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区划与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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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保部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95号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的函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科院、海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二○○九年八月十三日主题词:环保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导则函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导则(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各种功能,制订本导则。

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参照执行。

一、目标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目标明确,资源本底清楚,管护设施完备,管理队伍专业,管理制度健全,规划科学合理,社区协调发展,资源管护、科学研究、环境教育等功能得到充分发挥,保护成效显著。

二、规范化建设(一)总体要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符合本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生物多样性和自然遗迹的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

建设内容和规模应与自然保护区的类型、面积大小、保护对象特征以及管理目标相适应,与自然、社会经济条件相协调,不得盲目求大、求全、求高档。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应同当地的自然景观和谐一致,并体现地方风格和民族特色,尽量采用太阳能、风能、沼气等清洁能源,区内的供电等线路应尽量地下铺设。

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各项设施设备,不得重复建设。

管护、科研、宣教、办公设施尽可能集中建设,并兼顾各项功能。

自然保护区内建设动物救护站(中心、点)、珍稀植物繁育场圃、涉及地质遗迹保护的建设项目以及开展生态恢复工程的,应进行科学论证。

自然保护区各项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保护区应在办公用房、保护管理站(点)、界碑界桩、宣传牌等位置尽可能使用自然保护区区徽。

我国自然保护地定义

我国自然保护地定义

我国自然保护地定义自然保护地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自然生态系统的稀缺性和特殊性,为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而划定并实施特殊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地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保护的基本载体,是保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

一、自然保护地的分类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管理范围和管理目的,自然保护地可以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地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

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设立和管理,包括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国家级湿地公园等。

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和管理,包括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

二、自然保护地的管理体制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管理和监督,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计划,监督和指导自然保护地的管理实施情况,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合作,解决自然保护地的重大问题,推动自然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

三、自然保护地的划定原则自然保护地的划定应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兼顾生态环境、区域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关系。

划定自然保护地应当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稀缺性和特殊性,合理设置自然保护地的边界和管制区域,确保自然保护地的生态功能和生态安全。

四、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措施为了保护自然保护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实施生态修复和恢复,防治非法采伐、非法猎捕和非法捕捞,开展科学监测和管理,加强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推动自然保护地的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地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1.制定和实施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计划,明确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目标和工作任务,划定自然保护地的责任区域和监测点位,建立和完善自然保护地的生态数据库和信息系统;2.贯彻落实自然保护地的管理规定和行为准则,加强自然保护地的巡护和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行为和损害行为,防止和消除自然保护地的破坏和危害;3.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生态修复和恢复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地的生态系统恢复和改善,提高自然保护地的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稳定性;4.开展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自然保护地的监测和评估工作,推动自然保护地的科学管理和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自然保护意识和保护水平;5.加强自然保护地的国际合作和交流,积极参与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的国际会议和国际合作项目,推动自然保护地的国际化和区域化,提高自然保护地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地位。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最新版)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时间:2007-05-23 字体:大中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是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除遵守本要求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设计成果的各组成部分要求如下:(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应当规范、准确、肯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规划内容。

要求清晰准确,图例统一,图纸表达内容应与规划文本一致。

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出现状和地形。

图纸上应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设计单位名称。

(三)规划说明:内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与重要性、现状、管理等各项评估的详细内容,论证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

(四)基础资料汇编:内容包括有关文物保护单位的各类基础资料与规划依据等。

第二章规划文本第四条规划文本基本内容:规划文本内容一般应包括各类专项评估、规划原则与目标、保护区划与措施、若干专项规划、分期与估算五部分基本内容;规模特大、情况复杂的文物保护单位规划文本还应包括土地利用协调、居民社会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相关内容。

规划文本的体例一般为:(一)总则;(二)专项评估;(三)规划框架;(四)保护区划;(五)保护措施;(六)环境规划;(七)展示规划;(八)管理规划;(九)规划分期;(十)投资估算;(十一)附则。

