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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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收入管理,确保单位收入业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其中: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其他收入是指单位依法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意外的各项收入。

第三条单位依法取得的应当上缴财政的罚没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收入等,不属于单位的收入。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明确财务岗位职责权限及内部监督管理职责,定期相互核对账目并实施岗位分离,包括:机构分离、钱账分离、物账分离。制定出纳、会计等岗位的职责权限和限制性规定及对限制性岗位的定期检查办法。

第五条所有收入活动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管理中,并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记录。不得将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个人名义私存私放、设立账外账,不得发生下列各种设立“小金库”的行为:

(一)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二)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

(四)以其他渠道收款设立“小金库”;

(五)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六)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

第六条本单位的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手脚分离、票款一致。

第七条加强与财政等政府部门联系,确保各项经费和项目款及时到账,同时加强合同订立、商品采购和账款支付的进度控制,避免支付延期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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