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需要交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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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加资本公积需缴纳印花税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将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另外,资产负债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时,如果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贷方。以及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下被投资单位净利润以外的变动等。请问,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等导致资本公积增加是否需缴纳印花税?
答
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可计入资本公积的贷项有四个内容:资本(股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资本折算差额。其中“其他资本公积”核算内容主要包括九个方面:1.权益法核算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之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方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2.存货或自用房地产转换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日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
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4.金融资产重分类形成。
5.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或其他方提供服务形成。
6.套期保值(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有效的部分。
7.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相关的所得税影响所形成的利得和损失。
8.可供出售外币非货币性项目,按该外币公允价值确定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
9.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确认中权益成份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评估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科目是新准则的产物,上述通知规定的背景是财政部发布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新两则已经替代了旧两则,目前税务总局尚未就此问题进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
33号)规定:企业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增加的资本公积,应按规定按年计算,对增加的部分按规定补贴花。虽然2011年该文件已明确被废止,但仍由借鉴意义。在没有相关文件明确之前,企业仍要按上述通知规定,即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但可以按年计算,就资本公积增加的部分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