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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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
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武劳社[2007]11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7.08.29
【实施日期】2007.08.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武劳社〔2007〕111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现将国家劳动保障部、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组织领导
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领导,评定工作机构设在职业技能开发处,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市级专家委员会,具体负责监督评定工作,受理和审议对评定结果提出的异议。

二、工作要求
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是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区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通过宣传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诚信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意义,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踊跃参加诚信等级评定,引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8.18•【字号】武人社函〔2020〕76号•【施行日期】202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新增和注销武汉市就业培训定点机构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培训定点机构: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64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就业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人社发〔2016〕31号)要求,经培训机构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市人社部门复核,现确定武汉市江岸区戎创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等24家培训机构为2020年武汉市新增技能培训定点机构;武汉科技大学等19家培训机构为2020年武汉市新增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注销武汉溪谷美发职业培训学校等9家技能培训定点机构资格。

请新认定的培训定点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开展就业培训工作,强化就业创业实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真实、有效。

附件:1.2020年武汉市新增培训定点机构名单2.2020年注销武汉市技能培训定点机构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8月18日附件12020年武汉市新增培训定点机构名单一、技能培训定点机构24家江岸区1、武汉市江岸区戎创职业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培训专业:多媒体作品制作员。

江汉区2、武汉建筑技术培训学校培训专业:软件开发工程师。

硚口区3、武汉爱家仁职业培训学校培训专业:育婴员、养老护理员。

4、武汉中原通航技工学校培训专业:航空服务、飞机维修。

汉阳区5、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培训专业:电子计算机维修工、船舶装配、电工电子、车工、电工、氩弧焊、机电技术及应用、数控车工、市场营销、数控铣工、平面设计师、制冷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管理师、电子商务、装配钳工、物流管理。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6.01•【字号】鄂人社发[20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1〕38号)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省属有关单位,省直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现将《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关于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规范我省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行为,加强其日常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湖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鄂劳社文[2004]65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全省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规范审批程序(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相关政策,实施对民办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设立民办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应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办学场地应不少于500平方米,办学规模(年培训人数)不低于300人;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训设施和设备,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4、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5、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专职教务长和财会人员,以及相应教学管理人员;6、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教师队伍;7、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5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公办民办并举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等方面治理培训机构,从依法办学、依法从教方面规范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行为,坚决查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校外培训活动,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斩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

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武劳社[2008]130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劳社〔2008〕13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深入推进我市“两型社会”建设,依法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89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围绕“两型社会”建设完善城市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17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市民办职业教育有了长足发展,为我市教育事业、特别是职业教育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满足了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壮大过程中,一些学校在招生、收费、教学、学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方面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的现象和问题,影响了民办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这些问题集中反映出个别民办学校存在办学指导思想不端正,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也反映出了对民办学校的管理、监管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把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规模适当、管理规范、确保质量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管理,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转,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员工以及学生。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起草和执行参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总体要求学校管理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就业本领为核心,坚持科学管理、依法办学、质量第一的原则,全面提升学校的办学水平和知名度。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课程设置学校依据市场需求和学生的实际情况,订立合理的课程设置,包含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训课程。

课程设置应与职业技能培训目标相匹配,确保学生能够掌握所需的实际工作技能。

第五条老师队伍建设学校成立专业老师团队,招聘具有相关职业技能和丰富教学经验的优秀老师。

学校鼓舞老师不绝提升本身的专业技能和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老师培训和沟通活动,提高老师教学质量。

第六条教学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含教学计划订立、教材选用、教学评估等方面的规定。

学校要定期开展教学检查和评估,确保教学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依照学生的专业和班级划分班级,并指定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

班主任要关注学生的学习情况和生活情形,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八条招生与报名学校依照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招生与报名工作。

招生过程要公开、公正、透亮,确保招生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公平。

第九条学籍管理学校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规定。

学生注册入学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完整的学籍档案管理,确保学生信息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条学生考勤学校要建立健全的学生考勤制度,监控学生的出勤情况。

