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09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两改字〔2011〕9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办发[2012]23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2〕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
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条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区政府根据辖区内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房屋征收实施计划。
第三条补偿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
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房屋销售价格和有关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附加条件。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革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1.19•【字号】青发改综改[2007]20号•【施行日期】200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革工作的通知(青发改综改〔2007〕20号)各区、市发改局(体改办):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集体资产处置及规范改制的意见》(青厅字〔2006〕20号)和市发改委《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城中村”产权制度改革的通知》(青发改综改〔2006〕227号,以下简称227号文件)等文件印发后,各区、市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城中村”改革工作取得较大突破和进展。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和县域经济发展,“城中村”改革需进一步加大力度,加快步伐,积极探索经验,稳妥有序推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
我市“城中村”数量较多,分布范围较广,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大青岛框架逐步拉开,数量将不断增加。
通过改革改制,理顺“城中村”产权,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成为当前搞好村级组织建设,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
从前段试点情况看,推进“城中村”改革,有利于明晰产权,完善监督机制,加强集体资产管理;有利于转换村民身份,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建立村民长效受益机制;有利于实现村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有利于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基层政权,保持社会稳定。
各区、市发改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切实统一思想认识,把“城中村”改革作为重要的、长期性的专项改革工作抓紧抓好。
二、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各区市发改部门要积极开展好改革试点工作,从2007年开始,每年选择一定数量具备改革条件的村进行试点,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发改委综合改革处报送第二年改制村的名单和基本情况(见附表),2007年改制计划请于1月26日前上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3•【字号】青政办发[2006]90号•【施行日期】2006.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中村(居)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6〕90号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中村(居)改造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12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规范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项目招拍挂)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配置资源为机制,以区市政府组织协调为主导,以各部门密切配合为保障,通过统筹规划、项目捆绑、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竞争选择建设主体、科学调整运作程序等措施,依法、有序、高效地推进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实现“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景观、改出一片产业”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中村(居)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项目招拍挂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各区市政府作为实施城中村(居)和旧城改造工作的主体,具体组织实施项目招拍挂工作,并负责项目用地规划编报、项目运作和拆迁补偿安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项目用地供应和用地管理等工作。
规划、发改、财政、建设(拆迁)、物价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分工积极做好统一规划、项目核准或备案、土地收益、建设和拆迁管理、价格管理等工作。
(二)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各区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对辖区内拟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居)和旧城区进行综合测算和总体规划,在提高居民居住条件、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推进区域产业发展的同时,还要兼顾居民(村民)就业、养老医疗保险、区域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等。
关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城中村和旧城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城中村改造步伐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程序。
二、项目管理第二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初审、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土地开发整理三个阶段。
区政府应根据旧城和城中村房屋住房质量、建成年代、配套条件和居民改造意愿等工作实际,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改造项目申请。
第三条项目初审通过后,区政府开展规划编制、土地预审和配置、资金落实、拆迁动员、改造实施方案等前期论证工作。
第四条前期论证工作完成后,区政府向市城乡建设委提出安置房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申请。
改造项目批复意见作为申请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和安置区正式启动改造实施的依据。
第五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经立项批复后,对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改造项目,由区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两改”项目计划申请,经市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市重点“两改”项目年度计划。
第六条经市政府批准的市重点“两改”项目年度计划,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市重点“两改”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
三、工作程序第七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由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群众愿意、部门积极、科学论证、有序实施的原则,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控制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拟改造项目。
第八条区政府负责对辖区内拟改造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对住房建成年度早、建筑质量差、配套功能不全的居住区域,经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拆迁改造、符合城市规划、能够实施改造的项目,由区政府在完成拆迁改造意愿摸底的基础上,向市城乡建设委申请项目初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7•【字号】青政发〔2016〕13号•【施行日期】2016.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7日青岛市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5〕37号文件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2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以下简称“棚改”),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棚户区改造相关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应遵循积极稳妥、有序实施、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的原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经市和各区(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市南、市北、李沧区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为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第五条承接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公益三类或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9日青岛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和品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有关部署和要求,不断改善老旧小区环境和品质,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20年6月前,在全市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试点工作,重点探索老旧小区改造在工作组织、资金筹措、项目建设、长效管理、基层治理等方面的机制,研究有效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的方式方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老旧小区改造经验和做法。