第五条总则编制内容:表述规划对象的概况(含行政区划、类型、保护级别与公布时间)和规划性质、编制依据、规划范围、规划期限等。

第六条专项评估编制内容:明确保护对象,提出价值评估(含文物价值与社会价值)、现状评估、管理评估、利用评估的结论和主要破坏因素或现存主要问题。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3篇)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保障行政区划的稳定和统一,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区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领土完整;(二)有利于行政管理、经济社会发展;(三)有利于历史传承和文化保护;(四)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五)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行政区划管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变更,应当依法进行;(二)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变更,应当经过相应的法定程序;(三)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变更,应当充分考虑历史、民族、地理、经济等因素;(四)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变更,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方面和人民群众的意见。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行政区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变更的审批;(三)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调查研究、规划编制和实施;(四)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复议;(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行政区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相应的行政区划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和变更第六条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和变更,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行政区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三)符合历史、民族、地理、经济等因素;(四)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和生态环境保护;(五)有利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行政区划的设立、调整和变更,应当依法进行,具体程序如下:(一)提出申请。

提出行政区划设立、调整、变更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有关资料。

(二)审核。

国务院行政区划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文物保护基本制度

文物保护基本制度

文物保护基本制度
文物保护基本制度是指为确保文物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而建立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体制等基本规范和机制。

文物保护基本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进行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文物的保护范围、管理机构、保护原则和措施等。

2. 政策措施:国家还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加强文物保护。

例如,对文物保护单位给予财政支持和奖励,对盗窃、偷盗、抢夺文物等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等。

3. 文物管理部门: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文物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保护文物。

这些部门负责对文物进行登记、鉴定、保护、修复和管理等工作。

4. 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确定了一批重要的文物保护单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这些单位包括重要历史建筑、古迹、遗址等。

5. 文物保护区划:国家将一些特定地区划定为文物保护区,对文物保护区内的文物进行特别保护。

这些区划包括文化遗产保护单位、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等。

总的来说,文物保护基本制度是为保护和传承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文物而建立的一套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
旨在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文物,推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4.07.06•【文号】环环评〔2024〕41号•【施行日期】2024.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环评〔2024〕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我部组织制定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生态环境部2024年7月6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完善全域覆盖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发布、实施应用、调整更新、数字化建设、跟踪评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体系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统筹协调。

省、市两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部署和相关政策、标准规范,牵头做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制定与调整更新、组织实施、宣传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领域的信息共享、实施应用和监督管理。

重要工作进展应及时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第五条深入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改革,健全改革创新机制,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积极服务国家和地方重大发展战略实施、支撑重大政策科学决策、重大规划编制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

文物保护规定

文物保护规定

文物保护规定近几十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地对于文物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

文物作为一种宝贵的文化遗产,承载着一个国家乃至整个人类历史的记忆,它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价值。

为了更好地保护文物,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文物保护规定。

一、文物分类与鉴定标准文物可以分为实物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大类。

实物文物包括实体的文物,如建筑物、器物、书画等,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是指传统的口述、音乐、舞蹈、戏剧等非物质性的文化遗产。

为了保护文物,针对不同的文物类型,需要制定相应的鉴定标准,以确保对文物的准确鉴定和保护。

二、文物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文物保护区划是指将文物区域划分为不同等级的保护区,以实现对文物的分类管理和保护工作。

文物保护区划根据文物的重要性和保护需求,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护区划,并针对不同级别的保护区划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包括合理规划、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三、文物考古发掘和保护规定考古发掘是了解古代文明的重要途径,但同时也需要注意对文物的保护。

文物考古发掘和保护规定包括发掘许可、出土文物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文物在考古工作中得到妥善保护,并在后续的修复和展示工作中得到合理处理。

四、文物出境和进境管理规定文物的出境和进境管理是各国之间合作和交流的重要环节。

为了防止非法出境和进境文物的流失,各国制定了相应的出境和进境管理规定,包括文物的申报程序、证明文件、出口和进口限制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合法文物的留在国内并促进合法文物的交流和传播。

五、文物保护与社会参与规定文物保护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社会全体成员的参与。

为了增强公众对文物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文物保护与社会参与规定包括加强对社会力量的引导和培养、组织文物保护志愿者、开展文物保护普及教育等方面的规定,以促进更广泛的社会参与和支持。

