理部门都发有安全合格证书。外出旅行,不要乘坐无证船只。

2)不乘坐客船、客渡船以外的船舶。

3)不乘坐超载船舶或人货混装的船舶。

4)乘船时要注意安全,不要把危险物品、禁运物品带上船。

5)上船后要留心通往甲板的最近通道和摆放救生衣的位置。船上的许多设备,直接影响船舶的安全行驶,特别是一些救生消防措施,它们存放的位置有一定的规范,不能随意挪动。

6)船舶浮于水面靠的是水的浮力,其受载有一定的限度,如果超过了限度,船行时就会有沉没的危险。所以,乘船时一定注意,不要坐超载船只。

7)上下船要排队按次序进行,不得拥挤、争抢,以免造成挤伤、落水等事故。

8)天气恶劣时,如遇大风、大浪、浓雾等,应尽量避免乘船。

9)不在船头、甲板等地打闹、追逐,以防落水。不拥挤在船的一侧,以防船体倾斜,发生事故。

10)船上的许多设备都与保证安全有关,不要乱动,以免影响正常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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