通过试点,基本实现老旧小区“实施共同缔造、补齐设施短板、提升环境品质、完善社区治理”的改造提升总体目标。
二、试点任务(一)建立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机制1.建立“市级全面统筹,各区(市)负责实施,街道和社区配合”的机制。
市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
要加强对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按照年度改造计划,从户数、内容、标准、资金、长效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各区(市)要建立相应的统筹推进机制。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储备第三章项目确定第四章项目管理第五章项目保障第六章项目服务第七章项目激励第八章附则青岛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全流程跟踪服务水平,打造环环相扣的项目推进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市级新旧动能转换重点产业(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一)每年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组织筛选,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文件下达的项目。
(二)根据市重点项目动态调整要求,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筛选并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发展改革部门文件下达的项目。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包括建设项目和准备项目。
(一)市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前能够顺利建设、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项目,主要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二)市重点准备项目是指已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尚未完成各类审批手续和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第五条按照分级负责、重点保障、条块结合、联合推进的原则,建立市重点项目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市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工作。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
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16•【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老旧街区改造管理办法(2023年1月1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95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老旧街区改造及有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老旧街区改造,是指对建成年代较早、市政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不健全的区域进行的整体性、系统化改造,一般以居民改造意愿强烈、集中连片的老旧小区改造为主。
本办法所称老旧小区,是指城市国有土地上建成年代较早、失养失修失管的住宅小区(含单栋住宅楼)。
第三条老旧街区改造应当遵循规划引领、统筹实施、多方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注重保护和传承城市特色风貌。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老旧街区改造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组织老旧街区改造,协调处理老旧街区改造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老旧街区改造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老旧街区改造工作,指定牵头部门〔以下统称区(市)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计划申报和改造实施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园林和林业、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审批、消防救援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老旧街区改造相关工作。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相关设施改造工作。
第六条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旧街区的住宅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环境等基本情况,编制老旧街区改造规划。
第七条区(市)牵头部门应当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街道办事处,在征求相关权利人意愿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年度老旧街区改造计划,明确改造项目、改造内容及资金筹措渠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3•【字号】青政办发[2005]32号•【施行日期】2005.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建委《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7月23日关于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的意见(市建委二○○五年七月十九日)为积极稳妥规范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提高当地村(居)民居住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改善城市环境,现就加强“城中村”改造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坚持“城中村”改造经济、景观、居住三统一原则,突出主题规划一是“城中村”改造区域规划编制,要突出主题规划、大区域规划和延伸规划;二是要统筹考虑村(居)民安置、城市景观和经济发展等因素,根据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对“城中村”改造实行统一规划,成片开发,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原则,先行编制高起点、高标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三是满足土地集约化的要求,在不影响景观和环境保护的情况下,尽可能提高改造区域容积率、空地率,搞好环境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二、加强土地管理,合理确定“城中村”拆迁补偿标准一是政府统一征地,要加强土地一级市场管理,集体经济组织和无审批权限的部门不得擅自与任何单位和个人签订非农用途土地协议;二是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结合区位、经济状况、村(居)民意愿等特点,合理确定“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三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村民就地安置、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以及经济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同时,加强对各类费用管理的监督、审计和公示工作,确保专款专用;四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34号)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青城管〔2023〕41号•【施行日期】2023.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岛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的通知青城管〔2023〕41号各区(市)物业主管部门:为规范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现印发《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2023年8月24日青岛市改造后老旧小区物业服务指导规范本规范主要规定改造后的老旧小区物业服务等工作。
一、建立机制(一)建立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管理党建机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
(二)物业企业按规定单独或联合成立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积极参加辖区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在社区党组织领导下开展社区物业党建联建,有序参与社区治理。
(三)使用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进行服务和管理。
(四)实行酬金制收费方式的,按规定向业主大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季度公布一次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及时答复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关于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的质询。
(五)健全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设置物业服务区域内各类引导标识,物业服务用房应有明显标识。
二、服务公示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和青岛市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公示相关内容:(一)物业企业信息。
(二)物业管理项目基本信息。
(三)业主委员会基本信息(如已具备)。
(四)各相关管理部门和专营企业信息,包括部门职责分工及联系方式等。
涉及物业主管、市场监管、公安、消防、综合执法,水、电、气、暖等部门。
(五)物业服务标准信息,包括具体服务等级、服务内容、增值服务内容等。
(六)物业收费标准信息,可同时公示增值服务收费标准。