六、文物保护科技应用规定科技的发展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多的手段和技术支持。

文物保护科技应用规定包括文物保护科技的研究与应用、科技人才培养和合作交流等方面的规定,以推动文物保护科技的发展和应用,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15年7月3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6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拯救濒危生物物种,保护中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及外围保护地带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位于本省武夷山市、建阳区、光泽县、邵武市行政区域内,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

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7°27′-117°51′,北纬27°33′-27°54′,具体界线和面积以国务院确定的为准。

第四条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永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项目建设和保护管理所需经费。

保护区所在地的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保护管理工作由保护区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

天然林区划界定与保护管理

天然林区划界定与保护管理

天然林区划界定与保护管理【摘要】:森林是我国陆地自然环境的主体,全方位维护好天然林,对构建生态化经济社会蓬勃发展和美丽中国、促进中华民族的永续健康,具有积极意义。

为自然保护区生态系统的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促进了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本文就天然林区界定与保护管理做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天然林区;界定;保护管理;【引言】:森林资源资产评价,第一步要进行的工作便是对森林的分区确定,其区域的大小将直接制约着对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价格,由于天然林资源是人类经济社会的巨大资源,在当代社会,由于人类日益重视对资源的保护,而片面追求经济的开发对人类经济社会的永续发展是无益的,对保护区的天然林资源加以严格地保护是非常关键的。

保护区的天然林资源是保护区生态系统的重要基础,起着维持生态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护土壤,净化空气质量的多重功能。

天然林不但能够供给各类林产品,同时也在提供保护生态多样性、调整水文循环等重要生态系统公共服务方面,起到了无法取代的巨大功能。

由于天然林可以透过和大气环境换取能源、水份、二氧化碳等物料而对天气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这些天然林以商业生产经营状态出现,即所谓的自然商品林。

而对于保护天然林,避免天然林遭到毁坏或面积缩减,国家有关人员曾做过许多政策、科技等方面的探索与区划,涉及森林分类管理、林业生态建设综合服务能力评估、天然林区划管理、自然商品林生态补偿标准、自然商品林运营管理制度、自然商品林禁伐问题等。

天然林区划的界定,对维护重要脆弱生态区域自然环境、改善地区生态平衡和保存区域内生物资源,具有非常关键的意义。

一、天然林的概念现在国际上统计有关林产资源的,一般分为以下三种树林:第1类是:自然没有干扰的原始森林;第2类是:由人们经过使用和管理改造过的天然林(或称作半天人的天然林地);第3类则是:经过人工营造的林地,如植林地。

由于许多已开放国家在同一个管理单位内的林木变更通常是由自然和人工方式组合完成的,所以要分离天然林和人工林都是很麻烦的事,而在发展中国家分离是相当方便的。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1概述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是保护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手段,是实施生态保护的重要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保护法》的规定,自然保护区的区划必须准确、合理。

本技术规程旨在规范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程序及方法,维护自然环境与人文共处,创造出和谐的生态环境。

2对象本技术规程适用于国家指定的自然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区和其他自然保护地区。

3原则(1)实行科学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自然保护法》规定,应以先期防护、根源管理、系统保护为原则实施保护。

(2)实行以德治天下的思想。

《国家自然保护法》要求实行统筹可持续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理念。

(3)实行保护系统管理。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应建立完整的保护系统,同时重视大气、水环境和森林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整治(4)有效利用资源。

在功能区划的过程中,应考虑到不同的资源的有效利用与整体保护措施的结合。

4方法(1)进行调查研究。

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功能区划需要建立在全面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区域地理和气候环境、植物和动物物种、生物群落结构、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

(2)赶脚功能配置。

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应准确把握自然保护区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恶化程度、联系保护形成作用、维护生态系统物种和多样性及经济效益等诸方面的特点,加强各功能区的划分,确定各功能区适宜的功能类型,对重大入侵物种和恶劣天气等具体情况进行控制。

(3)防护控制管理。

因为自然保护区的环境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需要建立针对性的监测防护控制管理,激励各社会主体参与共同的保护工作,提高自然保护区的保护质量。

5操作程序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应按照科学、准确、可持续、合理的原则,结合现状和具体环境,按照科学的技术要求,以及有关划定范围、拟定保护措施和实施管理的程序,综合运用多部门协同的技术手段,达到资源利用最佳配置和自然环境安全保护的目的。

