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的批复(节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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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的批复(节录)

【标 签】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

【颁布单位】国务院

【文 号】国函﹝1992﹞148号

【发文日期】1992-01-01

【实施时间】1992-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经济特区设立象屿保税区的请示》(闽政[1990]综2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厦门象屿保税区。保税区要充分利用港口的有利条件,引进资金和先进技术,拓展国际贸易、发展出口加工业务及港口仓储、转口贸易。

二、保税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疏港路以西,东渡港区以东,西距东渡港500米,东临港区铁路及疏港路,南临湖里大道,面积为0.6平方公里,四至座标是:

东经118度05′13″.3 北纬24度31′33″.9

东经118度05′01″.2 北纬24度30′51″.9

东经118度05′15″.7 北纬24度30′49″.8

东经118度05′26″.6 北纬24度31′33″.9

三、保税区四周应设置完善的隔离设施,并经海关检查验收。区内不设生活居住区,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在区内居住。

四、保税区内如需设立金融、保险机构,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五、保税区由海关监管。厦门海关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的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物品管理办法》,制定监管细则,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实施。海关的监管用房,由厦门经济特区提供。

六、保税区其它方面的管理,均实行厦门经济特区的现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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