(七)物业管理项目共有收益资金情况信息等,以每季度为时间节点,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主要包括收取、存放管理、使用等信息。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3〕20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4日青岛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财政资金投资的社会公共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公路交通、轨道交通、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市建筑工务局代表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相关工程项目统计、调度工作,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受项目主管部门委托,代项目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基本建设各项手续,负责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和竣工移交等全过程建设工作,实施“交钥匙”工程。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工程集中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应当与市建筑工务局签订项目委托协议,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项目交接后,市建筑工务局凭项目主管部门的授权委托书,申报材料只需加盖青岛市建筑工务局工程专用章,以项目主管部门名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审批机关向项目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许可证或者出具的审批意见,由市建筑工务局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市建筑工务局应当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报批工作。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21•【字号】青建规字〔2020〕11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1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范评估活动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12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管理第三章评估工作管理第四章相关责任第五章附则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管理,规范评估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和《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征收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具体工作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中心”)承担。
各区、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房屋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评估相关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五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从事房屋征收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09.07施行日期2005.09.07文号青政办发[2005]37号主题类别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7号2005年9月7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环境,加快生态市建设步伐,根据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生态市,迎接奥帆赛”为着力点,切实解决影响城乡环境的突出问题,使我市的城乡环境进一步改观,为早日把我市建成全国重点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特色城市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要求:1城乡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
理顺城乡管理市、区(市)及各部门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形成较为完善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乡管理体系。
2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解决。
解决一批群众关心的旧城改造、市容环境卫生、背街小巷整治、空气质量、违法建设、道路挖掘、道路照明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切实改善群众居住环境。
3城乡管理联动机制进一步建立。
加强社会联动,建立城乡管理社区服务和创建文明城市联动、政府部门与区街联动的管理机制。
积极引导和组织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群众开展各项城乡管理活动。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09•【字号】青政办字〔2016〕36号•【施行日期】2016.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9日青岛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市级重点项目建设,更好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发展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市级重点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择:(一)有利于构筑和完善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链条,在海洋、战略性新兴产业、金融产业、创业创新等产业链上具有重要引领支撑作用的重大战略性项目;(二)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结构优化调整,促进科技自主创新应用和技术进步的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三)有利于加快构建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绿色生态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类项目;(四)有利于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空间布局,改善城市环境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改善民生的社会公共事业项目;(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分为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
重点建设项目指基本完成或者已经完成行政审批等前期程序,当年确定能够实质性开工建设或者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项目。
重点前期项目指正在开展或尚未开展各类行政审批手续,当年力争或者有望开工建设的储备项目。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青岛市重点项目协调小组(简称协调小组,下同)统筹协调市级重点项目管理推进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2019年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青政字[2019]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2019年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2019年重点项目名单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充分发挥市级重点项目(包括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项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龙头带动作用,促进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2019年全市安排重点建设项目200个,总投资6368亿元,重点前期项目182个,总投资3698 7亿元。
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市级重点项目是拉动我市投资和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支撑力量,关系全市经济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
各级各部门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突出项目建设的龙头带动作用,抢抓战略机遇、增强发展活力、推进产业转型、提高民生福祉,千方百计确保重点项目建设依法、有序、高效推进。
二、加强重点项目土地资金保障强化市级重点项目用地保障,确保重点项目新增用地需求应保尽保。
压缩用地手续报批和供给手续办理时间,推进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各责任单位要确保重点项目用地指标专项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同时做好配套服务工作,促进供地项目当年全部落地开工。
加大重点项目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加大重点项目资金供给。
各责任单位要协助项目方积极落实前期相关手续,为重点项目争取金融支持打好基础。
三、强化重点项目服务推进力度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重点项目综合协调推进力度,定期通报市级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及各审批部门为市级重点项目协调服务情况。
110509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青两改字〔2011〕9号)
青两改字〔2011〕9号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文 件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青两改字〔2011〕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本市七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区供地、安置房建设回迁七个阶段组织实施。
旧城区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回迁六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指导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改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组织、指导、审核、调度、督查、统计、宣传、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编制、土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居民回迁等组织协调和具体推进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管理、项目初审、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督导、质量安全管理、综合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土地征收、安置区供地、土地招拍挂和安置房确权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1〕17号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企业技改项目)管理,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和港澳台投资企业除外)实施的技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企业技改项目包括:(一)为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对研究、开发、试验、检测需要的技术装备和条件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二)为扩大生产能力、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或技术水平,对生产工艺、生产装置和生产线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三)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污染排放,对生产性主体工程、配套工程、附属设施和建筑物进行改造、更新和补充;(四)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信息化建设;(五)由于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或专业化协作等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技改项目。
