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的批复(节录)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国务院关于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的批复(节录)
【标 签】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1992﹞148号
【发文日期】1992-01-01
【实施时间】199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设立象屿保税区的请示》(闽政[1990]综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利用港口的有利条件,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拓展国际贸易、发展出口加工业务及港口仓储、转口贸易。
二、保税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疏港路以西,东渡港区以东,西距东渡港500米,东临港区铁路及疏港路,南临湖里大道,面积为0.6平方公里,四至座标是:
东经118度05′13″.3 北纬24度31′33″.9
东经118度05′01″.2 北纬24度30′51″.9
东经118度05′15″.7 北纬24度30′49″.8
东经118度05′26″.6 北纬24度31′33″.9
三、保税区四周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检查验收。区内不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四、保税区内如需设立金融、保险机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保税区由海关监管。厦门海关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管理办法》,制定监管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海关的监管用房,由厦门经济特区提供。
六、保税区其它方面的管理,均实行厦门经济特区的现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