学生因故缺勤需提前请假,并按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学生表现评价学校建立科学的学生表现评价制度,评价学生的成绩、品德、工作本领等方面的表现。

学校鼓舞学生乐观参加各类竞赛和实践活动,提高综合本领和综合素养。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8〕5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
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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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
《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和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配套政策文件精神和《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我局结合实际,制定了《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9日
——结束——。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武政办〔2018〕51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公办民办并举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等方面治理培训机构,从依法办学、依法从教方面规范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行为,坚决查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校外培训活动,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斩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

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6.04.26•【字号】鄂民政函[2016]178号•【施行日期】2016.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省民政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登记管理权限的通知鄂民政函[2016]178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民政局,有关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75号)要求,省人社厅已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审批”和“技工学校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了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社部门。

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的规定,经报请省政府批准,现将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所在市州民政部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登记审批权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新申请办理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成立登记事项,均由所在市州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审批。

市州民政部门登记审批的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名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管理权限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于已经省民政厅登记审批的114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10所技工学校(名单见附件)下放至所在市州民政部门登记管理。

上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年检、重大活动报告、评估、监督检查等),由所在市州民政部门负责办理。

为更好地支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的发展,此次下放管理权限的省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作为改革过程中的特殊情况对待,允许保留原来的名称不变。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发展和壮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本管理制度,确保学校的运行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行政部门和教务部门共同负责。

第二章学校领导班子第五条学校应当设立领导班子,包括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和行政主任等岗位,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应当明确。

第六条校长是学校领导班子的领导人,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校长应当具备较高的教育背景和行政能力,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学校的各项事务。

第八条副校长是校长的协助者,主要负责学校某一方面的工作,如教学、行政等。

第九条教务主任是学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安排和教学质量的监督。

第十条行政主任是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

第三章教师队伍建设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完善的教师队伍,引进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经验的教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及时招聘和培训教师,确保教师队伍的质量和数量。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考核机制,对教师的教学成绩和工作表现进行评估,并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具备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能够胜任所授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四章学校教学管理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教学目标制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方法的选择等。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每个课程的教学目标、内容和教学时间等。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组织教师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会,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考核和评价制度,对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习态度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加强课堂管理,保障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

第五章学校招生管理第二十条学校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需求,制定招生计划,明确招生人数和专业方向。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政策和相关法规,公平招生,遵守招生规则,严禁以任何形式招生贿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各级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

第三条学校领导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学校领导应加强学校内部管理,确保人员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工作的规范与合法。

第五条学校管理人员应做好学校与社会的沟通与联系工作,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学校设置校长、副校长等管理岗位,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

第七条学校应设立学校教务处、学校人事处、学校办公室等职能部门,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学校设置教室主任、班主任等中层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学生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学校应设立学校工会、学生会等组织,保障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层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与配合关系。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学校领导应选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学校应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与培训工作,提高教职工的教学水平与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薪酬和激励制度,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师评价与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定期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职工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教职工给予奖励,对违纪违法的教职工给予惩罚。

第十六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法规,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教学管理第十七条学校领导应确保学校的教学质量,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

第十八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计划与教学安排,确保学校的教学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教学评估与监督制度,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定期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教师队伍建设制度和教师教学质量管理制度,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学管理的法规,保障学校的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关于印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关于印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武人社规[2011]3号【发布部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发布日期】2011.08.25【实施日期】2011.08.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人社规〔2011〕3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为加强我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培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现将《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财政局武汉市监察局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武汉市职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切实提高培训质量,完善培训补贴办法,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0〕69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就业再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0〕17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职业培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培训主要是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组织实施的面向城乡各类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劳动者,以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为目的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第三条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四类人员)。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行,达到培训目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全体教职工、学员及相关合作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学校管理组织机构、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二章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长、副校长、教务主任、行政主任等组成。

