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新税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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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大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签署
1.1、综合所得:月均起征点为5000元,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额扣除“五险一金”和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可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
税率为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扩大了纳税的级差。
1.2、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1.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1.4、涉及前述各项的具体实施及优惠政策,需待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逐步明确。
1.5、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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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即明确财税〔2018〕54号《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在税务与财务方面不一样的处理,明文消除上市公司及挂牌公司等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时也不影响账面业绩的担忧。
概要: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摘要:
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例:2018年具备资格的企业,无论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备资格,其2013年至2017年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均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