【程序步骤】1、确定自然保护区划定范围2、调查研究,分析各类保护资源状况3、分析自然保护区功能要求及保护程度4、拟定功能类别及划分方法5、功能区划设计6、审核并制定《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方案》7、实施监测及管理工作以上是关于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技术规程的介绍,以上内容旨在规范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的程序及方法,实现合理的资源利用及生态安全的目的,使人类和自然可以和谐共处。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21•【文号】林护发[2008]161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通知(林护发〔2008〕1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为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的调整,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林业局等7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环发(2008)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必须严格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范围和核心区、缓冲区范围。

特别是近几年晋升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再次进行调整,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也需严格控制。

二、积极引导。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深刻认识自然保护区的重要作用,加大宣传力度,普及生态知识,不断提高当地政府和广大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正确处理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防止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活动影响保护区生物多样性。

三、科学划定。

要高度重视新建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定工作,既要充分考虑主要保护对象的生态需要,又要兼顾到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四、遵守程序。

确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及保护管理需要,必须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进行调整的,按照行业管理的要求,必须经国家林业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会评审通过后上报国务院,不得直接上报国务院。

如确因极特殊情况需直接上报国务院的,也必须事先征得我局同意。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每年8月底前,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预评估材料到我局保护司,材料内容包括拟申报晋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更名的相关情况,有关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2、3。

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现状与管理

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现状与管理

(3)生态保护综合协调机制
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自然保护区和野生植物的综合管理工作.
同时针对一个特定的保护区而言,保护区有相应的主管部门, 而保护区内不同的资源,又有相应的主管部门,这些主管部门可能 会与保护区的主管部门不同。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人员 目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独立的管理机 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护区共建一个管理机构;与其他管理机构 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管理机构隶属于政府职能部门,为该部门的 一个科(或股);管理机构隶属于主管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等。
我国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现状与 管理
一、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体系
1、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的概念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将保护地(protected area)定义为: 通过法律及其他有效方式,特别用以保护和维护生物多样性、自然 及文化资源的陆地或海洋。 我国的自然保护区(nature reserve)被定义为保护各种生态系统 或自然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拯救濒临灭绝的野生生物,以及保 护自然历史遗产而划定的特殊的自然地域。 自然保护区中,既包括各种自然地带中各种生态系统的代表,又 包括一些珍贵、稀有动植物种类的主要分布区,候鸟繁殖、越冬场 所和迁徙停息的驿站,以及饲养、栽培品种的野生近缘种的集中产 地。自然保护区的内涵还包括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化石 产地、冰川遗迹、地质地貌、瀑布、温泉、火山口、陨石所在地、 海岛等,甚至包括风光优美的自然风景名胜区、特殊的农业耕作区
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下属渔业局分别主管全国陆生、
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务院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 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其他野生植物 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城市园林、风景名胜区 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全国野生 植物环境保护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务分 工负责有关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对于这些被保护的生物,分别也 有相应的主管部门来负责执法。

国家文物局关于张家口堡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5〕99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张家口堡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5〕996号

国家文物局关于张家口堡保护规划的意见正文:----------------------------------------------------------------------------------------------------------------------------------------------------关于张家口堡保护规划的意见办保函〔2015〕996号河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呈报张家口堡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冀文物字〔2014〕377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1. 进一步梳理保护对象认定,加强历史研究,补充考古工作成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厘清文物本体构成。

2. 深化价值评估,重点提炼文物的政治、经济、军事和民族文化交流等方面价值,明确文物建筑特色。

3. 细化文物本体现状评估,分类阐明建筑功能,加强针对性。

4. 补充文物使用、管理现状评估,明确其产权归属,进行必要的列表和分类说明。

补充说明张家口堡在张家口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街区保护中的定位,分析相互关系。

二、关于保护区划和管理规定1. 建议将风貌协调区调整为建设控制地带。

2. 细化管理规定,明确保护区划中居住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体量等控制指标,并注重对原住民社会关系和街区风貌的活态保护。