第五条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学校整体管理工作,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副校长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协助校长完成学校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教务主任负责学校的教学管理工作,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方案。

第八条行政主任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工作,管理学校的各个部门。

第九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由校长负责任命和解聘,各职位的任职期限为3年,到期后可以重新竞聘。

第十条学校管理组织机构的成员必须具备相关的学历和工作经验,通过面试和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三章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估等方面。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和学员的定向培养需求,制定相关的课程设置,确保学校的教学内容符合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主任根据学校课程设置,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第十四条学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开展教学活动,确保教学质量,不得擅自改变教学内容或者教学方法。

第十五条学校教务主任负责监控教学质量,进行定期的教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教学改进。

第四章学校行政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学校行政管理制度包括学校的行政流程、行政奖惩、行政资产管理等方面。

第十七条学校行政主任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制定学校的行政流程,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八条学校行政主任负责制定行政奖惩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7.16•【字号】鄂人社函〔2018〕323号•【施行日期】2018.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鄂人社函〔2018〕32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提高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水平和社会声誉,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规范管理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的重要意义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不仅是全面贯彻党的职业教育方针,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必然要求,也是增强民办职业教育吸引力,促进我省民办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站在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教、办人民满意职业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意义,切实把加强民办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办学行为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要坚持“放”、“管”、“服”结合,既鼓励支持,简政放权,提升服务质量,又要完善措施,严格要求,强化日常监督,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努力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又好又快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日常办学行为监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技工学校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鄂人社函〔2014〕480号)精神,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要求组织年检,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办学行为,并将年检结果报省人社厅备案,省人社厅将结果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合格名单见附件),切实履行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责任。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职业技能培训市场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57号)有关要求,现就在全省范围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试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申请办理职业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时,可自主选择是否采取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

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可按照一般程序提交所需材料进行申办。

二、行政许可经办流程(一)告知。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民办职业培训设立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告知承诺书文本,将告知承诺制相关内容向申办者进行一次性告知。

(二)申请。

申办者提交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申请,就符合民办培训机构设立的相关条件、标准和要求进行承诺,并愿意承担承诺不实的法律责任。

(三)审核。

审批机关受理申办者签署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核,直接作出审批决定。

同意的,做出批准办学的许可决定,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并在办学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申办者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该行政许可;不同意的,不予审批,并书面告知理由。

申办者自行撤销申请的,审批机关终止办理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工、学生及学校内部各类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教育部门的相关政策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章教学管理第四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应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遵守教学纪律,按时完成教学任务。

第六条学校实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和教学检查制度,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七条教师应认真备课,提高教学质量,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八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制度,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条学生应按时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

第十一条学生应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课外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学校设立学生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进行规范。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应遵循国家财务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纪律。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合理使用资金,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八条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第六章人力资源管理第十九条学校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教职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教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关心教职工的生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学校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制度一、总则本制度是为了规范和提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水平,确保学校能够正常、有序地开展教学工作,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安全。

二、管理体制1. 学校设置“校长办公室”和“行政部门”,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整体规划和决策,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2. 校长由学校法人或法人代表担任,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经营管理负责。

3. 学校设立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学生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各部门负责相关工作,相互配合、协作。

三、招生与培训1. 学校招生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招生人数、招生方式等必须符合法律法规。

2. 学校应制定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内容与要求符合国家职业教育标准。

第1页/共3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3. 学校应严格遵守招生诚信原则,不得打击报复报名考生、强行要求交费或变相增加费用等行为。

4. 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入学信息、培训记录和成绩等。

同时,要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四、教师管理1. 学校应招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合理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

2. 学校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确保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学校要组织教师的培训、考核和评价工作,对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教育能力进行监控和评估。

五、学生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2.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行为规范教育,引导学生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各项能力和素质的全面发展。

3. 学校要建立学生的出勤制度,定期对学生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和盘点,要及时发现疏漏和问题。

