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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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问题的思考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农村的社会矛盾纠纷和由此引发的各类刑事、民事和上访案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成为影响农村乃至全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因素。

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拟就近年来农村地区矛盾纠纷发展的特点、成因及对策作一些探讨。

一、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1、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

一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大,许多农民外出打工,受社会大环境的冲击和影响,且由于夫妻长期分居生活,导致双方在生活态度、观念、方式产生差距,原来的婚姻基础产生了动摇,恋爱关系破裂的越来越多。

二是农村中仍有包办婚姻现象,夫妻双方感情基础薄弱,按民间风俗结、订婚的,解除婚约成了常事,为了彩礼、钱财等,往往导致双方家人矛盾激化,造成了许多群体性事件;三是因第三者插足、孩子抚养、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使得农村一些家庭的伦理道德遭到破坏,甚至引发家庭暴力,虐待妇女、儿童、老人等犯罪现象。

2、重点工程施工和城市化建设引发的矛盾纠纷。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实施,各地对农村的投入不断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颇多,在这过程中,势必会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赔偿等问题。

由于寻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当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少数人就会以各种借口、手段来阻工扰工。

特别是因补偿费用等问题引发的被征地农民聚众闹事,延误工程进度等现象时有发生。

另一方面,随着城镇化建设推进,农村土地特别是农业用地被大量征用为建设用地后,由于土地征用补偿、征地后失地农民安置等有关政策不配套、不连贯、不落实的原因,影响了村民的切身利益。

受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村民在要求得不到解决时,奉行“法不责众”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置国家法律、社会秩序、公德以及公共利益于不顾,有的还采取极端方式,企图通过把事情闹大来迫使有关部门解决问题。

3、村级集体事务引发的矛盾纠纷。

当前,农民的民主法制意识逐步增强,然而少数村干部在村级集体事务管理中,没有真正贯彻“四民主两公开”,最多是形式上做到了村务、财务公开,但对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就坑蒙拐骗,使尽伎俩,极易引发村民不满,造成村民信访增多。

另外,干部作风也是引发矛盾的一个因素,在农村确有少数干部为政不廉,以权谋私,任人唯亲,拉帮结派,亲此疏彼,损害村民的切身利益,致使群众产生逆反心理,农村干群关系紧张,成为农村矛盾纠纷的多发点。

4、宅基地、土地承包、水土山田林的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宅基地纠纷正呈逐年增多之势。

同时农村土地承包由于转包、退包、反包、继承或征用等流转行为,以及水土山田林的各种权属纠
纷因涉及争边界、争资源、争果实等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且由于政策性和历史性等问题,常常比较复杂,一旦出现纠纷,调处难度大,且极易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据统计,因宅基地、承包山林引起的纠纷而引发的各类案件近年呈上升趋势,且调解难度较大。

5、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引发的纠纷。

社会在不断进步,人民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也不断增多。

有些人因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解决,就会用“自己的方式解决”,用激化的方式解决,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还有一旦发生矛盾纠纷,有些村民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有些矛盾纠纷本已得到解决,但纠纷双方都认为利益没有得到实现,就上访,从而引发了上访案件。

二、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1、少数群众的个人利益思想过于激锐。

随着农村经济利益格局的调整,少数群众不是主动转变观念,适应变化,依法办事,依照程序积极反映问题和困难,而是为了个人利益,全然不顾国家、集体利益,甚至不惜用违法乱纪的手段去获取私利。

还有少数人则错误地认为,要解决问题靠正常程序解决不了,只有把事情闹大了让党委、政府知道,才能得到重视,才能解决问题,因而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欲望就置法律、道德约束于不顾,不断采取过激行为,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动辄就闹,以图取个人的经济利益最大化。

2、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淡薄。

我国目前正处于政治、经济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的发生不可避免。

但由于有的农村干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意识不强,不能认真对待群众的意见,不关心群众的生活疾苦,还有的干部政治敏锐性不强,对矛盾的疏导化解不到位,导致有些矛盾日积月累,一触即发。

也有一些干部基本素质较低,服务意识较差,不依法办事,对群众缺乏感情,漠视其正当要求,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拖拉,对出现的矛盾纠纷不能及时调处。

另外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时,不注重社会效果,盲目采取强制措施,虽没有违背法律,但易造成一些群众不能接受,导致纠纷发生。

3、农村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欠强。

农村基层组织在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

有的基层干部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矛盾纠纷问题是“软指标”,不能正确认识处理矛盾纠纷的重要性,因而也就导致有些村的人民调解组织形同虚设,调解成功率不高,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没能充分发挥。

4、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

这是农村很大一部分矛盾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没有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群众易产生
抵触心理,遇有人煽风点火,就易致事件恶化升级,近年来,虽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农村的普法力度,但在一些农村,全民的法律普及程度不高,一旦遇到自身权益被侵犯的事情,少数群众不知道依法维权,导致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化解。

三、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对策和措施
要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农村各种社会矛盾,深入开展新农村建设和平安农村建设,就必须坚持“稳定压倒一切”的原则,坚持重心下移,强化基层,着力解决农民群众普遍关心、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

1、转变工作作风,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在农村平安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

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关键是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好,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

农村党员干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密切党同群众的血肉联系,着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确实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2、大力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着力提高农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村进程。

当前,农村仍有相当部分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普法工作十分艰巨。

因此一定要结合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采取各种形式,依托各类宣传载体,有针对性地在农村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大法律、政策宣传力度,让法律、政策真正进入千家万户,努力引导农民不仅要模范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而且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权,并不断提高农村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3、大力开展农村传统美德教育,倡导新农村风尚。

强化农民群众传统美德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引导农民崇尚科学、破除迷信、移风易俗,是消灭纠纷的治本之举。

民间纠纷同当事人的思想、道德和法制观念有着密切的联系,因历史的原因,一些诸如孝敬父母、尊师重教、邻里团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传统美德被抛弃,被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封建陋习代替,因此要开展“美德在农家”活动,大力宣传传统美德,弘扬孝道、慈善等德育教育,广泛开展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爱国主义教育,加强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提高村民道德水准,引导群众积极向上,不断加强文化道德和修养,做到遇事冷静对待,互相谦让,共同参与处理。

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

4、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的优势作用。

人民调解在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具有其他手段不可比拟的优势,一是无法定程序约束,可以快速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升级,特别是在防止民转刑、群体性闹事、群众性上访等方面。

二是无交费负担,当事人乐于找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矛盾纠纷。

因为人民调解组织必要的调解费用是由政府支付的,这实际上也是政府在为老百姓花钱,是花小钱买大平安。

三是人民调解可以法、情、理综合运用,调解矛盾纠纷以理服人,
调解成功一了百了。

从实际运作看,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可以考虑法律、法理、情理的因素,一旦达成和解,当事人一般均心服口服,很少有反悔或继续闹事的现象。

因此,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加强乡镇、村组调委会建设,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5、建立健全完善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责任,各级党政领导是排查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人,这要做为一项“硬任务”列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要坚持农村社会矛盾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建立和落实矛盾纠纷排查登记台帐、矛盾纠纷分类处置、预测排查以及领导包案、跟踪督办、挂牌交办等相关制度,把农村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落到实处;要实行农村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的责任“倒查制”。

凡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一方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另一方面要对因工作推诿扯皮、责任制不落实和工作失职、渎职等造成矛盾纠纷没有得到及时有效排查化解的地方或部门的领导和负责人实行责任倒查,坚决处理;是要建立快速反应、控制有力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机制。

确保对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依法果断处置,以赢得有效解决事件的主动权,把其对社会的危害降至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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