3. 保护范围管理规定可增加强制性内容,“缺失部分”进行“修复”应有明确的控制要求。

三、关于保护措施1. 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梳理、完善保护措施。

2. 加强保护措施的针对性与专业性,措施内容应与文物现状分析评估相对应。

四、关于环境整治和专项规划1. 应根据文物和相关环境的实际需求进行安防和消防规划,补充消防通道规划措施。

2. 应重视私人所有的文物建筑,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保护和管理措施。

五、加强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尤其是与正在编制的河北省明长城总体保护规划、文物所在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衔接。

六、进一步精炼、校核规划文本,完善规划图纸内容。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的通知(国函〔2013〕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的原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废止。

国务院2013年12月2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环境、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指在国内外有典型意义、在科学上有重大国际影响或者有特殊科学研究价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范围调整、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

范围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部界限的扩大、缩小或内外部区域间的调换。

功能区调整,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部的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范围的调整。

更改名称,是指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名称中的地名更改或保护对象的改变。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调整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不得随意调整。

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原则上不得缩小核心区、缓冲区面积,应确保主要保护对象得到有效保护,不破坏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的完整性,不损害生物多样性,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性质。

对面积偏小,不能满足保护需要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应鼓励扩大保护范围。

保护地管理规定(3篇)

保护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护地的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保护地,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公园、文化遗址等。

第三条保护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三)依法管理、公众参与原则;(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保护地规划与建设第五条保护地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兼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

第六条保护地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保护地类型、范围、功能定位;(二)保护地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三)保护地内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生态修复、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布局;(四)保护地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设施建设;(五)保护地管理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保护地规划应当经过以下程序:(一)编制保护地规划;(二)征求公众意见;(三)组织专家论证;(四)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保护地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保护地规划进行建设;(二)保护地内基础设施、管理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三)保护地内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保护地功能定位和生态保护要求。

第三章保护地保护与管理第九条保护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非法捕猎、杀害、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二)非法采集、出售、购买、利用野生植物;(三)破坏植被、地貌、水体、土壤等自然资源;(四)排放污染物、噪声、固体废弃物等;(五)擅自改变保护地内土地用途;(六)其他破坏生态、损害保护地资源的行为。

第十条保护地内允许下列行为:(一)保护地内科研、教育、科普活动;(二)保护地内生态旅游、观光活动;(三)保护地内农业、林业、渔业等生产活动;(四)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设施维护;(五)其他符合保护地功能定位和生态保护要求的活动。

国家文物局关于黔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黔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

国家文物局关于黔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公布日期】2016.03.18•【文号】文物保函〔2016〕319号•【施行日期】2016.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关于黔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批复文物保函〔2016〕319号湖南省文物局:你局《关于审批〈黔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的请示》(湘文物报〔2015〕298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所报黔城古建筑群文物保护规划。

二、对该规划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文物认定与评估1. 应明确文物构成与保护对象认定,建议将南正街的古建筑纳入文物构成,明确黔城古建筑群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芙蓉楼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作为本规划的保护对象。

2. 从南北方历史贸易和文化交流等方面,进一步完善价值评估内容。

3. 应加强现状评估,完善文物建筑评估分类,并补充山水格局、文物建筑周边环境、古城道路格局和历史环境的评估内容。

(二)关于保护区划与管理规定1. 应根据文物保护管理需要,进一步调整保护区划和具体分类分级。

建议将城墙与城墙遗址纳入保护范围,一般保护范围可调整为一类建设控制地带;现有二类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为林地、公共绿地和水面,建议明确为禁建区。

2. 规范和细化管理规定,明确保护区划内的建设高度、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增强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和控制性。

(三)关于保护措施补充城墙与城墙遗址的保护措施和相关要求。

(四)关于环境整治与专项规划1. 完善专项规划,补充和深化环境整治、安消防和防灾、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内容。

2. 深化黔城城墙、城门及城墙遗址的保护与展示规划与措施;“宗教文化展示区”概念不清,应取消。

(五)进一步协调与黔城历史文化名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芙蓉楼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六)进一步校核文本与图纸。

图纸中应标注黔城城墙与城门等信息。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各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也逐渐提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减少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开发和污染,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国际1.《联合国环境规划公约》(UNCED):于1972年通过,并经过多次修订和补充,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的环境保护法律文书之一。