六、财务管理1. 学校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2. 学校的财务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准确,要进行定期的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

3. 学校要保证财务的透明度,接受监督和审计。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3.17•【字号】武人社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武人社发〔2015〕20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加强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学校整体办学实力,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以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意见》(武人社规〔2011〕5号)精神,决定开展2014年度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工作,现就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范围凡2014年12月31日前,由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及2014年省属下放武汉市管理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内容全面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的情况,包括学校的办学场地、设施设备、教职工队伍、教学管理、招生就业与技能鉴定、收费与财务等内容。

三、年检方式年检采取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查,所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学校组织检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抽查的方式展开:(一)自查评估。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照《2014年度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评估报告书》填写2014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自查评估,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财务审计报告,于3月27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所在区局。

(二)检查评估。

各区局根据年检要求对本辖区内民办学校开展实地检查评估,对照学校填报的2014年度办学情况、按照评估细则要求,调取学校相关档案和资料,进行逐项核查、提出评估意见,于4月15日前将学校年检材料和本区年检评估工作报告一并上交市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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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精编版MQS system office room 【MQS16H-TTMS2A-MQSS8Q8-MQSH16898】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武劳社[2006]042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处。

二○○六年七月六日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维护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四条武汉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市、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工作。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负责管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工作,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规定,对民办职业培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审批本市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颁发办学许可证;负责对批准成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年检、变更、招生广告和简章等有关事项的管理,进行教育行政管理和教学业务指导。

(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及其他有关工作;接收拟在本辖区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或个人的申报材料。

第二章设立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求,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六条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三)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实验设施设备。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其中,租赁的场地和设备要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少于3年。

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实习工位能基本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四)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按教学班)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其中理论教师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条件,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八)应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对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报审批机关审核备案后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十)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

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 0万元以上。

第七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申办报告。

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筹备情况。

(二)办学章程及其它规章制度。

办学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住址及身份证原件、资格证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举办单位法人证书、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拟任校长、管理人员以及拟聘教师、财会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明、学历证书、聘用协议原件及复印件等文件。

(四)办学资产、资金的验资报告。

即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于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教学、实习场地、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统一规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应当明确表示其所在区域、办学层次、类别。

由武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冠名为:武汉××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章审批第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申报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培训学校,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不批准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应放置在培训学校办公场所显着位置。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程序:(一)举办者向办学地址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收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之内告知举办者。

以举办者按规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并填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

(二)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估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实地考察、核实评估,并填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资格评估表》。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在受理申报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评估小组实地考察期间,举办者应根据评估小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完善申报材料的受理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各项工作。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获准成立、并在有关部门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后,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件的正本复印件以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印章备案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设立:(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或者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的;(二)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三)不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未达到相应的设置标准的;(四)章程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学校校长、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法定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在申请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章组织与教学活动第十二条两个或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负责人(校长)全面负责各项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审批机关的管理和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按教学计划、大纲要求或招生简章(广告)的承诺,参照国家职业标准,开设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接受审批机关的教学管理和指导,审批机关应当定期督导检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履行职责情况。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员学籍管理档案,学员报到时填写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学员入学注册登记表》,并分别报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招生简章或者与受教育者签订的协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设相应课程,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学员培训期满,考试成绩合格,核发统一的结业证书,并参加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教职员工,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自主制定教职员工的工资分配制度,并予以保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职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章广告第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或其它形式发布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应当向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发布。

第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理广告或招生简章备案手续时,须填写统一印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

已备案的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如需更改、变动,应当重新备案。

第二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布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应当向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提交下列证明:(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备案表》;(三)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应当真实、准确,并载明学校名称、办学许可证编号或批准文号、培训专业、办学地址、培训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

其内容不得超越办学许可范围,不得含有虚假、欺骗和误导的内容。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未经备案发布或发布虚假招生广告的,由审批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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