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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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律师代表大会筹备工作方案
**市第三届理事会xx年3月到届,应召开**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换届,会议筹备工作方案如下:
一、筹备工作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高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贯彻落实《律师法》有关精神,通过律师代表大会加强协会组织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提高协会自律管理能力。
基本原则:通过换届,一是进一步确立司法行政与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关系;二是进一步提高协会自我发展的能力;三是进一步扩大律师对自律管理的民主参与;四是加强司法行政机关对代表大会重要环节、重要人事安排的指导监督。
基于上述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本次代表大会较之以往拟作如下调整:
1、扩大代表民主权利,所有选举事项全部由全体代表直接表决。其中,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为票决,会长通过演讲竞选后票决。
2、通过会议决议事项,全部采用举手表决。
3、下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名额与上届持平,重在扩大重大事项民主决策的同时,提高律协日常事务决策效率。
4、会议代表、理事候选人的产生:要求各县(市)区司法局
和市属律师事务所通过民主程序推选产生;理事候选人则先由各县(市)区和市属律师事务所先通过推选,而后由筹委会综合后(等额)提出。
5、为加强司法局对会议的指导监督,司法局保留少量对会议代表、理事候选人的直接提名数额。常务理事候选人(差额)名单由会议筹委会通过大会主席团在当选理事中提名;副会长候选人由筹委会在当选的常务理事中提名(差额)选举产生;会长候选人由当选的党员副会长(省律师协会理事)自愿报名竞选后票决。
二、筹备工作程序
1、筹备工作方案经会长办公会讨论修改、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市司法局批准后实施。会议筹委会和律协秘书处具体实施筹备工作。
2、理事会通过筹委会成员名单、代表资格查委员会成员名单;通过提交代表大会审议的工作报告、会费开支情况报告等。
3、市律协下发会议筹备工作通知。
4、司法局转发会议筹备通知,并对市局指导监督筹备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5、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属律师事务所推选代表、理事候选人。
6、召开代表大会。拟于10月召开会议。
三、会议选举工作筹备方案
(一)关于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
1、代表推选条件:强调综合素质,突出政治条件;要求所有代表在**执业经历在三年以上;无承担责任的投诉;现正在我市执业;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岁。
2、代表名额分配:第三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xx年3月)我市律师909人,产生会议代表120人,其中专职律师代表115人。截止xx年9月30日,我市实有律师人数1462人。第四届律师代表大会拟设代表130人,其中专职律师代表125名、法律援助律师代表2名、兼职律师代表2名、公职律师代表1名。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市属律师事务所律师人数在11人(不含11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组织成联合选举小组,选举产生1名代表;人数在11人以上的,组成独立选举小组,按11:1的比例选举产生代表。各县(市)区均按照上述原则组织推选代表。(代表名额分配见附件一)。除法律援助律师代表、兼职律师代表、公职律师代表名额外的剩余名额,由律师代表会议筹备工作委员会按照本方案中的有关条件、比例要求统筹安排。
3、代表推选办法
(1)专职律师代表125人,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属律师事务所选举产生109人。
(2)法律援助律师代表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在全市法律援助队伍中推荐2人。
(3)兼职律师代表2人由会议筹委会协调产生。
(4)公职律师代表1人由会议筹委会协商公职律师人数较多的单位推荐产生。
(5)筹委会推荐代表,主要是在各单位推荐代表的基础上,考虑有些单位代表名额分配数不能覆盖的因素,如对上一届律协有特殊贡献的律师、年轻且有培养前途的律师、党员律师各层次所占的比例等。
(6)各县(市)区专职律师代表候选人应由本地司法局集体研究确定候选人、组织召开全体律师会议选举产生,并向当地律师公示后上报。
4、根据**市党员律师的情况,在推选代表、理事、常务理事中均要求中共党员必须占30%以上,副会长的推选不低于40%,女律师、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高学历、高级职称律师,以及40岁以下中青年律师要占一定比例。
5、列席代表。会议邀请各县(市)区主管局长、律师管理科长列席会议。会议开幕式邀请为**律师事业作出特殊贡献的5名老律师列席。
6、代表团组成。会议代表由各市属及县(市)区13个代表团组成,主管局长任各代表团团长,对代表参会及正确履行职责情况负总责。
(二)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条件和办法
1、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推荐条件
(1)符合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并被推选为代表;
(2)执业年限不低于5年(在**市执业3年以上);
(3)综合素质高,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在律师界具有一定影响,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4)在某一专业领域专业特长突出,或有突出贡献的。
2、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1)理事的产生应先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代表中推荐出理事候选人。
(2)筹委会在各县(市)区和市属各律师事务所推荐的基础上,推荐49名理事候选人,实行等额选举。
(3)各县(市)区理事候选人名额应不低于理事候选人名额的15%。
3、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1)会议筹委会在当选理事中提出24名候选人建议名单,交大会主席团审议,由大会主席团提交代表大会差额3人选举产生。
(2)鉴于常务理事作为律协大量事务的决策机构,会有频繁的会议和活动,常务理事提名除考虑人选的决策能力外,还要考虑人选的专业特长以及经济、精力等实际情况,并且本人要表明愿意承担常务理事工作的态度。常务理事提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