公约规定了全球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应采取的措施。

2.《巴黎协定》:于2016年达成,旨在全球范围内应对气候变化。

各国承诺采取具体行动,限制全球变暖温度上升,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

二、我国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

法律明确了国家的环境保护目标、原则和责任,并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排放管理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主要措施,包括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管制大气污染源等。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针对水体污染问题,规定了水污染的防治要求和措施,还包括水环境功能区划、排污许可制度等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要规范了固体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强调了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对各类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前必须进行审查和审批。

三、地方性除了国家层面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外,各地方政府还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以配合国家法律的实施和加强环境保护。

例如,北京市实施了《北京市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旨在应对严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情况。

四、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和问题尽管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执法力度不够强劲,一些污染企业得不到有效监管;法规的刑事处罚不足以威慑违法行为;环保行政许可过于繁琐等。

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法规体系,提高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等。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20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财政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工作,针对新时期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和保护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对《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3〕71号)和《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要求,及时落实好国家级公益林保护等级,进一步做好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工作,切实将国家级公益林落实到小班地块,并据此更新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档案资料。

在此过程中,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国家级公益林的范围。

国家级公益林区划落界的小班属性数据和矢量数据,应当与当地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成果相衔接。

要严格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规范开展国家级公益林动态调整和保护管理工作,严禁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范围,违规使用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更新后的国家级公益林基础信息数据库等数据资料,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于2017年12月31日前报送至国家林业局。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2.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财政部2017年4月28日附件1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加强对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自然保护区管理制度

物种保护措施
建立自然保护区:为物种提供自然生存环境 限制开发利用:保护物种资源,防止过度开发 监测与评估:定期监测物种生存状况,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生态恢复: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促进物种恢复
环境保护措施
建立自然保护区:通过划定特定区域,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 限制开发活动:禁止或限制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防止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监管与执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的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生态修复与治理:采取措施恢复受损生态环境,治理污染源,提高环境质量。
自然保护区应当划定核心区、缓冲区护区的分类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具有国际重 要意义的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 植物种群和自然遗迹等
市级自然保护区:具有较高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 野生动植物种群和自然遗迹等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省级自然保护区:具有重要生态、 科学、社会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 野生动植物种群和自然遗迹等
负责管理
保护区管理机 构:负责保护 区的日常管理
和监管工作
专家委员会: 为保护区管理 提供科学指导
和建议
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
国家法律:制定 和实施《中华人 民共和国自然保 护区条例》
地方性法规:各 省级政府根据实 际情况制定自然 保护区管理的地 方性法规
部门规章:国家 林业局等部门制 定有关自然保护 区管理的规章制 度
自然保护区的定义
自然保护区是指依法划定,对具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 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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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区划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经过对桐城市历史文化街区的评估,将评估范围内的建筑划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一般传统建筑、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和不协调的现代建筑五类。

根据历史文化街区的评定标准,街区历史价值、风貌特色的分析,以及建筑风貌的评估,划定了五处历史文化街区,分别为: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操江巷历史文化街区、胜利街历史文化街区和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

1、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1)保护区划东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龙眠河以东,同安北路以西,沿河北路以南,龙眠中路以北。

规划划定紫线面积10.31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2.18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8.13公顷。

(2)保护管理规定功能定位:以居住和商业功能并重的居住--商业混合型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上东大街是桐城东部入城的重要通道,商业十分兴盛。

建国后修建的公园路,龙眠路、和平路成为城市主干道,吸引了商业发展,东大街的商业逐渐衰落,但目前东大街仍然有一定数量的私人店铺,主要服务于周边居民,经营状况尚好。

因此可以依托现状,结合街区公共设施建设,复兴东大街原有的功能与特色,延续街区生活,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施家大屋,禁止拆除重建,加强修缮加固。

一般传统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和维修。

质量差的一般传统建筑应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方法分批进行修缮,修缮时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式、色彩、材质。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需予以改造,其高度、体量、色彩、外观形式应该与区内传统建筑相协调。

