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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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复习题
一、概念辨析题
1.管货过失与管船过失
管货过失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对在其掌管下的货物由于过失没有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的行为。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管货过失所造成,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
管船过失是指:在航行过程中,在保持船机正常运转、维持船舶的有效性能和有效状态方面的过失行为。如排水管堵塞、压载舱内的水溢出、船员清理障碍物造成水管破裂等。
前者不能免责,后者可免责。
2.钩到钩原则与舷到舷原则
“钩到钩”原则,指的是承运人对货物在装货港挂上船舶吊杆或吊车的吊钩时起,至货物在卸货港脱离吊钩时止的期间内发生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负赔偿责任。
“舷到舷”,则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责任期间自货物在装船过程中越过船舷时起至在卸船过程中越过船舷时止的一段时间。
“钩到钩”与“舷到舷”虽然在责任界定表面上看来两者好象并不一致,但根据海商法和国际货运惯例,在港口装卸货时,如果使用船上的吊机设备,承运人承担“钩到钩”范围内的责任;但如果使用港务当局的吊机设备,承运人的责任则以“舷到舷”原则为准。由于现代国际运输使用船上吊机设备进行装卸的情形鲜见,因此“钩至钩”原则与“舷到舷”原则实质上并无区别,它们的责任界点实际上是一致的。
二、判断分析题
1.我国《海商法》第13条规定的船舶在抵押时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第13条之外的船舶抵押应当适用《担保法》第41条的规定,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登记对抗主义是指所有权保留一经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记)
2.对于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有单一界定说和双重界定说之分,我国海商法采取的是双重界定说,主张在不同法律关系下,应视具体的法律关系而定船舶的标准。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我国《海商法》第3条:海船、海上移动式装置。但在某些情况下,某些船舶虽然不完全符合上述条件,仍可适用我国《海商法》,如内河船与海船相撞,可适用有关船舶碰撞的规定;失事沉没的船舶,可适用海难
救助的法律规定,等等。也就是说,我国《海商法》规定适用的船舶是不同的。3.船舶抵押权的标的主要为当事船舶及其属具,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船舶保险赔偿;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抵押权标的仅局限于当事人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主要为当事船舶及其属具,运费或租金,附属利益及船舶保险赔偿。我国仅限于当事船舶及其属具,也承认保险赔偿。《海商法》第十五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抵押人应当对被抵押船舶进行保险;未保险的,抵押权人有权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4.我国海商法不调整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由《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等规定进行调整。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我国《海商法》第2条:第四章仅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江海之间、海江之间的直达运输,港、澳运输;沿海、内河运输合同受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合同法》的调整。
三、简述题
1.请述我国关于强制性引航的规定
强制性引航是不管船舶是否同意,是否主动提出申请,均需由引航员对船舶实施强制引航。
我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释义】本条是关于船舶在内河航行申请引航的规定。
一、引航是指持有引航员适任证书的引航员将船舶从一个地点引领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即引航是引领船舶航行、靠泊、离泊、移泊的活动。引航通常是登轮引航,但在气象恶劣引航员无法登上被引船舶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以引航船为前导,被引船舶随后跟进的方法引航。引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船舶、设施及港口的安全。引航机构是指专业提供引航服务的法人。从事引航工作的引航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并经交通部批准。未经批准的引航机构,不得从事引航工作。
二、外国籍船舶在我国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也就是说,外国籍船舶在我国内河航行实行强制引航制度。这里所指的航行是广义的,它包括航行、靠离泊及移泊。对外国籍船舶在内河航行实行强制性引航,不仅是出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国家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保障船舶、设施和港口以及人命财产安全的考虑,而且也是国际上普遍采用和认可的一种引航制度。
三、在我国,内河通航水域由于未经渠化,基本上处于一个天然状态,航道条件随着季节的变化、水位的涨落而发生变化,航标的设置也因此而经常调整。船舶在内河航行不同于海上航行,它主要是根据航道和水流情况及航标的设置等情况选择安全经济的航路,确定船位和航速。如果不熟悉内河航道情况,对其变化不能及时掌握和了解,盲目冒险航行,极易发生交通事故。海上机动船舶主要航行于海上,航行内河通航水域的时间较少,对内河航道变化情况不太熟悉,再加上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的吨位、尺度较大,受内河航道狭窄、弯曲、水浅等方面的限制十分明显,一旦航路选择错误或船位不当,极易发生搁浅而堵塞航道,甚至造成断航,或者因此与他船形成紧迫局面,安全避让将十分困难,可能
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船长在船舶行政管理和安全运输生产中处于领导地位,全面负责船舶驾驶和管理。如果海船的船长对其所航行的内河通航水域的情况不太熟悉,海船在内河的航行安全就无法保证。因此,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也就是说,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内河航行,只有同时满足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且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这三个条件,才不必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但在内河航行时,参加值班的驾驶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资格证明》。否则,应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四、内河通航水域是一个相对有限的水域,它有一定航道宽度、水深和曲率半径。超长、超宽、超吃水等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由于受到航道条件及自身操纵能力等方面的限制,且这类船舶大多是进江海船(单车独舵),其在内河航行与避让十分困难。而引航员对引航机构引航范围内的航道情况及船舶航行规律十分熟悉,由引航员引领这类船舶,航行安全较有保障。因此,本条(三)项规定,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以确保航行安全。
五、客船的航行安全涉及众多的人命安全,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由于所载货物自身具有的危险性,这两类船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极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等灾难性后果。因此,对这类船舶中的某些船舶,采取诸如实行强制引航等安全措施就显得十分必要。至于,客船及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中哪些类型的船舶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本条(四)项授权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从目前来看,交通部还未作出较为明确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