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地产开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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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统计指标解释--房地产开发篇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
【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基础设施建设】是指给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和道路等设施建设和土地的平整。

【房屋建设】是指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上建设房屋等建筑物,包括住宅楼、工业厂房、商业楼宇、写字楼以及其他专用房屋。

二、基本情况指标
【单位名称】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要填全称,不得使用简称,即与企业(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

【企业(单位)代码】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

代码由8位无属性的数字和一位校验码组成,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并按《单位代码证书》的代码填写。

暂无法人代码的,从临时码段中提取代码。

【详细地址】填写由邮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所在地地址。

不要填写通讯信箱号。

行政区划代码指企业(单位)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不是邮政编码。

代码为六位阿拉伯数字,按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2260-1999)填写,其中代码的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三、四位表示地区(省辖市、州、盟及直辖市所属市辖区和县);第五、六位表示县(省辖市辖区、地辖市、省辖县级市、旗)。

【通讯号码】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报挂号、传真号码。

在填写时,从右向左填写方框,空位划。

-后方框内填写分机号码,没有分机号码的划,分机超过4位时,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电报挂号超过4位时,也向方框外右面扩充。

【隶属关系】指企业(单位)直接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

按房地产企业(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

隶属关系分为:
【中央】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省(自治区、直辖市)】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地区(州、盟、省辖市)】指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县(旗、县级市)】指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乡镇】指乡、镇政府及乡镇企业管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其他】不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

【资质等级】企业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填写。

【企业营业状况】)指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营业】指正常开业的企业,包括部分投产的新建企业。

【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已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状态,待条件改变后仍需恢复生产经营的企业。

停业不包括临时性停业、季节性停业。

【筹建】一般指企业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开工,正在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工作。

【当年撤销】指当年关闭、撤销的企业。

【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企业。

三、房地产投资完成情况
【本年完成投资】是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本年最后一天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以及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

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商品房建设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度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土地开发投资额】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

一般指生地开发成熟地的投资。

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来自:),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

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

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他。

【国有单位投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的国有(国有企业)、联营中的国有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集体、私营个体投资】包括登记注册类型中集体、集体联营、股份合作、私营、个
体经营企业的投资。

【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物的建造工程,又称建筑工作量。

这部分投资额必须兴工动料,通过施工活动才能实现。

【安装工程】是指各种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又称安装工作量。

【设备、工器具购置】是指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化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

【其他费用】是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以外的各种应分摊计入固定资产的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

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土地购置费】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来自:);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土地购置费包括:①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土地征收管理费等;②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出让金。

【旧建筑物购置费】指购置已使用过的各种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即对旧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赔偿费。

【投资额按房屋工程用途分组】指投资额中用于各类房屋建设的投资。

【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房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办公楼】指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又称写字楼)。

【商业营业用房】是指商业、粮食、供销、饮食服务业等部门对外营业的用房,如度假村、饭店、商店、门市部、粮店、书店、供销店、饮食店、菜店、加油站、日杂等房屋。

【其他】凡不属于上述各项用途的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建造和开发过程并交付使用的房屋和土地开发面积的价值。

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

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四、资金来源
【本年资金来源合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在本年内收到的可用于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各种资金来源数之和,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度内拨入、借入或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上年末结余资金】是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

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可根据有关财务数字填报。

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末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本年资金来源小计】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实际拨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各种货币资金。

包括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内贷款、债券、利用外资、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的贷款两部分。

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资金。

【国内贷款】指报告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是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各项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债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利用外资】是指报告期收到的用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境外资金(包括外国及港澳台地区),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

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包括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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