保护街区内的东大街等历史街巷的尺度轮廓,不得拓宽。

保护沿街建筑与街巷宽度之间的比例,沿街建筑的檐口和屋脊高度、立面形式要保持传统风貌。

东大街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和手工作坊,逐步振兴原有的商业功能。

目前东大街有一定数量的个体商贩,经营的商品主要以食品以及日用百货为主,经营状况良好,因此政府应加大扶持力度,为小商品经济的振兴创造条件。

建设控制地带:保持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对于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尽量予以保留,逐步改造或拆除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立面风格应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般应采取院落式布局和坡屋顶,延续街区肌理。

保留孙家巷、南物资巷、倪墩西巷、倪墩北巷、东南巷、东北巷、滨河巷等小巷作为街区和外部联系的通道。

保护街区内原有的树木、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在街区内合理设置公共空间,配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小品和适当规模的公共娱乐设施,创造居民休闲的良好空间。

结合正在进行的龙眠河整治规划,改善街区环境,建设活动应符合街区保护与整治要求,不得破坏街区传统风貌。

更新区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应逐步将原有电线杆、天线等影响传统风貌的设施改为地下敷设,增加消防栓,增加环卫设施。

注意发展产业在街区内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使得保护和发展相协调。

2、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1)保护区划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公园路以东,桐城中学东南,龙眠河以西,文庙以北。

规划划定紫线面积14.87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4.77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0.10公顷。

(2)保护管理规定功能定位:以居住和商业功能并重的居住—商业混合型历史文化街区历史上这一片区是世家大族的聚居地,现存有许多保存较好的世家大屋和名人故居。

同时北大街东侧通过紫来桥与东大街相连,是自东祚门进入桐城后的主要道路,街上也有一些自东大街延伸进来的商业。

目前由于桐城中学的存在,北大街西段依托学校而发展起来的小型商业和服务业比较兴旺。

可以依托现有优势,一方面复兴北大街原有的历史功能与价值特色,另一方面发展服务于桐城中学的商业和文化产业,对历史街区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核心地段:保护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禁止拆除重建,加强修缮加固,同时要考虑其展示与利用。

一般传统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和维修。

质量差的一般传统建筑应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方法分批进行修缮,修缮时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式、色彩、材质。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需予以改造,其高度、体量、色彩、外观形式应该与区内传统建筑相协调。

保护街区内的北大街、北后街、寺巷等历史街巷的尺度轮廓,不得拓宽。

保护沿街建筑与街巷宽度之间的比例,沿街建筑的檐口和屋脊高度、立面形式要保持传统风貌。

北大街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和传统商业建筑为主,鼓励发展传统商铺和手工作坊,发展服务于学校的零售、餐饮、文化等商业服务业,为街区带来活力。

建设控制地带:保持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对于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尽量予以保留,逐步改造或拆除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立面风格应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般应采取院落式布局和坡屋顶,延续街区肌理。

保护街区内原有的树木、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在街区内合理设置公共空间,可将街区内部分已拆除建筑留下的空地改造成居民的公共活动空间或绿地,配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小品和适当规模的公共娱乐设施,创造居民休闲的良好空间。

结合正在进行的龙眠河整治规划,改善街区环境。

街区东侧龙眠河沿岸地带(紫来街两侧)已开辟的空地可以作为沿河绿地,并通过景观设计标识古城墙和东祚门位置。

更新区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应逐步将原有电线杆、天线等影响传统风貌的设施改为地下敷设,增加消防栓,增加环卫设施。

注意发展产业在街区内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使得保护和发展相协调。

3、操江巷历史文化街区(1)保护区划操江巷历史文化街区位于西后街以西,环城西路以东,龙眠中路以北,西大街以南。

规划划定紫线面积6.13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1.11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5.02公顷。

(2)保护管理规定功能定位:以居住功能为主,商业为辅的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上这一片区主要为世家大屋和祠堂的聚集地,商业功能较弱。

建国后在西大街北侧修建了桐城人民医院,周边依托医院发展起了一些相关的产业,景观风貌同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目前这一区域成为桐城人流密集,第三产业比较集中的区域之一。

因此可以根据功能需要,在不影响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发展一些商业和服务业。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街区内的世家大屋、祠堂、庵堂等历史建筑,禁止拆除重建,加强修缮加固。