第四条市、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技改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加强对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技改项目管理的政策指导,在服务具体企业技改项目的同时,做好全市和各区(市)企业技改投资的监测工作,依法公开技改投资信息,引导社会投资活动,推进技改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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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两改字〔2011〕9号
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
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 改 造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文 件
青岛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青两改字〔2011〕8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范围为本市七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以下简称“两改”)项目。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三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区供地、安置房建设回迁七个阶段组织实施。
旧城区改造项目分为项目初审、立项、风险评估、房屋征收补偿、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回迁六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重大问题,指导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市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两改办)设在市城乡建设委,负责相关组织、指导、审核、调度、督查、统计、宣传、考核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是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工作实施的组织主体和第一责任单位,负责规划编制、土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居民回迁等组织协调和具体推进工作,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房屋征收补偿管理、项目初审、立项和改造实施方案批复、安置房建设督导、质量安全管理、综合验收等工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负责土地征收、安置区供地、土地招拍挂和安置房确权等工作,市规划局负责规划设计条件、规划方案审批等工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章初审、立项和批复
第六条区政府按照统一规划、成片开发、群众同意、街区积极、科学论证、有序实施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拟改造城中村和旧城区项目。
拟改造城中村项目应提前完成村庄调查、入户摸底和区域控
规编制工作。
拟改造旧城区项目除满足城市规划调整更新外,原则上应考虑不同历史时期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寿命和现状条件。
第七条拟改造项目须经多数居民同意改造,符合城市规划、具备实施条件,由区政府在完成调查论证后,编制项目初步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项目初审立项。
第八条市两改办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查看并对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提出初审、立项意见。
初审、立项意见作为区政府实施房屋征收补偿、申报土地开发整理批准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九条拟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通过后,区政府应按规定办理土地预审、规划设计条件和规划方案、环保评价、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征收补偿成本核算、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土地评估备案、项目综合经济测算等工作。
其中安置区规划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征收决定公告应按规定向被征收人公示。
城乡建设、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其中,城中村改造项目应优先审批安置区规划方案和建筑单体方案,同步规划配套设施,优先确定安置区用地范围、规模和用地计划,优先审批安置区环境影响评价,并根据房
屋征收成本核算等情况监督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及安置房建设资金。
第十条上述工作完成后,由区政府编制正式改造实施方案,向市两改办申请正式批复改造实施方案。
批复意见作为实施房屋拆除、建设用地开发整理、安置区用地供应、安置房建设条件审查、安置房建设、土地招拍挂的依据。
第十一条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取得市两改办初审、立项意见或改造批复后,对具备改造实施条件的项目,由区政府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两改办申请下一年度市“两改”项目计划,经市两改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列入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对经批准的市年度“两改”项目计划,由市政府和区政府签订《市“两改”项目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和部门职责分工及相关工作要求。
第四章征收实施
第十三条区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改造项目经初审、立项后,区政府组织相关单位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办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征收决定批复,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安置房源和安置房建设资金,并按《项目改造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中的事项做好稳
定工作。
第十四条区政府应按规定做好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工作,并将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协议和存储证明按规定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和市两改办备案。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征收决定经市城乡建设委批复后,区政府按规定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正式启动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区政府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向市房地产权籍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原房地产权证权属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被征收人按期腾房的,区征收部门应按协议约定一次性足额发放征收补偿金;对部分签订协议未搬家腾房或拒绝签订协议的,在依法完善相关法律程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发放征收补偿金。
第十八条区政府应督促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征收补偿、搬迁腾房等工作。
公告期限内未完成上述工作而发生的超期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征收成本。
第五章安置区供地
第十九条正式改造实施方案经市两改办批复后,市国土部门或委托区政府按规定实施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土地开
发整理工作。
城中村改造项目应首先完成安置区用地的农转用、原房地产权证权属注销、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
第二十条区政府完成改造项目正式实施方案批复、房屋征收补偿、集体土地征收等工作后,市国土部门按规定编制供地方案向市政府报批。
第二十一条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区用地可以单独划定范围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安置用地先行办理划拨或协议出让土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安置区用地与融资用地为同宗地且不能单独划定范围的,由区政府完成全部征收并腾空全部土地后,可以安置房建设作为附加条件一并实施土地招拍挂出让。
第六章安置房建设及回迁
第二十三条区政府作为安置房投资代建单位的招标人,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安置房建设单位。
第二十四条安置房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各项手续,依法组织实施安置房建设,并按规定办理安监、质监提前介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各区政府作为安置房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把安置房建设和居民回迁作为首要工作,在严格执行规划、同步
配套建设、确保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安置房建设工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六条各区政府应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状监督安置房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工期组织安置房建设,细化责任,狠抓督促落实,确保被征收人按期回迁。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市政公用、环保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提前介入,加快房屋征收、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各环节的审批工作,统筹安排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排水等各项市政设施配套计划,确保配套设施建设与安置房同步建设,满足安置房交付使用的配套要求。
第二十八条“两改”项目回迁安置分为定位分房和交房回迁两个阶段。
区政府应严格按照公示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回迁方案组织回迁定位工作,并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征收人代表、新闻媒体全程监督,确保回迁定位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安置房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启动回迁工作,物业单位提前介入,居民办理正式入住手续,“两改”项目回迁安置工作结束。
主题词:城乡建设“两改”管理细则。