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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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和科教强卫战略,加快医学专家团队引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更好地保障人民健康,根据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姑苏卫生人才计划分为人才引进和分层培养两大类实施。

第二条姑苏卫生人才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5年在全市各级各类卫生计生单位,引进200名卫生特聘人才,分层次培养10名卫生领军人才、100名卫生重点人才、300名卫生青年拔尖人才。

第二章人才引进

第三条人才引进指从大市围以外引进,分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和特聘人才全职引进。

第四条实施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引进计划。鼓励医院从境外引进临床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技术问题、

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获同行认可的顶级临床医学专家团队,快速提升临床技术水平。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五条卫生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鼓励各类卫生计生单位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以契约管理为基础,以临床指导、科研合作、培训咨询等形式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三甲医院或省级以上公共卫生单位工作的省级以上重点学(专)科带头人,或担任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

(二)在国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任相当于教授(国外可放宽到副教授级)职务,国外高层次临床医学人才应有所在国医师执照。

用人单位须与人才签订以提升人才与学科建设为主、目标任务可量化、易考核的协议,且人才每年在苏工作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按用人单位根据协议实际支付劳动报酬的30%对用人单位予以奖励,单个人才不超过1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临床医学专家团队计划资助的人才不列入资助围。

第六条特聘人才全职引进。根据我市卫生学科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全职引进一批符合卫生学科建设需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能力和学术能力的特聘人才。重点引进具有发展潜力、

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平台和条件。

第七条特聘人才分A、B、C三类,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一)A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熟练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省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省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核心期刊(含一类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较大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6篇以上(其中被SCI 收录3篇以上,影响因子6分以上)。

(二)B类特聘人才

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5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核心技术,近五年主持过地市级以上的科研课题2项以上,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前5

位),或地市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3位),或市厅级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前2位);

2.地市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重点人才;

3.担任地市级以上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副主委以上职务(含候任);

4.近五年作为第一作者在国核心期刊(含一类级中医杂志)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发表论文4篇以上(其中被SCI收录2篇以上,影响因子4分以上)。

(三)C类特聘人才

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一般不超过40周岁。掌握本专业前沿技术,有独立解决本专业问题的经验及从事一定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

1.参与地市级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3位),或获得地市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前3位),或地市级医学新技术引进奖二等奖以上(前3位);

2.地市级医学或公共卫生领域青年人才;

3.担任地市级医学会、中医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专业委员会委员。

符合公布的卫生紧缺学科目录、急需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符合条件的卫生计生单位,经主管部门、人社、财

政批准和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定,可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为特聘人才设立特聘岗位。

第九条特聘人才可采用一人一议的协议工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及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协议薪酬工资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十条特聘人才引进每年组织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考察。由用人单位组织对拟引进人才进行考察,重点考察其临床专业技术水平、学术研究方向、学科影响力等。经考察拟引进的,形成综合材料报当地卫生计生部门。

2.卫生计生部门初审。卫生计生部门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同意引进的意见。

3.人社、编制部门审核。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符合条件的特聘人才,相关人社、编制部门进行核准,办理用编、录用、调动等手续。

第十一条A类、B类、C类特聘人才分别给予250万元、150万元、50万元安家补贴,自认定并完成购房手续后下一年度起分两年拨付。特聘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A类、B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C类特聘人才贷款额度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2倍。

第三章分层培养

第十二条实施卫生人才分层培养计划,分为卫生领军人才、卫生重点人才和卫生青年拔尖人才三个层次,每两年组织一次。卫生特聘人才在苏全职到岗满两年后,可申报相应层次的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人才培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本着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申报卫生人才分层培养计划的卫生人才应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治学严谨,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各层次申报对象的基本资格和条件如下:

(一)领军人才

申报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职称、一般不超过55周岁,从事临床、公卫、科研工作。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前沿动态,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前沿领域赶超先进水平的能力,并在临床实践和基础与卫生应用研究中取得创造性成果,学术技术成就突出。近五年主持过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有重大影响的科研项目,且取得过以下业绩之一:1.作为主要研究人员获得级科研成果奖励(前5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前3位),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前2位)。

2.省级重点学(专)科带头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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