一般传统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和维修。

质量差的一般传统建筑应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方法分批进行修缮,修缮时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式、色彩、材质。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需予以改造,其高度、体量、色彩、外观形式应该与区内传统建筑相协调。

保护街区内的历史街巷——操江巷的尺度轮廓,不得拓宽。

保护沿街建筑与街巷宽度之间的比例,沿街建筑的檐口和屋脊高度、立面形式要保持传统风貌。

保护历史水系桐溪塥在操江巷内残存的一段,可结合公共空间建设,将其作为一个展示节点。

建设控制地带:保持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对于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尽量予以保留,逐步改造或拆除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立面风格应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般应采取院落式布局和坡屋顶,延续街区肌理。

保护街区内原有的树木、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在街区内合理设置公共空间,配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小品和适当规模的公共娱乐设施,创造居民休闲的良好空间。

更新区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应逐步将原有电线杆、天线等影响传统风貌的设施改为地下敷设,增加消防栓,增加环卫设施。

西大街两侧可适当发展服务于医院的零售、餐饮等商业服务业,为街区带来活力。

注意发展产业在街区内带来的负面影响,积极引导,使得保护和发展相协调。

4、胜利街历史文化街区(1)保护区划胜利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和平路以西,环城西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北,龙眠中路以南。

规划划定紫线面积15.06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4.86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10.20公顷。

(2)保护管理规定功能定位:以居住功能为主,商业为辅的居住型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上胜利街以西片区是张氏宰相府所在,胜利街南侧与南大街相连,是自南薰门进入桐城后的主要道路,街上也有一些自南大街延伸进来的商业。

和平路建成后,逐渐吸引了商业发展,胜利街的商业逐渐衰落。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街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禁止拆除重建,加强修缮加固。

一般传统建筑应加强日常维护和维修。

质量差的一般传统建筑应采取小规模渐进式的方法分批进行修缮,修缮时应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式、色彩、材质。

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对风貌不协调的建筑需予以改造,其高度、体量、色彩、外观形式应该与区内传统建筑相协调。

保护街区内的胜利街、西后街等历史街巷,不得拓宽。

保护其原有尺度,保护沿街建筑与街巷宽度之间的比例,沿街建筑的檐口和屋脊高度、立面形式要保持传统风貌。

胜利街两侧建筑功能应以传统民居为主,可适当发展传统商铺和手工作坊,服务于街区内部居民。

建设控制地带:保持建设控制地带内传统风貌的完整性,对于风貌协调的现代建筑尽量予以保留,逐步改造或拆除与传统风貌极不协调的现代建筑。

建议改造后乐园宾馆沿胜利街一侧的建筑,使之恢复传统风貌。

新建、改建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材质、立面风格应与传统建筑相协调,一般应采取院落式布局和坡屋顶,延续街区肌理。

保护街区内原有的树木、古井等历史环境要素。

在街区内合理设置公共空间,配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景观小品和适当规模的公共娱乐设施,创造居民休闲的良好空间。

改造胜利街北端,结合人民广场周边景观建设,标识历史文化街区入口。

未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议搬迁荣军医院,结合六尺巷、宰相府遗留建筑、五亩塘等历史遗存,部分恢复宰相府景观,建设展示和游览空间。

更新区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

应逐步将原有电线杆、天线等影响传统风貌的设施改为地下敷设,增加消防栓,增加环卫设施。

5、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1)保护区划南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位于和平路以西,南大路、昌平路以东,环城南路以南,同安南路、昌平路以北。

规划划定紫线面积27.90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面积6.51公顷,建设控制地带面积21.39公顷。

(2)保护管理规定功能定位:以居住和商业功能并重的居住--商业混合型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上南大街是桐城南部入城的重要通道,商业十分兴盛。

目前南大街仍然有一定数量的私人店铺,主要服务于周边居民,经营状况较好。

因此可以依托现状,结合街区公共设施建设,复兴南大街原有的功能与特色,延续街区生活,对街区的保护起到积极作用。

核心保护范围:保护街区内的历史建筑,禁止拆除重建,加强修缮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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