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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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健全保密管理制度, 完善保密防护措施, 开展保密宣传教育, 加强保密检查
机关单位
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 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 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 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一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范围 和密级
秘密范围 国家秘密概念 定密责任人/定秘权限
保密期限 知悉范围/标志 密级、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
涉密 场所
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 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章:保密制度 乔恩·坎利夫杰里米·哈里森 涉密载体管理
制作 收发 传递 使用 复制 保存 维修 销毁 禁止行为
应当指定 应当指定
载体人员负责,人员负责,
管理并采取必 并采取必
要的安全 要的安全
措施
措施
未经原定密 机关、单位 或者其上级 机关批准, 不得复制和 摘抄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其它
秘密 范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政治
1、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 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并在范围内公布。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并在范围内公布
秘密 范围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绝密级
机密级
国家 秘密
秘密级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限定人 员
限定机 关、单

知悉 范围
机关单 位负责 人批准
限定人 员
范围外 人员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秘密★
机密★
绝密★
秘密 标志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定密机 密知关保级悉、密变范单期 位更围或限上

变更
第三章:保密制度
人场载信信企
员所体息息业

系交

分级保护
保密设施设备
保密测评
禁止行为
信息 系统
(一)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 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总则
总则
目的 国家秘密概念
保密义务 保密工作方针 行政管理结构 保密管理及奖励
第一章:总则——目的
保守国家秘密, 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总则——概念
国家
秘密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 依照法定程序确定, 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一章:总则——保密义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 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否则,受到法律追究。
第一章:总则——保密工作方针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 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一章:总则——行政管理结构
第一章:总则——保密管理
绝密之载 体在符合 国家保密 标准的设 施、设备 中保存
专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 秘密载体
管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
理 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第三章:保密制度-焦哈尔·杜达耶夫 涉密信息系统管理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国家秘密
保密期限 解密条件
绝密级 <30年 绝密级 <20年 绝密级 <10年
保密 期限
例外情况
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 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 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机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
配合公安机关、国家 安全机关、检察机关 对泄密案件进行调查
发现信息涉及泄露国 家秘密的,应当立即 停止传输,取证,并 报告
删除涉及泄露国家秘 密的信息
对外交往与合作,任用、聘用 的境外人员,应上报获批, 签订保密协议
公开发布信息以及对涉密采 购时,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统互
6个 方面
第三章:保密制度 权力职责要求
涉密人员管理制度
人员分类
任用聘用
保密培训
出国出境
离岗离职Leabharlann 监督检查资岗保保保

人员 格 位 密
密密

管理 审 工 承
知规

查作诺
识章

能书
技制


能度












第三章:保密制度
涉密场所管理
保密要害部门 保密要害部位 军事禁区 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4月29日修订通过,并公布,
2010 10 1 自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保密制度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定密负责人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
定密 人
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 变更和解除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中央、省级机关和单位
绝密级
机密级
秘密级
定密 权限
市级机关和单位
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定密时, 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密级不明或者有争议的,由省级及以上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确定属于上级定密权限,应先保密,并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 没有上级,应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 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三章:保密制度
信息交互管理
电子介质出版物 节目电影 公网及其它传媒 运营商服务商 机关单位 禁止行为
编辑、出
版、信印息制、 发行交应互当 遵守有关 保密规定
制作和 播放应 当遵守 有关保 密规定
信息编 辑、发 布,应 当遵守 有关保 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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